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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不一致的核查重点

IPO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不一致的核查重点

公众号新闻
文/启明鑫

IPO过程中,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的认定是重要的财务核算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研发费用和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的核查重点,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剖析其原因和影响,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IPO审核关注要点及核查重点

2、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分析

3、IPO研发费用相关案例:

(1)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2)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2)IPO财务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一、IPO研发费用审核关注要点及核查重点

(1)审核关注要点

科创板:2022年7月监管部门座谈会中关于研发费用问题,“未来将关注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特别是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分类、研发投入产出比、研发成果与收入关联性等,同时,存在企业为满足高新或科创属性凑费用的情形,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据跟上市申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将被关注对于存在“拼凑”研发费用的情形(如将部分其他费用或营业成本调整至研发费用),其调整结果对营业利润无影响,但对净利润(虚增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如不实研发费用占比较高进一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创业板:监管机构主要会问询:研发费用、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及调整原因,或者研发费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及调整原因。

北交所:监管机构要求企业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情况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关信息,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逐项分析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相关差异情况。其中未申报加计扣除的项目需要说明原因,需要核查研发费用是否虚增,是否混入了非研发用途的费用;同时还需要分析对比可比公司之间的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资水平以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说明原因。

(2)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企业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了解、评价,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核算内容与范围;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账,检查研发费用的支出是否与研发活动有关,是否符合发行人相关规定;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领料清单,抽查领料相关业务单据,确认其是否与研发活动有关;

4、将研发费用中直接人工、折旧摊销、材料费等项目与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5、检查公司与研发费用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书、合同、发票、付款单据、验收确认书等;复核期间费用确认金额,以判断报告期内费用确认的准确性;

6、获取公司报告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比研发费用及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核对差异并了解合理性;

7、访谈公司技术研发人员,了解发行人生产和研发方面的具体情况;

8、了解并评价发行人与固定资产与其他资产购置相关的内部控制;对期末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各项内容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9、访谈公司财务及研发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与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研发驱动因素、研发组织机构设置、研发流程、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方法,获取并查阅研发项目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内各研发项目投入情况、研发进展、成果等。

二、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分析

(一)研发费用的三个口径

IPO公司的研发投入,一般存在三个对外披露口径。

1、IPO财务口径,基于会计准则、财务规范及IPO审核监管的要求,IPO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核算的研发总支出。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口径指税法规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研发费用,相关税收文件中未明确列举的费用不能加计。

研发投入在三个口径下的差异和统一,是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所得税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IPO财务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如图所示:


(二)三个口径下的研发投入对比

三个口径下,对研发费用的类型划分基本一致,研发费用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和摊销、设计、试验和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1、人员工资费用


上述表格可以看出,三个口径下主要是股权激励费用的认定存在差异。在IPO财务口径下,股份支付费用构成职工薪酬的一部分,用于激励研发人员所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原则上计入研发投入。所得税加计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


三个口径下,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不能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但可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IPO财务的研发费用。

3、折旧和摊销


三个口径下,用于研发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等,均不能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但均属于IPO财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此外,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等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在允许加速折旧的情况下,与IPO财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折旧费用存在时间性差异。

4、设计、试验和装备调试费用


三个口径下,IPO财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致的,所得税加计扣除费用中未列举新设备的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

5、委托外部研发费用


三个口径下,IPO财务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是一致的,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80%的限额。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境内标准与高新技术企业一致,境外委托个人研发则不能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6、其他相关费用


三个口径下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大体是一致的,所得税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但不包括通信费。与IPO财务相比,所得税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其他费用分别存在10%和20%的限额。

三、IPO研发费用与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的相关案例

1、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案例1、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科创板上会通过。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3,358.65万元、3,463.83万元及4,801.92万元,研发费用逐年增加;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34%、8.49%和8.39%,主要由研发人员薪酬及材料费构成。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进一步说明差异原因。

