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前,美国社会向来最具争议的政策之一——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践行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被推翻。美国最高法院针对涉及哈佛大学和北卡罗莱纳大学被控在招生时考虑种族比例的案件裁定,宪法禁止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考虑申请人的种族因素。这一判决被视作自推翻堕胎权判例后又一次历史性裁决,也有观点指出,这一裁决更多体现美国最高院保守派压倒性势力以及保守主义的全面回归。看理想两位节目主讲人庞颖、詹青云,关于此次平权法案被推翻特别录制了一期番外,延续《思辨力35讲》的节目形式,庞颖和詹青云分别从支持者、反对者的两方立场就平权法案的争议与利弊进行了一场辩论。问题不仅关乎种族正义、教育平等,也关乎社会的公正与良善。💡正反双方选择仅为展现辩题辩论思路,并不代表个人立场,请勿对辩论方人身攻击。
讲述 | 庞颖x詹青云
来源 | 看理想节目《思辨力35讲》
庞颖:“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最近被推翻了,所谓的“平权法案”是对美国受压迫的少数族裔的一种补偿性措施,它指的是企业或学校,鼓励雇佣或者录取不只是弱势的种族,也包括弱势的民族、少数民族女性或者不同性取向者等等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以防止种族、性别歧视或者其他类型歧视。它是一种积极行动。这个政策在历史上最开始出现的时候,一方面是为了通过一种优惠对待去补偿黑人在历史上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以及想要帮助他们能够回归到一个比较正常的轨道上来,让他们有更公平的机会、结果。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政策来追求一些积极的社会价值。这个法案曾经被多次挑战过,因为它被认为造成了逆向的歧视。它惠及的是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反过来,它就对强势群体造成了实质上的、客观上的歧视,比如差别对待、不公正对待。有几次最高法院诠释了在大学录取当中的“平权法案”。当时法庭给出的答案是,并不说这是对历史上错误的补偿,而是说这是为了帮助大学满足想要的“多元性”——一个大学如果它的学生群体是多元的,那学生彼此能够互相学习,这种学术氛围是对每一个学生都更好的。于是保留了“平权法案”。2003年,最高法院的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曾经说“这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她认为在25年之后,也就是2028年,希望美国就不再需要给某些少数族群这样额外的帮助了。现在2023年,这个法案被推翻了,结果是6:2(杰克逊大法官申请了回避,他是哈佛监事委员会的成员,有利益冲突)。共和党推上去的6个大法官,都投了赞成推翻“平权法案”,而2个由民主党推上去的大法官,则投了反对。如果用我当时在节目里讲的一个框架equality、equity和justice,就是平等、公平和正义,可以这样来理解,平等是指无论这个人是高个子、矮个子,当他被墙挡住看不到一个足球赛的时候,你给每个人一个相同高度的脚垫子,这看上去是平等的。但是高个子能看到球赛,矮个子看不到球赛。公平的意思是矮个子我们给他一个高垫子,高个子我们给他一个矮垫子,这样他们的眼睛都在同样的位置,他们都能看到球赛。正义的意思是我们把社会上所有系统性的不公平都给消除掉,把拦着球场的这堵墙撬掉,大家无论高矮都能够自然而然、舒服地看到球赛。在6:2的大法官的解释当中,代表主流意思的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认为,根据美国当时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想要实现的是一个“不看肤色”的美国。