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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收入确认与保荐工作报告不一致,申报后变更行业分类,创业板IPO

招股书收入确认与保荐工作报告不一致,申报后变更行业分类,创业板IPO

公众号新闻

文/梧桐兄弟


近期,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恩科技”)更新了招股说明书,其创业板申报后,将所属行业由“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且与选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仍有区别。


西恩科技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危废处置服务。公司基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废旧锂电池材料等作为原材料生产三元前驱体和碳酸锂,采用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和含镍、钴废料作为原材料生产硫酸镍和氢氧化钴。上述产品可进一步用于生产锂电池所需的三元正极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3C电子以及电动两轮车等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行业分类被问询,由“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调整为“C2613 无机盐制造”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同行业可比公司芳源股份、中伟股份等行业分类与发行人存在差异,如芳源股份行业分类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请发行人说明与可比公司行业划分存在差异的原因;“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的其他上市公司中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模式及产品类似的公司,结合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的释义进一步说明公司行业划分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的行业选择系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业分类确定


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业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芳源股份、科隆新能、中伟股份和帕瓦股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均将所属行业分为“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科隆新能、中伟股份和帕瓦股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将所属行业分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而格林美由于上市时间较早不适用相关法规要求,格林美在最新的证监会行业分类中分类为“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要原因系其主营业务包含城市矿山开采、新能源电池材料及环境服务,业务范围更加广泛。


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的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系参考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行业分类确定。


(二)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的行业选择与部分可比公司行业划分存在差异系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证监会行业分类进行调整所致


202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证监会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21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芳源股份、中伟股份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调整,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


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芳源股份、中伟股份的行业分类被调整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导致发行人与前述同行业上市公司最新行业分类均不一致。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由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10月发布,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且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更细化说明。根据证监会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42号),《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现已废止,但于发行人提交首次申报文件时点仍然有效。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规定,发行人行业所属行业分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三)基于发行人主要产品自身特性和收入占比以及所处产业链位置,并结合《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发行人将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


1、发行人行业分类调整情况


公司深耕于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主要从事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并提供危废处置服务。公司基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采用废旧锂电池材料等作为原材料生产三元前驱体和碳酸锂,采用镍湿法冶炼中间品和含镍、钴废料作为原材料生产硫酸镍和氢氧化钴。上述产品可进一步用于生产锂电池所需的三元正极材料,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3C电子以及电动两轮车等领域。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将所属行业由“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


2、发行人调整后的行业分类更具有合理性


(1)硫酸镍、碳酸锂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2613 无机盐制造”项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产品收入占比超过50%


公司主要产品为硫酸镍、三元前驱体、碳酸锂和氢氧化钴。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显示,硫酸镍、碳酸锂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2613无机盐制造”项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硫酸镍和碳酸锂占主要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36%、60.48%、55.65%和75.96%,占比均超过50%。


(2)硫酸镍、碳酸锂产品处于锂电池产业链相对上游环节


硫酸镍和碳酸锂均用于进一步生产锂电正极材料,在锂电产业链中处于相对上游环节。


在首次申报材料中,发行人认定自身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系从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及所面向的客户类型出发。但根据公司主要产品自身特性、收入占比及所处的产业链环节,将所属行业调整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3 无机盐制造”更符合《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二、招股书收入确认与保荐工作报告不一致


招股说明书显示,对于产品销售收入,发行人根据客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或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发行人仅存在签收确认和异议期满确认两种收入确认方式。发行人无法取得客户验收单,一方面销售合同未就验收合格时需取得客户验收单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另一方面验收报告为客户内部资料不对外提供。


请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存在差异的原因。


保荐工作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确认描述的比较分析情况如下:



上述两处对收入确认描述存在差异,主要是在于“签收确认”,而保荐工作报告中所述的签收确认实质上系招股说明书收入确认政策“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的实务运用的一种类型,由于合同中未就验收异议期作出明确约定,相当于无异议期,签收即可视为无异议即异议期满验收合格,根据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发行人在日常经营实务中的收入确认时点即货物交付时点,故简述为“签收确认”。


综上,招股说明书与保荐工作报告中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鉴于实务中通常无法取得客户出具的书面验收单,为避免引起歧义,发行人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的文字描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发行人产品销售的收入政策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客户签收货物后按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产品,合同约定异议期满视为验收合格确认收入”。


三、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实控人部分股权被冻结


据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志安持有的部分股权存在仲裁事项被冻结,原因系触发业绩补偿条款,股东上海凯舟提起仲裁。该事项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中,若仲裁结果为赵志安向上海凯舟无偿转让150万股股份,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0.33%的股份将面临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


