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逻辑前后不一致——评罗翔老师分析王立军收购玉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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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长乐未央
罗翔老师是笔者非常喜欢的一位法律专家。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他幽默风趣、侃侃而谈中变得清晰明了。然而,近期笔者无意中刷到他的一个视频,他分析王立军收购玉米案及涉及的案中案有关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他的部分观点笔者存有异议。
笔者大学专业就是法律,很早就取得了律师资格,只是由于工作原因一直没有执业。不谦虚地讲,笔者自认为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如果根据从前所学的法律知识,笔者也一定会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可是自从学习了以逻辑严密著称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现在就不敢苟同了。
笔者认为罗翔老师对相同情形的案例分析,其逻辑前后并不一致。
在视频中,罗翔老师分析了2017年全国十大法治案件其中的一起。犯罪嫌疑人王立军几年之内收购了200多吨玉米。按照法律规定,收购50吨以上的玉米必须要办粮食收购证。但王立军没有办理,而被一个农民举报。最后王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王立军本来想认了。可是由于这起案件影响力太大了,因为农民的粮食一般都是由散粮收购商收购的,而且他们大多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证。很多散粮收购商都惶惶不可终日。后来有律师挺身而出,帮助王立军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立军的行为属于繁荣市场秩序,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判决王立军无罪。
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此案却牵扯出一个案中案,王立军一审原“代理律师”居然没有律师证,但是却从事20多年律师业务。罗翔老师认为该“代理律师”构成诈骗罪。
对王立军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罗翔老师是赞同的,笔者也没有任何异议。然而对于那个案中案的“代理律师”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和罗翔老师的观点截然不同。
首先,如果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证的王立军的行为是繁荣市场秩序,而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的原一审“代理律师”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繁荣市场秩序吗?王立军收购粮食行为是一种服务,而诉讼代理行为也是一种服务。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不是,为什么呢?同样是没有取得某种法定资格,如果王立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一审“代理律师”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
其次,罗翔老师认为,假如一个人没有律师资格,人们就不会委托他当代理人。笔者认为,这个观点不成立。不否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执业律师代理案件。然而之所以会这样,不仅仅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更被人信赖,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权利方面高于普通的公民代理。本质上,这种资格就成为一种特权。正是因为这种特权,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具备一种法律赋予的优势。
假如一名执业律师和一个专心学习法律,充分掌握诉讼技能,只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普通公民在诉讼权利平等的情况下公平竞争,我想当事人优先选择的一定是能帮助他胜诉的人——也就是俗称能打赢官司的人;假如在同样能够胜诉的前提下,当事人必将优先考虑要价,也就是收取诉讼代理费更低的人。和他们是否有执业资格无关。
在案中案中的那个“代理律师”能够从业20年,笔者判断他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律基本功,甚至取得过不错的成绩,否则,早就被淘汰了。即使作为很早之前取得律师资格的笔者,具备律师执业的法律规定的要件,可是由于笔者长期脱离法律实务工作,业务基本荒废,水平怎见得一定高过那位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代理律师”呢?笔者代理诉讼就正当,而那位“代理律师”出庭就是诈骗,这不是很荒谬吗?
还有,如果以结果认定那位“代理律师”有诈骗嫌疑,同样是不成立的。尽管从结果看,那位“代理律师”代理时,王立军确实被判有罪,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个人水平差。可是有罪的原因是因为王立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证。对这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异议。很多人不明白最终一审判决被推翻,并不是那位“代理律师”的水平才导致王立军被判有罪,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权力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司法解释,而一审法院只能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依法判决。
从严格依法角度讲,一审法院判决王立军有罪并无不当,毕竟他没有取得法律规定的要件——粮食收购证。也就是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和各级法院以及“代理律师”的水平无关,是法律规定各级法院权限不同才导致不同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推翻一审判决并重新做出司法解释,而一审法院只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即使真的是由于那位“代理律师”水平的原因导致王立军被判有罪,依然不是认定该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如果凡事都以结果论处,我们设想一下:假如王立军收购一批运往灾区的粮食,由于他保管不善粮食毁损,导致灾区灾情不仅没有缓解反而加重,法院能因结果不好就判处王立军有罪吗?如果这样,那么所有的人都将惶惶不可终日。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每件事都能取得良好的后果,都有可能涉嫌犯罪。全知全能的人从来都不存在!
如果有人认为诉讼关系重大,如果法律不规定资格条件人人都能平等代理,会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但笔者的问题是:诉讼比吃饭还重要吗?
也许很多人一生都不会打官司,但是每个人都要吃饭。我们是不是应该要求法律规定从播种到食品入口的全过程中的每一位从业人员,甚至每一位家庭主妇都必须取得某种法律认可的资格呢?而且我们一定能得出取得资格的人就比没有取得资格的人更胜任吗?
很多人不明白,我们现在获得的商品和包括诉讼代理在内的各种服务越来越好,越来越丰富,并不是因为从业人员取得某种法定资格,而是竞争的结果。如果王立军的行为繁荣市场秩序,那位“代理律师”的效果是一样的。因为他也要通过竞争获得代理的机会。
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人,笔者的同学大多是法律工作者,也经常交流观点,因此笔者不难理解罗翔老师认为“代理律师”应认定诈骗罪的原因。他们更多地从良法和恶法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但他们从来没有认真想一想,罗翔老师认为的所谓的“良法”---如对于律师资格的法律规定--应该存在吗?
他更多地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而没有严格检视自己的逻辑是否一致。如果罗翔老师逻辑一致的话,他应该大声疾呼最高人民法院推翻王立军判决体现出的法治精神,也应该在“代理律师”身上同样体现。
最后,我想对那位举报的农民说两句。如果王立军收购玉米的行为被判有罪,不仅损害王立军的利益,也损害这位农民自身的利益。因为散粮收购商没有了,需求少了,粮食价格自然要下降。这属于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然而仅从某些狭隘的利益出发不并重要,关键在于王立军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促进交易各方都受益的行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水平,是无法理解这点的。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大师路德维希·冯·米塞斯认为:一个人应当容忍他人想其之不想,为其之不为,应该克服那种只要是他觉得不妥当事情就打电话报警的习惯。
这段话不但对举报的农民适用,而且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如果不假思索,看到自己认为不妥的事情就举报,我们必将生活在一个人人自危,甚至人人互害,让人窒息和恐惧的社会。
题图:Nikolo Balkans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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