他认为美国的社会已经没有系统性的歧视或者已经非常少了,所以我们现在可以给每个人相同的待遇,无论高、矮,无论是黑人、白人,都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但是两个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现在美国系统性的种族歧视非常严重,我们还远远没有到达那个理想世界,在这个世界,我们仍然需要补偿性的措施。也就是说给矮个子高垫子,高个子矮垫子,帮黑人和拉丁裔一把,推他们进他们本来可能进不去的学校。詹青云:虽然我很难真心地站在保守派的一边,认为推翻平权运动是一件对的事情,但是我也能够接受他们提出的很多反对意见。罗伯茨大法官有一个非常显著的优点,就是他写东西写得特别明白,所以抽中罗伯茨辩论的时候特别容易,不像其他大法官本来就写得云里雾里,更别说代表他辩论。不管怎么说,罗伯茨大法官这个判决意见写得非常大气,一点都没藏着掖着。他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将来被引用的法律本身,而不只是一个判例。大法官在对一些争议性的问题写判决的时候,通常会比较保守。但是罗伯茨反对“平权法案”的判决写得非常宽广,简直就是摆明了——我就是要反对“平权法案”这个概念本身。除了事实陈述部分,他用了一些篇幅去写哈佛的录取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进入法律讨论的部分,几乎是在回溯美国司法历史上对于“平权法案”这个概念本身,也就是他挑明了“我不是只针对哈佛,我是针对在座所有人”。他的判词里用到了一些非常宽广的语句,比如他说消除歧视就是要消除任何形式的歧视。这个事情可就大了,不只是哈佛的录取招生,还有公司招人、政府合同要给什么样的人、公司将来还要不要推广多元化的雇佣,所有美国社会已经被奉行为一套运行基本原则的部分,以及由“平权法案”这个概念引申出来的一系列政策都可能被挑战。“平权法案”不是一个只针对少数族裔的运动,它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任何少数,所以它在历史上大部分时间内还被用来争取女性的平等权利。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庞颖:我还以为他的这句话是另外一个解读,是说给黑人优待也是歧视他们。所以你要eliminate all,你不能更差地对他们,也不能更好地对他们。庞颖:但是这个all指的不是说你在大学录取要这样,你在公司录取也要那样,我觉得它还是限缩在这个案子本身的大学录取当中的“平权法案”。詹青云:我不这样觉得。因为语言本身就是武器,用这么大的词、这么模糊的方式来写,它就是为任何形式的挑战,打开了这扇门。而且你看它上下文的分析当中,有一段——无论是被告哈佛一方的律师,还是那些写反对意见的大法官都提到了 ——有的时候以性别作为标准进行的区别对待是为了一些社会利益。他直接写,大概有“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的那个意思,就是历史给我们的教训很多时候应该是从社会利益出发的,以族裔肤色为标准的区别对待,最后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他说到这儿,已经是非常明显的暗示,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都值得被重新审视,这是我赞成他的第一点 。詹青云:刚才庞老师也提到桑德拉·戴·奥康纳在2003年非常重要地让“平权法案”得以存续的判例当中,说这是一个“夕阳法案”,它是这个社会必要进行的过渡,但我们最终的期待是,它会消失。所以我们就有必要问一个问题,现在这个社会是不是已经到了它应该消失的时候?这是我们的第一个战场。一个有意义的比较方式是我们回头去看,是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催生了“平权法案”,要用这样的一种形式来实现族裔的平等。“平权法案”这个概念,尤其是针对族裔的“平权法案”的概念,早在南北战争之后就被提出来了。南北战争解放了黑人,废除了奴隶制,但是在美国最初建国的两百年里,大量的黑人被贩卖到美国,他们只做奴隶,只在种植园里劳作,没有其他的生存技能,没有任何的社会资本。所以没有一定程度的支持,他们就真的很难独立地生活下去,这不是他们的错,是真实的社会历史条件造就的结果。当时,很多在一夜之间获得了自由的黑人都选择了回到种植园。