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的判定及具体案例分析
文/启明鑫
在IPO审核过程中,股份支付一直是监管机构以及各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关注点。本文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中所列各类情形结合IPO实务案例进行逐一举例:
情形一、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情形二、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获取股份;
情形三、客户、供应商获取股份;
情形四: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经典案例;
情形五、IPO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和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
情形一、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案例1:凌玮科技(301373),2023-02-08在创业板上市
案例解读:本次员工低价受让股份的权益工具中,同时嵌入了一个无息借款的权益工具,无息借款的公允价值等于按市场利率进行的利息折现值,计入公司本次股份支付的总费用。
招股书显示,凌玮科技报告期内存在多次实际控制人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员工购入因股权激励而授予的股份的情况。以下是有代表性的一次激励行为:
2019年4月,实际控制人将持有的凌玮科技的部分股份按5元/股转让给激励对象,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2019年10月的增资入股,9.13元/股)作为公允价值。部分激励对象向实际控制人按1.4元/股无息借入款项用于此次受让股份,共涉及激励股数23万股。借款未约定利率,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出借人可随时提前3日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其还款,借款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
2019年4月实际控制人向凌玮力量股权激励对象提供的借款金额系实际控制人结合激励对象提出的个人资金需求,经实际控制人和激励对象协商一致确定,实际控制人向激励对象无息借出部分款项,按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作为折现率,按借款时点至假设借款存续期2030年末之间的时间为折现期,将其考虑利息折现后的入股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股份支付。
下图为凌玮科技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
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息借款金额1.4元/股,折成现值后为0.8元/股,差额0.6元/股为对名义受让价格的抵减。5元/股的名义价格抵减0.6元/股,实际入股价格为4.4元/股,其与公允价值9.13元/股的差额为4.73元/股,此即为每股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激励股数23万股共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08.82万元。
案例2:万创科技,深交所创业板IPO项目,2022-07-17已问询
案例解读:对于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所持公司股份均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的转让,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时将股份转回给实际控制人,股份流转过程为“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受让的份额属于预留股份,因此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激励转让、回购受让过程中并未获得收益,且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与公司获得其服务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对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激励,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深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变动过程中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需按股份支付规定处理?
(截取部分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变动情况表)
【回复】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曾发生合伙份额转让情形,其原因主要有为实施股权激励而由实际控制人魏波将所持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个别员工自公司离职而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魏波或王西。除个别员工自公司离职而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魏波之外,其余股权转让均属于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发行人上述出资份额转让系出资人辞职,按合伙协议及股权激励协议规定转让给实际控制人魏波,魏波受让的离职人员出资份额系预留份额,不涉及发行人的新增股份、不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因此,发行人持股平台份额变动中魏波受让的离职人员出资份额不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股份流转过程为“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对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激励,不构成新的股份支付。
案例3:未来电器(301386),2022-11-04注册生效
案例解读: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本案例中,莫建平无偿赠与李晓峰股份的目的系获取李晓峰的服务,相关赠与事项属于股份支付的范围。
深交所在审核问询中提问: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分别为641.95万元、333.91万元和985.57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关股份支付相关股权转让(包括合伙份额转让)的具体情况、对应的相关人员及任职情况等,进而结合具体情况说明相关转让的性质是否属于股份支付的范围,论证股份支付对象是否准确、恰当。
【回复】
(一)2018年7月,发行人、莫建平、莫文艺与李晓峰就发行人聘用李晓峰为财务总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聘用合同》。为激励李晓峰,莫建平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无偿赠与李晓峰。莫建平无偿赠与李晓峰股份的目的是获取李晓峰的服务,性质属于为获取李晓峰提供的服务而实施的股权激励。
(二)该次赠与未单独签署《赠与协议》,但发行人、莫建平、莫文艺与李晓峰签署的《聘用合同》及莫建平、莫文艺与李晓峰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中均对该股份赠与事项进行了约定。《聘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虽然《聘用合同》约定了5年的聘用期,但根据《股份代持协议》约定,《股份代持协议》签订日,莫建平无偿赠与李晓峰的50万股股份的所有权即归属于李晓峰,因此,股份赠与事项不存在服务期。同时,《聘用合同》《股份代持协议》中,未对业绩评价、回购事项进行约定,因此,该次赠与不存在回购条款。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莫建平无偿赠与李晓峰股份的目的系获取李晓峰的服务,相关赠与事项适用股份支付;同时,本次赠与不存在服务期及回购条款等限制性条件,因此,发行人将股份支付相关费用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
2018年6月,莫文艺以每股7.50元的价格向力合智汇等外部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此作为公允价值,2018年7月,莫建平向李晓峰无偿赠与50万股股份应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75.00万元。发行人在2018年度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375.00万元
