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Utah 犹他大学 学术诚信政策及申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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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他大学(The University of Utah,简称UU)坐落在盐湖城的沃萨奇岭山脉脚下,是美国西部最著名且最古老的公立大学之一。每个就读于UU的学生都有责任遵守荣誉守则,保持学术诚信。
01
犹他大学学术违纪定义
1. "作弊"
指的是在任何学术活动中,未经允许使用相关的信息、材料、学习辅助工具或其他设备,或未经允许与他人交流。常见的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其他学生的考试答案、提交事先准备好的考试作业、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作业被退回后再次提交之前的篡改作品,以及违反课程或项目学术行为规定的行为。
2. "误传作品"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准备的材料作为自己的作品,或在未经课程老师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在多门课程中提交相同的作品。
3. "抄袭"
是指故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用于学术相关的课业或展示。
4. "伪造"或"篡改"
包括捏造从未进行的实验数据;更改数据或研究的内容以达到预期结果;伪造背景信息、证书或其他学术相关信息;或选择性报告,包括隐藏不理想的数据。
02
犹他大学学术不诚信处理流程
1. 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后,应在发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员提交书面举报。
2. 在接到学术不诚信行为的举报后,教员应按照学术不诚信准则采取行动,并施加适当的处罚。
3. 教员应在收到投诉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与被指控的学生讨论所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生机会做出回应。此后十个工作日内,教员应向学生发出书面的学术处分通知,并告知学生有权向开设该课程的学院的学术申诉委员会上诉。处分包括要求学生重写论文或重新参加考试、降低成绩、在作业中获得不及格分数,或者在课程中获得不及格分数。在任何情况下,教员施加的学术处分不得严于给予课程不及格分数。
4. 如果对课程给了不及格的处分,教员应在施加处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的系主任和学术事务负责人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5. 学生若认为教员给予的学术处分是不符合规定,应与教员讨论并试图解决分歧。若学生与教员无法解决分歧,学生可在收到学术处分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开设该课程的学院学术申诉委员会上诉。
6. 如果学院认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停学、开除、或取消学生学位或证书的严厉学术处分,他们可以在收到教员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转交给该课程所在学院的学术申诉委员会进一步处理,并提交处罚建议。
7. 如果发现学生存在多次学术不端行为,也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转交学生所属学院的学术申诉委员会处理。
8. 如果学生对最后一次不端行为导致的不及格或其他较轻处分提出上诉,学生所属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可能会推迟行动,直至收到学生上诉决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
9. 如果学生所属学院不明或未定,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在最后一次不端行为发生学院的学术申诉委员会进行。
学术申诉委员会程序
及院长/指定人员的审查和决定
1. 书面申诉和建议或书面举报应送交委员会主席,并抄送另一方。
2. 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在收到投诉和举报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将其回应提交给学术上诉委员会主席,并将副本发送给另一方。
3. 在听证会上,委员会必须通过优势证据来确定学生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如果委员会认为发生了学术不端行为,则委员会可以建议采取适当的学术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停学、开除、撤销学生学位或证书。
4. 委员会主席将准备一份关于委员会调查结果和建议的书面报告,并在听证会结束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并向开设该课程的学院院长提交一份建议处罚(不超过成绩不及格)。如果建议处分超过不及格处分(例如停学或开除),那报告将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
5. 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在做出决定时,将考虑提交给委员会的文件以及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此类审查,在不进行进一步听证会的情况下,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应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关行动。
6. 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应在收到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传达给各方、学术上诉委员会主席和高级副院长。
7. 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决定,不论是开除、停学、撤销学位/证书,高级副校长的决定均为最终决定,除非按要求提出上诉。
对院长或高级副院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对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做出的决定,在收到决定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负责学术事务的高级副院长提交书面上诉,并向另一方提供一份副本。另一方可以在收到上诉后五 (5) 个工作日内向副院长提交对上诉的答复。
如果提出上诉,高级副院长应考虑上诉和对上诉的答复,并可征求顾问意见和建议。高级副院长还可以召集一个由学院或系外的学生和教职人员组成的特设委员会,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程序缺陷。收到上诉后,高级副院长应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或在二十 (20) 个工作日内(如果成立了特设委员会)采取以下行动之一:
接受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决定
将报告返回给学院院长或指定人员,要求对具体事项、材料和问题进行澄清,并将院长或指定人员转交决定的第二份报告转发给副院长,以供进一步处理解释
拒绝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全部或部分决定,说明施加比院长决定的更严重或更轻制裁的原因和具体制裁内容
高级副院长的决定及其依据的书面通知应在收到上诉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或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传达给各方、学术上诉委员会主席和院长。如果成立了特设委员会,则为收到上诉后的 20 个工作日。
高级副院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对高级副院长施加的停学、开除、撤销学位或证书的处罚,应直接向大学校长提出上诉,校长应对上诉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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