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未成年霸凌背后:法律如何面对“少年之恶”?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近日,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欺凌事件持续引发关注。9月26日,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依照法律,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他们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受害人及家属道歉。同时对学校校长、副校长、班主任、生活老师等,均予以解除职务或辞退的处分。
这几年,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常常引发关注,此次事件中一些涉及性侵的指控令人震惊。但无论是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还是性侵,发生后,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家长、学校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其中又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为此,本刊采访了两位律师郑子殷与赵辉。其中,郑子殷是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广东省和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赵辉是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也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
以下是他们的回答:
记者 | 彭丽
编辑|王海燕
如果孩子遭遇猥亵
三联生活周刊:在孙某母亲的叙述中,这起事件中可能存在强制猥亵行为,但工作组的调查通报中并未提到相关信息。根据您的经验,如果这起事件认定猥亵,还需要哪些要件?
郑子殷: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强制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但具体要说哪些要件构成猥亵儿童,很难说明,法律并不是一加一等于二。如果不是第一时间发现,很多证据就灭失了。单靠被害人的身份笔录或证人证言,很多犯罪者也不会认。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包括猥亵儿童在内的性侵犯罪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熔炉》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本案比较特殊,如果受害者家长的指控完全属实,涉及的加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处理这种情况?
郑子殷:未成年人如果实施猥亵、侮辱儿童的行为,法律上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因为一般的刑责年龄是16岁,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将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但前提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在情节非常恶劣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才会入刑。
《少年法庭》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就您的经验来看,男童被性侵的事件比例如何?男孩被性侵难以被发现的问题在哪里?
赵辉:我每年经手的案件,性侵大概占一半,其中男孩被性侵的比例大概占1/3,女孩占2/3。
很多男童被性侵的问题在于他无法识别。我去年接到一起案件,一个男孩从8岁开始被自己的继父性骚扰,比如抚摸隐私部位,但他一直到12岁才报警。是因为他那天上了生理卫生课,老师教他们这是不对的,他才知道,然后他当天就打了110。无法识别受侵害的男孩、女孩都有,相对来说男孩更多一些。
三联生活周刊:家长如果碰到自己的孩子遭遇欺凌和猥亵,分别要如何固定证据?固定哪些证据?
郑子殷:无论是欺凌还是猥亵,家长首先要能发现孩子的异常,例如突然噩梦连连,难以熟睡,厌食或暴食;情绪低落、自卑,甚至自暴自弃、自伤自残;对人不信任,对被触及身体反应强烈;学业猛退甚至成长倒退;懂得与自己年龄不符的性知识;身体无故不适、感染性病,女童怀孕等等。
如果能第一时间发现孩子遭受侵害,保留孩子的衣服不要清洗,不要给孩子洗澡,尽快报警,要求进行法医检查,留存衣物和身体的所有物理证据。
《素媛》剧照
如果不是第一时间发现孩子遭受侵害,请家长做到以下工作:1、找个单独、安静、令孩子感到安全的机会跟他谈论。2、多用开放式的问题,避免逼孩子作答是或否。3、用孩子常形容自己身体各部分的词语与他交流。4、保持冷静、信任的态度。5、让孩子知道你很高兴他把事情告诉你,表示欣赏他的勇气。6、向孩子保证遭受侵害并不是他的错,他无须负任何责任。7、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三联生活周刊:未成年人的欺凌、性侵等案件在实际办理中存在什么样的难点?
郑子殷:一般来说,发现难、取证难、维权也很难。我们的孩子很多维权意识比较弱,当他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敢第一时间和信任的人讲。取证方面,以性侵为例,不是第一时间发现的话很多证据就没了,单靠被害人的身份笔录或证人证言,狡猾的犯罪分子他都会不认的,有时候明明是强奸但最终也只能判猥亵,都很常见。
前面俩很难,导致维权也难。而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失是很难弥补的,但我们现在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导致判刑相对较轻,民事赔偿部分又不足以去弥补实际的损失。
《人间课堂》剧照
关于欺凌的法律问题
三联生活周刊:在法律上,关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目前有明确的规定吗?执行上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郑子殷: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于不同程度的欺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比如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损坏他人财物、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另外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比如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强脱衣物、强索财物的.....学校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或训诫。
《第三人称复仇》剧照
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比如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至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规定虽然相对清晰,但在实际运用中可能会涉及到以下问题:一是学校认知不足,没有按规定建立有效的防治体系,也不善于连接专业力量,而且还担心被问责,所以总喜欢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助长了不良循环,导致很多欺凌事件越演越烈。
二是基层公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21年6月1日施行,针对已经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可以三大保护处分手段,包括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但实践中,非常多的基层公安机关只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然后以年龄不达处罚去“和稀泥”。因此,建议全国基层公安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强化三种保护处分措施。
《少年法庭》剧照
三是部门协同不畅通。按照相关流程,严重欺凌以上的情形,就已经要公安等各部门陆续介入了,但实践中,各部门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对欺凌事件的处理非常不利。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人可能会觉得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太轻了,您怎么看?
