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红筹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项目经验分享
01 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要求和基本情况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1994年8月4日))(即境外上市特别规定)
▶ 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形
•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正式生效,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进入“备案”时代。
以上数据除“红筹架构选择”部分外,均系截至2023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情况;“红筹架构选择”部分系根据公开渠道收集汇总,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已通过备案企业:5家
上市板块:香港联交所
H股架构:4家
红筹架构:1家
平均通过时间:65日
▶ 备案流程
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前款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核查范围和要求
▶ 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之备案法律核查
▶ 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之备案法律核查
(3)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03 境外上市备案中国证监会审查关注重点问题
▶ 协议控制/股权控制架构
协议控制或股权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况。
▶ 股东情况和穿透核查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集体组织等主体的情況,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等情形。
(2)请列表说明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份变动的金额、价款支付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履行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情况。
(3)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的情形,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历史上存在代持安排的原因、解除代持的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
(4)十二个月内突击入股情况:公司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具体情况,为合伙企业的,请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人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5)各类优先股异同,增资价格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存在特殊权利安排及对公司经营及控制权的影响,有关影响是否仍持续。
(6)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7)是否存在国有股东、收购国有股份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8)私募基金股东是否备案。
▶ 股权激励和持股平台
1. 说明公司历次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时间、奖励对象、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作情况、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期限、行权价格)、制定计划的决策程序、激励股权的限制或约束,已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适格情况,以及该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
2.期权激励计划中设置预留权益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情况,激励对象、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的确定方式和依据,是否存在对外部人员进行激励的情况,是否涉及利益输送等情形。
3. 说明上市后实施的股份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是否设置预留权益,以及该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
▶ 网络安全&数据保护
(4)公司销售模式,请核查并说明公司与医院、KOL、医生联系与合作的形式、支付成本,是否存在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 业务独立性
(2)分类说明关联交易具体情况,以及占发行人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关联交易对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对外披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并提供依据。
▶ 全流通
(3)公司发行及 H股“全流通”方案和相关股东后续减持安排,补充说明下属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若不符合,请说明后续合规安排
▶ 多次申报或多地上市
(3)自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原因、具体情况。
▶ 全纠结和未决诉讼
(3)股东间纠纷冲突事件前后公司股权架构、组织架构和业务的变动情况,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募集资金
(2)公司具体说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化募集资金用途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相关安排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出具承诺。
★我们是谁?华尔街纳斯达克上市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跨国精品投行,业务涵盖纽约、洛杉矶、香港、台湾、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新加坡,伦敦等地区,既有传统投行业务又有新兴创新业务。
1)为企业海外上市设计顶层方案;全程辅导和保荐;首发公开募集(IPO)及上市后再融资;
2)担当SPAC发起人,负责设立专项造壳基金和IPO的股票承销,以及后续标的寻找和De-SPAC 合并全程统筹;代表标的公司,寻找、匹配已经完成上市的SPAC壳,设计交易方案,帮助标的公司搭建海外架构和系列文件,直至完成合并;
3)OTC造壳、买壳、更名、反向并购装资产,以及后续NASDAQ和NYSE转板上市;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市值管理;
5)PIPE(上市前、后私募股权投资);
6)财务咨询及估值模型建立服务;
7)上市前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落地和兑现安排;
8)商业计划书策划和撰写;公平性意见函发布;
9)禁售股解禁销售;非交易性路演;投资者关系和危机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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