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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本|欧盟:关于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人员运输的新型电池电动车的进口启动反补贴程序的通知

中译本|欧盟:关于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人员运输的新型电池电动车的进口启动反补贴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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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
翻译:DPOHUB数据保护官
如需转载,请提前获得授权!

关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于人员运输的新型电池电动车的进口启动反补贴程序通知
4.10.2023
(C/2023/160)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6 年 6 月 8 日颁布的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补贴进口产品的第 2016/1037 号条例(EU)(以下简称 "基本条例")第 10(8)条主动启动反补贴程序,理由是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于人员运输的新型电池电动汽车进口产品正在接受补贴,并因此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

1.   市场信息

经过对近期市场发展的深入分析,并考虑到电动汽车行业的敏感性及其在创新、附加值和就业方面对欧盟经济的战略重要性,欧盟委从各种独立来源收集了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倾向于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补贴,这对欧盟产业的状况产生了负面影响。

根据公开信息,有充分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反补贴。这些补贴使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迅速增加,损害了欧盟产业的利益。本公告第 3 节提供了这方面的更多信息。

本通知第 4 部分总结的现有证据表明,补贴的低价进口产品有可能大幅增加,这将对本已脆弱的欧盟产业构成迫在眉睫的损害威胁。在欧盟市场向全面电气化过渡的过程中,欧盟市场需要大量和持续的投资,而低价进口商品在快速增长的市场中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这种低价进口商品的激增将导致欧盟产业蒙受巨大损失,并可能迅速难以为继。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欧盟委员会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存在补贴、损害威胁和启动反补贴调查所需的因果关系,因此,根据基本条例第 10(8)条,欧盟委员会决定在未收到欧盟产业或代表欧盟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诉的情况下启动反补贴调查。

根据《基本条例》第 11(11)条,同类产品的欧盟生产商应在根据第 10(8)条启动的调查中与委员会合作。

如本通知书第 5.8 节所详述,相关方可要求匿名,以便进行此次当然调查。

本通知第 5.6 节提供了有关各方查阅档案的信息。

2.   接受调查的产品

本次调查的产品为新型电池电动车("BEV"),主要设计用于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九人或九人以下的运输,仅由一个或多个电动马达驱动。本次调查不包括摩托车。

所有希望提交产品范围信息的相关方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

3.   补贴证据

据称受到补贴的产品是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国")的受调查产品,目前主要归入 CN 编码 8703 80 10。CN 代码仅供参考,不影响随后关税分类的变化。本次调查的范围以第 2 节所载受调查产品的定义为准。

委员会已收集到充分证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受调查产品生产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的若干补贴中获益。

补贴行为主要包括:(1) 直接转移资金和潜在的直接转移资金或债务;(2) 政府少收或不收的收入;(3) 政府以低于适当报酬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

特别是,委员会发现的证据包括:各种赠款、国有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和信贷额度或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优惠条件承销的债券、提供优惠出口保险;减免所得税、免征股息税、进出口退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及政府以低于适当报酬的方式提供货物(如原材料和投入材料以及零部件)和服务。

上述计划似乎属于补贴,因为它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他地区政府(包括公共机构)的财政捐助,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示或委托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并使受 益人受益。它们似乎是特定的,因此,除其他外,由于它们仅限于某些部门、产品和/或地区,因此是反补贴的。

根据《基本条例》第 10(2)条和第 10(3)条,委员会编写了一份关于证据充分性的备忘 录,其中包含委员会对其掌握的有关国家的所有证据的评估,委员会据此启动调查。该备忘录可在档案中找到,供有关各方查阅。

委员会保留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相关补贴的权利。

4.   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从有关补贴的不同性质可以看出,这些补贴有利于与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关的多个 方面,确保了对这一部门的持续支持。因此,可以预见,相关产品的补贴进口可能会继续对联盟产业的经济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委员会掌握的充分证据表明,受调查产品从相关国家的补贴进口在绝对值和市场份额方面都有显著增长。这种增长,再加上其他因素,如可任意支配的能力和欧盟市场在价格方面的吸引力,都表明在不久的将来进口量有可能大幅增加。

