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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造假经典案例汇编(8例)

IPO财务造假经典案例汇编(8例)

公众号新闻

文/梧桐小新


近年来,证监会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多家IPO财务造假企业被处罚。经查阅过往案例,IPO财务造假的手法大多有相似之处,通常为通过真实客户或者空壳公司虚构销售合同、开展虚假业务,从而虚构业务收入和利润,同时通过虚构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方式,实现资产负债表的平衡。


本文选取8个IPO财务造假经典案例整理汇编如下:


一、紫晶存储: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


二、蓝山科技:虚增银行存款,业务环节全链条造假


三、绿巨人: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


四、泽达易盛: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虚增在建工程


五、乐视网: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冒充客户回款


六、金亚科技:设置两个账套,虚构客户、伪造合同、隐瞒费用支出


七、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减少坏账准备计提


八、万福生科:虚构销售、自有资金循环、虚构生产和采购进行“一条龙”式财务造假


一、紫晶存储: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光存储科技企业,提供基于蓝光数据存储系统核心技术的光存储介质、光存储设备和解决方案的生产、销售和服务,2020年2月在科创板上市。上市仅1年时间,公司就开始陆续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和工作函。2022年2月,紫晶存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1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涉嫌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叠嘉)、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狐)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合计43,497,313.4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虚增利润合计21,627,070.3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


2018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汇信)、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南京叠嘉、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菲利斯通)、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瑞驰)、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湖北神狐、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对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虚增利润合计39,036,333.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2.59%。


2019年上半年,紫晶存储涉嫌通过与广东汇信、苏州平流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平流层)、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优世)等单位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对五华县人民医院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合计66,939,521.1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7.33%。


紫晶存储《招股说明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的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7,500.1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紫晶存储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40,615,914.9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60.54%,虚增利润170,028,703.1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1.1%。


时任董事长郑穆、时任董事罗铁威安排办理对外担保,组织、指使紫晶存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行为,参与洽谈相关项目,安排、筹措资金虚构收回客户应收账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钟国裕作为时任董事、总经理,李燕霞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并隐瞒相关担保事项,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

1.对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68.52万元罚款;

2.对郑穆、罗铁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64.26万元罚款;对二人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3.对钟国裕、李燕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20万元罚款;对二人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4.对黄美珊、焦仕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

5.对魏强、王铁林、杨思维、王炜、林海忠、丁杰、刘宁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5万元罚款。


二、蓝山科技:虚增银行存款,业务环节全链条造假


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光通信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光传输接入设备及其解决方案提供商。2014年,蓝山科技在新三板挂牌,2017年起跻身创新层。2020年4月,蓝山科技公布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在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及证监会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蓝山科技信息披露真实性存疑,证监会按程序对蓝山科技启动立案调查。2020年9月,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终止蓝山科技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经查,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研发支出2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余万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证监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8号),2022年7月,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9号):


根据蓝山科技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2017年、2018年年末蓝山科技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8,864.99万元、4,743.07万元。经查,2017年、2018年年末蓝山科技实际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630.05万元、333.87万元,蓝山科技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7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8,234.94万元,虚增比例为92.89%,占当期净资产的10.19%;2018年末虚增银行存款余额4,409.20万元,虚增比例为92.96%,占当期净资产的4.92%。


蓝山科技通过未如实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外部客户、供应商虚构无实际生产、无实物流转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在采购、生产、销售、库管、物流运输、财务记账等各个环节实施全链条造假。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经赛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赛博)通过虚构采购销售循环业务虚增收入共计81,092.2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毛利,下同)共计24,588.96万元,虚增存货共计10,610.68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共计6,303.33万元。其中: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29,224.2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10,031.72万元,虚增存货6,070.71万元,虚增应收账款400.39万元;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18,740.36万元,虚增销售利润5,449.07万元,虚增存货4,539.97万元,虚增应收账款2,768.77万元;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33,127.64万元,虚增销售利润9,078.17万元,虚增应收账款3,134.17万元。


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研发支出(含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下同)共计44,237.03万元,均采取合作研发方式,主要研发服务供应商为蓝山科技关联方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等公司。经查,蓝山科技存在自身不具备实际研发能力、项目研发人员及验收专家未实际参与研发和验收工作、研发成果未与生产对接、伪造现场应对中介机构走访、编造研发资料应对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问询等情况,无真实研发业务。


