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实践样态与3大完善进路
本文介绍:
本文为《<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收录文章,原文标题《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实践样态与完善进路》,作者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小峰。本文已获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及作者授权,在智合微信公众号进行全文首发。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涉罪企业及企业家贯彻“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工作精神,标志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予了涉案企业宽大处理的机会,为其走向正轨及合规化路径提供了重要动力,但也改变了检察官在惩治企业犯罪中扮演的角色。
2021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在此政策下,形成了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方面不再是简单地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而是强化主导作用。
然而,由于检察建议并没有取得明确的刚性赋权,在实践中通常将其作为不起诉的配套措施而使用,在这种运用方式下检察建议效力薄弱。基于此,本文拟对实践中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运用进行剖析,顺此逻辑探究其理论层面的价值,进而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合规改革有所裨益。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实践样态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分析
(一)
检察建议的灵活性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制发时间、建议内容以及制发对象都十分灵活。
(二)
检察建议的经济性
检察建议能够对案件进行分流,合理地分配资源与降低司法成本。例如,在处理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合规管理体系漏洞较少的涉案企业时,可以制发内容相对简单的概括引导型检察建议,而在处理其他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可以制发内容详细的具体指向型检察建议。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内容与事项的检察建议,能够做到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在履行建议职能的同时发挥了对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待企业“赏罚分明”、有效监督的态度,使企业在宽严相济的环境下协调发展。但针对检察建议模式当前存在的困境,仍需要不断改革与完善。
(一)
检察建议的价值和优先次序
第一,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是对公共利益的回应,具有提出时间灵活、适用对象广泛的优势,并将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不仅不应放弃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检察建议模式,还应从多角度予以权衡完善。[6]
(二)
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以增强接受性
(三)
建立检察建议的定期评估机制
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监管机制而言,是否遵循检察建议进行了有效的合规管理是检察机关和第三方评估机制监管的主要内容。由于涉案企业各自的生产经营特性不同,在合规整改中所面临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刑事风险也各有不同。检察机关在提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后,还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建议的定期评估机制以增强检察建议对合规整改的约束力。
结语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预防或减少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传统意义上的检察建议仅局限在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环节之中。现阶段既然检察建议已被明确赋予社会治理功能,欲切实发挥其预防企业犯罪的作用,必然需要将企业合规内嵌至检察职能的各个环节,进而形成多维度的合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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