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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 | 健全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评《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金融行业 | 健全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评《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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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全生命周期


2024年1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金融机构围绕科技型企业健全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为提升贷款服务和支持科技企业的质效,《通知》在此前政策的基础上,面向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贷款模式。

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知》提出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来对企业进行贷款的要求。此前在科技部的引导下,全国已有133个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的高新区,部分银行已建立了依托“企业创新积分”的信用贷款模式。

对于成长性科技企业,《通知》则要求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若能够依托真实可靠的技术交易合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则将可以同时解决知识产权价难和流转难的两大难题,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痛点,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基础。

对于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通知》则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若未来“参股型并购贷款”能够由试点转常规逐步推开,则将能有效提升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的力度。

《通知》延续对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新增鼓励适当提升对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从而践行了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要求。《通知》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债,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资金募集扩充来源。

《通知》强调“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并未说明何为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在《资本新规》已将获得国家重点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管的股权投资等业务的风险权重由400%下调至250%的背景下。银行表内资金如何合规直接开展股权投资尚有待进一步厘清。

《通知》还进一步丰富了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内涵,将对科技企业相关人才的财富管理业务,以及面向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纳入其中。未来银行企金条线与私行、零售等部门合作开展科技型企业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服务,亦将属于“科技金融”大文章的一个篇章。

事件:


2024年1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1],并配发相应答记者问。《通知》共五章17条,围绕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提出了相关要求。



点评:


一、以创新便利银行贷款支持科技企业


此前,我们在2021年12月发布的《银行参与科创企业融资渠道全梳理》[2]已总结梳理了银行参与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方式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我们在2023年6月发布的《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体系——解读2023年6月16日国常会》[3]报告中从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角度分析银行拓展信贷融资渠道的措施。


本次《通知》在此前各项政策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面向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知》要求:“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


银行依托企业创新积分进行信用贷款的模式,源于近年科技部推出的企业创新积分制2022年9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1.0)》[4](国科火字〔2022〕154 号)。根据该文件,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可自愿申请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通过积分的方式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从而进行精准政策扶植。银行则通过从当地政府获得企业的创新积分数值,基于自身建立的评价制度将积分“兑换”成相应的银行授信额度。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在总行层面全面参与了“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设立推出了面向全国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创新积分贷”专项金融产品,根据创新积分直接对科技企业进行无抵押信用贷款[5]


在企业创新积分制刚刚推开的2022年,已有59家试点高新区依据量化积分,共为积分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达307.4亿元,促进积分企业获得,银行授信1178.6亿元,获得创业投资达1294.9亿元[6]。截至2023年年底,科技部火炬中心已陆续发布三批共133个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高新区。未来,各银行探索依托“企业创新积分”评价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既可以通过总行对接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方式,亦可通过分支机构主动对接各地高新区。各高新区也可以积极争取“企业创新积分制”落地,从而推进银行机构对园区企业进行信用贷款支持。



对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通知》要求银行“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相较于传统企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房产等传统抵质押物相对有限,因此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披露的数据,2023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8539.9亿元,同比增长75.4%,涉及企业3.7万家。


然而,不同于房产具有相对公允定价、流动性较好的特征,技术等知识产权存在定价难、流转难问题。若能够依托真实可靠的技术交易合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则将可以同时解决知识产权价难和流转难的两大难题,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痛点,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的进一步提升奠定基础。



对于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通知》提出了“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的要求。参照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贷款仅能向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发放,因此企业开展“参股型并购”将难以申请到相应的银行贷款。近年来,为了有效支持企业,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已有部分地区的部分银行开始试点探索向企业发放“参股型”并购贷款,以支持以参股为目的的并购行为。未来,若能将面向科技企业的“参股型并购贷款”由试点转常规逐步推开,则将能有效提升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的力度。


二、不良容忍:由小微科技企业拓展到大、中科技型企业


《通知》延续了对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设置,新增鼓励适当提升对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通知》第五条要求:“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之前,原银保监会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就曾提出:“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通知》在延续这一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适当提升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要求,从而推动建设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体系。