为什么?因为他们没有其他的生存技能,所以在那个时候就有人提出了所谓“四十亩地一头驴”这样一个计划——给每一个成年黑人分配四十亩地和一头驴,让他们能够独自生活下去。这是提出所谓的Affirmative Action的时代大背景。可是到今天,南北战争已经过去了将近两百年,今天的美国社会跟那个时候有显著差别,很难再用一个族群的共同的生存状态、现有技能、社会资本来定义这群人了。因为这个族群已经发生了显著地分化,有的人成为了中产,有的人成为了精英,有的人还住在贫民窟,这中间有许许多多的个人选择、个人经历。我不是想要指责有的人不够努力,只是说今天已经很难用肤色这件事情定义出一群人,族群已经分化了,变成了许许多多的个体,而这个时候再以肤色为区分手段去提出一个优待性的政策,是对这个肤色本身预设的刻板印象——认为只要是这个肤色,不管在过去两百年间做出了什么样的选择跟改变,就仍然需要社会的特别优待。这个条件已经不成立了。第二,为什么在过往将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一直要用“平权法案”这种方式去积极地要求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团体予以黑人优待?因为历史观念偏见的力量真的非常强大,在美国漫长的历史上,大公司不愿意雇佣黑人、好的学校不招收黑人学生。一直到艾森豪威尔当总统的时候——大家可能听说过小石城流血案件——他需要派国民自卫队用枪去护送黑人学生进学校。那个时候种族之间的隔阂是非常深的,不用强制性的手段,不用配额、配比,学校真的可以做到纯白,不招收黑人。今天我们所面对的社会现实显然已经不是这样,因为原告和被告已经颠倒了,今天变成哈佛说“我真的很需要用这种方式多招黑人学生”,而法院说“你不可以”。当年是法院说“你这些学校必须结束种族隔离,必须得适当招收学生”。当时法院要求的是你只按学术表现,而不是按肤色来决定你招谁。今天同样的道理,法院也是在说你只按学术表现或其他个人特质来决定你招谁,而不是按肤色为标准。庞颖:首先,我承认他说的这个论点是我认同他方最重要的一个论点,如果你可以做到以个人为单位去考虑他的经历,他的个人的体验、生命经历,有多少是反抗种族肤色给他带来的劣势,或者是他的家庭的状况、他的社会经济状况给他带来的一些逆境,是会比“一旦是一个颜色就全部一刀切”这样集体地看要更好。但问题是,当取消了“平权法案”,它会带来很多负面的东西。首先,黑人可能仍然是一种处境,虽然有个体差异在里面,但整体上来讲还是有种族和肤色带来的劣势。当然,这里面有一些个体是不符合集体叙事的,但究竟是个体的多元性比较多,还是集体的黑色肤色给他们带来的劣势比较多,这个不好说。在加州,1997年就推翻了在大学录取当中的“平权法案”。与1997年相比,1998年,加州的大学中黑人录取的数量降低了40%。有学者专门去研究了他们之后收入等等的影响。研究者找到了1998年被加州的大学拒绝的那些黑人,也找到了刚好被这个大学拒绝的一些亚裔和白人。他们发现被加州拒绝的黑人和拉丁裔的收入,比进入了这个大学的人平均少了5%。但是被加州的大学拒绝的白人和亚裔,他们和刚好进了这个学校的亚裔和白人的收入并没有差别。具体是什么原因,这个研究没有特别明确的研究结果,但一些猜测是,好的大学对这些黑人的帮助和对他们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要大于对白人和亚裔的影响。大学,特别是我们现在讲的这些精英大学,它输出的都是像律师、医生,将来对这个社会比较有影响力的人。包括最高法院里的两个黑人,他们也说自己当年是“平权法案”的受益者。包括米歇尔·奥巴马,她公开地表示,自己当初是因为“平权法案”才有了后来的职业机会。虽然大法官说,我当年从耶鲁法学院毕业,去报什么律所,人家不愿意要我,因为一看我的肤色,就觉得我其实根本没有本事进耶鲁,是因为肤色才进了耶鲁。但它并没有本质性的影响,最终他还是能用实力去证明。一个人的水平,不是被大学选拔决定的,大学四年里的教育会把你教育成为一个更好的人。所以就算黑人进来的时候分数比白人、比亚裔少了一些,但是有了这个机会,接受了四年的教育,对他将来成为一个更加有影响力、能够改善族群处境的人,对于让这个国家的决定层有多元性,是有积极作用的。詹青云:庞老师刚才说上大学能够给这些黑人带来很大的好处,他们的收入有显著的提升。那不就相当于把上大学比作一个按需分配的东西吗?是不是我们去研究这个社会当中谁上了大学能够最显著地提高收入,证明这个大学的培养对他最有价值,我们就把上大学的机会给谁?