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重磅出手!3名注册会计师……
最近,北京财政局官网上出现了三个处罚决定书,都和注册会计师有关,而且处罚也比较重,快来看看,他们都犯了什么事。
01
北京财政局
出手三名CPA被罚
当事人: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285175XJ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靖轩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智能公寓A座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质量控制等情况实施了重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所2021年1-6月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144份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业务收入合计955055元。你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作虚假陈述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所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所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955055元(上述144份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4775275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肖*轩
身份证号:****
住址:不详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4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孙*胜
身份证号:****
住址:不详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4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聂*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37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02
太多的真是案例
有些CPA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有因必有果,既然做了不该做的,必然要承受相应的结果,给注会菌及小伙伴们敲响了警钟。 这几名CPA被罚都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有关,从处罚力度上可以看出来这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注会菌还曾看到过一个案例,一名注册会计师出具2478份审计报告,结果有1833份没有审计底稿,最终被吊销证书…… 话说回来,无独有偶,以上案例是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但是下面这个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一个案件,因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致使成功借款人骗取银行200万元贷款,山西锦泰会计所负责人张某伟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份,锦泰会计所实控人张某伟收取4,800元费用后,其在委托方没有提供原始财务凭据和未对委托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了晋锦泰财审(2017)0224号和0225号两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原审被告人张某伟作为山西锦泰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负责人,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不得不说,为了4800块审计费,不珍重自己的审计签字权,导致严重后果,还被判刑,真的是太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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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北京财政局
出手三名CPA被罚
当事人: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285175XJ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靖轩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智能公寓A座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你所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质量控制等情况实施了重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所2021年1-6月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144份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业务收入合计955055元。你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作虚假陈述等情形,违法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所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所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955055元(上述144份审计报告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4775275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肖*轩
身份证号:****
住址:不详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4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孙*胜
身份证号:****
住址:不详
事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4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向你公告送达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当事人:聂*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宁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37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02
太多的真是案例
有些CPA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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