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峻 × 茅少伟|北大STL如何贯通中国法的教育与实践
编者按:近日,「高杉LEGAL」公众号的建立者、主编高杉峻老师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助理教授茅少伟老师,从“目前法学院的教育是否存在不足”这一问题出发,进行了一场对话。「中美法律评论」经「STL中国法」授权转发原文,以供读者阅读。
「高杉LEGAL」公众号自2014年1月19日发表第1篇文章《民商法实务书单》起,至今已持续发布1000余篇民商法实务原创文章。这个以“中国民商法实务的研究与分享”为方向的新媒体平台,一直站在中国民商法实务研究的最前沿,为法律实务界打造了一个全新的“民商法实务生态”。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英文简称“STL”)创立于2008年,是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一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J.M.)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
「高杉LEGAL」公众号致力于中国民商法实务的研究与分享,将优秀的实务文章聚集于此。STL聚焦于专业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法官、企业及政府法务人员等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在项目设置、培养流程、教学方法等方面不断地进行尝试、探索、优化与改革。这些不同领域的不同尝试,实际上有一个共同的方向与目标——为了更好的法治实践,为了中国法治的明天。
我们邀请到了「高杉LEGAL」公众号的建立者、主编高杉峻老师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助理教授茅少伟老师,从“目前法学院的教育是否存在不足”这一问题出发,进行了一场对话。
STL大楼外观
有一种普遍性的说法,声称法学院学到的知识和法律实践是脱节的,因此法学院学到的知识大部分都是无用的。我对这种说法一直持有怀疑的态度,当同学们进入职场,从事法律实务三到五年后,会进入到法律实务的深水区,开始处理复杂案件,这个时候决定工作能力的恰恰是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对法律体系的掌握。我们的工作能力就像机床的加工精度,我们在法学院接受训练的过程,其实是在打磨我们对法律行业中的素材、概念理解的精细度。如果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法学训练,那么很难去处理复杂的实务问题。
当然,处理复杂的实务问题,还需要在扎实的法律基础之上,再了解实务中的一些 “know-how”,但这一点是需要在工作之后慢慢积累的,并不是法学院教育的主要任务。
我同意你的观点。如果说法学院的教育有什么不足的话,它的不足一定不是缺乏足够的实务教育,而是在于法学院应当有比较优势的部分没有做好。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在一种更宏观、更完整、更健全的知识背景下,完成法学理念和技术的入门,也就是“从0到1”的转变;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有限的、但是高质量的应用性、研究性训练,培养自主研究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就是实现“从1到n”的进化。因此,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侧重具有普遍意义和生成能力的基础知识、基础方法和基础技能。甚至可以说,法学院(这个限定很重要)的法学教育,最重要、最核心、最不可替代的功能正是训练“研究能力”,即通过自主学习和研究,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那为什么法学院的训练最终似乎没有起到训练研究能力的效果,甚至连入门都没完成呢?我觉得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没有把教育目标的设定、能力训练的要求和课程体系的设计很好地衔接起来。法学院的课程往往缺乏自觉的设计,缺乏课程类型、方法与目标的匹配。STL目前正在尝试对课程体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以中国法为例,我们的课程主要分为三层:基础课、研讨课、实务课,通过这三类课程阶梯式地展开法教义学的训练。
STL中国法课堂
第一层是基础课,又包括两种类型:内容导向的基础课与技能导向的基础课。基础课是STL最重视、也最有特色的课程。基础课的目标是使学生完成从“门外”到“门内”的转变,完成职业法律人“从0到1”的突破。基础课的路子要非常正,训练要尽可能扎实,学生的研究能力会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加强。
内容导向的基础课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债权,还可以加上公司法)、公法(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及相关程序法,这些可以称为基础法学“三原色”。我们同时也尝试革新基础课的授课方法,例如在一些民法基础课上,我们尝试借鉴美国法的案例教学方法(苏格拉底方法),改进基础课的授课方式,引导一种观念和方法的更新。这种基础课的案例教学方法试图打破两大法系在传统教学方法上的壁垒,灵活使用中国法的鲜活素材,更注重对事实问题的探究、对一手材料的阅读和对实质论证过程的关注,在体系性的知识传授之外,更进一步训练法律思维和技能。
技能导向的基础课是指那些旨在训练共通性核心法律技能的课程,而不必与更具体的执业领域或方法直接挂钩(区别于实务课程)。这些核心法律技能里,最重要的无非还是检索、解释、适用法律的技能,包括法律论证和法律写作的技能。在中国法这边,我们根据实际需求,试图融会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经验,创新课程的设置,既开设鉴定式案例研习和法学方法论课程(近于德国传统),也开设中国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近于美国传统)。
