新闻第46期 | 特朗普或将重返推特,言论自由界限之争
作者|黄铄媛 香港大学 LLM
尹 睿 山东大学本科
黄晓俊 乔治城大学 LLM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JSD
编辑|Morry Mu 纽约大学本科
编辑|王冰子 烟台大学本科
一、新闻概述
美国第45任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是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网络达人,其经常使用推特等社交媒体对其他政客、名人、公民的言论发表评论,也会就特定新闻事件表达看法,甚至号召支持者和他一起通过行动“拯救美国”。特朗普自2009年5月注册推特账号以来,共发表约57000条推文(包括2016年竞选期间的8000条以及担任美国总统期间的25000条)。自2017年宣誓上任以来,特朗普通过推特账号公布政策日程,宣布内阁成员的人事消息,甚至将推特平台当作外交工具,对伊朗总统发出“战争威胁”。
因不满中期选举的结果,特朗普于2021年1月6日连发两条推文称当前中期选举结果为“欺诈性的投票结果”,一方面指责副总统彭斯缺乏帮助总统扭转局面的勇气,另一方面称赞参与国会山骚乱的抗议者为“爱国者”。而后特朗普在推特上更新视频动态反复强调自己的胜选成果被盗,但是仍然呼吁抗议者和平离开国会山回家。
由于国会山暴力事件的不断升级,推特最终以特朗普“连续且严重违反推特平台公民诚信政策(Civic Integrity Policy)”为由将其账户短暂冻结12个小时。1月8日推特称为了防止煽动暴力行为的再一次发生,决定“永久封禁”特朗普的推特账号。随后,脸书和YouTube也采取类似措施,禁止特朗普在其社交平台上发言;谷歌、苹果及亚马逊同样下架了特朗普支持者广泛使用的社交应用程序Parler并停止为Parler提供网络服务。[1]特朗普的小儿子对此评论道:“我们生活在乔治·奥维尔(George Orwell)的《一九八四》里,言论自由在美国已不复存在。”由此,美国法学界对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禁言特朗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争论不休。犹他大学(University of Utah)法学教授罗纳尔·安德森·琼斯(RonNell Andersen Jones)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不要求任何私人企业为公众提供发表言论的平台,所以推特无需承担第一修正案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律师凯特·鲁安(Kate Ruane)说道:“我们理解想要永久封禁他(特朗普)的愿望,但当脸书和推特这样的公司不受约束地,可以自行决定把某个人撤出社交媒体平台,尤其是这个平台对数十亿人发表言论来说不可或缺,每个人都应该感到担忧。”
2022年2月特朗普媒体与科技集团推出全新的社交媒体平台Truth Social,特朗普转用该社交媒体平台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并抨击政敌。2022年5月马斯克表示若成功收购推特,马斯克将会撤销对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账号的永久封禁。2022年11月,马斯克发起是否支持特朗普重返推特平台的投票,最终支持者以51.8%的比例险胜反对者,特朗普的推特账号正式解封。然而,特朗普却表示自己的Truth Social比推特的用户体验感更好,因此他本人并没有重返推特的强烈意愿。
二、推特永久性封禁特朗普账号行为性质之分析——合法与合理之辩
2021年1月8日,推特宣布永久性封禁时任总统特朗普的推特账号,原因是特朗普违反推特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在平台上发布涉及仇恨、煽动暴力等言论造成了诸如美国国会山暴乱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22年11月,新任推特掌门人马斯克宣布解封特朗普的推特账号,意在纠正推特的保守之风,带领平台回归绝对的言论自由。
短短两年时间里,推特在特朗普账号的存废事项上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从中也可推知其对于言论自由边界的认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这不禁引发我们对于社交媒体平台性质与权力的思考:美国是一个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社交媒体平台自行决定封禁用户账号的行为是否与该理念相悖?若答案是否定的,其法律依据何在?
