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王英津:两岸统一不会影响日本船舶通行台湾海峡
王英津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
2022年8月10日,中国国务院台办和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重申了2019年1月2日习近平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中的表述:“中国的统一,不会损害任何国家的正当利益包括其在台湾的经济利益,只会给各国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只会给亚太地区和世界繁荣稳定注入更多正能量,只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以上声明,旨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的统一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
台湾海峡是东北亚通往南海的重要通道,包括商船和外国军舰在内的船舶一直能够正常穿行其间。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原料进口国,海洋运输是日本经济贸易的生命线,而日本40%的海外贸易经过台湾海峡。为了给自己追随美国阻挠中国统一寻找借口,日本声称如果两岸统一,中国将封锁台湾海峡,“卡住”日本的海洋运输线,“扼住”日本的经济命脉。这些说辞的用意是利用日本国民对航道安全的担忧煽动反中情绪,为阻挠两岸统一制造“合法性”根据。台湾海峡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尽管中国在台湾海峡享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中国一贯尊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该海峡享有的航行权利,不会在统一后禁止包括日本船舶在内的各国船舶通过,这是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中国国内法共同决定的。
台湾海峡是中国大陆与附属岛屿台湾岛之间形成的海峡,南北贯通南海和东海,是连接东北亚与南海及印度洋的重要海上通道,每年均有大量不同国籍的船舶通过,其在性质上和事实上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约》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确立了过境通行制度,但其第24条也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也就是说,过境通行制度不影响海峡的法律地位,而海峡的法律地位则需要根据《公约》关于海域划定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
按照《公约》,沿海国从海岸线往外依次可以确定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中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遵照《公约》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国内法明确规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毗连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据此,中国有权分别以大陆沿海及岛屿和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为基础确定领海基线的基点并划定领海基线,由两岸向海峡中心线延伸,依次划定内水、领海、毗邻区与专属经济区。对于台湾海峡内的内水和领海,中国享有主权;对于专属经济区,中国则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也尊重其他国家在相关海域的合法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因台湾海峡最窄处约70海里,远远超过了“两岸领海宽度之和”(24海里),同时由于海峡最宽处约为220海里,远远小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宽度的两倍”,因而在海峡内部没有公海,只有一条贯穿整个海峡的属于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且这个航道的宽度及其所涉水域面积较大。
那么,台湾海峡内的航行制度究竟如何呢?虽然《公约》规定“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原则上应适用过境通行制度,但由于台湾海峡的特殊地理水文特征,其应被归于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情形。从《公约》规定看,适用该制度有四种例外,其中之一是“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如上所述,在台湾海峡内有一条贯穿整个海峡的属于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且众所周知该航道适合航行,所以台湾海峡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而应根据海峡内部的不同海域适用不同的航行制度。按照《公约》规定,非沿海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也明确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则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中国政府将在中国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利的船舶限定为非军用船舶,并要求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时履行批准手续,这符合《公约》规定,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内法和航行实践中的领海航行制度保持一致。
《公约》还规定,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但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依据《公约》的内容及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任何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上述自由有关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综上所述,外国船舶在中国台湾海峡内的航行权利为:在海峡内部的内水,不论外国商用船舶还是军用船舶,均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方可驶入;在海峡内部的领海海域,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进入则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在海峡内部的专属经济区海域,包括军用船舶在内的所有外国船舶,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航行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台湾海峡虽然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并非美国政府和学者所宣称的“国际水域”。《公约》文本中根本没有“国际水域”的概念,这是美国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和海上行动目的而单边拟制的词汇,用以指称“领海以外的所有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以“国际水域”来模糊领海以外各个海域,是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维护“航行霸权”的手段,是对《公约》和相关国际法的不尊重,也是对中国在该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挑衅。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际法,并按照《公约》及中国国内法保障外国船舶在海峡内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航行自由,以及外国商用船舶在海峡内部领海海域的无害通过权。两岸统一确实将增强中国政府对来往海峡船舶的监控力度和实效性,但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怀有特殊政治或军事企图”的船舶,这既是出于维护中国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也符合现行国际法规定。两岸统一后,中国不会改变台湾海峡既有的地理条件和航行制度,不会也不可能将整个海峡视为自己的内水,而会继续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保障外国船舶在台湾海峡内相关海域的相关权利。总之,中国统一后不会影响日本船舶通过台湾海峡的权利,除非日本船舶不遵守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日本方面所谓的中国统一后将封锁台湾海峡、禁止日本船舶通行的说辞,缺乏事实和国际法根据,无非是为追随美国介入台湾问题、阻挠中国统一而寻找借口。
文稿来源:中评社
微信编辑:黄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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