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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研发费用”的审核和具体案例分析

“IPO研发费用”的审核和具体案例分析

公众号新闻

文/启明鑫


全面注册制后,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的审核条件均提到研发投入的指标,IPO审核中研发费用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梳理近几年IPO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可以看到监管机构就研发费用主要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1、研发费用资本化;
2、研发人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3、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4、企业独立的研发能力;
5、研发领料情况;
6、自研项目和受托研发项目的划分标准。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

在实务中,研发费用资本化有被用来调节利润的可能性。从美化财报的角度看,研发费用资本化可以美化利润、美化资产、美化现金流。比如一千万的研发支出,进入当期费用会减少一千万的利润,但如果转入无形资产,就会增加一千万的利润,总资产也会增加一千万;其次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是放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里,具体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从而使得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虚高一千万。

不过,研发投入高比例的资本化虽能短期内提升业绩,但资本化形成的巨额无形资产势必产生未来期间的摊销和减值。例如乐视网曾在多年将60%左右的研发费用资本化,高比例的资本化程度,将太多“管理费用”从利润表挪到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中里去了。最终结果也显而易见,乐视网在后续年份计提了高占比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多年亏损。

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主要会计判断:


从上图第三列可以看出,行业和研发项目本身的技术含量是决定能否资本化及资本化程度高低的关键。

案例1:创远信科(831961),2020年7月27日在北交所上市。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无线通信与射频微波测试仪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重点拓展无线通信市场、无线电监测和北斗导航市场、以无线通信为主的智能制造市场三个方向,拥有了自主品牌和一系列测试仪器核心专利技术。

问题2.关于开发支出资本化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为3,122.47万元、3,789.73万元、5,169.28万元,开发支出当年增加金额为4,135.94万元、5,638.92万元、10,772.18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对于自研项目以及承接国家、地方科研项目分别采取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其中对于自研项目进行费用化处理,对于承接国家、地方科研项目在收到项目立项通知书之后直到项目完成之间为研发支出相应资本化期间。

请发行人:

(1)结合可比公司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情形、内部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行业通常的研发节点和周期、可比公司对于承担外部科研项目涉及研发费用的确认依据及核算方法、可比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节点等方面,说明外部科研项目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及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对本次发行及进层条件构成障碍。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于自研项目与承接外部科研项目在研究方向、研究阶段之间的差异和衔接,报告期两类项目人员、研发材料、专用设备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支出的区分方式,是否存在将自研项目支出计入专项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的情况,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及得到有效执行,结合两类研发项目在研发流程、关键节点、技术及应用方面的差异情况,进而说明自研项目对应支出采用费用化处理,承接外部科研项目资本化处理的合理性。

(3)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采购与生产采购的规模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计入营业成本或其他费用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4)说明报告期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进度、主要参与方及各方承担的任务、预算、预算资金中自有资金及国家补助金额、成果及相关权属、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及形成的资产。

(5)说明已经形成开发支出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因终止、评估研发成功率较低等不能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依据,是否存在其他研发项目成功概率低而转为当期损益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并补充说明公司产品由研发立项至生产的全过程,相关行业政策要求、成功概率、经历时间等,是否有客户指定的研发项目。

(6)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地方性科研项目,请逐条论述说明研发立项即计入开发阶段进行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与相关研究开发能够存在市场、可以使用、有用性之间的关系,相关处理与行业一般做法是否一致,是否有充分依据。

(7)结合报告期内开发支出资本化项目情况,按项目详细说明从发起立项到完成立项的主要时间节点和审批程序,各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前,履行的专家评审情况是否公允可靠,专家评审情况包括并不限于:各项目对应的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的专业背景及来源,评审的方式、过程、依据及结论;评审专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评审以外的其他合作、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关系,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往来或往来关系。

(8)针对开发支出、无形资产余额逐年上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扣除研发费用资本化(包含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影响的报告期内各期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均为归母扣非)的具体金额,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请发行人模拟测算并详细列明测算过程。

(10)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为2,897万元,研发投入“折旧与摊销”仅1,222万元,请说明研发投入明细与研发费用明细中的折旧摊销金额不匹配的原因,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后续摊销是否计入产品成本或管理费用

