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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合规怎么做?这些变化需要注意

出口企业合规怎么做?这些变化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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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若剑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国际董事局主席
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来源 |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

本文介绍:

本文为《<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收录文章,原文标题《<出口管制法>之出口企业合规建议》,作者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国际董事局主席、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陈若剑。本文已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及作者授权,在智合微信公众号进行全文首发。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在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国务院发布核出口管制条例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管制出口,包括六个针对不同类别管制物项的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涵盖军品、核、生化、导等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体系,履行多边防扩散义务,但并未有一部统一的出口管制法律。直至2016年开始,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我国大量企业被外国政府实施贸易限制或者制裁。


在此背景下,我国急需一部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统领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法律。


2020年,《出口管制法》颁布实施,形成更加完善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积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等做法,优化许可管理,创新执法方式,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合规建设,全方位加强出口管制工作,积极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发布答记者问》]


《出口管制法》的规管及处罚


2021年,天津海关依据《出口管制法》第34条作出了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出口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口管制法》生效之前,海关通常以“申报不实”为由,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进行处罚,但是在《出口管制法》生效之后,对于该案件涉及两用物项的不实申报,天津海关以“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为由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申报不实”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海关执法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给予更严的处罚。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7号)显示:“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139178号报关单项下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FOB总价 :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为940108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1391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出口管制法》第34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对比《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处罚条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出口管制法》的处罚明显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高出很多
其中原因包括《出口管制法》发布于2020年,2020年的经济发展已经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发布之时(即2004年),且《出口管制法》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出口管制法》对出口企业合规带来的变化


(一)

增加对“视同出口”和“再出口”管辖

《出口管制法》规定了两种被管制行为:
一类为“转移”,即将管制物项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无论转移主体国别;
另一类为“提供”,即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而无论该提供行为是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
据此,境内出口商(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都属于被管控对象,而中国企业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向外国人或外国实体提供管制物项,一律受到监管。
1.再出口:管制物项或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从中国出口后,从境外进口国再次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行为,称为“再出口”。
换言之,即使对于已经出口的管制物品,在符合相关条件(最小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该些物品的再利用、出口或转移也将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约束。这一规定赋予出口管制法以域外效力。再出口制度安排既是中国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中国全面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需要。
2.视同出口:即便管制物项并未实际发生“跨境转移”,其仍可能受到我国出口管制法的约束。这在实践中通常称为“视同出口”。
根据《出口管制法》,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管制物项,不论该提供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都将视为对上述外国公民或实体所属国家的出口,均应获得中国出口管制部门的许可。“提供”如何理解至为关键。但是,《出口管制法》尚未对此做进一步规定。从国际实践来看,“视同出口”中的“提供”行为,不仅包括管制物项的实际交付、转移,同时也包括有关外国个人或公司入境接受服务,或者观看了解有关技术等行为。

(二)

增加对“最终用户”管辖

《出口管制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有关证明文件由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
《出口管制法》第十六条规定:“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出口管制法》不仅仅管辖出口企业,还新增通过出口经营者、进口商的直接管辖获得对最终用户的间接管辖。

出口企业合规要点


(一)

经营物项情况


出口企业要判断:

1、经营物项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临时管制);

2、对经营物项进行梳理和科学分类,判断是否属于中国、进口国或第三国(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相关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

3、梳理物项可能的主要用途,物项是否存在:(1)危害 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险;(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风险;(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

建议出口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时,同时依据产品税号和管控清单中的技术描述进行判断。但是实务中可能出现产品税号归类不符合管制清单中列明的税号,但是产品技术指标的确符合管制清单中的描述。遇到此情形的出口企业应当与商务部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切不可擅自认为不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而自行采取行动。

(二)

客户情况


出口企业要判断:

1、客户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军事等敏感业务;

2、客户类型,是生产商、经销商还是最终用户;

3、客户是否被列入我国管控名单等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或被列入联合国的制裁清单;

4、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等级。

在出口前,出口企业应当获取最终用户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产品出口后,出口企业需要对最终用户使用相关管制物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根据《出口管制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三)

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在《出口管制法》实施之后,因违规出口两用物项的违法情况频频出现而且违法代价大幅上升,商务部于2021年4月28日颁布了《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对企业规范出口经营业务、建立内部合规机制提出了导向性意见或审核标准,对于企业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强烈建议出口企业参照指导意见和合规指南尽早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尽可能地规范出口行为,防范和降低违法风险。
总之,建议出口企业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相关的立法,建立合规制度,积极排查可疑交易对象,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降低违法风险。

《<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唯一官方指定的对于全国首部《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的权威解读和适用指导,对推动中国广大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指南》将由团体标准起草核心专家组领衔,围绕《标准》的内容进行逐条精解,根据中小企业合规管理的现状以及《标准》的内容,制定更加详细、可视化的评价细则,以期能够让《标准》真正实现落地,在各类场景中得以运用。

为保质保量完成《<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写工作,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集编辑委员会、审定委员会委员,相关研究文章被收录的作者,将署名《指南》编委会委员,并获得编委会委员证书。《指南》正式出版后,编委会委员可申请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师获得协会颁发的“企业合规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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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蔡凡Becky
编辑 / 李媛媛Yoy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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