【回复】

报告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差异分别为583.76万元、561.94万元和800.29万元,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子公司部分年度未作研发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市碧兴云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碧兴云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深圳市清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谨慎性考虑,因此未在相应年度申请研发加计扣除,报告期内发行人由于子公司未做研发加计扣除的费用分别为0.00万元、228.21万元和113.07万元。

2、职工薪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明确人员人工费用的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公司申报加计扣除时,需要将超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0%的部分剔除申报。报告期内,公司剔除申报的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83.89万元、10.66万元和37.94万元。

3、折旧摊销

公司根据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相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核算,与税务机关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研发费用的认定原则不同,公司税务加计扣除金额和研发费用金额存在差异,差异情况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为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公司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将研发使用的装修费摊销剔除申报。报告期内,公司装修费形成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10万元、0.00万元和10.15万元。

4、办公及房租物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第二条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租赁费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故发行人为开展研发活动租赁的房屋租赁费及物业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公司研发部门的非直接投入费用如办公费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公司仅将部分可以直接归属于研发项目的进行申报加计扣除。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部门产生的办公及房租物管费分别为239.12万元、252.17万元和301.53万元。

5、差旅汽车费用、知识产权费及其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与研发费用的差异主要系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与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不同所致。

案例2、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88409),2022年10月10日在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差异较大的原因。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注:2021年公司尚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优惠。

政府补助项目支出不做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7号)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项目对应的研发支出未申报加计扣除,因此,公司“02重大专项”对应的研发费用中属于公司自筹资金部分可以申报加计扣除,属于政府补助形成的费用不能申报计价扣除。

子公司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公司研发加计扣除申报以法人主体为单位,公司境外子公司美国富创、日本富创和Futuretech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申报加计扣除;公司子公司沈阳融创和富创研究院由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未申报加计扣除。

未获得收入补偿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和机械制造及表面处理工艺提升研发项目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根据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细则》,公司“未获得收入补偿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和“机械制造及表面处理工艺提升研发项目”由于对应的研发产品订单数量众多,立项文件较为简易,与沈阳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形式要求存在差异,谨慎起见未申报加计扣除。

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获取发行人研发加计扣除专项报告以及汇算清缴报告等文件资料,比较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与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了解差异形成原因并评价是否存在合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与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之间的差异系部分政府补助项目研发支出、子公司研发费用以及个别研发项目未申报加计扣除造成,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2、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案例3、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3694),2015年10月12日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6,376.72万元、5,905.42万元、5,161.42万元和1,153.82万元,其中,2017年5月1日实践教学云平台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2019年由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1,739.84万元。根据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核算,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公司管理层审议表决一致通过《资本化项目决议》作为开发阶段的起点。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研发费用归集的方法、金额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对比,说明研发费用的核算口径及标准,未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情况

【回复】

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使用的研发费用金额列示如下:

 
于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分析如下:

 
注:2021年为计划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人员人工费用:公司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公司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已将非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支出剔除,如职工福利费、计提奖金与实际发放奖金的差异等。

租赁及物业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租赁费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因此公司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已将研发人员办公场所的租赁及物业费剔除。

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与研发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从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谨慎性角度考虑,公司仅将部分费用进行申报加计扣除,部分其他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剔除。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可加计扣除金额差异主要为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范围与税收政策认定可加计扣除范围差异原因,发行人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的差异合理。公司研发费用中不存在其他用途而非研发用途的费用,不存在列报不准确的情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所得税费用计算准确。

案例4、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1152),2022年9月1日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3日。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2.27%。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

【回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

 
2019-2020年度,发行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1)税会差异金额

发行人对2014-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进行了费用化调整。

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非专利技术摊销,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该原因导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均为506.40万元。

(2)不可加计扣除的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之“六、其他相关费用”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因该原因导致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分别为22.95万元、34.21万元。

