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8月都干了啥?
河南村镇银行事件触目惊心!
8月份,事件有重大突破,公安机关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逮捕234人!追赃挽损工作也取得重大进展!
犯罪团伙在正常存款利息之外,用非法获取的部分资金,用年化收益率13%-18%超高“贴息”为诱饵吸揽资金,该“贴息”经资金掮客层层盘剥后,被部分大额资金客户获取。
涉案的5家村镇银行账外吸收的资金既没有缴纳存款准备金,也没有缴纳存款保险费。银保监会将5家村镇银行的行为明确为“性质恶劣,涉嫌严重犯罪”。
有些东西,如此宝贵,不容玷污。
重拳出击,把那些流逝的信心、信任和信仰,寻找回来!
8月已过,让我们继续前行!
1、经济收缩吗?秒懂P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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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PI涨了!还是“八戒”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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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口气搞懂“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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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央妈强力降息,降的是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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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贷利率会降吗?先明白LPR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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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老无所依?“三支柱”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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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能投资,还提供保障?这是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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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股暴跌竟然和这个“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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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家放空炮,“碳中和”你可得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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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总结我们照例还是会挑选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解答。
大家也可以把想问的问题写在留言中。
本期内容是关于老鼠仓和场外期权的问题。
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做老鼠仓,将要面临哪些责任或处罚呢?
答:俗称的老鼠仓,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也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对应内幕交易罪,另行规定),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责任类型 | 法律依据 |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 | 《证券法》第54条第2款 |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 | 《证券法》第191条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从重处罚。 |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0条、第123条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40条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
刑事责任 | 《刑法》第180条第4款 |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问:能够参与场外期权交易的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答:证监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投资者参与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视交易类型,分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述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QFII、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3)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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