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以色列对加沙袭击加剧,甚至在酝酿更大规模的地面攻势,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以色列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也因加沙的伤亡和人道主义危机而不断被侵蚀。作为对以色列支持的一部分,美联社报道称美国国防部已向以色列派遣了军事顾问团队,其拥有适合以色列正在进行的“各类行动”的经验。有评论指出,“各类行动”含义颇丰,在军事层面之外,同时也可能包含舆论战、法律战、外交战、经济战等一系列“软战”经验。随着联合国通过呼吁人道主义休战的决议通过,后一个层面的斗争显然成为决定以色列成败的关键之一。 本文回溯了“法律战”(lawfare)概念与实践的发展脉络,指出该现象其实在国际法中历史悠久,但因为涉及对法律规则的滥用,相关概念长期备受争议。在实践中,“法律战”具备四种呈现形式:通过重新解释现有规范来调整法律限制、制定新法律或规则以维持强权战略、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对方行动者、将法律用作声誉武器。在“媒体审判”、合法性与正当性混淆不清的趋势下,“法律战”已成为一些国家的常规手段。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政治和战略目标,也正是当下国际秩序的重要变革之一。例如,为绕开国际多边体系直取战略目标,美国一面批判他国使用国际法削弱了美国主权,一面又借助国内法律进行“长臂管辖”。此外,以色列让国际化合规进入军事决策,为其在中东的各种军事行动建立其多层次的“法律防护罩”。对于俄罗斯而言,法律争取合法性声誉,打赢在信息战的重要手段。 法律战的泛滥是国际秩序失序的表现,也是强权在面临硬实力下降后更频繁运用的软策略之一,它揭示了法律作为权力工具的重要面相。然而,规则的滥用动摇了国际法,也引发了对西方国家“双标”的持久道德批判。2000年以来,中国面临美国法律“长臂制裁”的案件不断增长,实则已经深度卷入与美国的法律战中。应对法律战不断增强的趋势,中国应当做好充足准备,在捍卫国际规范的同时提高对法律战攻击的防御能力。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特编译本文,供读者思考。文章原刊于Institut français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文|Amélie FÉREY
翻译|慧诺
来源|IFRI
▲ 图源:互联网
近年来,“法律战”(lawfare)这一概念的兴起,引发了对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的持久性的思考。法律战指“利用法律(law)来进行战争(warfare)”,涉及网络、信息威胁、经济和金融制裁工具等非传统作战行动。这些非传统行动使国家难以应对,因为它们发生在迅速变化的新规范环境中,其背景更加复杂,超出了传统(安全)战略的范畴,并且不属于军事领域。法律战的概念起源于美国,但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从国际公法到私法,包括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其主要有四种形式:对现有规则的重新解释、创立新规则、利用法律效应来限制行为者、将非法行为指控作为声誉武器。在美国、以色列和俄罗斯等典型国家的法律战实践中,这些模式都有广泛体现。大国掀起的法律战将引发国际秩序和价值观的重塑,其他国家即便不主动发起相关“战斗”,也应了解主要趋势并做好防御错失。
“法律战”被定义为利用法律来建立、维持或颠覆权力关系,以迫使对手屈服。这是一种古老而内在于国际法的现实,也是各国之间的妥协的结果,其背后代表着当前政治和战略力量的对比关系。若要更好地应用相关手段,则必须了解其在各国实践中的运作机制。法律规范作为权力工具的特性,在“法律战”的四个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其波及面可以超越军事领域,给对手充分造成商业、合规和声誉压力。法律战在武装冲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重新解释法律原则,可以为战略竞争参与者提供行动依据。这种重新解释的对象可以是条约、国内法规,甚至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原则。由于“武装冲突法”具有多种来源(如条约、惯例、学说),并且其解释不受所谓国际组织或其他权威机构的完全约束,因此在不同时间段,同一法律体系可能引发不同甚至矛盾的观点。由于武装冲突法旨在是规定冲突各方的行为,其与军事行动的目标之间存在张力。因此,国家及其军队可能会倾向于调整并削弱武装冲突法所要保护的权利,以获得更大的行动自由,这也使武装冲突法体系成为当前法律战的重要领域。例如,在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于2001年10月26日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放宽了关于拘留的限制,指出“非法战士”的特殊地位,即基地组织成员及其关联人员并不符合《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I》规定的受保护战士类别。