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小区物管长期监视业主,多名女性被“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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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成都的
李先生(化名)称:
自2021年3月起
被小区的物业全方位24小时
监视长达近两年
李先生表示:自己因不满
物业服务而建立业委会,
物业得知后
希望其停止组建业委会,
被他拒绝后
物业开始全面监视自己行踪。
今年4月份,小区物业的一名主管离职后,向李先生提供了大量的微信群聊截图和视频,他这才意识到,自己这一年的一举一动都在物业经理和一个名为“大帅监控群”的微信群里被“直播”,“包括我几点出门,坐的哪部电梯,在哪家店吃饭都有记录,太恐怖了。”
在监控群里,李先生被称为“大帅”
据这位前主管透露,物业组建了一个8人微信群,安保人员会定时汇报以李先生为首的数名业主的动态,以文字和视频截屏、录屏的方式汇报给小区物业经理。
李先生表示有八、九名业主被重点监视,一些年轻女性也受到了“特别关注”,她们的行踪也被公共视频拍下并传播。
2022年9月28日,李先生决定报警,并说服了提供截图证据的前主管去派出所作证。
11月3日,小区物业表示
目前涉事物业经理已被停职,
警方正在调查此事。
针对此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小区物业,用不正当的方式去监视业主肯定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因为物业公司对于小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安保人员可以进行一些适当的监视,比如对于公共区域的一些公共视频记录,但是这些公共视频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不是以监视业主的出入自由,“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对业主进行一个监视或者“盯梢”的行为,涉嫌侵犯业主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
朱界平律师告诉记者,
物业经理的这种实时监视业主的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
可能涉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
业主要提高法律维权意识,
如果发现个人隐私被侵害的时候,
可以报案处理,
另外,也需要加强对物业
服务行为的监督,
对安装公共视频的位置
是否具有必要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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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封面新闻(记者:宋潇)、@九派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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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 铭
主 编:李 超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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