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猥亵女儿者,司法“容错”弘扬正气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白水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张某甲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这个结果让人拍手称快,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认可。
得承认,张某甲“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行为,一般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毕竟,法治社会主张公力救济,“民间审判”的时代早已过去。从司法鉴定的伤情来看,张某甲的行为达到了涉嫌故意伤害的程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说,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甲反击是在侵害结束之后,并不符合条件。而且,张某甲除了用拳头殴打,还有用瓷碗砸头,这是一个加重伤害程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这种“过火”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张某甲也有被“宽宥”的余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理、情。
法律上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规定。法定从轻情节,主要是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等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如果被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甲被检察院认定为符合法定从轻情节,这是影响追诉的重要因素。
本案符合酌定从轻情节则表现在,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张某甲系被猥亵受害人的直系亲属。从情理上讲,父母护犊心切,愤恨之下难以自抑,这是人的本能。而即便不属于正当防卫,法律也赋予了公民面对不法分子侵害的防卫自救权利。综合考虑张某甲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司法机关也宜作出从轻处理。
司法机关对张某甲不起诉,是站在一个受害者的愤怒父亲角度,理解他们,为他们撑腰;也是站在正义角度,释放出强烈讯号: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个体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犯罪,司法裁判就是要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的统一。
这种司法“容错”之举,不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从法律上讲,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两者有明显区别。前者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属于“无罪不追”。后者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等,属于“微罪不追”。
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是综合考量后不予追责。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对张某甲行为的认定是酌定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诉。更明确地说,张某甲的行为,定性仍是触碰了红线,法律不予认可,更不鼓励。
对打伤猥亵女儿者的父亲不起诉,厘清了罪与非罪、法与不法的界线,弘扬了社会正气,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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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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