当前对法律限制调整实践还涉及非西方国家,如俄罗斯和土耳其等,西方经常指责其所谓“修正主义”的立场,涉及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解释引发了有关国家之间这种法律战的激烈争论。其中两个特别有争议的问题是关于岛屿领土的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标准,以及源自习惯法和“公约”保护的航行自由。第二类“法律战”涉及通过法律游说来制定新规则,以服务于权力战略。这种战略性运用法律的方式受到当代科技领域的众多民用和军事应用的推动,特别是在网络和外太空领域。基于《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I》缔约方的义务,这些新规则应该现有法律原则保持一致。例如,根据其第36条规定,新武器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国际人道法的具体应用通常依赖于国内解释,因此各国必须通过声明、手册和解释指南、学说和习惯法来表达自己的解释观点,同时努力争取其他国家支持他们的观点。这推动了一种“法律外交”的实践路径:以权力关系为特征、以既成事实为立足点,进而确立特定的解释合法性。当前关于网络空间监管的争议展现了各国正实施的战略:通过所谓法律解释创造新规则,绕过国际集体讨论的机制。例如,美国提出了网络冲突的解释指南,即“塔林手册”,其认为应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这个新的冲突领域,这与俄罗斯的立场相反。与此同时,在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内,中国也在通过其影响力来推动符合其立场的互联网架构。在太空领域,同样的战略也在发挥作用。虽然这一法律体系包含相对较少的文件,但美国在2017年至2020年间颁布了不少于七项太空政策指令,以推动一种替代法律体系。中国对此提出质疑,指责这些法律体系强加了纯粹国家性的习惯法,而在太空监管方面的进展则受到阻碍。中国在外太空和平利用委员会(COPUOS)内非常活跃,并在1983年至1988年间批准了大多数太空条约,与美国和俄罗斯一样,只有关于月球的协议除外。近年来,中俄等国一直主张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机制,防止外太空军备竞赛。然而,美国在2008年和2014年不断否决相关提案,并且加速推进太空军事化,通过《阿尔忒弥斯协定》协定等手段搞太空联盟“小圈子”,试图绕过联合国及国际法,基于单边主导强行修改传统的多边空间治理规则,占据并垄断空间资源。运用法律手段迫使对手屈服,或利用国内或国际法院限制一方的行动自由,构成了第三类的法律战。这种“司法化”(judiciarisation)战略可能导致一国公民通过法院对国家政策、军人刑事责任、国家和军人家庭、武器出口决定等问题提出质疑。这种“司法化”战略主要在包括所谓“自由民主国家”中发挥作用,而其他政治模式中,可能作用可能有限。目前的趋势是,“国际人权法”逐渐代替国际人道法来评估国家使用武力的行为,“司法化”运动也愈演愈烈。随着国际审判法院(ICJ)普遍管辖权范围的削弱,国际刑事法院(CPI)已经成为刑事起诉的主要场所,因为这一机制具有强制执行的约束机制。例如,巴勒斯坦尝试利用各种法律机制来迫使以色列遵守国际法。2021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的冈比亚检察官法图·本苏达(Fatou Bensouda)正式对以色列启动了一项调查,该调查涉及巴勒斯坦领土上的三个主要问题:2014年“保护边界行动”期间使用武力,2018年对加沙“回归行进”的镇压,以及对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地区的殖民化。然而,此后美国对本苏达法官发起了制裁,作为对法院的威胁并迫使其不再追查此案。这正是“司法化”的另一个常见领域,即实施具有跨境效应的制裁,以迫使对手屈服。例如,美国法律允许美国司法部对第三国的法人或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并制裁并非在其国内领土上的犯罪行为。2013年4月14日,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鲁奇(Frédéric Pierucci)在纽约转机时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美国司法部指控他在2003年前后在印尼行贿当地官员,涉嫌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他在2014年被释放,这恰好发生在通用电气公司收购阿尔斯通公司的背景下。同样,美国对中国企业华为的法律攻势也依赖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框架。华为在纽约州东区法院受到起诉,指控其通过其子公司Skycom绕过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结果,华为的财务总监孟晚舟在2018年12月在加拿大转机前往墨西哥时,应美国当局的要求被拘留并限制出境,直到2021年才得以返回中国。最后,这种“司法化”也可以通过外国代理人展开。例如,此前俄罗斯今日电视台法国分公司曾对法国外交部下属一些智库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操纵信息。