(3)合并抵消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时以不同主体分别申报,母公司部分研发项目通过购买子公司昆工晋宁生产的极板进行试验,合并报表层面抵消了内部交易研发费用金额。2019年至2020年,公司因该原因导致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本次申报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分别为86.29万元、2.04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申报纳税,不存在欠税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IPO财务口径下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案例5、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2日,科创板上会通过。

北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申请文件,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3,292.38万元、4,249.63万元和1,685.25万元,主要包括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的费用等。

请发行人说明:将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基于谨慎性考虑未申请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报告期公司的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3,292.38万元、4,249.63万元和1,685.25万元。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口径造成的。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口径则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及企业会计相关准则确定。除上述口径差异外,公司部分研发费用也基于谨慎性考虑而未予申报加计扣除。

公司的研发加计扣除申报金额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按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薪酬:公司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严格依据工时填报情况将从事研发活动的直接人工成本及间接人工成本进行归集,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及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薪酬,如按工时填报情况分摊进研发费用的综合辅助人员所对应的间接人工成本,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4.61万元、141.63万元、211.68万元。该等调整扣减系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造成,公司研发费用中人员薪酬核算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2)按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房租物业费:公司研发费用中房租物业费根据研发部门所占房间面积或人数比例及投入研发项目的工时填报情况分摊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仅限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房屋租赁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因此,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房屋租赁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33.35万元、135.47万元、376.55万元。该等调整扣减系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造成,公司研发费用中房租物业费核算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3)按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与摊销:公司将研发部门固定资产(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以及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等)的折旧费用按研发项目的工时填报情况分摊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对于非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如办公家具的折旧不能加计扣除。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研发费用中非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0.11万元、66.60万元、92.72万元。该等调整扣减系税收规定口径小于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口径造成。

(4)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及软件购置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主要是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库性能测试、系统适配及规范性测试以及软件仿真验证费用(包含测试软件的购置费用),均为公司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测试验证环节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根据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前述测试化验加工费及软件购置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正列举项目,因而未予申请加计扣除。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87.85万元、431.12万元、66.37万元。

(5)已备案委托研发费的20%不得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对已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20%部分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245.28万元、131.89万元、44.92万元。上述委托研发费用均与具体研发项目的实施相关,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6)未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主管税务局在审核时,一般以备案作为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前提条件。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将受托方未予备案的委托研发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271.30万元、2,313.02万元、578.93万元。上述委托研发费用均与具体研发项目的实施相关,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7)软件购置费、专利费:公司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软件购置费和专利费由于无法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和以后期间的研发项目,公司将其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上述规定将一次性计入的软件购置费、专利费按当年应计摊销额进行了加计扣除,其余部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96.19万元、416.58万元、3.46万元。前述调整扣减主要系税法与账面上对此类费用的摊销方式不同所导致,前述软件购置费及专利费均系具体研发项目实施所需,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8)涉及政府补助的研发项目:上海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的研发课题“面向党政办公的基础软件升级优化及办公平台研制-基础软件平台达梦数据库子课题”于2020年完成验收。公司将该项目所收到的政府补助作为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公司对该项目完成验收前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申报加计扣除时予以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977.07万元、191.16万元、0.00万元。该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真实、准确,计入研发费用具备合理性。

(9)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按股份激励人员所在部门及经审批的工时填报系统中记录的研发项目工时情况分配计入研发费用,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所称“股权激励”要求“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作为前提条件,由于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员工所持有的并非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因此,公司对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未予申报税前扣除,并在申报加计扣除时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160.18万元、193.43万元、180.11万元。

(10)其他差异: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根据4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且此项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报告期各期公司发生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属于前述正列举项目范围或超出了可扣除标准,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进行了调整扣减,该事项影响金额分别为60.15万元、192.08万元及127.03万元。除上述原因外,对于涉密的研发项目及部分子公司发生研发费用较少的年度亦未申请加计扣除。公司研发活动中所发生研发费用均依据合同、发票及项目人员填报的项目信息分配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或根据研发项目工时占比分配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中,具备合理性。

综上,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账面金额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研发费用归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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