贷:资本公积375.00万元
情形二、顾问或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亲友获取股份
案例4:普源精电(688337),2022-04-08在科创板上市
案例解读:非员工(合作方、供应商等外部平台)为公司提供服务系其被激励的原因;因其向公司提供了服务,所以公司对其进行激励具备合理性。但是,在实务中相关服务充满不确定计量因素,为遵循谨慎性原则该会计处理需要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
上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朱铁军自2017年2月起至今一直担任公司的供应链精益顾问,为公司的供应链精益作出了较大贡献,朱铁军受让王悦所持有的锐进合众1.25%的份额(对应合伙企业出资额5万元),公司向朱铁军进行股权激励具有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朱铁军作出贡献的具体情况,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回复】
(一)朱铁军作出贡献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锐进合众和锐格合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中,仅存在朱铁军一名非公司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朱铁军在2016年6月退休前,曾长期任职于国际知名制造业企业,该企业是业界精益生产的标杆,朱铁军拥有数十年制造行业工作经历,对精益生产也有丰富的经验。同时,朱铁军还受聘于国内其他知名电子制造企业,为其提供精益生产顾问服务。自2017年2月起至今,根据朱铁军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担任公司顾问,主要职责是向公司供应链引入精益生产概念、设立精益生产指标,并协助公司完善精益生产全过程。
朱铁军对公司供应链相关员工进行了持续的精益生产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通过精益转换、标准作业及精益日常管理等角度引入精益生产文化,帮助供应链相关员工就精益转换建立起明确的目标,设定生产工序、工艺及质量的标准化理念。除上述培训外,朱铁军每月对公司精益生产进行现场指导,持续协助改善公司供应链职能,协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产模式。
在协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产模式过程中,朱铁军在为供应链引入首年故障返修率和产品质量成本率等精益生产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向公司提出U型倍速流水线的理念。公司结合现有产品结构及产线总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将传统的分段式布局转变为U型布局。随着相关布局铺排的完善,公司提升了供应链员工的工作效率,缩短了产品生产周期,削减了多工序之间的半成品库存,生产效率得到较大提升。通过持续优化自获取订单至交付产品的全流程,公司产品交付准时率稳步增长,不仅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也增强了公司产品及配套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二)计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与朱铁军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朱铁军的劳务内容主要由公司与其进行商定,朱铁军根据商定提供供应链优化的咨询服务,公司根据《劳务合同》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考虑到朱铁军在精益制造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历及行业经验,能够持续为公司提供精益制造的建议,协助公司改进及完善精益生产模式。故经友好协商,朱铁军被授予锐进合众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公司5万股股份,行权价格为5.39元/股。在授予股份支付后,原《劳务合同》保持不变,公司继续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商新增或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朱铁军作为公司的服务供应商,其主要向公司提出精益生产指标及U型倍速流水线的理念,提供的服务内容较为特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故公司按朱铁军获取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出资的差额部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此时的会计处理: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公司应在获取朱铁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以朱铁军取得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计量该权益工具,其内在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5:龙迅股份(688486),2023-02-21在科创板上市
案例解读:实控人回购股份判定为股份支付的主要考虑要素是实控人是否从中获益。根据《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相关内容,FENG CHEN受让离职员工股份仅以代持身份暂时持有受让股份(即存在再次授权意图+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代持期间不享有权益)可不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上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提问:
发行人存在被激励员工离职时,将持有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员工的情形。请发行人对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说明离职人员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方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条款约定,公允价值确定依据,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2016年至2018年,因离职员工处置激励份额的同时有新的激励对象满足认购条件,为简化流程,直接由离职员工向新的激励对象转让合伙份额或因FENG CHEN缺少认购资金而由他人认购。该种情况下,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是为了获取新激励职工提供服务目的而转让和授予,且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新的股份支付情形。上述平台份额转让涉及的股份支付具体计算及处理详见本回复5.关于股份支付之“(一)历次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约定,服务期的确定依据及执行情况,服务期修改情况,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2019年2月、2020年6月,因员工离职,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持股平台份额已于2021年1月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间,实际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离职员工持股平台份额预计于2022年度再次向员工进行激励。依据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不属于应当确认股份支付的情形。
综上,公司将员工离职时转让所持份额给其他员工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处理,公司将员工离职时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所持份额不视为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上述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的规定。
案例6:维峰电子(301328),2022-09-08在创业板上市