即使司法程序的裁决结果不利,其成本、媒体曝光度和时间性也能够限制受影响个人或机构的行动能力,从而影响其意愿。最后一类法律战关注对声誉的影响。作为构建或摧毁合法性的关键因素,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法律论据可以被用作媒体传播的工具。即使没有确凿证据,如果一个国家遭到“不遵守国际法”的指控,其正在进行的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也可能被削弱,并导致其他国家的外交政策立场被质疑。在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期间,德国一公民对北约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的布里德洛夫将军(Philip M. Breedlove)提出“战争罪”控诉,并一度动摇了北约的混合军事行动模式。此外,法国部队2021年1月在马里中部邦蒂村发动的空袭导致19名平民死亡,联合国马里稳定团也建议马里和法国政府对此次空袭“可能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导致法国遭到国际社会广泛批评。如今,在“媒体审判”、合法性与正当性相互混淆等趋势下,“法律战”已成为一些国家的现行制度来使用: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政治和战略目标,正是国际体系中重要的变革之一。其中三个国家的代表案例值得关注。
“法律战”的概念源自美国,基本上受到了英美国际法观念的影响。在美国的战略格局中,法律战是其对国际法发展持批判态度的一部分:与其让竞争对手通过法律获得优势,不如自己先发制人。“法律是国家安全问题”,这一认识首先由美国保守派知识分子提出,旨在他们摆脱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限制。他们担心,国际法会对国家主权构成威胁,尤其顾虑1998年创建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国家利益》杂志20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美国司法部的两名官员批评了“某些非政府组织试图将国际法转化为‘国际规范法典‘的愿望”:“他们(非政府组织)试图“攻击西方的条约秩序”,并在环境保护、儿童权利和武力使用等领域搅乱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其结果可能导致单方面使用武力的可能性消失,并且要求战争不产生伤害,赋予国际法庭对政治和军事决策者提起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对于上述两位作者来说,国际法对美国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因为美国在政治上将法律的重要性视为既是“智慧”又是“弱点”。对此,他们提出了三点方案,构建了一种将法律用作武器的理论基础:- 坚决捍卫主权原则,特别是坚决反对普遍管辖原则,支持国家刑法体系;
- 针对新国际法律规范对美国的影响,进行战略角度的分析。
(译者注: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对付不断加剧的国际犯罪活动,国际上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公约。这些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与参加国应将公约上所列举的非法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这些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在本国内。)虽然当时还没有使用“法律战”的术语,但他们已经建立了战争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正如重要的战争不能只交给将军,国际法不能仅由律师处理”。2001年,美国空军少将邓拉普在哈佛大学卡尔人权政策中心举行的演讲对上述理念的推广起到了关键作用(译者注:Charles Dunlap,邓拉普于在美国空军军法署任职34年,曾担任军法署副署长)。在该演讲中,“法律战”一词被首次提出,描述了“利用法律作为传统军事手段的替代手段,进而实现行动目标的策略”。邓拉普旨在回应西方群体中“法律导致战争不公平”的质疑,因为“西方军队的敌方并不遵守国际法”。这种质疑首先出现在科索沃战争时期,并在9/11事件的背景下得以发展:不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不对称敌人”,恰好印证这个说法。在某种程度上,“将法律视为威胁”是自相矛盾的。毕竟,美国长期利用法律工具作为拓展并巩固其经济和军事实力的手段。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美国曾依赖国内、他国和国际法院来削弱对方在战场上的威胁。因此,美国使用法律工具在阿富汗攻势之前和期间冻结了塔利班的财产。不过,“法律战”的想法逐渐得到官方认可,并在布什政府内部形成政治共鸣。在美国2005年的国家国防战略文件中,这种对国际法的负面看法得到进一步体现,甚至被是做与恐怖主义并行:“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力量将继续受到那些使用弱势战略,利用国际论坛、法律诉讼和恐怖主义的人的挑战。”