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才是文明公众号新闻2024-02-01 16:02今天,吴谢宇、张波叶诚尘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公众舆论普遍叫好。正确与错误,从来不应当用人数多少来衡量。但是这同样并不意味着多数就必然错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民众普遍信奉的公道的自然法,是真正深入人心的法律,它符合自由的伦理。反倒是那些法律界和知识分子阶层,认为应当废除死刑,他们认为在立法中废死,或者立法上虽保留、但在司法实践中实质性废死,才是“文明”的表征。殊不知,允许一个坏人不付出其应有的代价,不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他人之上,才是最大的野蛮。朴素的自由与正义观念,其实在民间。目不识丁的老农,写不出任何文章、讲不出什么理论,但是却时时刻刻在用行动实践自由观念。社会观念的败坏,恰恰是那些受了教育的知识阶层造成的,因为他们才是引导舆论的主力军。正所谓“人生而无知,然而并不愚蠢,是教育让人变得愚蠢。”所有关于废除死刑的理据,都在逻辑上是荒谬的,道理上是讲不通的。第一是宗教理由。他们认为人是上帝的子民,世俗的国家权力,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意思是宗教权力高于世俗权力。问题是,既然人是上帝的子民,那么每个人都是。上帝为什么允许祂的一个子民杀另一个子民?如果只有上帝有权决定人的生死,杀人者是不是已经代替了上帝?那么这个时候上帝就已经不再是上帝,为什么还要听上帝的?宣称世俗权力无权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只有宗教可以,为什么忘记了“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的《摩西十诫》?上帝为什么要双标?是上帝本来有问题,还是这些以上帝之名行使宗教权力的人,想掌控生杀予夺大权而胡作非为?第二,人道主义和反对酷刑。美国多数州、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废除或者实质废除死刑的理据,就是联合国的相关公约和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以残酷且异乎寻常的刑罚”的规定。人们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酷刑心有余悸,认为这是残忍野蛮和不人道的,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废除死刑,可以彰显文明和人道。这就是白左的话术,他们的意识形态,已经统治全球。问题是,杀人者为什么有权对被害者实施酷刑?反对酷刑没错,难道连基本的对等惩罚都不要?重要的是,什么是文明,什么是野蛮?什么是人道,什么是不人道?尊重他人生命和财产就是文明和人道,侵犯他人生命和财产就是野蛮和不人道。对一个故意杀人犯判处死刑,当然不是什么野蛮,而是他应当付出的代价和正义的彰显。当你认为死刑残忍的时候,他杀人难道就不残忍?你对杀人犯讲人道,为什么不对受害者讲人道?对杀人犯处以极刑,才是对杀人犯最大的“人”道。因为这才是把他当人看待,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野兽则不用这样做。放过作恶之人,不让其接受应有的惩罚,才是最大的非“人”待遇,才是最大的残忍。白左分子是一帮没有智力只有情绪的人。他们的“博爱”和泛滥的同情心,是将社会导向毁灭的力量。在美国,当校园枪击案发生,白左分子是怎么表现的呢?他们会将行凶者和被害者一块儿纪念,原因是他们都是生命,都是受害者——杀人犯是被自己的家庭和社会带坏了的、被激情所左右的受害者。听听这些屁话!许多国内的无脑崇美者,居然赞誉有加,说你看人家,这才叫文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就是符合自由的伦理的良善的自然法则,这才是文明,何时何地都适用。有些人,“文明”得忘记了常识。“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有些人,完全不懂古人的智慧。约翰·洛克说:“罪犯在触犯自然法时,已经表明自己按照理性和公道之外的规则生活……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老虎加以毁灭。”有些人也不懂基本的伦理和社会合作的准则。伦奎斯特大法官说:“宽容并不总是意味着需要法院放弃某一种特定的、严厉的处断方式。以宪法的名义处死未成年人针对的仅仅是极为残忍的、令人发指的谋杀行为———而这恰恰体现了人性的尊严,对无辜的生命的维护。”有些人也根本不懂美国。人的典型特征是可以运用理性,相互承认财产权,坚持互不侵犯的“同等自由”原则,由此建立起和平合作的秩序,有利于所有人的生存和福利增进。一个自由社会,从来不会无原则地宽容,而是以强有力的手段迅速而对等地惩罚犯罪;一个国家,也应当以强有力的手段震慑和打击反社会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这是国家存在的基本职能。只有这样,社会合作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才能保有每个人的幸福和尊严;否则,社会和平合作的秩序就会瓦解,每个人都将处于极端危险之中。第三,既然杀人是不对的,为什么还要再杀人?这就是假装懂逻辑。其假定的条件“杀人是不对的”,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假设。杀人当然不一定都是不对的,正当防卫的杀人,当然是对的。将一个杀人犯干掉,明明是正义之事。当假设条件错误,其结论必然为错。第四,防止冤假错案。这是贺卫方教授的主张。他看到刑讯逼供和枉法裁判,导致佘祥林等案件的恶劣后果后,大声疾呼要废除死刑,给生命留一个机会。然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法,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坚决实行法治,重事实重证据讲程序,堵绝刑讯逼供,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基本原则。所以这就是治标不治本,反而会为错误办案提供激励,消解司法审慎和谦抑,令枉法办案的成本更低。将他的逻辑贯彻到底,那么刑罚也不能要了,万一搞错了呢?最后,我们要强调,对侵犯他人的罪犯的惩处(或不惩处,即原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一个杀人犯应当不应当被处死,是受害者的权利,别人无权代表他表达原谅和博爱。即使以法律的名义出现,也不能。因为,法律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大部分人意志的反映。但是大部分人,无权替受害者家属做决定。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如果愿望成真,就意味着被张波叶城尘扔下楼的两个孩子的生母,不但无权处死这杀她孩子的人,而且还要继续纳税,维持监狱的运营,并将杀害自己孩子的仇人供养至死。北欧的五星级豪华监狱,不是文明和人道的表现,而是极端野蛮和不道德的安排,它意味着全体纳税人要不断纳税,让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住在宾馆里享受。这是何道理?这难道不是一种野蛮和残忍?废死联盟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所谓道德偏好,让社会大众付出了多大代价?他们自己愿不愿意花钱供养这些杀人犯致死呢?说到底,都是因为呼吁这样的法令和政策,满足的是自己的偏好,而承担代价的是别人。反之,一个被侵权的人,选择原谅侵权人,也是他的权利,外人也无权代表他去惩处。那些说这种行为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能花钱免灾,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的人,你最好不要站在上帝的视角,显得自己很有正义感,并且强行要求他人勇敢和正义。不让人家自己做决定,才是最大的非正义。不要用集体的概念淹没个人选择。请问,社会是谁?侵权者显然侵犯的是具体的人,而不是虚无缥缈的“社会”。说他侵犯了社会,好像是在说,他侵犯了所有人,唯独没有侵犯受害者?再说了,你凭什么代表“社会”呢?要知道,受害者及其家属接受金钱补偿、甚至没有任何补偿而是出于其他理由,选择原谅,必然是从自身出发做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种价值选择是主观的,不是他人能够评判和代表的。如果不允许他做出这种选择,受害者的处境变好了吗?并没有,而是会变差。强行规定不允许受害者原谅,代表受害者将侵权人关进监狱,结果同样是,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反而要纳税供养侵犯他的人。权利,必须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处分,否则就不成其为权利。这一切的原因,都在于,当亘古不变的“法律”被“立法”取代,每个人就失去了天然的权利,而只有法允的权利;当司法被垄断,实现权利的路径就别无选择,只能接受武断的裁判。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