三、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债


《通知》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债,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资金募集扩充来源。


《通知》第十条提出:“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所谓基金债,指的是发债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向各类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增资等的债券。在我们2023年6月发布的《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体系——解读2023年6月16日国常会》的报告中,我们对基金债的品种、内涵及发行渠道进行梳理。2018年以来,基金债的发行规模出现快速上升,在公募资管产品投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受到一定限制后,监管部门逐步引导扩大基金债发行规模。截至2023年末,各类基金债发行规模704.6亿元,较2022年末基本持平。



随着政策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基金债的细分品种也在持续开发。2022年5月,交易商协会现将科创类融资产品工具箱升级为科创票据。其中包括科创企业和非科创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科创企业拟发行科创票据的,其募集资金中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创的相关领域。2022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证监发〔2022〕80号):“鼓励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2023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升级科创票据债务工具的结构设计。其中,混合型科创票据是指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通过浮息含权条款、收益分成挂钩、股债联结转换等方式实现差异化组合式设计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银行合规开展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路径有待探索


虽然此前发布的《资本新规》降低了银行表内投资部分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但考虑到《通知》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表述,未来银行表内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路径和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通知》强调银行对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明确“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不过《通知》并未展开说明银行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要求。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条款在总体禁止了银行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行为的同时,保留了潜在的例外情况,从而为银行表内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保留了可能。


实际上,2023年11月正式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已参照《新巴III》下调了部分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其中,将被动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对获得国家重点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管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400%下调至250%。相关要求也与《新巴III》对银行表内持有股权的风险权重一致。若未来《商业银行法》放宽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要求,则银行表内资金对企业直接开展股权投资的渠道或将打开。



五、丰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内涵


《通知》还进一步丰富了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内涵,将对科技企业相关人才的财富管理业务,以及面向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纳入其中。


对于面向科技企业相关人才的财富管理业务,《通知》第八条提出:“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除银行的公司金融、投行业务之外,《通知》还首次将面向科技企业内部科技人才的财富管理业务也纳入了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中,鼓励银行零售财富条线业务共同参与支持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针对高净值科技人才,未来银行零售条线的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将有较多机会与企金等条线合作。其中,围绕科技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进行金融服务,并开展相关个人综合金融服务将有较好的前景。


与此同时,《通知》鼓励开发保险等多种类型金融产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创业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担,银行未来或参与到金融产品的试点和推广。《通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2023年1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原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创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7](沪科合〔2023〕1号),并持续推出科技企业创业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等政策。未来银行可以考虑将面向科技型企业的相关保险产品纳入对科技型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中。


注:[1]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47325&itemId=861&generaltype=1

[2] 资料来源:【经典重温】银行参与科创企业融资渠道全梳理,兴业研究[EB/OL],2023/11/04[2024/01/13],https://open.weixin.qq.com/connect/oauth2/authorize?appid=wxf7eeddbe7ba26a5c&redirect_uri=https%3A%2F%2Fapp.cibresearch.com%2FshareUrl%3Fname%3D402388a08b8458b3018b9963343b4fbf&response_type=code&scope=snsapi_base&state=STATE#wechat_redirect.

[3] 资料来源:构建“股贷债保”联动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体系——解读2023年6月16日国常会,兴业研究[EB/OL],2023/06/19[2024/01/13],https://mp.weixin.qq.com/s/YygMbkYNYcOPZHJNt9jTZQ.

[4] 资料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的通知,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网站[EB/OL],2022/09/26[2024/01/13],https://www.ncsti.gov.cn/kjdt/tzgg/202209/t20220926_98651.html.

[5] 资料来源:“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1.0),科技部[EB/OL],2022/09/26[2024/01/13],https://www.ncsti.gov.cn/kjdt/tzgg/202209/P020220926582593731884.pdf.

[6] 资料来源:企业创新积分制:2022年引导银行精准授信1178亿元,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EB/OL],2023/5/9,2024/1/13,

[7] 资料来源: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创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EB/OL],2023/02/03[2024/01/13],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a90e971ee96945e09ad09fa4b173b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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