可见,美国政府精英层已经意识到了法律领域的战略重要性,各个政府部门都转而加强其对国际法的自主解释,并且推动相关的政治议程。Rivkin和Casey在2006年和2007年的两篇文章中则首次直接使用了“法律战”的术语,用来描述他国对如伊拉克的哈迪塞屠杀事件等美军失误事件(译者注:指2005年11月19日美军在伊拉克哈迪塞屠杀平民的事件)的政治攻击行为,并且将基地组织描述为“经验丰富的法律战专家”。他们写道:“国际法的风险在于其将削弱军队在舆论中的合法性......通过无实质依据的起诉来滥用法院,可以使司法系统陷入瘫痪。”与2000年一样,这两位作者提倡加强美国军队的法律培训,并强调政府的法律解释需要持续不断地进行。他们的呼吁似乎已经被听到,美国保守派知识分子试图集体回应针对美国军队和政府进行的“法律攻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杰克·戈德史密斯(Jack L. Goldsmith)于2010年创建了博客“法律战”,作为布鲁金斯研究所的一个分支机构,并获得了包括哈佛法学院在内的一众保守派法律专家积极参与。该机构持续提供法律监测、文章和分析,并制作广播节目,如今依然拥有广泛的受众。▲ “法律战”博客针对近期中东冲突的最新评论认为,宪法第二条规定的自卫权可以支持美国对中东的任何武力干预,因此只能依赖于总统个人的审慎。图源:lawfaremedia.org今天,一些美国学者呼吁要明确制定“法律战”战略。美国虽然总声称“法律战”只是竞争对手的专属策略,但在操作上已发展了复杂的的法律策略,用于有效地服务其国际利益。以美国司法部作为中坚力量,这些实践鼓励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协商和妥协,以并加强本国法律在领土外的应用。首先,美国有能力利用自己的法律体系来推动科技领域的新规范,必要时可以依靠私人企业团体以达成目的。当前,美国与科技巨头GAFAM(谷歌、苹果、Meta、亚马逊、微软)的对话在不断深入。例如,微软在2018年提出了一项旨在打击网络攻击的“数字日内瓦公约”,并提出要充当网络空间的“红十字”以保护关键基础设施。英语的影响力,尤其是英语法律杂志的存在,以及世界各地培养法律专家,都进一步增强了美国的学术影响力。美国还广泛控制主要的技术监管机构,进而继续对新技术(如人工智能)进行规范性思考。此外,通过法律理念、文化、机构、法律外交等综合手段,美国也能推动对现有法规的创新解释进而符合资深利益。特定的冲突法领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爱尔兰地缘政治学家约翰·莫里西(John Morrissey)指出,美军除了“增强审讯类型”和“反恐战争”等特定法律框架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微妙的法律战形式:军事法官队伍(JAG Corps)。军事法官队伍负责确保美国军队在世界各地的部署都具有“法律豁免权”,尤其是要绕开国际刑事法院。在美国引领下,军事法官队伍成为重新解释国际法的工具,确保军队可以进入更多领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作战指挥部监督的美国海外军事基地已经适应了限制性介入的要求,以实现快速部署美国军队的需求。这些基地的运作依赖于美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双边协议,包括军事演习的安排。其中,《部队地位协议》(Status of Forces Agreements,SOFA)对于规定外派军队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因此,尽管在美国官方发言中“法律战”被描述为“反美的法律策略”,但其已成为美国军事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还积极动员法院参与“司法化”进程,冻结和没收“敌对组织”的资金是典型手段。美国在本土以外的影响力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法院体系,以及允许实施这些制裁的美国司法部。自1998年以来,美国法官已经通过扩大“连接点”(Nexus)概念的范围,从而大规模地将本国法律应用到国际领域,允许对许多案件进行追诉。具体而言,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定的禁运措施,以及根据特定法规或国际军火交易管制(ITAR)或出口管理法规(EAR)等实施的制裁都至关重要。(译者注:美国的经济制裁法规具有很强的域外效力,非“美国人”也可能与美国产生一定的管辖因素,必须要遵守美国的制裁法规。其中管辖因素也可以理解为与美国有“连接点”Nexus,几个常见情形包括:使用了美国的金融系统如使用美元进行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在美国领土、违法行为涉及美国人。)