1. 推特封禁用户账号的行为是否违法——言论自由对平台自治的让步
社交媒体平台因其运营模式与功能的特殊性而在美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具有独特地位,被赋予双重保护:一方面与传统报刊的事前审核机制不同,社交媒体面向平台用户,鼓励用户充分行使言论表达权,后者可以直接在自己的账户界面编辑发布内容,免除社交媒体逐条核查的义务以及由此产生不利后果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基于社交媒体平台的商业属性以及自治的运营模式,法律不对其内部治理行为进行干预,间接赋予平台自由裁量权。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禁止言论自由的法律”(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被看作保护言论自由最有力的法律武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通过禁止性规定从反面列举国家不得侵犯的公民权利,赋予宗教、言论、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以最严格的宪法保护。尽管如此,言论自由的保护并非是绝对的,仅以本条为例,其适用范围只是政府或其他公权力机关的行为,私人主体不受此限。在本事件中,推特不是政府机构,也未行使政府职能,其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有权行使政府在言论自由方面不能行使的权力。
(二)《1996年通讯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 又称“Section 230”)
考虑到互联网时代言论表达与信息传播的特殊性,美国于1996年出台的《通讯端正法》专门对计算机交互服务提供者(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provider)与信息内容提供者(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各自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对于提供社交媒体服务的私人公司来说,该法案赋予其对用户发表的淫秽、猥亵、下流、肮脏、过于暴力、构成骚扰等内容予以制止或删除的权力。在本事件中,推特公司有权依据平台内部的管理规定删除特朗普发表的煽动暴力等言论,并对其造成的恶劣影响进行评估,作出永久性封禁特朗普账号的决定。
(三)社交媒体平台颁布的“平台标准”(Community Standards)以及“用户协议”(User Agreement)
为了构建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态,社交媒体往往会制定内部平台指南并在平台进入界面予以公示,要求用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包括禁止发表和传播涉及淫秽、仇恨、暴力、骚扰、泄露他人隐私或版权等类别的内容,明确平台对于删除上述内容以及视情况严重程度禁言的权力。在本事件中,针对特朗普发表的“不会参加新任总统就职仪式”“袭击国会是爱国者的行为”等不当言论,推特有权认定特朗普作为平台用户,违反了指南规定,并对此行为予以制裁。
2. 合法之后是否合理——“如果我们推崇推特对特朗普账号的封禁,那么明天你我也将面临被推特禁言的风险”
虽然推特的封禁行为具有合法性,但“永久封禁”这一决定仍引发不少争议,反对声音大多集中在对推特公司过度行使裁量权的担忧,认为其构成对互联网空间中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侵蚀。
在推特宣布永久性封禁特朗普账号后,时任德国总理默克尔随即提出反对,认为推特公司越过政府裁决,先行对特朗普账号实施封禁的行为缺乏程序上的正义性,同时也对自己及本国用户在美国社交媒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表示担忧。
诚然,随着社交媒体在舆论市场分量的加重,其与政治话语的互动关系也愈发明显,默克尔对于社交媒体成为信息守门人的担忧存在现实考量。正如学者所言,社交媒体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正在从原先被治理的对象转换为如今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其凭借技术优势获得更多的用户粘性,开展平台自治,逐渐变成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若不对社交媒体在言论表达、信息传播方面的支配力进行限制,可以预见到在不远的未来,只因违反所谓的“平台规约”,你我也将被禁言。
由此看来,社交媒体平台的言论自由保护与有害信息管控问题将成为未来平台治理的重点方向。基于社交媒体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言论自由当为平台治理之基石,然而鉴于其面向用户的直接性以及用户群体身份的差异性,一旦纵容有害言论在大范围内进行传播,则受到蛊惑的人极易将该言论的负面影响复刻至现实生活场景中,从而造成类似国会山暴乱事件的发生。因此,如何平衡好言论自由与平台管制的关系,使被称为“电子公共广场”的社交媒体平台真正成为百家争鸣的舆论场而又不蒙蔽原初的事实,对于社交媒体的长远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三、言论自由在美国宪法上的法律依据和应用现状
1. 法律依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被通过,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并且,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Gitlow v. New York),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这也使得言论自由在美国受到宪法的保护,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2. 应用现状
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如何界定言论自由也是美国司法界争论了许久的难题。对于宪法位阶的言论自由,联邦最高法院享有最终裁判权,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通过百余年来20多个判例,不断地发展,确立了许多对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原则。