这里就联系到罗伯茨在他的判决意见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这也是我一开始就想说的,他说大学是一个零和游戏,不是我们所有人面前有一堵墙,我们把这堵墙拆了以后,所有人过得更好,而是有人面前的墙被拆掉了意味着这个墙会怼到别的人面前。而这就是为什么这个官司的核心原告方,是一个代表那些被哈佛拒绝了的亚裔,一个新的受害者出现了。罗伯茨提到,在2003年所谓奠定“平权法案”在接下来20年法理基础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里,一个提醒是,我们今天仍然认同“平权法案”被应用于大学的录取,但是它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条件,它永远不能够被负面地应用,也就是它不能够被应用来针对限缩那些少数族裔的选择。在这个案子当中,一个新的少数族裔就被看见了,就是亚裔。你说接受大学四年的培养对黑人很有好处,可问题的关键从来不在说“上大学有没有价值”,大学当然有好处,但是它是稀缺资源。问题的关键是这个资源应该被分配给谁才实现了正义,而不是说上了大学的人有进步,这是正义。今天因为一些黑人的条件不够,你给了他一个小凳子,他踩起来看到了球赛,可是那些辛辛苦苦读书的亚裔,他们就看不到了,这个是分配的不正义。而这就推翻了应用平权运动的理论基石,这个理论基石是说我们给弱势、少数以照顾,我们牺牲掉多数的一部分利益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多元。可是今天不仅牺牲了多数,还牺牲了另一个默默无闻一直很善于忍耐的少数,就是亚裔。庞颖:我要反驳两个点。第一个是,大学的录取究竟应以什么为标准?究竟“公平”是最高原则,还是社会的公益是最高原则?亦或大学本身的利益是最高原则?又或者,它是一个不同原则之间的妥协和平衡?比如,哈佛有大概1/3本科录取是来源于所谓的Legacy(遗产)录取,也就是如果有家人曾经毕业于哈佛本科,或者是巨额资助者/家庭的孩子,以及除了这种校友家族关系之外,还有所谓的特长生。请问这些跟学术表现应该怎么算分?或者,分数和这些东西之间应该怎么平衡,就是为了多元性吗?那多元性又是为了谁呢?大学的录取标准应该以什么为标准?但可以确定的是,“绝对公平”并不是它的最高标准。第二个相关的问题就是亚裔,经常有人将亚裔同非裔、拉丁裔对立起来,但实际上也有一种简单粗暴的说法认为,亚裔被人当枪使了,因为亚裔丢失的名额,究竟是给了黑人还是给了白人?依然以加州、密歇根为例,当它们取消了“平权法案”,黑人和拉丁裔减少,亚裔和白人的录取率增加了。但从这个结果看,可能会认为亚裔的名额原是被非裔抢走了,可是录取当中的大头,也就是那些享有盘根错节关系和势力的白人的优势却被忽略了。也就是说,当平权法案失效,非裔和拉丁裔的录取名额减少,请问亚裔就一定能靠自己的分数拿到他们应有的比例吗?这其实并不好说。所以究竟是白人也打压了亚裔,还是白人其实才是非裔和亚裔之间的一个对立?这是我对这两件事的回应。此外,美国的多数精英大学都是私立学校,也就是要自担经费。这也是为什么学校为了生存会将部分录取名额留给捐款特别多的人,实质上这同样不公平。所以,究竟是为了学校自己、为了社会,还是为了绝对公平?如果一个录取措施能够让社会整体变得更好,我觉得已经是所有的目的里最良善的目的了。詹青云:我前面谈到的问题并不是为了谈及大学的录取标准,大学的录取标准是非常复杂的。而想谈的真正核心理论是,在一个社会里以肤色为标准,对人进行区别对待是一件极端敏感的事情。在没有什么实在理由、没有什么显著差异的情况下,非要对人进行区别对待,这本身就是一件很敏感的事。在美国的司法标准里,要接受所谓的严格审查,就是有一个巨大的正当利益,只能用这个手段实现。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去衡量“平权法案”的时候,要用非常审慎的眼光。而前面提出这一切的论据是说,如果“平权法案”进行区别对待,它帮助到了弱势少数,这或许是一个它可以成立的理由,可是当所谓的“平权法案”在实质上伤害了另一群少数群体时,它的合理性、合法性就已经不存在了。至于大学的录取标准,以及亚裔和黑人之间是否形成对立的问题,当然就是大家之前热议的哈佛招生到底会考虑什么,其实在庭审的过程当中以及罗伯茨的判决意见里都已详尽列举——哈佛招生第一轮初筛看这几项分数,包括学术成绩、课外、运动等,也包括一个非常玄妙的分数,叫做“个人特质”。