第二层是研讨课,也就是更多采用小班专题研讨方式开展的选修课。“研讨”不是由老师系统传授知识的讲授(Lecture),也不是由同学单方进行的课堂展示(Presentation),而是老师和同学一起作为课堂参与者,通过讨论和交流,共同界定问题,推进问题的讨论,“生产”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就内容而言,研讨课既包括各个方向的高阶课程,也可以聚焦一个非常具体的主题展开(以民法为例,比如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基于这个具体的主题,课堂参与者可以进行非常深入的讨论。由于选题自由,授课老师可以选择讲授自己最擅长的内容,同学们也可以通过观察老师分析问题的方式,理解一个问题是如何被界定、被展开、被解决的。同学们因此有更多机会获得“想明白一件事情”的经验——这种经验非常重要,很多时候我们的学习都只停留在“人云亦云”“似懂非懂”的阶段。当同学们有想明白一件事情的经验,就可以类推、迁移到其他地方。这就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更自主性的研究能力的习得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同学们可以完成“从1到n”的成长。
第三层是实务课。实务课可以少而精,一般以特定的执业领域或者方法为内容,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务专家(如法官、律师、监管官员等)来讲授。实务课程的目的是让“直接经验间接化”,让同学们有开阔的视野,也使得同学们在进入职场前有一定的准备,降低学生在校及求职阶段的过度焦虑或者盲目,搭起从学校到职场的桥梁。
基础课、研讨课和实务课这三个层次的课程,大致对应学生在法学院期间三个各有侧重的学习阶段(基础学习阶段、研究学习阶段和实践学习阶段),从法教义学的基础知识和一般方法,延展到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最终导向生态更复杂的法律实践。
STL中国法课堂
完全同意茅老师的这个观点——同学们有更多机会获得“想明白一件事情”的经验非常重要。回想自己二十多年前的求学历程,本科阶段最重要的对法律的认知突破,就是通过反复的阅读思考,从各个角度大致想明白了“无权处分”这个事情。
另外,我自己有一个好奇的问题,美国没有法学本科这一学位,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学生并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但是J.D.学位也只有三年,所以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的时间满打满算也不到三年,但他们在毕业后好像就能够直接进入到律师的工作状态。那为什么在中国,我们似乎觉得学生需要六七年的时间(本科教育加研究生教育)才能从事复杂的法律实践呢?比如现在有很多法院和律所的诉讼岗招人都会要求法律本科的硕士。是因为美国法学院的授课学习方式和我们国内法学院存在的何种差异影响了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吗?比如美国法学院对材料、问题的处理方式,更接近法律实务中的处理?STL既有中国法又有美国法的完整教育体系,茅老师对此应该有全面的观察和体会。
美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有它的特色,它是要培养职业法律人,并且也是“完全法律人”,只不过在方法上有所不同,跟美国的法律渊源、法学方法和法律实践传统有关。对于STL来讲,由于只有法硕项目,我们实际上被“逼”到墙角,必须去思考和回答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从零开始,培养出合格的乃至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美国法学教育的经验和方法确实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
首先,最重要的是,STL的实践证明了,上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能!在STL的四年学制下,非法本学生学习中国法的时间满打满算不会超过两年,但STL的大多数学生,可以较好地掌握中国法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也就是能“初窥门径”;并且,相当一部分学生,尽管本科没有学过法律,经过这一段并不算很长时间的学习后,取得了令我惊讶的学习效果。我在STL看到的最好的非法本法硕在毕业时的状态,毫不逊色于我在其他任何地方见过的最好的学术硕士毕业时的状态,这意味着巨大的效率提升。
STL美国法课堂
为什么能够有这么大的效率提升呢?关键仍然在于方法的革新。我一直有一个比较执着的想法,就是去寻找法学的“基础”,寻找贯穿于所有法律部门的处理问题、处理材料的一般方法。要尝试找到这样的一套方法,就要求我们适当降低知识汲取的冲动,要求我们努力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这一点在继受法传统的国家尤为困难。
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打个比方,我们继受了一套完整的概念框架和知识体系,就像是继受了一套精装修的房子,然后我们就要开始拆房子了!拆的过程要大胆,因为只有拆掉那些非核心的部分,这座房子的承重墙才能够清晰地呈现出来。承重墙意味着处理法律问题的基础概念和框架,这些必须要保留下来——重建一套这样的基础概念和框架,几乎不可能,更没有必要。但是,承重墙以外的其他装饰,我们都可以大胆地拆除,只有拆掉这些装饰,我们才能按照自己的需要,按照我们自己的制定法状况、实践的发展、民众的价值观来重新装修这座房子。
承重墙其实就是法学里最核心的概念、框架和方法,我们拆掉的部分不过是应用这些方法生产出的知识。知识今天可以生产,明天也可以生产,他国可以生产,中国也可以生产,不可能、也不需要在法学院有限的时间里全部学会。找到法学的“承重墙”是什么,这本身也是一个尝试、探索的过程。在大胆拆分的过程中,我发现能够留下来的“承重墙”的确不多,并且经常是好多部门法通用的,这样进行跨部门法的沟通也就变得更加自然、更加容易。
