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图书馆“塑造美国的历史名著”(五):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1881)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的一个传奇性的人物。他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一个书香门第,早期因父执辈而结识许多知名人士。他在废奴运动高涨时期就读哈佛大学,毕业时正值南北战争爆发,他当即从军入伍,在作战中三次负伤,其中两次险些丧命。复员后回到哈佛取得法学学位,获得律师资格,在商法等领域执业15年,期间担任《美国法律评论》编辑,为法律界人士提供判例的提要,深受欢迎,并据此总结出版了《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一书。他后来担任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直到1902年被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联邦最高法院近30年,直到90岁才退休,是迄今为止任职时间最长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其判词最常被引用的法官之一。
霍姆斯在南北战争时期的戎装照(国会图书馆)
在这期“塑造美国的历史名著”节目中,国会图书馆和C-SPAN邀请了“国家宪法中心”(National Constitution Center)主任兼首席执行官、联邦上诉法官助理杰弗里·罗森(Jeffrey Rosen)介绍霍姆斯的这一著作。
杰弗里在介绍霍姆斯及其《普通法》一书时,通过霍姆斯的著作以及其判例的表述,说明霍姆斯是自从废奴运动以来,美国进步与革新的代表性人物。他经常以格言形式表达其观点,例如其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the logic: it has been the experience)。又如他认为法律之所以发展,是因为“感受到了时代的需要”(felt necessities of the time)等等。
美国邮政总署发行的霍姆斯纪念邮票(美国邮政总署/国会图书馆)
在杰弗里看来,霍姆斯的著作要表达的是:法律的制定不仅取决于具有立法权的议会和总统,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经验,法律要适应当前的时代。多年前制定的某项法律与当时的社会相适应,如果与后来变化了的情况不发生冲突,就可以继续适用,否则就需要变更。
在节目中有一段谈到了美国法律中的地役权条款,它也是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专门讨论过的内容之一,并且将其与人人生而平等的伦理和法律精神联系起来。美国差不多有一半左右的州对他人或公众使用或利用私人土地通行或建设公共设施等制订有专门关于地役权的法律,其他大多数地方也有或实际上在执行类似规定(本博客以往有数篇博文涉及美国的地役权)。
霍姆斯在联邦最高法院将近30年的任期当中,只有后期在两任首席大法官接替的空档期代理过大约半个月的首席大法官。(国会图书馆视频截图)
至于霍姆斯捍卫言论自由的论述,以及关于自由边界的讨论,例如著名的“剧院内高呼失火引起恐慌导致无妄之灾”,因此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肇事者应该加以惩处的案例,我们的读者即便不知道或不熟悉霍姆斯的著作,也应该从其他途径对此有所了解(与之相对的是:真正发生火警时,保护权势者先行的恶劣做法,则与霍姆斯的论点风马牛不相及)。
霍姆斯的《普通法》一书英文原著《古腾堡》网络版的链接如下:
https://www.gutenberg.org/files/2449/2449-h/2449-h.htm
感兴趣的读者如果可以登录古腾堡网站的话,就可以免费下载或阅读。
https://share.america.gov/zh-hans/books-that-shaped-america-series-5-the-comm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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