在以色列的军事战略中,法律战的策略起步很早,具有特殊地位,已经发展出了如下几大支柱:以色列军队的法律部门,司法机构(尤其是最高法院),以及在起诉战争罪行时的特别委员会。以色列军队内存在一个“军事法律顾问团”(Military Advocate General,MAG),其主要工作就是论证该国使用武力使用的合法性。自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义后,这个机构一直处于重大军事思想变革的核心位置:国际法不再被以色列国防军(Tsahal)视为外部限制,而被视为以色列国家利益的一部分。该国如今认为,无论是在战争与和平时期,解释战争法和在必要时提倡替代标准都是有助于该国利益的手段。具体而言,MAG负责利用国际法的“灰色地带”以确保Tsahal的行动自由。前MAG主管Ahaz Ben Ari在2007年的政府会议上明确表达了这一点:“我们的工作就是保证军队能发起行动。”这种对法律的重视推动了该部门人员规模的增加。相对而言,国际法服务是Tsahal内发展最快的部门之一。2009年,该单位拥有20名成员;到了2019年,人员规模增至30人,以及30名预备役军官,这意味着在必要时其实际规模可以立刻扩大一倍。因此,这个单位被戏称为“法律军队”。在机构层面上,MAG还为以色列军队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士兵们害怕国际法院,其最初在法律上的知识匮乏会加剧这种恐惧。因此,“法律军队”被视为在法律和军事环境之间“架设起桥梁”。以色列军官也被要求在了解军事的同时,还必须掌握军事部署的相关法律要求。MAG还会参与军事决策的制定,并在Tsahal的行动指挥中事先检查决策的合法性。通过在指挥层次就充分考虑国际法因素,士兵们可以在合规前提下受到刑事保护。因为军事命令事先经过了法律审查,从而减少了士兵在被要求独自评估其接到的命令的合法性时可能面临的“道义孤立”。从同样的逻辑出发,当问题发生,以色列军队也可以“甩锅”士兵不遵守命令,进而让其承担唯一责任。在实践中,尊重国际法和保护士兵免受刑事起诉这两项任务可能存在矛盾,因此MAG往往处于一个尴尬的平衡位置。军队希望他们的决定尽可能得到批准,但又必须维护在公众和人权组织中的信誉。士兵的司法保护也是通过军事法庭的诉讼来实现的。根据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所涉国家已采取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行使其管辖权。因此,因战争罪行在本国受到起诉的士兵不能再次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以色列士兵在专门的军事法庭上由军方审判,这些法庭往往比民事法庭更宽容。以色列最高法院在巴以冲突中也扮演了关键角色。对于没有正式宪法的以色列来说,最高法院同时也是宪法法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色列法官们不仅是民主的守护者,同时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政治角色:他们解释并更新国家的基本法律。在1990年代中期前,最高法院很少介入以色列国防军的内部事务。然而,1995年Aharon Barak接任法院领导后,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他是亲近美国自由派的精英,其著作《民主中的法官》(The Judge in Democracy)中提出了“司法干预”的概念,主张法院应全面履行其政治角色,评估行政部门的决策。这种干预与MAG的发展息息相关,因为其正在努力寻找其决策的法律依据。法官们并不经常与MAG发生系统性冲突;相反,他们经常密切合作。因为制度和个人之间的联系,法官和MAG存在一种合作的文化:在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中,MAG的法律专家会提供初步意见,而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同意这些意见。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法官会提出“第二意见”,并与MAG团队合作制定最终判决。为了减少法律漏洞的可能,以色列建立了一系列调查委员会,负责评估战争罪行的指控。这些委员会位于司法部和最高法院之间,在某些情况下由最高法院主导。例如,该国在2006年决定允许“有条件的针对性刺杀”,对此最高法院建议对争议情况设立一个负责调查的委员会。针对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家刑事法院基于普遍管辖权的潜在起诉,这种制度安排充当了“法律防护罩”,因此这些委员会不具备根据补充性原则发表法律意见的资格。这些委员会被设计成类似于内部军事调查的“反馈”,却无法在法院中作为刑事诉讼的证词和证据。这些委员会在遵守国际法义务方面的表现参差不齐。首要障碍在于,它们与主权国家的结构紧密相连。其次是,关于独立委员会影响的研究表明,监管者倾向于将自己视为受监管者的一部分:他们倾向于优先考虑行动者的逻辑而不是严格遵守标准,尤其是在安全领域。在2008年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撰写的题为“国家调查委员会在外法行刑事件中的免责作用”的报告中,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对委员会形式提出了怀疑:“这种调查通常首先被用作避免承担重要责任的手段。” 他认为国际法要求进行独立调查,以惩罚战争罪行的罪犯,同时赔偿受害者。“这些应由国内民事法庭来处理。与委员会不同,它拥有实际的惩罚权。”以色列的实践与这种理念相悖,以色列部署了重大的法律策略来证明补充性原则的有效性以及这些委员会的廉正性。