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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危机过后,监管要求将如何完善?——BCBS对2023年欧美银行业动荡的反思

【金融行业】危机过后,监管要求将如何完善?——BCBS对2023年欧美银行业动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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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爽,陈昊,鲁政委


202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了《对2023年银行业动荡的调查报告》,吸收了本次动荡的经验教训,并对当前的监管框架细节进行反思,或将预示未来监管要求和指标的改进方向。

根据BCBS总结,本次欧美银行业动荡的新特点包括:一是在互联网影响下,未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流出;二是部分银行出现蕴藏风险的异常经营模式(如硅谷银行的资产负债错配);三是主营本土业务中小银行出险后,恐慌情绪会蔓延至全球其他地区等。

基于此,BCBS总结了本次动荡中,全球银行监管者应当吸取的几个经验和教训:第一,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第二,监管部门应通过定量的监管指标和定性的方式全面分析银行商业模式,并在早期预警和识别业务经营中的异常行为,同时提升存在潜在风险银行的监管深度。第三,当前流动性监管框架和指标或需要进行更新,一是提升特殊时期进一步提升流动性监管指标监测频率;二是监管部门需将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的信息源和高频数据添加入自身的数据来源;三是监管部门还可根据单家银行业务模式,定制化设置流动性监管要求。第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经营异常进行早期判断和干预,特别是在数字化转型下银行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情况下。第五,各地区监管部门可考虑进一步丰富政策工具箱,以有效推动银行进行风险化解。第六,增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中的跨境监管合作。

从具体的监管指标来看,BCBS提出了以下几种可行的修改思路:

一是优化LCR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于LCR,在银行处于危机时,仅依靠LCR监管指标或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LCR能涵盖的风险范围和假设的资金流出率也不能契合当前极端情况的实际;对于NSFR指标,对于流动性压力长时间持续逐步提升的情况, NSFR难以有效预警银行流动性风险。此外,NSFR中短期零售存款等融资更为稳定的假设,与此次银行风险爆发时,部分存款在短期内快速流失的表现相矛盾,相关假设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考量。此外,部分观点还认为应增加银行五个工作日流动性状况等附加流动性监管指标。

二是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RRBB)的监管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细化要求。部分观点认为当前《巴塞尔协议》并未充分监管银行管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因此IRRBB监管框架应引入颗粒度更细化的监管指标,同时强化不同司法辖区对于IRRBB的执行细化程度。

三是对高流动性资产(HQLA)和AT1工具相关概念的厘清和思考。对于HQLA,虽然持有至到期(HTM)项下的资产在HQLA时不得高于市值,但被列入HQLA意味着该资产将可以及时变现从而为银行提供流动性,进而忽视了HTM项下HQLA变现过程中未实现损失兑现,进而侵蚀资本、加剧银行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问题的可能。因此,BCBS正在重新思考是否需要在特殊时期参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项目的方式对HTM项下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在特殊情形下不允许将HTM项目资产计入HQLA。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AT1),其当前规则过于复杂且透明性较差,未来需要简化设计并明晰信息披露。

此外,BCBS还要求各国监管部门还应当适当探索增加基于业务活动的监管,以补充当前基于实体的监管规则,同时更严格的设置对中小银行的简化监管规则。

2023年3月,欧美银行业风险事件频出,硅谷银行“光速”关闭、瑞士信贷被瑞银收购等银行风险事件对欧美银行系统乃至全球金融体系产生广泛影响。在全球层面上,此次欧美银行业动荡(banking turmoil)被认为是自2008年以来在规模和范围上最大的一次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事件。欧美当地监管部门在风险爆发后立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减缓负面冲击的蔓延。我们在3月以来持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及影响,并形成2023年海外银行业风险研究报告合集[1]

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组织进行了事件调查、总结监管经验教训,并探索了未来监管框架的潜在改进方向。2023年10月5日,BCBS发布《对2023年银行业动荡的调查报告》(Report on the 2023 banking turmoil,以下简称“《报告》”)[2]。本文重点梳理该报告中对于此次银行业动荡的反思和对于监管框架经验教训。

