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法则与他们活该
我有个朋友,很聪明,学位也高,有自己的专利,有自己的公司,是个很有本事的人。当然,他自己也是这么认为的,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应算是个生活中的强者。平时聊天时,就能听出来,他对自由派的同情弱者理念很不以为然,话里话外流露出来的意思就是,这帮人自己不争气,没本事,被生活淘汰算是活该。人就得自私,这才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这位仁兄的这番说辞,其实是代表了北美华人圈里的主流想法。不久前,我写过一篇有关早期赴美华工命运的文章,在下面众多留言中,比较生猛的一条,大体意思也是差不太多,就是说民主权力都是斗争得来的,没本事的活该被欺负。
这样的见识,你不能说他是完全错误的,但让我感觉思路上还是多有偏颇不够公正。我是觉得,从文明发展的脉络来看,他们只讲对了事情的前半部分。表面上看,生命传续社会进步的动因,的确是来自生命的自私。但文明发展的目的,说穿了,却是要有利于基因的传递。其实,生命的本质就是让自己的基因传递下去,其本能就是要抵抗消除一切有害或阻碍自身基因传递的事情发生,而与此同时尽量地使自身的生存条件生存空间得以优化和扩展。从这个角度来看,生物本性自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自私的个体之间为了自身利益而发生冲突,也是无可避免的。在自然界,生命个体之间的冲突演变是遵循丛林法则,即强者适者生存,弱者被淘汰被吃掉。这很残酷,也很有效。
但是,当我们人类在自然进化的历程中占得先机,统治了地球后,已经没有其他的物种可以对人类的生存空间造成真正的威胁了。这种情形下,对于作为一个生命个体的人来说,阻碍其自身基因能顺利传递下去的最大威胁,是来自他的同类,是另外的一个人。可在这种情形下,不管不顾的自私,却又会阻碍人类整体文明的发展。于是,促进人类进步的法则变成了阻碍人类文明进步的法则,丛林法则成为了一个悖论。这种情况的出现,就是历史考验人类智慧的时候了。
赫布斯(Thomas Hobbes)是十七世纪的英国哲学家。这位先哲小的时候时候身体赢弱,他是在成年后不断地加强锻炼,身体才好起来,最后竟然活到了91岁,这在当时评价寿命才35岁的英国,简直就是个奇迹了。赫布斯喜欢爬山打网球,在没人的地方放声高歌,提高肺活量。他外出行走时助步的拄杖手柄处藏有墨水,这样他能把自己的灵感遐想随时记录下来。估计是以前受过不少强壮同伴的霸凌和欺负,赫布斯对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一直耿耿于怀。他认为,人类的局限在于,不断地介入由于对自身自由和对他人驾驭的喜爱而导致的战争。所以,如何把丛林中那些人与人之间没完没了的争斗彻底结束掉,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即便是最强壮的人,也不会安全,没人安全,老虎总有打盹的时候,强人脑袋后头也没长眼睛,总会有人在背后捅刀子。
最后,赫布斯想出的答案是,让一个有能力有权力的个体(国王)或团体(国会)上位主导这个社会群体。作为主导者,他要与整个社会群体达成一种契约。这个社会群体中的每位个体,应该在自然的状态下,进入这个社会契约,他们同意放弃一些危险的自由意愿或权力,从而换取安全。而放弃的那些自由意愿和权力,会被归总到上位主导者那里,赫布斯为之定义为“主权(Sovereign)”。这个“Sovereign”可以授权对那些越限的人给予严厉的惩处。如果没有这种被称之为“主权”的东西,赫布斯认为,生命生活着的社会就是地狱,它就会分解成人人都得把别人撕成碎片,自己才能成活的状态。所以,赫布斯的思路是,个体有必要放弃一些自由(freedom),让位于一个有权威的政体来主导社会的运作,而不是自己参与进去相互打斗。就这样,在丛林法则下持强用狠惯了的行为,在赫布斯的理论下被格式化了一回。不过,赫布斯不相信民主,不赞成权力的制约分享。像这样民众自主的问题,历史把它们留给洛克和卢梭这些后来者去勾画轮廓了。
到了十九世纪,英国出现了一个三岁研习古希腊六岁书写古罗马历史的神童,这神童长大后成了罗素的教父,他的名字叫密尔(John Stuart Mill)。密尔对人应该享有的自主权力有独到的见解,他认为人的一生就像是一棵树,如果给他的空间不够,他就会扭曲赢弱,好的地域足够的空间就能发挥他的潜力。这就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管子所说的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意思。1859年,也就是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的同一年,密尔写了《论自由》(On Liberty) 。他认为,每个成年人都应该享有自由,前提是你不能伤害到他人,这个所谓的“伤害原则”对于约束个人自主权力很重要。密尔憎恶多数人的暴政,但也同时指出,冒犯激怒并不等同于伤害,所以有修养的人应该学会容忍。密尔说,言论自由是以不激发暴力为准则的。
密尔告诫我们,不能强求别人过你认为好的生活,最好让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即使他选择错误,这也是让社会和个人达到最大幸福快乐的途径,不要干涉他人。比如说,一个嗜酒如命的人,每天喝光两瓶威士忌,这会使他潦倒直至死亡,但如果他没有依赖他而生存的儿童,就不要干涉,不要用法律的手段介入。你可以告诉他这样做的害处,可以与他辩驳醉酒有害,但不要强迫他改变自己的生活,只要这不伤害到他人。这样看来,自由派政府对待吸食大麻(甚至更烈性的毒品)的态度,其理论依据也是来源于此,我事先告诉你可能的危害可能的后果了,只要你没有妨碍或伤害到他人,你喜欢嗨是你的事。这就是自主选择。
从赫布斯到密尔,可以说英国的哲学家为世俗社会建立了一种框架,它告诉大家,行为自由的边界在什么地方,自主选择的范围是什么。是的,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但每个人也都是平等的,解决这样的自私并且相互平等的个体之间的冲突纠纷,是可以用文明的方式取代野蛮的丛林法则的。当然,这里还是有“活该”,不过那种活该是当事者自己的选择,不是别人强加在他头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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