在个人特质这一项非常主观的因素上,亚裔和黑人被显著地对立了起来,根据法院的要求公布出来的数据发现,亚裔在这一项的得分显著地低,而且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低,而黑人在这一项的得分是最高的。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有非常尴尬的一幕,就是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大法官连续问了哈佛的律师三次这个问题,即“怎么解释这个所谓的个人特质分数”,是不是哈佛的招生委员会,发自内心地觉得亚裔或亚洲人在个人特质上就是不行;还是承认说,其实每个种族在个人特质上有高低,但是整体应该趋于平均,可哈佛就是用这一项的分数来实现配额制,打压亚裔申请者。这是整个“平权法案”的历史当中,一直很难回避的问题。左派总是喜欢谈一些非常虚、非常玄的概念。从1964年 CRA(Civil Rights Act)被推出来的时候,它就非常悬地在美国的国会当中被通过。当时就有一个很重要的争议——你们这个东西不就是要搞配额制吗?而在过往所有支持“平权法案”的判例当中,配额制就是被明确反对的,不能以肤色为标准给每一个人群不同的配额,那就真的是一种赤裸裸的区别对待、赤裸裸的歧视。而左派一直回避,说我们不搞配额,不搞这种强制要求,但我们就是反歧视。所有民主党的总统在支持“平权法案”的时候都说我们不要“quota”,所有左派的大法官投给“平权法案”的时候也都说不能要“quota”,但是我们要“anti-discrimination”,可是这两个词到底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当年“平权法案”推出来,要求这些大企业、参与国防事务的公司,你的团队当中必须得雇佣部分黑人,这不就是实质上的配额吗?但是他们总是说“我们只是反歧视”。罗伯茨在他的判决意见里问哈佛,“你说这是一个夕阳法案,到什么时候我们能够终止这个‘平权法案’?”哈佛说,“到有一天我们这个校园实现多元的时候”。但这其实是一种非常伪善的说法,罗伯茨说,所谓“多元”应用到现实当中,不就是哈佛一年又一年地表示,今年招收的黑人学生比例又完美地维持在了百分之十几的水平不变吗?他们有很多本质不敢说出口,因为担心那在政治上错误的,又只能用一些非常虚、非常玄的概念来替代它。同样的,罗伯茨在判决当中说,哈佛所有以肤色为区分标准进行的区别对待,它必须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好处,而且证明这个区别对待是唯一实现这种好处的手段。哈佛提出的好处都是一些很虚的东西,比如“学校里有一个多元的学生群体,就能培养未来的社群领袖,就能更好地培养公民”,但这种好处是无法被验证的。甚至罗伯茨用了一个很讽刺的说法,说如果你们真的这么讲究社会多元,就不该笼统地说亚裔,是不是应该区分一下东亚、南亚、东南亚裔?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多元。所以左派用这一套话术已经支撑了这么多年,到了今天我们把它放在一个真正严格的审查标准之下,就会发现这些东西很难被证明。庞颖:我想分享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是哈佛法学院的教授珍妮・苏克(Jeannie Suk)讲的,她是一位亚裔女性,现在哈佛法学院任教。她说,这些大学为不录取亚裔给出的解释是“你不够多元,不够有趣”,或者亚裔每个人跟每个人都一样。其实这是一个反推,她只能这么说。我查过哈佛最新一届本科生录取,按种族的比例,亚裔在美国大概在整体人口里面占百分之六点多,但是在哈佛最新一届的本科生录取当中占27.9%。那白人呢?就是白人,不是拉丁裔的白人,他们的人口比例是58.9%,但是哈佛现在本科里边,白人只有40%,也就是说其实白人在有这种校友的录取的这种背景之下,已经变成一个以人口比例来讲,underrepresented race。珍妮・苏克就讲了一件事,说美国现在的社会真的能够允许亚裔成为他们精英大学当中占比最高的种族吗?当然,如果我们按金斯伯格的逻辑,“最高法院里面九个都是女的,也没什么”,我们也可以说“哈佛里面都是亚裔也没什么”。我们虽然可以这么说,但如果真的有这么一天,亚裔是他们精英大学中超过白人的存在,这是不是一个他们能够接受的事情?