一、从此次欧美银行业动荡中监管吸取的经验教训

根据BCBS总结,本次欧美银行业动荡的原因既有与过往动荡相同的共性特征,亦有与此前危机不同的一些新特点。

从共性特征来看,此次欧美银行业动荡出现的部分问题与历史上银行业风险事件类似,相关风险类型在巴塞尔核心监管原则(The Basel Core Principles,BCPs)[3]已做充分阐述。

从本次动荡的新特点来看,主要新情况包括:一是在互联网影响下,未受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流出;二是出现了一些主动蕴藏风险的异常经营模式(如硅谷银行的资产负债错配);三是在主营本土业务,较少参与国际化业务的银行出险后,恐慌情绪会蔓延至全球其他地区的银行等。与此同时,从出险的几家银行自身经营来看,如何在业务快速发展期,银行能够保证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也是一个关键点。


基于对于以上问题的观察和分析,BCBS总结了本次动荡中,全球银行监管者(Supervision)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第一,监管部门应重视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从硅谷银行等4家银行风险事件中可以看出,银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以及稳健的内控制度的重要性。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应是确保银行拥有有效和稳健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应拥有银行和金融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董事会应有能力考察监督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概况及发展战略;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能应具备独立性;银行管理层及各级员工均应具备风险管理文化,并将其嵌入业务流程中;应合理设置高级管理层薪酬计划激励机制等。与此同时,BCBS强调各司法辖区的监管部门应及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Ⅲ》”),以及BCBS之前发布的银行监管文件,如银行公司治理原则(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banks)等。

第二,监管部门应全面分析银行的商业模式,并在早期预警和识别业务经营中的异常行为。此次银行业动荡中出险的银行普遍在业务模式中蕴藏了风险点。如在硅谷银行事件的分析中,我们曾总结其出险的三大命门分别是资产负债结构错配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大规模债券持仓浮亏,以及未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中体现债券浮亏(Unrealized Losses)对资本的侵蚀[4]。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在银行风险爆发前应全面了解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尽早预警并纠正业务中的异常风险点。《报告》重点提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管思考:

一是监管部门应全面评估银行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其中既包括了定量的指标,也涵盖了定性的内容。在此前几次银行风险事件中,均出现了由于会计报表和监管指标大多按季进行更新,因此基于会计报表得出的监管指标如资本指标等具有一定滞后性,无法及时反映银行最新变化或前瞻银行未来经营趋势的情况。《报告》强调了监管部门在评估银行抗风险能力时不仅应僵化的采用各项监管指标以及基于金融市场所反映的市场指标,还应包括各类相对灵活的定性材料,包括监管报告、内部记录和管理信息。

二是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应提升对其监管深度。若在监管检查中发现某银行经营指标存在异常,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深入了解潜在风险来源,准确识别业务具体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银行重视和解决相关问题。

三是监管部门应前瞻性评估外部环境变化对于银行业务及盈利的影响。具体包括前瞻性评估利率环境、监管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的潜在影响,比如在《新巴III》实施前,当地监管应评估《新巴Ⅲ》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第三,当前流动性监管框架和指标或需要进行更新,以适应此次银行业动荡中反映的新情况。2008年,BCBS发布了《稳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相关原则在2019年审查后仍然适用[5]然而,此轮欧美银行业动荡中暴露出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指标或已难以与部分新情况相适配:例如,在社交媒体影响下,部分出险银行的存款流出的速度和规模大幅增加。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欧美地区的倒闭银行相比,此次欧美银行业动荡中的出险银行存款流出规模与速度大幅增加。在社交媒体和金融数字化的背景下,硅谷银行在2天时间流出了约85%的存款。又如,监管部门或应加强银行为流动性压力情况提前做好计划的要求,如拥有应急融资计划、具备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的准备等。除此之外,社交媒体和金融数字化使得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更为尖锐。