发行人股东招华招证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安之间的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解除安排附有上市失败对赌恢复之约定。此外,股东广东国科确认发行人满足相关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情形,广东国科未在回购情形触发后的3个月内提出股权回购要求。国科蓝海已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放弃该权利,不要求赵志安回购股份。大途投资、合金生物和宇皓投资确认,同意放弃《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相关权利,不要求赵志安回购。曦萌投资放弃要求西恩科技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三条提供资料,不再执行。


交易所关注到,请发行人:


(1)说明发生前述股权纠纷及仲裁的具体原因,赵志安是否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目前该仲裁的进展情况;


(2)结合发行人历史上签订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触发、执行及解除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潜在大额债务;国科蓝海等放弃相关权利的股东是否附条件放弃,广东国科后续是否提出回购要求。


回复:


1、说明发生前述股权纠纷及仲裁的具体原因,赵志安是否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目前该仲裁的进展情况;


(1)上海凯舟仲裁的具体原因


2017年12月,上海凯舟以5,100.00万元认购西恩科技新增股份300.00万股,上海凯舟和赵志安签订了《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若发行人2018年实现净利润低于8,550万元,则上海凯舟有权决定赵志安给与补偿或回购股份,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种方式。


因发行人2018年净利润未达到前述协议中承诺业绩,触发业绩补偿条款。


因上海凯舟及赵志安对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存在争议,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


2021年12月6日,上海凯舟以赵志安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目前该仲裁的进展情况


该仲裁已于2022年7月18日开庭审理。2022年9月27日,上海凯舟和赵志安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2022年10月1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2022)沪贸仲裁字第1091号”《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裁决书》,赵志安需向上海凯舟支付现金补偿,全部补偿款项支付后,案涉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截至2022年11月末,赵志安已支付全部补偿款,案涉补充协议已解除,仲裁涉及的688.842万元人民币股权已解除冻结。


2、结合发行人历史上签订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触发、执行及解除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潜在大额债务;国科蓝海等放弃相关权利的股东是否附条件放弃,广东国科后续是否提出回购要求


(1)发行人历史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签署的包含特殊权利条款的协议具体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与28名现有股东以及历史股东签署有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特殊权利条款,其中南京经乾、三峡投资2名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签署了对赌协议,其余26名股东均为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签署了对赌条款/特殊权利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现有机构股东已出具确认函,确认已提供其与西恩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全部协议。


2、对赌协议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就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存在潜在大额债务


由上表可知,南京经乾、三峡投资已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对赌条款均已解除,且视为自始无效;广东国科、大途投资、宇皓投资、合金生物和曦萌投资5家投资机构已书面确认放弃相关权利;君度尚左补充协议已执行完毕;上海凯舟已和赵志安达成和解;两江投资、共青城投资、苏州云晖、广东弘德、招华招证、中金传化、嘉兴隽绵、青岛上汽、长三角投资和无锡云晖10家股东协议已自动解除;9名历史股东已不再持有西恩科技股份。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签订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就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不存在潜在大额债务。


(2)国科蓝海等放弃相关权利不附有任何条件,也未提出回购等要求


广东国科、大途投资、宇皓投资、合金生物及曦萌投资5家投资机构已出具《声明》书面放弃相关权利,赵志安与无锡云晖已签署《上海西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书面放弃全部业绩承诺要求,具体如下:



综上,广东国科、大途投资、宇皓投资、合金生物、曦萌投资和无锡云晖相关权利放弃不附有任何条件,该股东其后也未提出回购要求。


四、股权代持逐笔核查资金流,无资金流通过核查前后3个月银行流水


根据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股份代持,如上海珈赫为蔡明华等6个股东代持、2011年至2017年赵志安安排赵钟鸣、江建峰对外进行一系列股权融资,以代持股份份额的方式筹集资金,形成赵钟鸣、赵志安以其名下股份为出资人代持的情形等。

......