会不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多的针对亚裔的仇恨,以及一些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如果这个社会的土壤没有做到不看颜色,那学校录取能不能做到不考虑它?如果学校暗地里考虑这个东西,它是不能说自己考虑了这个东西的,因为考虑了这个东西是违法的,这就变成了配额制。不能说不想让亚裔过于多,但是能说什么呢?除了分数之外,录取与否的自由考量因素就是多元性。所以他只能说我没招的那些亚裔不够多元,珍妮·苏克的录取信里面写的是“你看上去跟其他的亚裔不一样,所以我们录取你”。所以回到我自己主动的一个论点,如果这个社会还没有做到能够不考虑种族、不考虑肤色,那么所有的政策也都不考虑肤色,会不会让那些被歧视的人更处于劣势?现在大家担心的其实是什么?担心下一步是公司当中的种族政策。比如说,我们公司的北美区每年都会发布一个报告,其中会公布男性比例、女性比例、性少数比例、不同族群的比例,以及在不同事业发展路线上的比例等等。有人认为晋升公不公平,应该跟人口当中的比例比较;有些人则认为晋升公不公平,应该是进入公司和晋升到最高职位的比例去进行对比。但至少现在大家还可以争,如果像阿詹刚才说的,以后我们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不能考虑种族了,是不是以后我们连这样的数据都不敢公布了?每个人都要工作,每个人都要在社会中与人打交道。如果现在我们就认为这个社会中已经没有任何跟肤色有关的歧视,不需要有任何的帮助,不需要任何的介入,那真的是捡了芝麻丢西瓜。詹青云:最后这一点我是认同的,就像我一开始说的罗伯茨的用语之宽广,让我觉得很害怕。当年提倡公共工程的承包商要实行配额制的哈罗德·伊克斯,他是罗斯福时代的内政部长。他在同一时代推广女性的同工同酬,所以“平权法案”有一个非常广的应用场景。我们通常只会关注到公司招人和大学录取,尤其是大学录取,但是它背后的隐身效果是非常吓人的。把Affirmative Action译成“平权法案”是不准确的。当年是约翰逊总统的时代提出来的这个词,他们之所以选了Affirmative Action,据说只是因为读起来朗朗上口,都是A打头。但是这个词我觉得选得蛮好的,因为它提倡一种行动,action,就是你必须有所作为。而我觉得现阶段的“平权法案”已经沦落到了一种懒惰。比如哈佛每年会把控一下,亚裔20%多,白人40%,黑人百分之十几,大概这样就可以了。就像原告方提出的,事实上哈佛招的黑人里面有2/3都是中产阶级的孩子。那些真正想要去帮助,想要去实现多元的黑人,并没有享受到“平权法案”的果实。这就是也有很多人诟病的“平权法案”,最终只是造福了所谓的少数当中精英的一群人,这是一个相当之不负责任的做法。而不去想怎样行动,只是以肤色为简单的标准,只是为了完成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就的确会带来很多现实的伤害,这个伤害不只是对亚裔和白人的,它还包括对黑人本人的伤害。当“平权法案”非常简单地对肤色进行一刀切的时候,它的证明效果就被显著地削弱了。“平权法案”实行到今天,它真的让人下意识产生刻板印象的时候,是这种行动方式出了问题,这个社会应该探寻更好的行动方式。就像罗伯茨说的,你仍然可以考量一个人的肤色对于他的成长所造成的阻碍,以及一个人为了克服这种阻碍所付出的努力和对他的人格的证明。肤色是一种处境,正如同性别是一种处境,我仍然认同这件事,可是你不能把这种处境当做一个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应该去考量每个人在这种处境之下他做了什么。更何况处境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一个人不是只有性别和肤色这两种处境,他同时有阶级的处境、有地域的处境、有原生家庭的处境,所有这些处境都应该被复杂的考量。而复杂的考量不只能够把资源给那些真正值得的人,也能够消除我们这些人对于一刀切之后造成的这种真正的刻板印象和歧视。至少不能用政策推波助澜。本文整理自看理想节目《思辨力35讲:像辩手一样思考》番外,有编辑删减,完整内容请至看理想App收听。
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音频编辑:ruicen、香芋
微信内容编辑:猫爷、汁儿
封面图:《芝加哥七君子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