案例解读:实际控制人亲属入股判定为股份支付除获取其服务之外,还应当确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合理。本案中,李绿茵的入股价格属于“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故发行人参考其价格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具备合理性。
深交所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李绿茵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罗少春的姐夫的表妹。李绿茵所持股份未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020年4月、5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李绿茵以5.95元/股价格认缴发行人新增股份约50万股,同年12月外部股东入股价格为12.39元/股。李绿茵配偶肖建林具备专业的投资及财务背景,其对外投资及经营的企业较多,与实际控制人私交关系较好。李绿茵入股的定价依据系在综合考虑亲属关系、2019年净利润等基础上确认,市盈率为6.86倍。2020年12月外部股东入股,系发行人于2020年底按市场化定价原则达成投资意向。李小翠与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文化系兄妹关系。李小翠于2018年12月以1元名义作价受让李文化所持的发行人5%股份。李小翠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3.79%。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回复】
发行人关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对照如下:
综上,发行人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情形三、客户、供应商获取股份
案例7:《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1年第2期
A公司的主要客户在A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了部分股份,入股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一致,A公司与该客户的销售业务的价格公允,合同条款处于正常商业范围内。上述情况下,A公司是否需要对授予客户的股份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
根据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因此向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供应商等皆属于股份支付规范的范围内。此时需充分关注其他方获取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其他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公允。本案例中,若A公司与客户的日常销售价格公允、客户在日常业务中未向A公司提供额外的服务,且客户入股属于自主市场商业行为、入股价格公允,则A公司不需要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若客户入股价格低于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则A公司需要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情形四:集团内部股份支付经典案例
案例8:《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1年第2期
集团内某子公司A向集团内某一员工持股平台发行10,000万份限制性股票,其中A公司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取股份4,000万股,剩余股份由A的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即A公司兄弟公司)员工获取。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于A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需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合并计算,计入相关费用及资本公积。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A对于自身员工作为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超出员工认购价格的金额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于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获取的股份,A公司未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入股时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之间的差额,已由各公司将资金划入A公司,并计入A公司资本公积。A公司层面是否需要对授予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员工的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分析: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股份支付始终强调“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原则,即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对向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的激励或补偿。
因此,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判断母公司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员工是否为A公司提供服务。若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并未对子公司提供服务,则不符合股份支付“谁受益,谁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因此A公司仅确认自身员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确认母公司及其兄弟公司层面的股份支付费用具有合理性。若集团内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员工为A公司提供服务,且入股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则A公司层面需按照入股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相应股份支付费用。该情况下还需按照员工为A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服务的贡献程度,将相关费用在集团内各公司之间分摊。
此外,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本案例中需关注母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员工入股时,公允价值与入股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否导致A公司股东利益受损,是否需要由集团内其他主体将资金划入A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情形五、IPO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和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
实践中,对于等待期的确定,发行人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职工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
1、关于等待期的确定
案例9:《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8期)