(11)说明对于发行人科研项目资本化投入所结转的专利类无形资产后续摊销均计入研发费用,而非按照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原因。

回答逻辑:

(1)公司承担了较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上海市的科研课题任务,与同样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科研课题任务的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资本化的比例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会计处理的惯例。对比可比公司资本化的具体时点,公司的会计处理与同样承担政府科研课题任务的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科研项目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不会对本次发行及进层条件构成障碍。

(2)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区分核算内部研发项目以及政府课题任务的人员、材料以及摊销等费用,相应内控制度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将自研项目支出计入专项项目资本化处理的情况;自研项目由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所以对于自研项目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期确认为研发费用。

(3)公司报告期内严格区分研发采购和生产采购,在实物管理方面也将两者隔离,防止出现混同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采购按照预算管理,并由课题负责人对采购内容进行审查,能够对研发采购和财务核算起到有效的内部控制。

(4)披露资本化的项目相关情况。

(5)公司内部的自研项目主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公司自研产品性能提升的研究,研发部门经过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提出产品研发目标,确定相关研发项目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资源需求以及进度安排,通过公司内部立项后进行相关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工作,相应技术参数和指标通过验证后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公司自研项目主要为满足市场对于公司产品的需求所进行的技术改进和一些前瞻性的研究,不存在客户委托公司进行研发的情况。

(6)公司在科研课题任务立项前已经完成了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对科研课题任务的技术路线、资源配置以及未来产业化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论证,归口单位的立项批复或相关课题任务书的签署标志着公司相关研究工作通过了项目归口单位专家的评审工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规定。

(7)披露各个归口单位对于专家库评审的任职要求的明确规定、专家库名单、各科研项目归口单位对于专家评审实施严格的回避制度。公司进行科研项目立项或申报时,公司通常无法得知具体参与评审的专家人员,部分科研项目现场评审时,由于执行了专家回避制度,公司参与人员与专家互不相识,无法得知具体评审人员相关信息,但相关归口单位已履行了评审回避制度,公司总裁陈向民先生未参与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参与公司科研项目评审的专家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除评审以外的其他合作、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关系,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往来或往来关系。

(8)扣除研发费用资本化(包含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影响,报告期各期的总资产、总负债规模相比申报报表均大幅下降,但是总资产规模下降幅度大于总负债规模下降幅度,因此报告期各期净资产相比申报报表均有所减少。同时,研发费用和其他收益均增加,但是研发费用增加幅度大于其他收益增加幅度,所以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均为负数,但亏损原因主要是大额研发投入所致,随着公司自研产品销售规模提升,自研产品的利润将能逐步弥补研发投入,公司经营情况会不断改善,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的相关要求,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2019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为2,896.88万元,研发投入“折旧与摊销”金额为1,221.88万元,差异金额为1,675.00万元,差异原因系由于公司以前期间研发费用资本化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在当期计入研发费用,上述资本化的研发投入在发生时期已作为当年的研发投入,资本化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不再重复计算研发投入。

(11)公司将科研项目资本化投入所结转的专利类无形资产后续摊销均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二、研发人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分析:

在研发人员及薪酬方面,审核监管的重点放在了以下几点:研发人员划分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而归集非研发人员薪酬的情况;研发人员实际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其薪酬是否合理归集到对应项目研发投入;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情况,相应费用在研发活动及非研发活动之间划分的准确性,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及同地区上市公司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一)研发人员薪酬归集问题

案例2:南京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448),2022年9月21号在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提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存在13个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参与人员除研发人员还存在少量生产、销售人员,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研发或辅助岗位人员各月参与项目情况,分配不同的工时比例,以此为基础将相关人员的薪酬分配至各研发项目-直接人工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项目参与人员数量、总计薪酬,人员薪酬归集的具体依据,非研发人员工时比例的确定依据;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及同地区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回复】

1、各项目参与人员数量、总计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研发项目参与人员数量、总计薪酬明细如下:


2、人员薪酬归集的具体依据,非研发人员工时比例的确认依据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薪酬均为专门从事研发项目的人员薪酬,不存在非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报告期各期,由于研发人员存在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研发部每月编制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在各个研发项目中的薪资分配明细表并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研发部提交的薪资分配明细表及综合部提交的月度工资表计算每个研发项目的直接人工并归集至各个研发项目明细账,研发人员的薪酬归集具有合理性。

3、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及同地区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1)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对比分析


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高于可比公司,主要原因:①由于公司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为保持技术领先水平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②同行业可比公司所在地分别为济南、如皋、西安,而公司所在地为南京,平均薪资水平相对较高。经对比,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同地区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综上,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高于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2)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同地区上市公司对比分析由于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选择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的内资、民营、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与同地区上市公司平均值基本一致。

(二)研发人员的费用分摊情况

案例3: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115),2022年3月14日在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提问:

将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及合理性。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计入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计入期间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金额分别为89.57万元、113.31万元、227.52万元及95.34万元,占各期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3.98%、4.40%、6.72%及5.39%。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的研发工作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创新、产品迭代升级、产品工艺水平提升、根据研发成果申请专利权,以及将研发成果综合运用到实际产品中。主要从事以上研发工作的人员界定为研发人员,公司的研发人员包括智能仪器部、智能设备部、智能终端部和平台部等部门的人员。 

报告期各期,关键管理人员中刘洋、尹章平及曾利平均属于上述研发人员的范畴,因此将其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1)刘洋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分析

刘洋毕业于中山大学,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专业硕士学历,电子技术工程师。报告期内,刘洋一直担任发行人的研发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专职负责技术研发团队的建设和研发工作的开展,全程负责并参与了发行人多个重要的研发项目,是公司多项专利的发明者。报告期各期,刘洋参与研发的项目如下:


(3)曾利平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分析

曾利平毕业于中山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学历,其2019年7月入职公司总经办并负责管理相关工作,故2019年薪酬全额计入管理费用。2020年初曾利平调岗至智能设备部,后续成为公司智能设备部副负责人,主要负责研发相关工作。因此,曾利平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薪酬计入研发费用。

报告期各期,曾利平参与研发的项目如下:


综上,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将曾利平的薪酬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三)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

案例4: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688401),2022年8月17日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请发行人说明: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具体分工、与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匹配关系

【回复】

一、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公司以员工所属部门和承担的职责作为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公司将内部负责研究开发的人员归类为研发人员,主要系公司内部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专业背景涵盖材料、光电信息、机械、自动化等。

二、研发人员的具体分工

(一)公司的研发人员按职能分为技术研发和工艺研发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的研发团队共42人,其中母公司20人,成都路维13人,路维科技9人。公司的研发部门主要有两个职能模块,分别为技术研发21人和工艺研发21人。


公司研发团队分为技术研发和工艺研发两个职能模块,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二)按主体分各研发团队的研究方向各有侧重母公司、成都路维和路维科技三大研发团队的研发方向各有侧重。母公司和路维科技研发团队主要的研发领域为G6及以下TFT掩膜版、大尺寸新型触控掩膜版、新型FPC用掩膜版、半导体掩膜版等,具体研究方向包括TFT掩膜版光刻精度及效率提升、TFT掩膜版高效脱膜、高精度柔性MetalMesh掩膜版技术开发、掩膜版表面防护技术等;成都路维研发团队主要的研发领域主要为G8.5及以上TFT掩膜版以及涂布技术研发,具体研究方向包括高精度光刻工艺开发、掩膜版涂布工艺开发、高世代大尺寸掩膜版光学膜贴附工艺开发、高精度G8.5灰阶掩膜版研发等。

