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场首例!新股欺诈发行,IPO配售对象也能维权
当新股出现欺诈发行时,IPO配售对象也有机会维权了。
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文,泽达易盛案不仅是科创板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案,也是首例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案件。
相关律师表示,IPO配售对象能否基于虚假陈述主张侵权,业内实际上存在争议。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发行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时的救济途径已变得清晰。
作为泽达易盛案的诉讼代表人,截至7月27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授权委托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97%,投资者年龄分布在30岁至86岁区间。
如何在欺诈发行案件中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是市场各方探索的话题。
近日,根据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发文,泽达易盛案实现首个突破,即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
公开资料显示,泽达易盛被监管部门发现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比如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在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另外,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后来,多名投资者起诉泽达易盛及相关中介机构。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王智斌律师介绍,泽达易盛案是司法实践中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根据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确认,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有“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者亦属于权利人范围。
泽达易盛案之所以成为市场首例,主要因为相关话题此前在法律圈内有争议。发行市场投资者与交易市场投资者确有不同,发行市场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因“中签”“认购”而形成合同关系,在证券发行市场,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认购证券的,构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行人)对相对人的欺诈行为,此时,投资者应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撤销权还是基于虚假陈述主张侵权,业内存在不同认识。
不过,随着《民法典》《证券法》的陆续修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至此,发行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时的救济途径已清晰。
王智斌律师认为,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及上市后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相应的,发行市场受其发行文件误导而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交易市场受发行文件、《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均有权要求泽达易盛等被告承担基于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截至2022年5月11日持股的发行市场投资者也是本案适格原告。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
根据泽达易盛2020年的IPO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1.54亿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为2.31亿元。其中,网下最终获配账户数量为282个。
从最新进展来看,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投资者也踊跃参加泽达易盛集体诉讼案征集。
具体来看,今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目前,投资者诉泽达易盛等被告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已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表人,将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向泽达易盛等被告主张索赔权利,该案成为继康美药业后的A股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本案共有约5600名个人适格投资者,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内,投资者服务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比例97%。年龄最小的30岁,年龄最大的86岁。适格投资者分布在27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最多的是浙江省。
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的比例约为4.04%,相比较于首单集体诉讼康美药业案,本案征集期由12天缩短为7天,但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比例却是首案的6倍。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这体现投资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也体现投资者对公益投保机构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支持,是对康美药业案良好示范效应的认可。
据悉,本次公开征集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面的便利举措,一是上海金融法院不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证明及交易对账单,省去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麻烦。二是多家券商动员投资者参加征集。三是投资者之间口口相传,互帮互助。四是投资者服务中心一方面在线上提供便利的申请渠道,另一方面逐一通知投资者以到付方式寄送纸质材料。
作为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有助于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因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得到充分保护。
黄江东谈到,2019年《证券法》生效实施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新旧法的衔接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新《证券法》制度修订最大亮点之一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却仅有康美药业案一起案例。泽达易盛案再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为法院、投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各方积累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处理经验,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常态化,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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