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纠纷案大数据来了!涉案金额超300亿,中介机构被诉占比7.6%,争议焦点有哪些?法院提出这些建议
图源:图虫创意
3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梳理上海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债券纠纷案件,总结归纳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易发、多发环节,分析揭示风险成因。
根据《报告》,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持续释放、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私募债和民营企业债风险相对突出、结构化发行引发市场风险、境内外债券市场风险联动进一步显现等,其中既有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影响,又有发行人自身微观因素作用。
据《报告》,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纠纷涉及发行、交易、偿付各个阶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90.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原告类型中,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被告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
上述《报告》还就债券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其中,建议立法部门健全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债规模快速增长,根据相关统计,2018年以来,我国债券违约金额每年均超千亿元,2022年达到近3000亿元。
3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源头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2018-2022年上海法院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共314件,标的总额为361.16亿元。根据《报告》,单一案件的最高标的额达29.46亿元。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占比为63.06%。
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为149件,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
在法院看来,这一数量变化与市场新增违约数量减少,债券违约多元化处置渠道不断拓展,以及《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债券违约纠纷由发行人住所地集中管辖而上海辖区内发行人违约情况较少等因素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纠纷联动效应明显。据悉,债券纠纷案件的起因多系发行人偿债能力不足,故债券纠纷往往与其他融资类案件联动出现。债券作为重要的资管产品投资标的和担保品,围绕债券评级下调、估值调整等风险事件也引发了一系列衍生纠纷。
债券纠纷案件涉及债券发行、交易、偿付等各个阶段,其中偿付阶段占比为89.81%。
案由分布较为集中,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90.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其次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占比为6.05%。
债券纠纷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5年来的债券违约案件共涉及51家发行人、112只债券。因约定有交叉违约条款,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不同债券在同一时期均因违约涉诉的情况比较常见。
而违约债券种类多样,既有沪深交易所挂牌的一般公司债、可交换债,也有在银行间市场挂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还有在地方交易所挂牌的债券融资计划、私募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报告》提到,一般公司债的占比为60.15%,其中64.94%为公开发行。
违约情形以到期出现实质性违约居多,包括未能按约兑付本息、债券回售款等,占比为67.02%。
从纠纷当事人类型来看,《报告》提出,96.17%的案件原告为机构投资者,其往往也是作为认购债券的某一资管计划、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报告》统计,此类原告共涉及20家资产管理公司、19家商业银行、18家证券公司、15家基金管理公司、11家信托公司、11家投资管理公司、2家保险公司和2家期货公司等。
《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虽规定债券违约纠纷以债券受托管理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但实践中仍以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为主,占比达95.04%。
而债券纠纷的被告主要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其中,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涉诉原因包括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以及因债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在双方争议焦点方面,案件管辖权争议较为突出,但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统一管辖规则后,管辖权异议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
在债券违约案件中,被告通常对应付债券本息没有异议,各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类似,包括债券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条件,加速到期日如何确定,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是否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与起止时间,担保是否有效,各债券持有人可以实现的担保比例认定等问题。
从案件处理方式来看,案件调撤率为22.11%,判决为50.18%。
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的152件案件中,有98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率达64.67%。5年来债券纠纷执行案件标的总金额为109.39亿元,到位总金额为4.25亿元,执行到位率3.89%。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高度重视债券违约案件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衔接最新金融监管政策,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强化调解,为当事人协商完成展期、置换到期债券、资金周转提供空间,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民企、房企重点风险案件,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扩散。
在考察债券行业现状、涉诉情况、纠纷类型和相关法律风险揭示后,《报告》对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监管机构、立法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在面向广大投资者,《报告》建议,要充分关注债券投资法律风险;采用规范方式进行债券交易;合理利用投资者债权保障机制。在对发行人建议时,《报告》认为,完善公司内控治理;规范债券文件内容记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安排违约债券处置。
中介机构方面,《报告》建议,承销商应当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包括对发行文件以及担保物有效性、权利瑕疵的核查等。受托管理人应当识别和评估利益冲突风险;持续关注发行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做好定期及临时报告,按照规定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并形成记录清晰、完整的工作底稿。
谈及监管机构,《报告》称,持续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合作协调;发挥自律管理优势;强化跨境监管合作。
在法律法规层面,《报告》向立法部门建议,一是健全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履职激励机制,加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的衔接。二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规范会议规则,降低会议召集门槛,优化会议参与方式和表决方式,参照公司决议的制度设计完善决议效力和瑕疵救济相关规则。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及量化标准,明确时效性要求,压实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校对:姚远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