例如,在申克诉美国(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霍姆斯大法官就提出了关于言论自由的“自由火警”的比喻,“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剧院中虚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认定法院有权限制一些在像战争一样的特殊情况下会产生明显且当下的危险的言论,从而首次确立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明显且当下的危险”。
再比如,霍尔德诉人道法律项目组织(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反恐和外交的议题上,当存在必要的公众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时,为保证国家更高的公众利益,国会可以立法授权行政机构规范限制一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向恐怖组织提供法律意见、专家意见的一些行为。从而确立从限制言论自由的“必要的公众利益“原则。
另外,在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判例——埃洛尼斯诉美利坚合众国(Elonis v. United States)案中,联邦法院认为被告埃洛尼斯在脸书上以说唱形式,并使用例如“用迫击炮一炮打死”之类言论威胁前妻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由此可见,即使到了网络时代,联邦最高法院也仍然坚持依据是否会产生“立刻的非法行为”(the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 )的原则去判断网络自媒体言论是否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最后结合本案,像上文所言社交媒体平台如推特、脸书和谷歌都是企业,这些企业如果限制言论自由,并没有违反《第一修正案》,而且它们也受到1966年《通信规范法》第230条款的保护。但是2020年以来,随着选举和疫情相关的假新闻对公众的危害升级,这些平台受到了更大压力,不得不开始对假新闻和不实言论进行标记。另外白宫在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科技公司的声明中指出,科技公司需要提高社交平台的算法和内容审核决定的透明度,因为其向特定用户显示什么内容以及何时和如何从其网站上删除内容影响着美国人的生活和整个社会。
总的来说,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努力在言论自由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主要采取例外原则。在不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直接危害的情景下,法官们趋向于尽最大可能保护言论自由。另外,强调在言论面前保持价值中立,尤其禁止政府对言论内容进行立场倾向性的禁止或允许。但是在未来,围绕有关社交媒体平台言论自由的230条款的讨论和拉锯将持续展开,其言论自由的界限可能也要等待新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来划定。
相关法律条文
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Fundamental Freedoms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47 U.S. Code § 230 - Protection for private blocking and screening of offensive material
(c)Protection for “Good Samaritan” blocking and screening of offensive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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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VOA中文:特朗普被社媒巨头“噤声”与美国的言论自由,载自:https://www.voachinese.com/a/banning-of-trumps-accounts-us-freedom-of-speech-01142020/5737632.html
2. BBC中文:美国总统特朗普被科技巨头封禁引发争议的三个重要问题,载自: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world-55666142
3. 纽约时报中文网:Twitter永久封禁特朗普帐号违反第一修正案吗?,载自:https://cn.nytimes.com/usa/20210111/first-amendment-free-speech/
4. 1.47 U.S. Code Chapter 5 - WIRE OR RADIO COMMUNICATION | U.S. Code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cornell.edu)
5. https://www.courthousenews.com/twitters-trump-ban-sets-dangerous-precedent-for-free-speech-legal-scholar-warns/
6. Trump's Twitter ban is concerning for online free speech | Fortune
7. Gitlow v. People of State of New York, 268 U.S. 652, 45 S. Ct. 625, 69 L. Ed. 1138 (1925)
8. VOA 中文:社交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载自:https://www.voachinese.com/a/freedom-speech-social-media-20210217/5782373.html
9.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249 U.S. 47, 39 S. Ct. 247, 63 L. Ed. 470 (1919)
10. Holder v. Humanitarian L. Project, 561 U.S. 1, 130 S. Ct. 2705, 177 L. Ed. 2d 355 (2010)
11. Elonis v. United States, 575 U.S. 723, 135 S. Ct. 2001, 192 L. Ed. 2d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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