STL美国法课堂
以我开设的《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课程为例(走进STL特色课|中国高级法律检索与写作),这门课程开在STL二年级的第2个Quarter。此时非法本法硕的同学只上过几门中国法必修课,但是我们需要在这门课上尝试处理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金融法乃至国际税法相关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各种各样没有学过的部门法的问题。在没学过具体知识的情况下,能不能处理这些问题?可以,因为我们的方法是共通的。甚至,正是因为没学过那些具体知识,我们才不得不尝试用那些基础知识和基础方法去处理陌生的问题、陌生的材料。虽然在探索的过程中会出问题、闹笑话,但在经过了这样一番勇猛的探索之后,的确会发现存在一套可以贯彻于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框架和方法。
也就是说,我们要寻找的方法是一套法学的方法,而不是专属于民法的一套方法、专属于行政法的一套方法或者专属于诉讼法的一套方法。每一个领域一定有属于自己的更具体的方法,就好像每个领域一定有更具体的知识、更具体的理论,这些更具体的学习是无法被替代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套共通的理念和方法,法学何以成为一门学科?交流如何可能?
这样一套训练也正是以真实的执业场景为预设对象。事实上,就法律问题而言,处理陌生问题才是常态,这个时候当然不能以“我没有学过某部门法”为由而拒绝处理。在掌握了这些共通的方法后,学生能够更快速地进入正确的进路分析问题,处理陌生问题时的自信心、胆量会提高,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的能力也会提高。
听完茅老师的介绍后,我感觉STL是以培养律师、法官、企业及政府法务人员等职业法律人才为主要目标,并且把这一目标落到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程设计、方法改进上,而我也是想借助「高杉LEGAL」公众号这个平台,把法律实务中的智慧通过文本的形式提炼出来,实现某种意义上中国法律实务知识的准学术化的积累,为中国法律实务行业水准和技能的提高出一份力。
我一直坚持“中国民商法实务的研究与分享”这样一个方向,也是因为感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当时法学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纯理论层面,而实务界分享的内容又不够全面深入。当然背后有不少现实因素,第一个原因是没有动力,律师按小时计费,私人时间很宝贵;第二个原因是很多律师更关注自己的业务实操,如缺少外界的激励,难以主动去总结分享;第三个原因是有些法律从业者将法律实操技术视为独门技艺,不愿意分享。
没有交流的情况下,行业实际上很难发展。科学能在近现代迅猛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建立了各种科学协会、科学通讯杂志供大家交流。个人的智力与精力始终有限,教学相长、相互讨论才会出真知。所以我当时做实务讨论,是想在传统学术的讨论方式之外创造一个新的范式,不再将疑问抽象提炼为一个纯概念的学术问题,而是回到具体实务的场景里面,去告诉大家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作为律师该怎么来诉辩,作为法官该怎么来裁判。
法律/法学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是一句老话了。实务知识、实务经验的积累和学术性的提炼非常重要。同样,如果真诚关心法律实践,我们也一定会关心法学教育。我们需要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来运行法治这套处理风险、解决纠纷、生产正义的机制。法学教育作为“终端”教育,直接影响相关的职业、行业,进而影响社会的法治实践。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要为培养合格的职业法律人服务。我们要面对真实的法律环境去进行研究、教学,这意味着我们要处理真实的法律材料,直面实践中真实、疑难的问题,直面真实世界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培养基于真实问题的理论想象力,我觉得这是法学院在培养合格法律人过程中要逐步进行的转变。
STL大楼内部
路漫漫其修远兮,虽然我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实务的现状有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些年的进步也是肉眼可见的。比如我自己回溯这十年来“高杉LEGAL”评审发布的实务文章,也切实感受到文章所反映的我国法律实务研究水平在不断地提高。包括STL在中国法律教育中的横空出世,也是这个法律行业进步大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个健康的生态中,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应当是互相关照、互相促进的。这些年来,法学教育领域的各种改革和探索,也正是面向变化了的法律实践需求做出的,也是伴随法教义学研究范式的更新做出的。法学教育在法律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在法治的现在与未来之间,应当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法学教育的现状离理想当然还有相当的距离。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共同的事业,也是一份值得大家更多投入的事业,期待更多的人,尤其是实务界的同行,能够参与进来,让向好的变化可能发生,并且真的发生。
编辑:卢晴 北大STL2019级美国法J.D.和中国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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