发行人A对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前,若激励对象正常离职,必须以规定价格转让其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后一年内离职的转让价格为原始出资额,超过一年的参照公司净资产值定价;在上市后禁售期内,激励对象离职需参照公司净资产值确定转让对价,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参照减持之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转让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离职均按上述条款实际执行,退出价格不公允。申报时公司认为离职条款不构成公司对服务期的明确约定,授予后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B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员工任何时间离职,均应将激励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授予至今,共计5名被激励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退出股权,退出价格经协商确定为授予时的原价,退出价格不公允。申报时,公司认定股权激励不存在服务期,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分析:
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设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方法在等待期内分摊。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是否约定等待期或隐含等待期进行专业判断。
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摊。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发行人的回购权没有特定期限,且回购价格及定价基础均未明确约定的,应考虑相关安排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应根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商业实质对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明确回购权期限及回购价格。
对发行人A,虽然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但根据约定,激励对象在禁售期满前一旦离职,需以原始出资价格或参照公司净资产值定价转让所持持股平台份额。实际执行过程中,退出价格显著低于同期公允价值。退出的被激励对象未能获得股份增值的市场化收益,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等待期。审核过程中,发行人A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将授予日至上市后禁售期满认定为等待期,并对股权激励费用予以分摊。
对发行人B,协议约定离职员工转让股权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未明确约定协商定价基准,亦未约定回购权的期限。但从实际执行来看,离职员工均按照原价转让,不具有公允性,反映可能实质上存在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审核过程中,发行人B对激励方案予以补充及明确,约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后三年内离职需要以出资额或出资金额加上同期存款利息转让股权,之后可按市场价格转让等。根据上述协议,B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以授予日至预计上市日后三年认定为等待期,并对股权激励费用予以分摊。
总结:
关于等待期以及股份支付是否需要分摊确认费用的问题,这里的案例分析确定了相对明确的原则:①如果约定了等待期,那么就在等待期内分摊确认;②尽管没有确认等待期,但是在某个事期限内,约定员工如果离职就要根据原值或者明显不公允的价格收回股份,这样其实员工在这个期限里并没有确定获得股权激励的权益,存在实质的等待期,因而需要分摊确认。③就算对于员工离职就要收回股份没有约定期限,其实相当于员工没有获得实质的权益,因而需要明确期限并且分摊确认。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是否存在等待期,最核心的判断是员工离职收回股份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是市场价格,只要不是公允价格,那么就说明员工获得股权激励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存在实质的等待期。
2、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直接影响到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从而影响到公司损益,因而很重要也很敏感。
案例10:《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8期)
2018年7月,发行人C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63亿元。2018年11月,发行人员工认购发行人新股,认购价格对应公司估值为3.24亿元。申报时,公司认定员工增资价格参考《评估报告》并经实际控制人与参与人员协商拟定,入股价格公允,不属于股份支付。但根据公司2019年4月提交的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公司预计首次公开发行后市值为19.95亿元。
发行人D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由于不存在相近期间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作为参考,公司在确认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时,主要参考了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股权价值评估值。公司在前次股权激励时,以2018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值对应2018年度净利润PE值为11.56倍。二是可比公司股权收购时的PE倍数。2018年-2019年上市公司收购可比公司的PE值在13-14倍之间,平均值为13.52倍。公司认为股权激励时点与前次股权评估时间间隔不长,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参考同期上市公司收购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倍数,确定公司公允价值PE倍数为13.5倍。
分析:
在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如:入股时期,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股权转让价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发行人应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净资产或账面净资产。判断价格是否公允应考虑与某次交易价格是否一致,是否处于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区间范围内。
发行人C虽然股权激励前后不存在外部投资者入股,但其确定的股份支付价值低于前期公司权益评估水平,且与随后首发上市申报材料里的预计市值差异较大。审核过程中,公司根据同时期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收购市盈率,重新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并补充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发行人D在确定股权激励公允价值评估方法时,在前期股权价值评估基础上,以同时期上市公司收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作为参考,合理考虑了公司业绩和市场环境变化和行业特点,确定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总结:
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我们一般分为三个级次:第一级次为活跃市场报价;第二级次即不存在活跃市场情况下的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第三级次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三个级次计量的客观性依次递减。
在实务中,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会计处理的难题。IPO企业的股票不存在公开交易价格,也就不存在第一层级的计量标准。可选择的计量标准一般包括净资产、近期的私募价格、基于现金流折现的评估价。
净资产容易取得,一般不视为公允价值;私募价格尽管不等同公允价值,但由于其容易取得的特性,属于第二层级的计量标准,更接近公允价值;最后,评估价值是基于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容易受到折现模型不确定性的干扰,属于第三层级的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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