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特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科创板IPO
文/石头
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科创板IPO。公司从成立之初一直致力于高精度GNSS芯片设计及实时动态差分定位(RTK)技术的研究,基于自主研发的高工艺、高性能卫星导航定位芯片及核心RTK定位算法,公司研制出多款能够同时兼容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包括GPS、GLONASS、Galileo等信号)的高精度GNSS板卡/模块,主要面向有高精度位置需求的以测量测绘为代表的传统行业,以及以智能驾驶、无人机、机器人为代表的新兴行业等广泛用户。同时,基于在上游基础器件的核心技术,发行人也拓展了其他应用领域,利用自研的板卡/模块集成了数据采集设备、农机自动驾驶系统,且能够全方面、多领域为客户提供与高精度应用相关的数据应用及系统解决方案。
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4亿元、2.88亿元、2.88亿元及1.20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11亿元、0.13亿元、0.12亿元及0.037亿元,业绩比较平庸。
公司2022年未经审计的扣非归母净利润2259万元,同比增长84.11%。
王永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8.46%的股份,并通过澄茂投资控制公司12.16%股份;王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59%的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公司69.20%的股权,且为一致行动人,王永泉和王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永泉,1970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王昌,196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永泉、王昌曾是2017年3月上市的华测导航(300627)的3名创始股东之二,2012年9月王永泉、王昌二人因与华测导航创始股东之一、实际控制人赵延平在经营和管理理念上存在分歧,二人决定退出华测导航并转让出资。在王永泉、王昌退出华测导航之前,两人委托吴晖、李江涛及徐纪洋在2012年2月设立发行人前身司南有限,并委托3人代持两王股权。2015年7月1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5年10月29日,公司股票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3972。目前总股本4662万股。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上交所申报科创板IPO,次日在新三板停牌。
2021年10月29日,王永泉和王昌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双方一致同意对公司相关重大事项遵循各方事前沟通协商的原则,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按照协商后共同的表决意向来进行表决或投票,以确保对公司施行共同、有效的控制。两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很特殊,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前两次少数服务多数,换一次多数服从少数,由此循环往复。协议相关表述内容如下:
在双方表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以持有股份较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上述情形发生两次后,第三次发生时以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的意见为准,但是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不能推翻前两次审议结果。此后,再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前两次以持有股份较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后一次以持有股份较少的股东的意见为准,由此往复。但是,就同一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决定权否定另一方就该事项作出的意见。
公司申报科创板IPO是在2022年6月29日获得受理的,2023年1月3日披露的《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审核部门特别关注了上述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询问:重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可撤销?目前约定上述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回复:
一、王永泉与王昌开始一致行动的时间,2021年10月29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原协议的主要内容、纠纷解决机制,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其变动情况;重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可撤销
(一)王永泉与王昌开始一致行动的时间,2021年10月29日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王永泉与王昌自设立司南有限之日起,即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保持了一致行动。为巩固双方在公司的控制地位,双方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于2015年10月挂牌新三板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18年10月到期。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王永泉与王昌于2018年10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延长3年。
(二)原协议的主要内容、纠纷解决机制
1、原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致行动”目的
为促进股份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稳健动作,保证此后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共同提案;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7、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8、共同投票表决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9、股权激励计划;10、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11、公司年度报告;12、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3、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4、在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各方中的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15、公司章程的修改;16、共同行使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三、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三年内不得解除本协议,三年后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2、原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致行动人协议》就纠纷解决机制约定如下:
“三、“一致行动”的延伸
1、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持有股份较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但是,上述情形仅限发生两次,之后如若再次发生类似情形,本协议自动失效;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任何一条),必须按照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另一方,守约方也可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三)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其变动情况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为王永泉和王昌,未发生变化。
(四)重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否可撤销
2021年10月29日,因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双方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重新签署的协议不可撤销。
二、历史上王永泉、王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是否存在表决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情形,王永泉、王昌在发行人处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分工情况,目前约定上述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历史上王永泉、王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是否存在表决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情形
根据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王永泉(同时作为上海澄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上海澄茂出席会议)、王昌出席了上述全部股东大会,并针对全部议案(需回避表决的相关议案除外)投票表决,两人意见一致,全部赞成通过,未发生一方弃权或反对的情形。
根据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除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需回避表决的相关议案外,所有董事会决议表决时王永泉与王昌意见一致,且未发生其他董事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综上所述,历史上王永泉、王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不存在表决意见不一致或纠纷的情形。
(二)王永泉、王昌在发行人处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分工情况
王永泉和王昌为公司核心创业人员,长期共同担负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是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者以及市场的主要开拓者和市场开发团队的组织者。具体而言:
王永泉担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研发、产品、市场与营销、供应链与生产管理,体系过程运行的资源分配,分管公司企划宣传工作;
王昌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资源(资金、资产、资本)筹措与管理、公共关系、合同与客户管理,分管总经办、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电商部工作,同时担任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证券与合规管理工作。
(三)目前约定上述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考虑到王永泉、王昌在创立司南有限时即按照约2:1的比例进行持股并保持至今,双方一致认为:在发生争议时,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较多的股东意见为准,但同时应保障持股比例较少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双方同意在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对纠纷解决机制做前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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