郑子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是处罚,而是保护处分。它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矫治未成年人、使他不要一错再错,所以采取了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预防再犯罪的各种干预和措施。实际上,对未成年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由治安处罚法予以规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刑法予以规制。
在这次的事件中,我认为,针对两位施害者的处分确实较轻。实际上,已经符合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可以考虑经法定程序,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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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老师和学校在学生欺凌、性侵行为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角色?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赵辉:学校一般需要承担主体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规定,学校要主动建立防治欺凌的机制。老师就要承担具体职责,比如说他有没有及时制止、处理。再加上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学校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警。
如果欺凌等行为很明显,而老师没有发现,他可能首先要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导致的后果特别严重,需要承担渎职罪这样的刑事责任。最高检在2021年就公布过一个典型案例,在学校发生了性侵案件,但是学校领导知道后没有报警,在追究性侵者责任同时,也给没有报告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分,并追究了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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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在未成年人欺凌、性侵案中,家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是什么样的位置?
赵辉:按照《加强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如果孩子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是因为家庭监护不力导致,可以要求家长到专门的机构去学习。另外,也需要替子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比如说刑事责任,还是本人承担。
郑子殷:我经手了很多案子,满眼看到的都是父母的责任,监护缺位、教育失责。
《女神降临》剧照
我们可以看到,在他被判刑之前,无论家庭、社会、法律的介入,都非常不够。他出狱后,全家人都已搬走去广州,他也找了过去。之后不到2个月,他再次奸杀了一名女孩,被判死刑。
我们后来打电话给韦某木的父亲,想为他争取死缓,因为家长赔丧葬费,去给人家道歉,是有可能死缓的。但家长压根不听,他说你不要打电话,当我没生过这个孩子,什么时候他枪毙,跟我们说一下就行。所以这个父母的责任是很大的,孩子是在恶性循环里,一步一步走向了深渊。
三联生活周刊:您赞同再把刑罚年龄往下降吗?
郑子殷:为什么2021年会将刑罚年龄下调至12岁,是因为2019年有一个大连的13岁的孩子杀了一个11岁女孩。
刑侦年龄是一个比较严肃的问题,国外的做法是用恶意补足,即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已经能够区分对错,而又执意触犯法律,即使实际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十八岁》剧照
曾经我也同意通过调低刑责年龄处罚低龄未成年人,但经过多年的实践让我感悟到单纯降低刑责年龄线,并不能解决问题。试想如果下一次发生的恶性案件是8岁,怎么办?还调不调?调整到几岁合适?所以我认为,这不是年龄线的问题,一是要考虑是否借鉴国外的恶意补足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体系上的调整。二是关键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责任压实,否则调整刑责年龄线很容易成为上述体系没有压实的遮羞布,于事无补。
三联生活周刊:您认为,这起事件还有哪些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郑子殷:一是家长。两名未成年学生长期施暴,其家长没有发现;被害学生被长期侵害,其家长也没有发现,我们能看出,双方都没有落实自己的监护责任。
二是施暴孩子采取了与其年龄非常不相符的手段,建议调查组深挖施暴孩子采取手段的污染源,是在网络学到的,还是有其他人教唆?只有找到污染源,才能避免更多的孩子学坏,避免更多的孩子遭受侵害。找到污染源,分析对策,对症下药,比妥当处理本案更具意义。
三是很多好的制度,就是从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个案中提炼而来。比如南京饿死女童案件、福建母亲虐童被撤销监护权案件,推动了四部门发布《监护侵害意见》。此次事件发生后,建议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研究,深化包括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方面的机制建设。
《弱小英雄》剧照
我做未成年人保护11年了,最初做的时候,根本没有律师接被害人的案子,因为很多都是流动家庭的孩子,还是做代理律师,而非辩护律师,钱也不多。孩子因为年龄小,不好举证,官司也很难打。整个行业一片空白。
这么多年,我的感受就是起步晚,进步快。其实咱们很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比较迟才去颁布,去落实。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型了,但是我们的儿童观是有偏差的,很多人依然当孩子是父母的私人财产;监测发现机制不够敏感,保护力度不足,像我之前提到的,各体系之间可能联动都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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