三、研发人员分工与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匹配关系

(一)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形成需要技术研发人员和工艺研发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研发项目的开展需要技术研发人员和工艺研发人员相互配合,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出发,不断进行分析、讨论和测试,最终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项目前期主要以技术研发人员为主,工艺研发人员为辅,主要进行理论研究,建立数据模型,以此为基础指导后续工艺开发工作;项目中后期主要以工艺研发人员为主,技术研发人员为辅,主要进行整个工艺流程、设备参数的开发与调试。以2019年立项的《掩膜版涂胶工艺开发》项目为例,项目前期,技术研发人员郑宇辰、林超等主要负责前期涂布理论研究、光阻材料特性研究、CD精度与光阻膜厚的关系研究等,建立涂布数值模型、涂布关系曲线等,以此为基础指导后续工艺研发工作,在此过程中工艺研发人员也会参与讨论;项目中后期,工艺研发人员孙多卫等主要负责涂布工艺、设备参数的开发与调试,按照产品最终要求建立相关工艺流程与标准等,在此过程中技术研发人员也会参与部分工作。其它项目同样按照上述模式开展工作,以此形成最终的产品、核心技术、实施标准、知识产权等。在整个项目研发过程中,技术研发人员和工艺研发人员虽然各有分工,但是每隔一段时间会将相应研究和工艺测试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汇总和讨论,从而确定下一步开发方向,直至达到项目验收目标。

(二)各主体研发团队根据分工形成了不同的核心技术、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各主体与核心技术、产品的匹配关系如下:



三、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分析:

IPO问询中关于口径差异的最典型的两个问题,一是说明IPO公司报告期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IPO财务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并逐项定量分析原因,二是说明IPO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明细与IPO财务列示的研发费用是否存在差异并量化说明差异原因。

案例5: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88409),2022年10月10日在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差异较大的原因。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与研发费用金额的差异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注:2021年公司尚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优惠。

政府补助项目支出不做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7号)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项目对应的研发支出未申报加计扣除,因此,公司“02重大专项”对应的研发费用中属于公司自筹资金部分可以申报加计扣除,属于政府补助形成的费用不能申报计价扣除。

子公司研发费用未加计扣除:公司研发加计扣除申报以法人主体为单位,公司境外子公司美国富创、日本富创和Futuretech发生的研发费用无法申报加计扣除;公司子公司沈阳融创和富创研究院由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未申报加计扣除。

未获得收入补偿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和机械制造及表面处理工艺提升研发项目未申报研发加计扣除:根据公司《研发项目管理办法细则》,公司“未获得收入补偿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和“机械制造及表面处理工艺提升研发项目”由于对应的研发产品订单数量众多,立项文件较为简易,与沈阳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形式要求存在差异,谨慎起见未申报加计扣除。

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获取发行人研发加计扣除专项报告以及汇算清缴报告等文件资料,比较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与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之间的差异,了解差异形成原因并评价是否存在合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报表列示的研发费用与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之间的差异系部分政府补助项目研发支出、子公司研发费用以及个别研发项目未申报加计扣除造成,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四、委托研发情况及企业独立研发能力

分析

如果企业存在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技术咨询服务费,则表明企业的部分研发成果依赖于外部的技术,监管机构很可能会对企业的独立研发能力、研发的持续性产生质疑。

案例6:思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会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9,885.42万元、20,419.52万元和28,669.50万元,总体呈上升趋势,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73.35%、86.26%和93.25%。2021年公司研发费用的折旧与摊销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在2020年末完成了超算中心建设,并收购了与上海交大共有的知识产权。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研发项目的整体预算、各期费用支出金额、实施进度等情况。

(一)委外开发及服务费的主要明细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具体构成、委外开发服务内容、金额及定价依据,委外开发及服务费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是行业惯例,计入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发行人是否将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活动以外包形式完成;

1、委外开发及服务费的主要明细情况,包括支付对象、具体构成、委外开发服务内容、金额及定价依据报告期内,公司委外开发及服务费的主要明细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委外开发及服务费前五大支付对象及其委外开发服务内容、金额、定价依据如下:


2、委外开发及服务费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是行业惯例,计入研发费用的合规性(1)委外开发服务费较高的原因委外开发服务费较高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产品类型丰富、应用场景广泛,公司在进行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应用时,将非核心环节的数据采集、技术服务或开发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供应商进行,故委外开发服务费金额相对较高。委外开发及服务中供应商承担的主要工作为:

①部分AI终端产品中,公司负责AI终端产品的技术研发、产品定义及核心架构设计,由供应商提供非核心部分的结构设计、模具开发工作等;

