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专业角度看:唐山打人事件不应以伤情结果定罪量刑
6月10日凌晨,唐山再次闻名全国。这次,不是地震,而是人震!几个流氓,在朗朗乾坤、大天广众之下骚扰年轻女子。遭拒绝后,竟然选择群殴!
在场的人,几乎也被这帮“暴徒”的凶残吓住了。视频里,一个在场的年轻女子试图上前营救,但被其朋友强行拽离现场。因为,她的朋友可能是感觉现场太残暴,伸手施救可能有生命危险。
如此可见,当时对现场的人心理是多么大的冲击!也许,一辈子都不敢在夜里出来撸串了。
仅仅一天,我们已看过现场视频无数遍,仍然气愤难忍:法治社会,怎么可能有如此残暴的人?如此残暴的一伙人?他们又是怎样长期壮胆的?是不是黑恶势力……
一连串的问号,我们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知道真相。这里,期待唐山警方能给大家一个交代。这次的心理创伤实在是太大了!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也都纷纷出来谴责、声援。这样的氛围,让我们刚刚经历创伤的心里得到了一丝丝温暖。
那么,问题来了:打人者是否涉嫌犯罪?能否顶格处理?
然而,对于各路律师对案情的分析,我们作为医学人士有话要说:
犯罪,这事儿定了。如果还能逍遥法外,全国人民都不答应。
关于能否顶格处理,有专家指出:
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属于轻伤,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以上,按照刑法,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伤情鉴定。
什么意思?
也就是说,如果没打坏,很有可能定罪很轻!
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一万个理由驳斥。假如都按结果来论处,手持棍棒打架的和手拿机枪打架的结果能一样么?一定要等到出现严重的结果才能定罪?
因此,我们觉得动机以及形式才是定罪的关键。
这次事件中,抛开其他所有环节,只看这帮人是怎么出手的:冲进来的白衣男子,抡起板凳就砸向倒地的灰衣女子头部!最先骚扰白衣女子的大汉,对着白衣女子的头部猛踹!招招致命啊!
头部是什么?
从生理解剖上看,头部是人体所有意识行为的司令部。可以说,人类进化了百万年,虽然有了足够智慧的大脑,但大脑却是所有生物中最脆弱的!也许,再过多少年,可能会进化出更好地保护我们大脑的结构。至少,现在还不行。
不夸张地说,这个大脑一碰就会出问题。
如果大家以为这么说是夸张,但我们要说的是,人的大脑精密、神秘的程度,即便是今天的科技都无法破解其万分之一。这么精密的结构,可能一次震荡就足以出现微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也许一辈子都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也许在老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
从医学上来说,心肝脾肺肾属于重要脏器。这些脏器,无一例外地都不能受损。一旦受损,就有可能危及生命。而大脑,则是独一档的存在,就是因为它太重要了。临床上,我们碰到过太多大脑受伤无法医治的情况了。
其他地方受伤,一般情况也都会有一些抢救的机会。而大脑一旦受伤,任何医护人员都会非常清楚伤者可能的结局。
现代医学的全麻,其目的也是让大脑暂停工作或者对外界的疼痛等伤害刺激无感知、无反射以及无反应行为。
在古代,甚至有将病人砸晕之后或者勒颈致晕后再进行手术的案例。那个时候,人们尚不知道什么是麻醉,但人们很清楚一颗清醒的大脑与痛苦的关系。
如果大家觉得这样解释的力度不够,我们再看看现代医学对死亡的定义:
现代医学,将脑死亡作为医学对死亡界定的标准。脑死亡,是指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
现代医学科学的研究表明,当人的脑细胞死亡数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极限时,其思维意识、感觉、自主性活动及主宰生命中枢的功能将永久性丧失。而如果患者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则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将发展为必死无疑。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到了这里,我们已经非常清楚大脑的重要。那么试问:打击人的大脑和打击人的胳膊腿儿,都是打人,能同等定义么?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有攻击头部的行为,就应该怀疑其故意将人置于死地。如果多次、故意打击头部,基本就可以肯定其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因为,除了三岁小孩之外,都知道砍头和枪毙的目标都是大脑,不可能不知道大脑的重要性!
总之,我们认为唐山打人事件不应以伤情结果定罪量刑。伤情结果如果严重,只能是罪加一等!
再插一句:有的专家解读这个案件的时候,也说到经济赔偿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一点,我们非常不同意。如果有钱就可以摆平一切,那么有钱人是不是可以肆意妄为了?赔偿,也只能是在一切定罪量刑之后,再追加经济赔偿,让他赔到倾家荡产、以儆效尤!
脑海中,再次浮现白衣女子一头纱布,心都在颤!
和全国人民一道,我们期待一个结果!
《海牙协定在中国生效,医护人员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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