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虚构与成都蜀晟、拓普星际的研发合同及付款,虚构研发支出共计24,858.80万元(不含税,下同),从而虚增资产和虚增管理费用。其中:2017年虚构研发支出5,144.39万元,虚增管理费用4,682.12万元,2017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462.27万元;2018年虚构研发支出13,172.78万元,虚增管理费用3,032.16万元,2018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10,602.89万元;2019年虚构研发支出6,541.63万元,虚增管理费用3,534.44万元,2019年年末虚增资产总额13,610.08万元。


蓝山科技对外销售的货物均由蓝山科技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由其唯一物流商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联合)负责承运。经查,新月联合从未实际向蓝山科技提供过物流运输服务,蓝山科技也未实际发生运费支出,所有发出货物均为虚假。根据蓝山科技财务账簿,2017年至2019年,蓝山科技虚列对新月联合的运费支出共计4,146.75万元。其中:2017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363.29万元,2018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259.42万元,2019年度虚列运费支出1,524.04万元。


综上,2017至2019年期间,蓝山科技通过上述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共计81,092.2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8,848.32(按实际收入乘以相应综合毛利率计算的对利润影响数,下同)万元。其中: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29,224.26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3.20%,虚增利润总额3,966.2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90%,虚增年末资产总额15,148.29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13.69%;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18,740.36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29.18%,虚增利润总额1,019.0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16%,虚增年末资产总额22,062.63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20.56%;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33,127.64万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9.17%,虚增利润总额3,862.9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67%,虚增年末资产总额16,062.11万元,占当年年末资产总额的14.20%。


蓝山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谭澍、时任董事赵瑞梅组织、策划、指使、实施了虚增银行存款、虚增销售收入、虚构研发支出、虚构处置出售资产等财务舞弊行为;时任监事陈海作为市场部经理,协助谭澍具体执行虚构采购销售业务,在采购、销售、资金划转、伪造中介机构走访现场等各环节深度参与和实施了蓝山科技的造假行为;时任监事陈曼曼作为生产部副经理,知悉蓝山科技没有实际生产,按照赵瑞梅的指示参与编制生产部相关虚假单据;时任副总经理周权作为研发部经理,知悉蓝山科技没有实际研发能力、没有任何研发成果和投入生产,按照赵瑞梅的指示部分参与了编写虚假研发报告、组织文字材料申报专利等造假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解平海主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其还兼任生产部经理,主管蓝山科技的生产和采购业务。


证监会决定:

1.对蓝山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谭澍、赵瑞梅给予警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二人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对二人合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对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陈海、陈曼曼、周权、解平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三、绿巨人: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服务商,主要从事生态修复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以及园林苗木的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6月首次报送招股说明书,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从2019年6月开始,证监会对首发企业展开了一系列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西绿巨人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同时给予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2021年9月,江西省证监局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号):


2016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769,521.89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0.15%。2018年,绿巨人通过将以前年度已完工的项目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将未完工的项目提前确认为当期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58,057,154.8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5.10%。


2016年至2018年,绿巨人通过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篡改银行流水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虚减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而虚增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1,619,230.00元,虚增利润580,961.5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05%;2017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14,693,607.25元,虚增利润1,454,668.07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1.21%;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项目回款39,561,343.23元,虚增利润6,334,145.62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3.72%。


周军时任绿巨人董事长、控股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和发展战略,知悉绿巨人修改银行流水事宜;黄烈坚时任绿巨人副董事长,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徐涛先后担任绿巨人董事会秘书、财务中心总监,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处签字;曹军先后担任绿巨人财务中心总监、财务中心负责人,参与并具体实施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在财务报表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陈斌时任绿巨人股东,参与案涉绿巨人信息披露违法事项。


江西证监局决定:

1.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徐涛、曹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陈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泽达易盛: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虚增在建工程


泽达易盛主要从事食品、药品流通领域的信息化业务,2020年6月在科创板上市。证监会调查发现,泽达易盛的财务造假行为早在2016年就已开始,并延续至上市后的2021年。2016年-2019年,泽达易盛累计虚增营收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