请发行人:

(1)说明历史上存在较多代持的原因,相关被代持股东是否具备适格性;相关代持是否有逐笔对应的协议、资金流支付,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相关代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


回复中,发行人历史上代持原因、相关被代持股东的适格性、协议签署情况、资金流情况如下:



根据被代持人出具的《关于股东适格性的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历史上被代持人股东适格性的确认函》,前述被代持人均具有股东适格性。除曦萌投资股份代持中赵志安赠送股份以及部分员工向赵志安借款无资金流支付,前述其他代持具有资金流支付。

......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

4、访谈了发行人现有的79名股东并形成访谈提纲;访谈了蔡明华、李军艳、李云峰、如码投资、李建军、蔡美芬、上海珈赫、宇皓投资、上海弋月、成国光、茆惠萍、禹杉投资、袁涛、陆冰,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代持协议、代持解除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并查阅了上海珈赫银行流水、宇皓投资及上海弋月之间的转让凭证、成国光及茆惠萍之间的转让凭证;


5、取得并查阅了曦萌投资的合伙协议、合伙人签署的承诺函以及投资证明;取得并查阅了实控人出具的对曦萌投资有限合伙人资金支持和送股情况的说明;取得并查阅了曦萌投资除成国光以外的各合伙人出资时点前后3个月流水;


6、取得并核查了赵津津、陈冬春、诸跃进、张建良、程建强、丁红正的股份代持还原/清理过程的公证书;


7、取得并查阅了江建峰、茆惠萍夫妇、滕云海、赵钟鸣、赵志安出具的专项承诺函,若存在任何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涉及代持股份的收益归西恩科技所有;取得江建峰、茆惠萍夫妇、滕云海出具承诺函过程的公证书;


8、取得并查阅了赵志安、赵钟鸣2011年至报告期末的银行流水;取得并查阅了江建峰协助赵志安代收代付期间的银行流水、茆惠萍在发行人三板挂牌期间相关的银行流水;取得并查阅了滕云海在发行人三板挂牌期间及2019年至2021年的银行流水;取得并查阅了杨伯根在赵志安安排期间及2019年至2021年的银行流水;取得并查阅了顾惠君在赵志安安排期间及2019年至2022年6月的银行流水;

......


五、其他问询事项


问题:关于环保核查


申请文件显示,2022年2月18日,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说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池州西恩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为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池州西恩2021年净利润为17,074.65万元,是发行人重要子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全资子公司池州西恩收入、毛利占发行人比例情况。


(2)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

(4)说明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5)说明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说明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7)说明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说明生产的产品、半成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以下简称“双高”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发行人产品属于《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要求;如产品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的,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9)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发行人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


问题:关于刑事诉讼及行政处罚


申请文件显示:


(1)2016年7月,发行人员工蔡新森将烧结料交付给方久佑等人处置,相关人员将烧结料运送至铜陵市倾倒堆放,经鉴定该批烧结料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019年7月23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员工蔡新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2019年6月6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确认蔡新森等四人在安徽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发行人子公司池州西恩书面道歉。


(2)2019年6月13日,发行人子公司池州西恩四车间冶炼环保处理工段进行相关管道设备改造维修作业时发生液体物料泄漏,导致1人死亡、3人烫伤。2019年10月16日,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池州西恩罚款30万元、实际控制人赵志安罚款77,701元,部分其他管理层处罚6,000至9,000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发生“烧结案”事项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及依据,是否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立案调查处罚的风险;提供《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文件。


(2)发行人员工将烧结料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处置是否实际为发行人意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关联方、供应商、客户是否为蔡新森支付赔偿款提供资金支持;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其员工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将危废物交由个人处置的情形。


(3)发行人烧结料等危废物处置制度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危废物处置服务相关供应商或个人是否均具备相应资质。


(4)说明发生液体物料泄露安全事故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已进行整改。


(5)结合上述事项分析说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问题:关于收入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820.65万元、75,801.33万元、151,758.89万元、106,771.3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58.06万元、-503.85万元、16,574.89万元、14,829.46万元,增长较快。

.....

(3)2021年,中国锂电池正极材料总体出货量达到109.4万吨,其中三元正极材料出货量达42.2万吨,占总出货量的38.57%。近年来,三元材料占全市场正极材料出货量比例逐年下降,替代技术路线占比逐年上升。


(4)高镍三元锂电池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更长的续航里程和更低的综合成本,是未来三元锂电池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发行人生产的三元前驱体为5系三元前驱体,发行人不具备高镍产品生产能力。


(5)发行人未披露退换货和废料收入情况。


问题: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申请文件显示:


(1)2020年发行人向关联方上海幸光化工贸易采购废旧锂电池材料898.42万元;2020年向上海信达圣济销售碳酸锂1,129.91万元,2020年末对上海信达圣济应收账款为1,271.80万元;前述两家关联方为股东茆惠萍曾经直接持股股份的公司。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江伟装卸服务、陇上劳务服务采购劳务服务金额分别为237.21万元、391.19万元、713.06万元、472.69万元,前述关联方为发行人员工或员工近亲属设立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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