《报告》指出,新环境下银行流动性风险所出现的新变化促使监管部门开始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或需要更及时并定期进行流动性风险监测审查。在此之前,对于LCR、NSFR等流动性监管指标的监测一般以季度为单位,即大多仅考察银行季末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然而由于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和互联网媒体的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发酵和传播将愈发加快。因此监管部门需要根据自身所面对的经济金融环境,更科学的考虑流动性监管指标的监测频率。例如,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提升特殊时期流动性监管指标审查、报告频率,尤其是在特殊时期监测频率提升至每日甚至是日内。

二是监管部门需要丰富自身开展监管行为的信息和数据来源。监管部门在已有监管报表的信源之外,通过将来自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的不同信息源和高频数据作为补充,从而更及时和准确的了解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三是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单家银行业务模式,定制化设置流动性监管要求。在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开始关注源自银行负债端和资产端由于来源和投向集中度过高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或者相应业务风险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才能够根据银行的资负结构和其业务模式的特点对单个银行进行准确的流动性风险识别和预警。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进一步深入审视银行进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和提出的应急融资计划是否足够稳健、是否需要在银行压力测试之外进一步补充流动性监管压力测试、是否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可以纠正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银行等问题。

第四,监管应加强对银行经营异常进行早期判断和干预,特别是在数字化转型下银行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情况下。在2023年3月的动荡发生前,本轮出险的银行均在业务经营中出现了一定的异常情况。例如,硅谷银行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浮亏、瑞士信贷出现了显著的声誉风险和资产负债表收缩。但是,由于这些银行的异常情况在当时并未显著违反监管规则,也并未出现明显的监管指标异常,监管部门难以通过已有的硬性监管规则干预并纠正银行的潜在风险点。在此背景下,BCBS认为,此轮欧美银行业风险事件也在提醒各国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在现有监管指标和规则的基础上,有效补充对于银行商业模式、经营情况的早期监测和纠正。特别是在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客户需求多样化的背景下,银行新的商业模式所面临的各类新兴潜在风险可能还尚未纳入现有监管规则之中。

第五,各地区监管部门可考虑进一步丰富政策工具箱以有效推动银行进行风险化解。在监管部门通过早期判断干预,识别出银行潜在风险后,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早期纠正和干预措施,以避免风险演进和加剧。在本轮欧美银行动荡中,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监管部门虽然在事前曾通过监管谈话等方式警示相关银行,但这些警告并没有推动银行做出根本性改变。由此,监管当局应审查其监管工具箱的广度和深度,以确保自身有足够的手段来及时推动银行采取具体行动,同时对愿意尽早采取改正措施的银行进行有效激励。

第六,增强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中的跨境监管合作。此次出险银行中,瑞士信贷、硅谷银行均有海外业务。而在银行出险以及风险处置的过程中,银行主体所在地区的监管部门能及时与境外监管部门保持持续、及时、有效的沟通,从而推动陷入困境的银行得到有效救助,进而阻断金融风险的进一步蔓延。BCBS也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分享资料和讨论。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成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的基础。BCBS也在上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制定更广泛的信息共享协议。例如,加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出现风险溢出的情况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更广泛的协调沟通。

此外,监管应考虑基于集团层面或法律实体层面监管风险的重要性。从瑞士信贷的困境来看,监管部门如果能更早并表监管的角度来监测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演进,全面了解集团/实体的风险敞口,或许能更早的识别和干预瑞士信贷所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监管部门还应考虑到银行集团内部可能出现的在不同地区间资本和流动性资金转移可能存在的限制,这些限制影响银行或监管部门在特殊情况采取的行动。

二、风险事件所带来的监管框架修改思潮

此次银行业动荡也引发了BCBS对《巴塞尔协议》已有监管指标的再思考。《报告》汇总相关的观点和思考,对未来BCBS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分析、修订和提升《巴塞尔协议》相关要求奠定基础。《报告》中所提出的对监管框架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流动性标准(Liquidity standards)、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RRBB)、持有至到期证券(HTM securities)、AT1资本工具(AT1 capital instruments)、《巴塞尔协议》监管范畴(Scope of Basel framework)等方面。