2022年11月,证监会对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泽达)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5,573,659.95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22,438,194.83元,占当年利润的104.7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3,888,825.78元,占当年收入的59.67%,虚增利润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91.0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8,039,036.95元,占当年收入的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元,占当年利润的103.24%;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67.69%。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浙江成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软件)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99,320.75元,虚增利润3,601,849.66元。浙江金淳通过与中电福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福富)、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繁荣瓜果蔬菜试验示范场、贵州启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每日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道德红干椒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鲁红干椒)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9,574,339.20元,虚增利润18,836,345.17元。


2017年,泽达易盛通过与州天翼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翼)、浙江智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信息)、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程)、成功软件、浙江文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8,338,479.32元,虚增利润19,345,227.75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智慧信息、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昆山方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绿丰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25,550,346.46元,虚增利润18,062,397.41元。


2018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代专网)、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8,880,582.02元,虚增利润28,945,016.38元。浙江金淳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嘉兴分公司、公众信息、中电福富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9,158,454.93元,虚增利润32,663,447.73元。


2019年,泽达易盛通过与杭州天翼、公众信息宁波市分公司、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格尔软件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45,125,230.01元,虚增利润28,340,428.89元。浙江金淳通过与公众信息、浙江鸿程、新一代专网、航天神禾、黑龙江农垦新一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新一代)等开展虚假业务,虚增营业收入66,839,365.76元,虚增利润34,496,691.70元。苏州泽达通过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68元,虚增利润2,443,900.32元。


在成功上市后,泽达易盛继续实施财务造假。


2020年度,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


2021年度,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

1.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0,440元罚款;

2.对林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

3.对应岚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

4.对刘雪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5.对王晓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6.对雷志锋、姜亚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乐视网: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冒充客户回款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在创业板上市。2019年4月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历时两年,乐视网造假细节和具体处罚结果最终揭晓,2007-2016连续10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收入18.7亿元、虚增利润17.3亿元。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2021年4月,证监会公布对乐视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


经查,乐视网2007年虚增收入939.95万元,虚增利润870.23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9.27%,下同);2008年虚增收入4,615.52万元,虚增利润4,308.25万元(136.00%);2009年虚增收入9,375.76万元,虚增利润8,883.18万元(186.22%);2010年虚增收入9,961.80万元,虚增利润9,443.42万元(126.19%);2011年虚增收入6,937.65万元,虚增利润6,529.13万元(39.75%);2012年虚增收入8,965.33万元,虚增利润8,445.10 万元(37.04%);2013年虚增收入19,998.17万元,虚增利润19,339.69万元(78.49%);2014年虚增收入35,194.19万元,虚增成本590.38万元,虚增利润34,270.38万元(470.11%);2015年虚增收入39,922.39万元,虚减成本943.40万元,虚增利润38,295.18万元(516.32%);2016年虚增收入51,247.00万元,虚增成本3,085.15万元,虚增利润43,276.33万元(-131.66%)。


首次发行阶段,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


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2007年,乐视网通过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融通)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279.1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63.80万元。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北京通联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信达)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660.80万元、606.50万元和3.9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4.46万元、573.14万元和3.77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网联万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联万盟)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568万元和115.66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36.76万元和109.30万元。2009年和2010年,乐视网通过天津世通天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天宇)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业务收入1,046.89万元和1,228.1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989.31万元和1,160.59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南京新墨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墨客)虚构业务、虚构资金循环,虚增业务收入186万元和447.3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75.77万元和422.76万元。上述公司均为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


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2008年至2012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新锐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力)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706万元、1,810.85万元、2,754.66万元、1,286.10万元、95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67.17万元、1,711.26万元、2,603.16万元、1,215.36万元、89.78万元。2008年和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中视龙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龙圣)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35.70万元和324.5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506.23万元和306.69万元。2009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与北京激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活广告)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虚增收入657.69万元,相应虚增利润621.52万元。2009年至2015年通过虚构与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天成)业务并虚构资金循环,分别虚增收入518.60万元、1,401万元、2,131万元、1,890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490.08万元、1,323.94万元、2,013.80万元、1,786.05万元、4,304.64万元、1,961.58万元和306.60万元。


