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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金融行业】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公众号新闻
作者:吕思聪,李艳明,陈昊,鲁政委

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适度拓宽了贷款对象范围并严格规范贷款期限。一方面根据信贷业务实际,将包括诸如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等业务纳入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对各类贷款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年,但在审慎审批情况下可突破10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个人消费贷款不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0年。在贷款调查方面,要求提升准确性和灵活性,允许贷款人在办理小微企业流动贷款时,根据小微企业的特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及确认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此外,对于新兴业务场景及客群,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等方式开展贷款调查。


在贷款风险评价与贷款办理方面,增加了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情况;更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银行针对不同类借款人制定有效的风险测算方法;强调个人贷款中应注重客户第一还款来源。


在贷款还款安排方面,要求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规定期限超过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对于项目经营现金流主要体现为按年整体一次性流入的贷款,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


在受托支付方面,明确了受托支付金额、时间等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取消了单笔支付金额项目总投资超过5%必须进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同时规定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而非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时,应进行受托支付。此外,延长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天数,规定贷款发放5个工作日内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最长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明确支付对象为某一交易对象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进行受托支付。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在贷款展期方面,要求贷款人进行审慎评估并对展期期限提出明确规定。其中,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延长了10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展期期限,最长可达到5年;在个人贷款方面,放宽了贷款展期期限,规定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事件:


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


点评:


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对商业银行规范管理贷款、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提出要求。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经济金融结构发生较大调整,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的质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信贷管理制度亟需调整。从此次“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的修订重点来看,主要包括明确贷款对象范围、要求提升贷款调查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要求提升贷款风险评价的全面性和贷款办理的办理下、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还款安排、明确受托支付边界、满足合理的展期要求等。


一、适度拓宽贷款对象范围,明晰贷款期限要求


相较于此前,本次更新的“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适度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具体来看: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固定投资的定义,指出:“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以及“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在此定义下,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也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此外,根据信贷业务实际,“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拓宽至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人贷款。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中对各类贷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来看: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此次修订,监管部门既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以10年期内为主,又兼顾到了PPP项目以及污水、固废、风电、光伏等转型金融项目的长期贷款需求,允许在审慎审批的情况下突破10年的贷款期限。此外,从审批权限方面来看,“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的规定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缩短审批路径、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这体现了监管部门综合考虑了现实中除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外,存在的期限超过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了例如大型装备制造类企业等的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此外,结合流动资金贷款应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本源,监管部门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设置了3年期的期限上限。

对于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近年来,随着金融支持实体力度的不断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不断上升。以某股份制银行为例,2021年末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规模达到1.65万亿元,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达到27.81%。在个人贷款方面,为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2022年上半年末国有大行和主要股份制银行个人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平均达到40%。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重新梳理并调整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对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控相关金融风险意义重大。


二、要求提升贷款调查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此外,对于新型业务场景以及客群,监管部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非现场技术等方式开展贷款调查。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要求。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二是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三是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四是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此外,对于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灵活性,《流动性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各类政务数据逐步向银行开放等举措,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化转型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的可得性与便利性,与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相契合。

对于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更加精细化、灵活性的管理要求。

一是规定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贷款调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这为小额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线上办理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允许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人民币贷款采用间接调查手段。《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这与2020年7月,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规定一脉相承。

三是将不允许外包贷款调查的范围缩窄至相关核心事项。相较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贷款人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四是明确可使用视频形式进行贷款面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此次视频面谈的规定,将大大提升银行个人贷款办理效率和客户体验。值得关注的是,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意愿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冒名”贷款的发生。

三、要求提升贷款风险评价的全面性和贷款办理的便利性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要求对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与审批,进而降低信贷风险。同时,为切合实际融资需求,要求进一步提升贷款办理的便利性。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指出:“贷款人经评价认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近年来,以收费权质押、收益权质押以及信用免担保等方式办理的贷款规模日趋增长,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更加契合银行业务发展实际。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考虑到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实际融资需求的差异性,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对于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并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具体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支出的稳定性、收入与支出比例、偿债收入比例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实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这体现了在个人贷款办理中,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将引导银行弱化过于看中抵押物的“典当”思维。

此外,《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面签”提出了新的规定,即“对于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对于银行贷款面签环节的“双录”规定,有助于界定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而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还款安排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贷款还款安排的规定。同时,对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出现违约时,明确了贷款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规定:“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此次不低于每年2次的还本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在实际执行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按月或按季付息,每半年归还一次本金。后续,金融机构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在与借款人协商基础上,根据借款人经营内容和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分期偿还安排。

对于项目融资贷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这与固定资产贷款的要求基本一致。此外,《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项目经营现金流主要体现为按年整体一次性流入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在此规定下,对于销售集中度高、回款周期长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还款方案设计上充分考虑到与实际回款周期的匹配性,确保还款方案契合企业经营实际。


此外,“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于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明确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该规定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信用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损失。

五、明确受托支付的边界,严格监督资金使用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的相关规定,在严格监控资金流向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借款人实际融资需求。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受托支付金额方面,现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比来看,此次修订拓展了企业自主支付的金额范围,取消了单笔支付金额项目总投资超过5%进行受托支付的情形,同时规定按照借款人某一交易对手支付金额而非单笔金额进行受托支付。

在受托支付时间方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在实际执行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执行“T+0”,即对于受托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发放当天应按照约定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最晚不能超过“T+1”天。此次修订将支付天数延长兼顾了受托支付的即时性以及实际操作中适当延长天数的灵活性,方便借款人对贷款资金更为便利的安排使用。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这一调整充分考虑到了部分特殊性质的企业的合理贷款需求,例如部分涉农企业贷款具有较为典型的季节性特点,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将能够更好地满足此类借款人的资金支付需求。此外,《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的,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对于个人贷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在该规定下,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此外,“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进一步要求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加强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监控,满足合理的展期需求

在贷后管理方面,“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明确了贷款人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要求贷款人审慎评估借款人展期原因并明晰了展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三个办法一个规定”明确:“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对于展期需求,“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均明确:“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贷款,展期期限存在不同的要求,具体来看: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前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根据《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展期,即“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据此,贷款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展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对于10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展期期限有所延长,最长可达到5年。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这一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一致。

对于个人贷款现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相较而言,这一修订放宽了个人贷款展期期限。

注:

[1]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银保监会官网[EB/OL],2023/01/06[2023/01/07],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89145&itemId=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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