2.1 流动性监管标准

此次欧美银行业动荡中的出险银行均经历了一系列的流动性危机事件。虽然部分银行并不受《新巴Ⅲ》全套要求的约束,但此次动荡仍引发了关于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标准的设计和校准的讨论。

2.1.1 关于LCR指标的讨论

瑞士信贷的风险事件反映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于LCR缓冲流动性资产的使用可能存在阻碍。瑞士监管部门在2022年6月修订了《流动性条例》(Swiss Liquidity Ordinance),其中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既包括基本的《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如LCR、NSFR等),也包括额外流动性要求。同时,系统重要性银行除应拥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外,还应保有一部分合格优质流动性缓冲资产(HQLA buffer)。例如,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出售或质押某些有价证券获得流动性;又如,在特定条件下,瑞士政府通过国家担保和瑞士国家银行所提供的部分紧急流动性援助也可以作为瑞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缓冲资产。为了能在系统中性银行需要时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还对特定机构征收了附加费用。但在瑞士信贷风险事件中,流动性缓冲资产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瑞士信贷认为监管要求和市场审查阻碍了缓冲资产的运用。具体运用时,瑞士信贷反馈还需要其沟通、提供“违反”《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要求的情况,从而造成该工具具体使用延迟。

部分专家认为,在银行处于危机时,仅依靠LCR监管指标或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LCR能涵盖的风险范围和假设的资金流出率也不能契合当前极端情况的实际。在瑞士信贷风险事件下,LCR指标更多体现在银行是否有覆盖日常运营和日内流动性需求的流动性资产,而对资金流出情况假设相对过于审慎,LCR仅考虑的是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但是从本次出险银行的存款外流速度和规模表明(图表2),银行和监管部门不能仅依靠LCR指标来防范短期快速和绵延多个月的挤兑,在当前银行业经营的新环境下,还必须补充其他流动性支持工具来抵御流动性风险。

2.1.2 关于NSFR指标的讨论

从近期的案例来看,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或难以有效预警银行流动性结构不匹配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流动性压力长时间持续逐步提升的银行。在瑞士信贷风险爆发之前的两年时间内,其 NSFR指标数据从未低于过100%(监管最低要求),甚至其NSFR指标还从2021年第三季度的126%上升到2022年三季度的136%,高于欧洲银行业约120%左右的平均水平。我们曾在2023年3月发布的《瑞信的阿克琉斯之踵何在?》[6]报告中对此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即使在2022第四季度瑞士信贷长期经营隐患累积爆发,市场对瑞信的担忧情绪上升,瑞信客户及投资者开始出现大规模流失,该季度瑞信流出近37%的客户存款的情况下,其NSFR指标仍符合监管要求。在NSFR指标设计中,分子项“可用的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将存款作为不同负债结构稳定性的标准,体现融资类型和交易对手差异[7]。净稳定资金比例假定短期(期限小于1年)零售客户存款和小企业客户融资较相同期限的来自其他交易对手的批发融资更为稳定。然而,在瑞士信贷的风险事件案例中,存款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流失的表现与其作为NSFR指标中判断负债稳定性标准的角色相矛盾。


此外,部分观点还认为或应该增加标准化压力测试要求,并提升检测频率并丰富《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的分析工具箱。例如,对于现有报告、披露现有指标的频率再提升,增加考量银行“五天远期平衡能力”(即五个工作日的流动性状况)等。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现有的流动性指标是足够的,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及各银行能够有效执行相关流动性指标监测。

2.2 银行账簿下利率风险管理的反思

虽然由于美国对于不同类型分类监管的客观情况,此次在美国出险的相关银行并未受到现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RRBB)监管标准的约束,但此次动荡仍引发了对《巴塞尔协议》中IRRBB监管处理方式的讨论。