(译者注:在规约的制定和投票过程中,有许多国家提出了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问题。对各国的提案与建议,国际刑事法庭的缔造者们在规约中制定了“补充性原则”,即将其司法管辖权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补充,而非绝对可以完全替代后者,避免其成为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国际司法特权。)为应对巴勒斯坦或他国的法律战,以色列不仅会采取MAG、最高法院和临时委员会等“防御性”策略,而且部署了若干攻击性机制以利用法律手段来确立政治原则。在这个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渠道,一些公民可能会收到以色列政府提供的敏感信息,以确保他们在法律上获得成功。例如,成立于2010年的美国非政府组织“法律战项目”(Lawfare Project)就通过发起“影响诉讼”来捍卫以色列的利益。其旨在对来自约旦河西岸、戈兰和东耶路撒冷等地区的消费品进行标签,以使消费者更容易抵制这些产品。该组织是美国“联邦主义法与公共政策研究协会”(The Federalist Society for Law & Public Policy Studies)的成员,这是一个强大的保守律师和法学家协会。为了发起诉讼,需要合法拥有“诉讼权益”。因此,“法律战项目”联系到位于以色列占领地、在欧洲销售其葡萄酒的Psâgot Winery,提议让他们成为民事诉讼一方,并由法国Briard律师事务所负责支付律师费用。Psâgot Winery位于宗教殖民地,是以色列右翼政治家们的热门目的地。2020年11月,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选择前往Psâgot进行了美国政府代表的首次访问,他倡导全面承认以色列被占领的戈兰高地和东耶路撒冷的主权。这种私人发起的法律战策略在政治上有助于内塔尼亚胡政府倡导承认在戈兰高地和耶路撒冷以及西岸占领地的全面主权。借助对国际法的深刻了解,俄罗斯能够积极采用国际规范来批评竞争对手的行动,并为其外交政策辩护。俄罗斯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法律叙事,以体现欧美国家的虚伪:美国为首的所谓自由民主国家,将法律视为其外交政策的首要和唯一标准,但是却对法律规范进行了选择性解释。因此,法律动员首先是一种信息战工具。这种法律叙述伴随着一种明确的愿望,即重新构建当前国际秩序,使其更加公平。俄罗斯指出,现行这些规则及其解释并非普世正义价值观的表达,而是美国及其盟友利益的传达工具。例如,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后,普京在国家杜马发表讲话:“我们从西欧和北美那里听到了什么?他们说我们违反了国际法规。他们现在居然还记得国际法的存在,这其实是一件好事——迟做总比不做好。” 在俄罗斯近年来一系列军事行动中,其政策都制定了法律包装,以赋予其在国内和国际法下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此外,俄罗斯在战术上也会充分运用国际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增强其行动自由。例如,对国际规范的自利用使俄罗斯能够在北极确保自己的利益。俄罗斯在1997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它运用该公约第76-3条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将其专属经济区从200海里扩展到350海里,以开采其中的油气资源,并通过有争议的方式将横跨北极洋1800公里的洛莫诺索夫脊与俄罗斯大陆架相连。联合国的一个委员会目前正在评估这种连接的地质依据。俄罗斯还参与了国家和国际司法机制的运用。例如,俄罗斯曾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乌克兰侵犯了国际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并支持恐怖主义。此外,针对欧美制裁,该国还发展了一种反制策略。例如,在农业领域,俄罗斯对西方实行高达三分之一的食品种类的出口禁运。
法律战的应用已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种明显趋势,预计在短期和中期内将进一步增强。许多国家在这一领域表现出特别活跃。例如,美国主要以贬义的方式使用“法律战”术语,以抵消国际法的约束力,同时利用其本国规则权力来推动其国家利益。以色列则将其军事计划与法律武器化工具相结合,二者互相放大。相较而言,其他国家最近才开始认识到法律战的重要性,仍需进一步努力来逐渐将这一概念制度化,为法律战做好准备,寻求跨部门的协同,并以法律情报的视角展望未来。在法律战中,适应性尤为必要,而所谓“自由民主国家”最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一边是实现法治国家价值观的愿望,另一边是承认法律作为权力斗争平台。不过,战略性地运用规则不一定意味着削弱它们的权威,也不是要将法律变为纯粹的工具。相反,法律战带来的国际秩序变迁,或许为关于道德性和合法性的民主辩论开辟了更广泛的空间。
*文章原刊于法国国际关系研究所,限于篇幅,文章有删节,小标题为欧亚系统科学研究会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