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幸福不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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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三大权利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而独立宣言的作者将财产权替换成了“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个改动埋下了后患。因为“追求幸福”只是人性的欲望,并不是人的基本权利,只有保障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才谈得上追求幸福,将财产权直接替换为“追求幸福”,其实隐含了杀富济贫、强取豪夺的合理性。
欧洲各国普通民众的福利好,这是众所周知的,也是被其他国家的民众津津乐道非常羡慕的。但是这些人津津乐道于欧洲的高福利,却从来不提他们的高税收。更加不提高税收影响了有能力者的创业积极性。
试想,如果你辛辛苦苦投资经营了一家企业,年利润100万,而政府在你那里强行收走一半的税收,用于分配给其他没有工作以及不想工作的人,你会很心平气和吗?
这种事情轮到每一个人头上,都会觉得不公平。但是它却正在发生,并且日益严重,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每年创造百万利润的能力。于是乎,在政客的忽悠鼓动之下,普罗大众更加热衷于搞杀富济贫的平均主义,并且还要罩上一层正义的光环。
他们的道理是这样的:
假如有十个人,只有一个人有几大仓库吃的,其他九个人一点吃的都没有了,还要保障那一个人的所谓财产权吗?这是极右专制观念,期待那一个人的道德自觉去保障那九个人不被饿死的生命权吗?
所谓的阶级斗争,原理就是上面这段话。
洛克所说的生命权,是指他人没有主动去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权利。
洛克所说的自由权,是指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之下,自由迁徙,自由生活,自由劳动的权利。
洛克所说的财产权,是指个人劳动所得以及合法继承的财产的权利。
那么,上面那个例子所指出的拥有几大仓库食品的一个人,如果他的财产是合法劳动或者合法继承所得,他的那些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唯一的限制,就是洛克强调的按照自然法他无权浪费那些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九个人即使没有任何财产,即使身处贫病交加的境地,也没有权利去贪恋甚至剥夺那个人的财产。
这是神的律法十诫的一项原则。上帝在颁布这条诫命的时候,并没有加上任何前提条件。
之前的西方社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靠教会的慈善功能以及富人的宗教信仰慈善情怀。那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完全基于信仰者的情操。它的另一个作用是通过这些基于信仰的慈善,吸引更多的信仰者,维持基督教文明的社会伦理体系。
而福利国家的做大,是与西方宗教信仰逐渐没落成反比的。政府的福利功能越大,宗教力量就越衰落,所谓的政教分立体系双方的力量也就越来越悬殊。
上面那个一个人与九个人的例子,看似简单,其实是左派们的一个典型的罪恶思维。美国现在的堕落以及民主党的罪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拜登,佩洛西及那些打着天下大同旗号的左派,都是这种理论。
上面例子中的那个富人,如果他愿意,可以自觉将财产拿出来周济其他穷人,这属于私德,也是新约所倡导的。但绝不能成为制度和法律。穷人更不能以追求幸福的权利去剥夺那个富人的财产,否则即使再人多势众,也是犯罪的强盗行为。
民主党的罪恶,恰恰就是把这些事实上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所谓“追求幸福的权利”,变成了制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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