一类观点认为,如果银行充分执行了《巴塞尔协议》目前对IRRBB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将能够采取及时和有效的行动,从而充分降低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监管部门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包括充分详细的报告、对监管指标的异常值进行测试,以及对银行利率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深入审查等。监管部门不仅应当考虑利率未来走势变动所产生的影响,还应考虑由于已经发生的利率变化而导致的银行未实现损失上升所产生的风险。此外,还可以发挥市场行业自律的影响,促使银行更谨慎地管理利率风险。

另一类观点是认为巴塞尔框架下的第二、三支柱监管并未充分减轻这类风险。相关观点认为,监管标准没有提出合约利率风险以及银行用来识别、衡量和回测利率风险的方法。因此,当前的IRRBB监管框架应引入更颗粒度更细化的监管指标,包括报告有无对冲的头寸、银行账簿下的合同期限和建模假设等,并允许监管者透明地评估IRRBB。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对于《巴塞尔协议》中IRRBB选择性施行或分类施行,将可能会导致在同一《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出现截然不同的监管结果。

2.3 对于监管资本定义的讨论

2.3.1 对持有至到期资产的处理

第一,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是否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应当将持有至到期资产(HTM)的未实现损益(unrealised gains and losses)参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和监管指标计算。在日常情况下,若将持有至到期项下资产为实现损益(即浮亏)也计入损益并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将导致银行报表的大幅波动,由此在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明确HTM项目的未实现损益不必计入损益,并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然而,从实践来看,在特殊时期,若银行面对流动性压力,银行可能需要折价出售所有类型的证券,其中也包括HTM项下的证券。因此,如果HTM的未实现损益未能在银行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中得到充分反映,银行披露的资本情况可能会夸大银行的抗压能力。

第二,监管部门需要考虑HTM项下的资产是否有资格被计入LCR和NSFR指标下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虽然LCR要求HQLA的证券价值不大于其当前的市场价值,确保LCR指标中不包括HQLA缓冲资产的未实现的损失。然而,由于HQLA未区分对待被纳入其中证券的会计分类,因此在本次银行业危机中,部分出险银行在出售被列入HQLA范围的HTM项下资产以获取流动性的同时,兑现了未实现损失进而侵蚀了资本,加剧了其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问题。究其原因,就在于HQLA仅仅考虑了该资产的市值和流动性,但并未考虑相关资产会计分类对其变现过程中其他潜在影响。因此,BCBS及各国监管部门正在考量对LCR指标和IRRBB监管进行修改,如允许银行和监管部门不再基于会计分类,而基于因利率环境变化来评估所有未实现资本损失。但这样的举措可能会造成增加银行经营和资本的波动性和顺周期性,从而影响银行资负结构和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2.3.2 其他一级资本(AT1)工具的运用

BCBS指出,当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AT1)的规则过于复杂且透明性较差,容易导致发行人的相关风险无法及时体现在AT1市场的价格之中。在瑞士信贷风险事件的演进过程中,虽然其所发行的AT1信息披露材料、当地监管所参照《巴塞尔协议》所制定的监管规则已说明了可能触发风险事件的相关条件,以及此类工具潜在风险点。从本次事件的实践来看,即使是相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并未在风险事件前明确理解持有AT1工具的潜在风险,以及特殊事件发生时的损失吸收顺序。由此,相关工具的设计及信息披露的清晰度或需要进一步提升。

未来国际监管组织及各司法辖区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全面评估AT1的复杂性、透明度和市场是否充分理解其风险。相关评估涵盖关于《巴塞尔协议》中有关其他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应AT1工具的监管规则、信息披露要求等。例如,《巴塞尔协议》是否需要额外补充细化说明AT1工具可能在哪些触发事件下出现减记或转股,同时进一步明确说明AT1损失吸收的层次结构,甚至进一步调和不同司法辖区中AT1工具的设计细节差异等。

