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这个病例值得所有医生警惕!女子停经2个月就医治疗月经不规则,医生开禁服药后十余天发现怀孕丨医眼看法
看看你的门诊病历上:末次月经写了吗?否认妊娠标注了吗?是否处于孕产期、哺乳期、备孕期,特别关注了吗?本周案例值得所有接诊女性患者的医生予以特别关注。
案例回顾
患者女性,因“月经不规律、停经两个多月”于8月21日就诊于当地市妇幼保健院(一家三甲专科医院)中医科门诊,接诊医生为副主任医师,在询问病史及诊脉后为患者开具了超声检查单。彩超检查报告提示,陶氏腔积液,子宫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医生诊断为“月经不规则”,给予口服醋酸甲羟孕酮片和一副自煎中草药治疗,要求两周后复诊。
图源:见水印
患者服药后开始出现腹痛、阴道少量出血等症状。9月4日,患者用早孕试纸自测,结果显示阳性。当天,患者因腹痛晕倒,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发现怀孕约40天,并伴先兆流产。
图源:见水印
醋酸甲羟孕酮片为“孕妇及哺乳期禁用” ,医生认为可能导致胎儿畸形,不建议患者继续妊娠。9月15日,患者在市人民医院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
随后,患者向妇幼保健院讨要说法。“如果不是他们误诊,导致我服用了不该吃的药,我们本身是很想要这个孩子的”。患者的诉求是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但双方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事情发生后,一直是我们主动联系医院,发生了这种误诊导致胎儿被流产的事情,他们从来没有主动打电话来沟通或者慰问病人。”
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此事已经上报给领导,医院正在按照流程处理,和当事人也还在协商过程中。
在媒体介入后,妇幼保健院曾主动联系患者,表示可以补偿一万元,但患者拒绝接受。“出事后医院一直以来没有道歉也没有慰问,那个给我看病的医生也从来没有出面过,非常让人寒心。”
截至新闻发稿,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新闻被多家平台转载,网友评论五花八门。
图源:知乎@梅景一生
当药物治疗后,患者发现怀孕,医生该怎么办?
因月经不调就诊,药物治疗后发现怀孕,患者流产后索赔。这种剧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主要发生在中医门诊。对于中医调经,广大育龄期妇女还是相当信任的。特别是中年妇女,往往不会先到妇科检查,而是直接到中医那里喝喝中药。不排除怀孕就给予调经,对医生来说,此举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对于月经不规律,停经2个月的患者,仅用腹部超声来排除早期妊娠显然是不足的。相对于超声检查,血或尿hCG检查应该是对早期妊娠更有诊断价值的。
其他科室接诊育龄期妇女时也存在一定治疗风险,包括检查风险、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未能排除患者怀孕,就使用可能致畸致突变,或者说明书上孕妇禁用或慎用的药物,如果在用药后,发现患者怀孕就可能引起纠纷。放射线检查也可能对早期妊娠患者造成危害,未能排除妊娠就检查也可能被索赔。
如何规避这种风险?以下意见可以参考:
1.面对育龄期妇女要考虑到妊娠的可能性。一定要询问月经史,明确是否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是否在备孕等。(需要注意,有些患者已经怀孕或在哺乳,但却不主动告知)
2.有停经史、不能排除妊娠者,如果实施的检查或治疗用药物可能影响妊娠,需要在检查治疗前先排除妊娠。
3. 血或尿hCG阳性、超声检查见胚芽和原始心管搏动才能确诊正常的早期妊娠,血hCG比尿hCG更早出现阳性,超声诊断可能更晚。所以,血hCG检查可能更早发现妊娠。
4.育龄期一般指15-49岁,临床上还可以再放宽一些。
5.病史内容要记录在病历中(没记相当于没问),但是不要完全相信,辅助检查结果才是有力“证据”。
6.非妇产科医生接诊“可能怀孕”的患者时,可根据情况先转妇产科排除妊娠,再继续诊治。
很多时候,临床医生由于比较繁忙,或是排除妊娠意识不强,可能会在问诊时忽略一些内容,没有考虑到怀孕的可能,从而为之后的纠纷埋下伏笔。还有的时候,简单询问后并没有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怀孕,结果事后被指责没有完善检查。
那么,是不是育龄期妇女实施检查治疗时都要排除妊娠?这算过度检查吗?住院治疗的患者需要常规排除妊娠吗?
举个真实的病例,一女青年因患颅内肿瘤住院治疗,拟行化学治疗。由于肿瘤的影响,患者一直处于闭经状态,治疗前并完善相关检查。在化疗过程中,患者出现阴道流血,检查后发现为流产。
再举个门诊的病例,一女青年因支气管炎急诊就诊,常规询问月经史,就诊日为月经周期第23天,自称没有在备孕。输液抗炎治疗后,患者发现怀孕,投诉医生没有排除怀孕。
所以,到底应该如何解决上面的问题?小伙伴们可在文末评论区讨论一下。
患者流产后,医院到底要赔偿多少?
很多网友在评论区认为医方给出1万元的赔偿方案不合适,认为用1万元来衡量一条生命不合适。实际上,医方给出1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有理有据的。
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计委(现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发布了其联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
这个通知发布的背景正是当时发生的伤医、杀医、医闹等各种情况,通知强调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017年山东省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严禁医疗机构未经调解组织、人民法院调解或审理等法律程序,擅自进行1万元以上的赔偿。”
有了这一规定,医院不能再随意与患方“私了”,患方“闹”不到钱,就只能寻求合法途径进行救济。医疗纠纷究竟医方要不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不能单听患方一面之词,总要有第三方来判定。
所以,本案中医方在没有被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给出1万元的赔偿方案,是在院方赔偿权限内给出了最大的诚意。如果患者不满意,可以走医调委或法院起诉,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但事实上,与大部分人的观点不同,这种案件患方通过合法途径也根本获得不了多少赔偿。在法律上,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出生是指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这时候新生儿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生命权。而本事件中的胎儿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因此不能够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主张。
那么,患者本人不构成伤残,不能获得伤残赔偿金,只能获得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由于治疗费用不多,人流手术住院时间较短,各种相关费用不会太高。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等级关系密切,未造成伤残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不会太高。因此,总体算下来,即使医方被判承担全部责任,也赔不了几千块钱。
但实际上,医方诊疗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药物是否一定会导致胎儿畸形,医方诊疗行为与患者选择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都是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医方可能在鉴定中被判有过错,但过错比例通常不会是全部责任,赔偿金额还要再打折扣。
医方如果不同意与患者调解,患者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并且举证责任在患方。患者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判定医方责任比例,案件通常需要历经1-2年,患者需要垫付诉讼费、鉴定费,如果请律师还要支付律师费,还不算花费的时间、精力、交通费、误工费。回头再看看医方给出的赔偿方案,1万元真的是诚意满满的。
从患方角度,可能还会有人认为赔偿是不是太少了,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不是太难了。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合理性,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已经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只需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赔偿是如何计算的,法律救济途径是怎样的就好。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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