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家机构基金自购情况剖析
8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提出了在投资端、融资端、交易端等方面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力度。为配合落实政策要求,呼应监管活跃资本市场系列举措,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相继提出自购计划。
一、新一轮基金自购情况
8月21日至8月28日,共有24家证券经营机构或其资管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宣布启动自购,按照公告的自购金额计算,期间合计自购规模超过15亿元。其中,海通资管和国泰君安资管自购规模最高,均达到2亿元,其次是中信证券、东方财富证券,自购规模均为1亿元。自购产品类型上,此次自购产品集中在权益类基金,部分资管机构自购旗下参照公募基金运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期限上,多数机构未承诺自购产品的持有期限,统计期内,仅有富国基金、南方基金和招商资管表明了持有期限,最短为6个月以上,最长为1年以上。
表1 本次各机构基金自购情况
资料来源:华锐研究所《财富管理洞察》
二、历次基金自购情况
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已发起多次基金“自购潮”,过去三年,分别在2020年和2022年两个年份出现过四次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集中自购的情况。其中,2020年春节期间新冠疫情爆发,波及A股下跌调整,期间多家机构密集宣布自购。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共有28家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发布自购公告,自购金额超过23亿元;2022年,受俄乌冲突、新冠疫情、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分别在1月份、3月份和10月份出现三次基金“自购潮”。
图1 2020年至今上证指数走势及“自购潮发生节点”
资料来源:华锐研究所《财富管理洞察》
从过去三年的基金自购情况看,两个年份的自购行为各有特点,以2020年2月和2022年1月的自购信息为例,2020年2月份的公告信息中,多数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除了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产品,还会联合子公司一同出资,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和相关员工出资跟投等;2022年1月份的公告信息中,多数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都承诺了自购产品的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以上,最长持有期限长达5年以上。此外,从过去三年的基金自购产品类型看,各家机构的自购产品集中在旗下权益类产品,投资产品类型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集合计划等。
表2 2020年2月及2022年1月自购信息
资料来源:华锐研究所《财富管理洞察》
三、基金自购行为分析
对比来看,本轮基金自购行为较过去三年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未在公告信息中出现员工出资跟投的情况,未承诺产品持有期限,但投资产品类型都集中在权益类产品,具体来看:
一是持有期限方面,相较2022年1月份的基金自购行为,本次机构自购公告中,大多数机构未提及自购基金的持有期限,仅有富国基金、南方基金和招商资管三家机构说明产品持有期限,最长持有期限为1年以上。2022年1月份自购事件中,多数机构说明了持有期限,最长为5年以上。
二是员工跟投方面,相较2020年,本次机构自购公告中,大多数机构表示使用公司固有资金购买旗下产品,未披露高管、基金经理、相关员工及家属的跟投情况。但在本年度,已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接连发布基金经理跟投所管基金的公告,例如,5月30日南方基金发布公告表示,有4位基金经理分别申购100万元所管基金产品;汇添富基金表示,基金经理徐志华出资100万元申购公司基金产品;华夏新能源车龙头基金经理杨宇自购华夏新能源车龙头基金100万元等。
三是自购产品方面,近几年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自购产品类型倾向于配置旗下权益类产品。追溯到2018年12月份的机构自购过程中,机构自购产品更倾向于配置纯债类产品,根据公开数据统计,纯债类产品的区间净申购金额占比46%,其次是固收+类产品,占比21%,主动权益类产品仅占比15%。而2020年、2022年和本次自购事件中,机构自购产品均集中在权益类产品。
整体来看,公募基金管理机构集中自购的原因主要有基金募集失败、募集期限延长、市场下跌调整、贯彻落实行业政策等,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激发投资者信心,助推基金顺利发行的同时,带动市场流动性,缓解市场下跌调整的局面。从本次基金自购情况看,近期,证监会连续展开发布“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一揽子政策、召开机构投资者座谈会、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等举措,结合近期A股市场出现持续调整这一时间节点,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中长期资金引入力度、改善投资者结构等监管态度。而此次基金自购行为正是落实“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自购旗下权益类基金力度”的政策要求、呼应监管活跃资本市场系列举措的积极表现,以此来助力稳定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
摘自华锐研究所《财富管理洞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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