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具体如下:2008年至2016年,乐视网在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优势)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分别虚增收入141.62万元、750.09万元、1,509.87万元、1,534.42万元、370.29万元、-88.64万元、-325.64万元、16.80万元、-23.70万元,合计3,885.10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33.83万元、708.84万元、1,426.83万元、1,450.02万元、349.93万元、-83.77万元、-307.73万元、16.80万元、-23.70万元,合计3,865.93万元。2008年至2013年,乐视网在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客户回款方式,分别虚增收入1,871.33万元、3,700.07万元、2,010.37万元、1,569.25万元、1,589.13万元、-361.03万元,合计10,377.07万元,相应虚增利润1,768.76万元、3,496.57万元、1,899.80万元、1,482.95万元、1,501.73万元、-341.18万元,合计9,806.33万元。


2010年乐视网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证监会决定:

1.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

2.对实控人、董事长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

3.对财务总监杨丽杰合计罚款60万元;

4.对监事、监事会主席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

5.对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

6.对副总经理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

7.对副总裁谭殊合计罚款13万元;

8.对监事吉晓庆、董事会秘书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

9.对董事会秘书/董事邓伟、副总裁张旻翚、董事会秘书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

10.对独立董事沈艳芳、独立董事朱宁、独立董事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六、金亚科技:设置两个账套,虚构客户、伪造合同、隐瞒费用支出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数字电视设备的硬件、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2009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是创业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之一。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核准。


2018年3月,证监会对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0号):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周旭辉作为时任金亚科技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其策划、组织公司内部及外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丁勇和、张法德作为金亚科技财务负责人,在金亚科技财务造假中起组织、实施作用。罗进作为金亚科技时任总经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何苗作为金亚科技董事会秘书、副董事长,系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在周旭辉不在公司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


证监会决定:

1.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罗进、何苗、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何苗、罗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6.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7.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七、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减少坏账准备计提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节能型变压器等输变电设备和无功补偿装置等系列电网性能优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2014年1月在创业板上市,2015年5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辽宁证监局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可能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2015年7月证监会立案调查,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2016年7月启动强制退市程序,2017年8月摘牌退市。


2016年7月,证监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0,156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156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2,0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减应收账款15,8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减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3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19,9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2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240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0,6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238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9,974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99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272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减其他应付款77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14,767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9,965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7,2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7,478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63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944万元。


温德乙、刘明胜二人分别担任欣泰电气董事长、总会计师职务,直接商议、决定以外部借款等方式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事项,明确知悉欣泰电气报送和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

1.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2.对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对于晓洋、王永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孙文东、蔡虹、陈柏超、宋丽萍、陈玉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6.对蒋光福、赵春年、范永喜、韩冬、孙洪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7.对王建华、胡晓勇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8.对杜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八、万福生科:虚构销售、自有资金循环、虚构生产和采购进行“一条龙”式财务造假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即以稻谷(碎米)为主要原料,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生产大米淀粉糖、大米蛋白粉等系列产品,2011年9月在创业板上市。2012年9月,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是创业板首家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经查,万福生科通过虚构销售、自有资金循环、虚构生产和采购等进行“一条龙”式的财务造假。万福生科每月先确定虚假销售金额及对应的客户名单,并按照已确定的虚假销售金额编制虚假销售明细(包括日期、客户、产品类别、数量、单价和收人金额),开具发票;随后,根据虚假销售明细和固定成本参数计算应采购的原料数量和金额,并编制从采购到领料环节等整套虚假单据(包括采购合同、人库单、领料单、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对于资金流转,公司先将资金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确认为采购付款;随后,将自有资金通过其控制的个人账户转回公司,确认为销售回款。公司按照成本参数确定投入产出比例,将商品销售与生产进行挂钩,确认生产成本;最后,以支付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虚增的货币资金转移出公司,“消化”虚增的利润。


2013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47号:


万福生科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824万元、32,765万元、43,359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265万元、4,200万元、5,3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566万元、3,956万元、5,555万元。经查,万福生科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扣除上述虚增营业利润后,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32万元、-71万元、383万元。


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由龚永福、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马海啸、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黄平、文会清、严平贵、叶华、覃学军、肖明清等全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万福生科2012年4月16日公告《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为55,324万元。经查,万福生科2011年虚增销售收入28,681万元。2012年8月23日公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26,991万元。经查,万福生科2012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6,549万元。同时,对于公司部分生产线2012年上半年停产的事项,万福生科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财务总监覃学军也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严平贵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4.对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文会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马海啸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对黄平、叶华、肖明清、肖力、李玉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7.对杨满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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