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第49期 | 刘鑫禁言的背后:法律是守卫道德的防线
(图源网络)
作者 | 黄铄媛 香港大学LLM
曹哲远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
黄晓俊 乔治城大学LLM
曹炜嘉 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 JSD
审稿 | 孙济民 中国人民大学
编辑 | 于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
责编 | 陈逸漩 中国人民大学
刘鑫禁言的背后:法律是守卫道德的防线
一、 事件梳理
2023年1月2日,刘暖曦通过微博发布个人署名文章回应二审判决。对近70万元赔偿款,文中提到,“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这篇文章开通了打赏,截至1月3日,有数百人次对该文章进行了现金打赏。
1月4日,微博管理员发声明称,站方已关闭用户L-N-X-wisteria(刘暖曦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微博管理员还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
根据现行《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募捐”的行为主体依法应为“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根据现行慈善法规定,凡是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募捐资格,由个人发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被禁止。而刘鑫的行为应属个人求助行为而非募捐行为。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陆璇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我国《慈善法》中所述的慈善募捐。如果一个人通过写微信文章接受社会打赏,或者个人因为生活困难或者大病救助向社会募款,有赠与人给予了赠与,只构成一般民法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慈善捐赠或者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关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刘鑫这一行为类似众筹行为。他认为,关于“刘鑫募捐”的法律问题,存在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判令刘鑫赔偿江秋莲侵权损失近70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故刘鑫有履行该判决的义务;第二层面,刘鑫以众筹来履行该判决义务是否合适?须看该“募捐”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 平台审核义务
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然而,不同于《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施加的强监管义务,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互联网社交平台的审核义务进行详尽的规定。为了弥补这一法律上的空缺,2018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对发布在其平台上的内容进行监管,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禁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2021年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网信办《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并进一步加强账号规范管理。
在本次事件之中,刘鑫(刘暖曦)为了逃避微博的封杀,多次开通个人微博账号,企图通过“众筹”的方式履行70万元的赔偿义务。新浪微博在本次事件中履行了“账号规范管理”义务,根据网信办《意见》的规定对刘暖曦等挑战“公序良俗”的账号予以“永久禁言”的大力处置,同时也做到了严防违法违规账号“转世”,对刘暖曦在微博上的“大号”和“小号”进行了及时封杀。新浪微博在本次事件之中的迅速反应,维护了判决书本身的严肃性。
此外,对刘暖曦微博内容的封杀本质上是微博平台履行“规范信息内容传播”的义务。该义务要求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健全舆情预警机制,重点关注敏感热点舆情,及时发现不良倾向,进行科学有效引导,防止误导社会公众。”“江歌案”的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然而,刘鑫却反复在微博等互联网社交平台上否认自己的过错,甚至通过微博平台的“打赏”功能企图逃避侵权责任。这样否认法院判决正确并逃避责任的言论,有可能混淆部分网民的判断,甚至扭曲公众的道德观。
当然,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监管义务的履行,不仅需要平台经营者在内部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审核平台信息,同时还需要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积极同用户之中的举报者合作,肃清网络环境。例如,在本次事件之中,江秋莲即时对刘鑫的不当筹款行为进行举报,微博运营方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审核,这才保证了新浪微博的良好网络环境。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社区,也为了平台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互联网社交平台经营者应当注重聆听用户的声音,对平台之中的不当言论予以管制。
三、 “打赏”资金的定性和返还
截至2023年1月3日下午,刘鑫的文章文章总计获得124万阅读,2万多点赞,并且有7百余人进行了现金打赏,总计收到款项2万余元。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刘鑫的行为更符合个人求助行为的基本特征,即由线下转移至线上的乞讨行为。网友在其社交账号进行打赏,刘鑫也以打开打赏功能和绑定自己银行账户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予,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法律上规定的“民事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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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鑫这种通过网络打赏筹集赔偿款的方式不仅受到了道德上的谴责,也可能会对胜诉方,即江歌的母亲造成二次精神伤害。既然打赏资金存在如此大的争议,那么这些款项是否有可能返还给打赏者呢?
首先,既然刘鑫公开承诺“会一笔笔全还回去”,假使打赏资金被认定为刘鑫向给他打赏的网友的“借款”,那么打赏者就可以参照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刘鑫返还打赏资金。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对赠予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若受赠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结合本案,假使打赏刘鑫的人有证据表明刘鑫没有使用该笔赠予款项用于败诉的赔偿(是否符合法律上“公序良俗”的要求存在争议),则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刘鑫返还打赏资金。
最后,《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赔偿款”是为了让行为人接受惩罚、为自己的犯错买单,而以个人求助打赏的方式筹集“赔偿款”非但不能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反而曲解了“慈善”本身的功能,所以,假使刘鑫求助打赏“赔偿款”的行为被认定违反公序良序,则赠予行为应当视为无效法律行为,打赏者可以向刘鑫要求返还打赏资金。
参考资料
1. 公开募捐的方式、方案及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mca.gov.cn)
2. 律师谈“刘鑫众筹赔偿款”:可能对江歌母亲再次造成精神伤害_新闻频道_央视网(cctv.com)
3. 数百人打赏刘鑫,还有多少善意涌入不该去的地方?腾讯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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