②AI芯片产品,由供应商提供流片、测试服务等;

③语音语料服务,由供应商提供语音标注及数据采集服务,用于满足研发过程中算法训练及软件测试的需求;

④测试服务,由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用于项目研发测试等。

(2)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其报告期内也存在采用委外开发及相关服务的情形,公司委外开发服务费金额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费用的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及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其报告期内也存在采用委外开发及相关服务的情形,公司委外开发服务费金额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3)计入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公司委外开发系将核心技术研发及产品应用中的非核心环节给第三方供应商进行,计入研发费用的委外开发服务费均系公司针对经研发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的委外开发采购产生,与公司的研发项目均能一一对应,与应计入营业成本的委托开发服务费能够明确区分,亦不存在与计入营业成本的委托开发及服务采购混淆的情形,故委外开发及服务费的归集合理、合规。

3、发行人是否将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活动以外包形式完成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的委外开发均系智能语音语言技术以外的开发活动,委外开发及服务费金额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不存在将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活动以外包形式完成的情形。

五、研发领料情况

分析:

材料投入是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审核监管一般重点关注研发领料的具体过程,如涉及的单据、人员、入账价值是否能够与生产领料予以区分,结合研发项目的具体工艺及技术方向,说明主要原材料领用的合理性以及研发领用相关材料的最终去向。

案例7: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3429),2022年12月15日在北交所上市

北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提问:

研发费用核算的合规性。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688.66万元、1,890.08万元和1,973.3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9%、5.30%和4.03%。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低值易耗品构成。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低值易耗品费用的主要用途,低值易耗品费用占比较高及变动的原因,说明研发费用领用物资的去向和残余物资的处置情况,是否形成样品,如是,具体说明样品的会计处理。

【回复】

1、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低值易耗品费用的主要用途,低值易耗品费用占比较高及变动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中低值易耗品主要核算为实施研发项目而直接消耗的材料,如实验材料、研发立项产品构成的原材料等。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低值易耗品占研发费用的比例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2020年度研发投入的材料费金额较大,主要系2020年新增研发项目中的液体饮料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研究、代餐减控产品的开发及产业化研究、饼干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研究材料投入均较大,因上述项目在研发过程中需解决能量问题、口感问题、营养问题等,且为了满足不同人群在不同状态下的需求,需要不断反复多次进行试验、测试,故需投入较多的材料,上述项目在2020年度投入材料费合计金额184.81万元,导致2020年度研发费用中投入的材料占研发费用的比例较高。

2、说明研发费用领用物资的去向和残余物资的处置情况,是否形成样品,如是,具体说明样品的会计处理

公司研发费用领用物资主要用于试验、测试等,原材料经过试验、测试后大多都已无使用价值,公司对这部分材料进行报废处理。研发过程中形成少许样品,主要用于内部品评、检测,批量生成前,未产生收入,故未进行会计处理。

六、自研项目和受托研发项目的划分

分析:

受托研发项目相关的费用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存在受托研发项目,监管机构很大概率会对受托研发项目进行关注。有些企业的自研项目是根据客户需求而展开的,与受托研发项目难以区分,监管机构会要求证明该类自研项目不属于受托研发项目。

案例8: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84)2022年12月8日科创板上市

上交所在第一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部分研发项目中标后与客户签订了受托研制合同,发生的费用计入存货或营业成本,部分在研项目处于竞标、样机等不同阶段。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自研项目和受托研发项目的差异,说明区分的标准,自研项目是否实际也为客户定制产品进行研发,相关投入是否应当确认为研发费用;

【回复】

公司的研发活动包括自研项目与承接的受托研制项目两部分,以开展研发活动的初始目的和项目来源作为区分标准,具体如下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研项目均为根据内在驱动、潜在外在需求等原因自主开发,不存在为客户定制产品进行研发的情形,相关研发投入计入研发费用核算具有合理性。

以上便是IPO问询函关于研发费用常见的共性问题。一方面研发费用增大可以助力企业技术腾飞;另一方面,大额研发费用也会成为IPO问询的重要关注点,企业如果无法自圆其说给出合理解释,则会成为IPO路上的另一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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