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翟美卿:建议制订民营企业法,提振民企发展信心
2月27日,记者从香江集团处获悉,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将在提振民企发展、优化投资者税收等方面提交相关提案。
提振民企方面,翟美卿建议推进制订民营企业法,将党中央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的精神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同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力地捍卫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权益。
此外,翟美卿还认为,可让政府和企业回归遵守基本的市场规则和运行秩序上,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规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都认可,各方利益最大化;并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和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放竞争性业务,确保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另一方面,翟美卿表示,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在优化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方面,翟美卿认为,可与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处理原理相一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还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不视为股息、红利的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翟美卿进一步建议,如果仍需征税,则明确因个人本人实际出资而形成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本质上为原个人投资者的原始资本投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企业转增他人溢价投入部分而获得额外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果需征税,应考虑允许其在转增资本时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适当递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
翟美卿还认为,可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征收操作,允许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分期或递延缴纳税款,减轻地方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如政策明确任一情况或时点需应税的,则应同时明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允许调整出资的计税基础,避免后续出现重复征税。
除此之外,翟美卿亦在关注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并建议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校园行等活动,构建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校园环境,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对乡村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同时重视乡村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和排查,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心理卫生服务能力。
此外,翟美卿还建议打造乡村儿童心理健康建设生态,倾斜心理健康服务与公益服务资源,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等专业力量,落实建设区县级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建立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援助热线,发挥线上辅导对提升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水平的积极作用。引入社会组织的资金及人力支持,加强公益性、普惠性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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