2.4 巴塞尔协定框架的运用范围

《报告》还指出,虽然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复杂性提升,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仅将全套最新的《巴塞尔协议》适用于国际大型银行,但近期的情况来看,对于其他的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当在现有监管框架外提供额外的监管指导。从《巴塞尔协议》的原文来看,全套的《巴塞尔协议》仅适用于国际性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但在原文中,BCBS并没有定义具体的相关银行范畴。不同司法辖区的监管部门往往自行决定国际性活跃银行的范围,并对这一范围外的银行根据适配性(Proportionality)原则,施加了相应简化的监管要求。然而此轮银行业动荡表明,即使是一家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未受到全套《巴塞尔协议》约束)的倒闭也可能会对金融系统整体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更广泛的、跨境的担忧和传染效应。因此,有部分学者和业界人士已开始讨论,应当将全套《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可能威胁全球金融稳定的机构。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型的,特别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若其并未受到全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则负责其监管的司法辖区将应该提供进一步更严格的监管指导和要求。

此外,有其他的观点认为增加基于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Activity-based)来补充现有“基于实体”(Entity-based)的监管方法。在此要求之下,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监管方法应当更重视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变化,而非侧重执行基于银行类型所设置的相对僵化的监管规则。

BCBS依然认同应当对非国际性活跃(non-internationally active)的中小银行适用简化的监管规则,但简化监管规则的具体条款应相较当前更为保守。部分司法辖区的监管部门在落地《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对于非国际性活跃的银行一般适用适配性原则,即相应简化对业务模式不复杂、规模较小银行的资本监管规则。但此次银行风险事件凸显出,部分看起来业务相对不复杂、规模较为有限、适用简化规则的银行,其实际出险后也可能导致跨境、跨领域的较大影响。因此,BCBS认为,各司法辖区监管机构应围绕按照机构实际风险,设置相应监管规则的“适配性”原则设计相关监管规则,而非简单的简化监管规则。因此,部分司法辖区在设计简化监管规则时应该更加保守,以补偿其由于简化规则所导致的更低风险敏感性。

此外,未来BCBS还将进一步考虑在银行集团层面之下的法人实体层面进一步加强各类监管要求和指标的要求。瑞士信贷的困境表明,虽然银行可以在集团层面上满足监管要求(如LCR等),但在独立的银行法律实体层面上,可能存在不能满足监管指标的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银行集团层面合并计算的监管指标可能显著高估了法人实体的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虽然《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集团层面及法律实体层面均应确保充足的资本和流动性分配,从而提升集团综合经营的效果,但不少司法辖区并未有详细规定如何在法律实体层面确定对银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注:
[1]资料来源:2023年海外银行业风险报告合集,兴业研究[EB/OL],2023/03/17[2023/10/10],https://app.cibresearch.com/aggregation/aggregationDetails?aggId=0000000086e52a3f0186ece893132ff6.
[2]资料来源:Report on the 2023 banking turmoil,BIS[EB/OL],2023/10/05[2023/10/10],https://www.bis.org/bcbs/publ/d555.htm.
[3]资料来源:The Basel Core Principles - Executive Summary,BIS[EB/OL],2020/07/30[2023/10/10],https://www.bis.org/fsi/fsisummaries/bcps.htm.
[4]资料来源:硅谷银行的生死三重门——硅谷银行缘何行至关闭?,兴业研究[EB/OL],2023/03/11[2023/10/10],https://mp.weixin.qq.com/s/XIlOHwrGvP_cJrI8_eJuCQ.
[5]资料来源:Basel Committee completes review of 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BIS[EB/OL],2019/01/17[2023/10/3],https://www.bis.org/press/p190117.htm.
[6]资料来源:瑞信的阿克琉斯之踵何在?,兴业研究[EB/OL],2023/3/24[2023/11/7],https://mp.weixin.qq.com/s/m3IJMl4Q1BPVmo9AbwBvkQ.
[7]资料来源:NSF30 available stable funding,BIS[EB/OL],2023/12/15[2023/11/7],https://www.bis.org/basel_framework/chapter/NSF/30.htm?inforce=20191215&published=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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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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