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温一对年轻的华裔夫妻在去年2月买了一栋房子,装修了4个月后搬了进去。结果万万没想到,住房租赁管理委员会竟然要求他们向以前房主的租客赔偿$2.7万加币。
图自Vancouver sun
他们感到非常震惊,因为前租客是和前房主签订的住房合同,他们根本跟前租客连面儿都没见过!“要罚就罚前房主,凭什么罚我们啊?”这对夫妻,冯小姐(Chingnga Fung)和张先生(Boris Pak-Ho Cheung)向媒体讲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冯小姐和张先生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房屋里还住着租客Gabriel Rudner和Berit Berting。前房主以“要卖房、且新房主要将这套房子用于自住”为由把这两位租客给赶走了。在冯小姐和张先生买房后,他们没有立即入驻,而是选择将房子翻新。四个月后,翻新完成,他们正式入住。而前租客,看到他们被驱逐之后,新房主并没有立即住进去,于是便以“非正当理由驱逐”为由向住房租赁管理委员会申请听证会。图自Vancouver sunBC省的《租赁法》规定,房东可以合法地驱逐租客,但前提是:打算搬进来的房主或房主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搬入”。该法规旨在防止房东以自家亲人“将要”搬进来为由驱逐现有租客,而却以更高的租金将房子租给新租户。
被房东以“非正当理由驱逐”的租户,有资格获得12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房东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于赔偿责任:一,要搬进来的人去世了;二,要出租的单位被大火烧掉了。
而“房东改变了搬进来的主意”,以及“装修”等原因,均不能令房东免于赔偿责任。在冯小姐和张先生的案子中,管理委员会认为,“房产所有权变更”并不是合法解除前租客手中租赁合同的关键理由。新房东以“需要自住”为由解除了前租客的租赁合同,并合理地驱逐了前租客。但是,对于“自住者”,也就是新房东,并没有遵守约定好的,合法解除该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即“将租客驱逐之后并没有将房用于自住”……所以,整件事情的性质,对于租客而言,就已构成了“非正当理由驱逐”。换句话说,你该换房东就换嘛,我照租啊,我只是换个交钱的对象而已……凭什么赶我走嘛,你说有人自住,可房却一直空着,一空就空小半年儿,徒留我在风雨中……此外,让小两口感到冤枉的是,听证会的通知是通过挂号信的方式被寄到了他们新买的这套房的邮箱里,由于他俩没住在这里,所以他们根本没收到这份通知……他俩原本是可以在听证会积极阐明自己的理由的……管理委员会在这小两口未出席的情况下如期召开了听证会,小两口直接被判败诉……委员会判定他俩得赔偿Gabriel Rudner和Berit Berting一年的租金,即$2.7万加币。今年3月2日,住在新房的冯小姐和张先生收到了管理委员会的“赔钱通知”——冯小姐说:“我和我丈夫都惊呆了……”现在,小两口正在向BC省最高法院申诉,要求撤销住房租赁管理委员会对他们的判罚决定,理由是“听证会的通知被寄送到了一个他们还没有开始正式居住的地址”。冯小姐和张先生的律师Masao Morninga称,此案应当引起所有想在BC省购房人士的注意,特别是如果他们想要在入住之前进行装修的话。有任何邮轮、河轮旅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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