此外,委员会发现有证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足够的可自由支配的产能,而且这种产能即将大幅增加,似乎无法被其他市场吸收,这表明补贴进口可能大幅增加,从而造成损害。

委员会掌握的证据还表明,与欧盟产业的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要低得多,从而压低了价格或阻止了本来会出现的价格上涨,并因此对欧盟的销售、市场份额和利润率造成了巨大压力。尤其是在欧盟产业需要在 BEV 市场上实现更高的销售量,以吸收大量投资,从而在向全面电气化过渡的过程中保持竞争力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低价进口 BEV 在不断增长的市场中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这将导致联盟产业蒙受严重损失,并可能迅速难以为继。

被调查产品的库存可能与此有关,但一般来说,汽车行业是根据订单运作的。

5.   程序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存在启动反补贴程序所需的补贴、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的充 分证据,在通知各成员国后,欧盟委员会特此根据基本条例第 10 (8)条启动当然调查。

调查将确定原产于相关国家的受调查产品是否受到补贴,以及补贴进口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结论是肯定的,调查将审查实施措施是否不会损害联盟利益。

已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磋商。

5.1.    调查期和审议期

补贴和损害调查将涵盖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调查期")。对损害评估相关趋势的审查将涵盖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调查期结束("审议期")。

5.2.    对档案和启动调查的意见

所有希望对卷宗(包括与伤害和因果关系有关的事项)或与启动调查有关的任何方面提出意 见的相关方,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7 天内提出。

任何有关启动调查的听证请求必须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15 天内提交。

5.3.    确定补贴的程序

邀请有关国家受调查产品的出口生产商和有关国家当局参加委员会的调查。

5.3.1.   调查出口生产商

在有关国家选择接受调查的出口生产商的程序:

(a) 抽样

鉴于本程序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的出口生产商可能很多,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 查,食典委可以通过抽取样本(这一过程也称为 "抽样"),将接受调查的出口生产商 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数量。抽样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27 条进行。

为了使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及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选择样本,特此要求所有出口生产商或代表其行事的代表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7 天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公司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 TRON.tdi 提供,地址如下: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S689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Tron 访问信息见第 5.7 节。

为了获得其认为选择出口生产商样本所需的信息,委员会还与相关国家当局进行了联系, 并可能与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协会进行联系。

如果有必要进行抽样,可根据在现有时间内可合理调查的对欧盟出口的最大代表性数量来选择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相关国家当局和出口生产商协会将由委员会通知,并酌情通过相关国家当局通知被选入样本的公司。

一旦委员会收到选择出口生产商样本的必要信息,它将通知有关各方是否将其列入样本的决定。除非另有规定,被抽样的出口生产商必须在收到将其列入抽样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填写完整的调查问卷。

出口生产商调查表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也可在贸易总司的网站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684 上查阅。

委员会将在供有关各方查阅的档案中添加一份说明,反映样本选择情况。对样本选择的任何意见必须在样本决定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收到。

调查问卷也将提供给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

在不影响《基本条例》第 28 条规定的前提下,同意被纳入抽样范围但未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生产商("未被抽样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在不影响下文(b)节规定的前提下,对来自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的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将不超过为抽样出口生产商确定的加权平均补贴额(6)。

(b) 未列入抽样范围的公司的个别反补贴金额

根据《基本条例》第 27(3)条,未被抽样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可要求委员会确定其个人补贴额。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希望申请单项反补贴金额的出口生产商必须填写调查表,并在抽样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将填妥的调查表寄回。出口生产商调查表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也可在贸易总司的网站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684 上查阅。

委员会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27(3)条审查未被抽样的合作出口生产商是否可获得单独补贴额。

然而,要求获得单项反补贴金额的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应意识到,如果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的数量过多,以至于确定反补贴金额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并妨碍调查的及时完成,委员会仍可决定不确定其单项反补贴金额。

5.3.2.   调查无关进口商 

邀请从相关国家向欧盟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非相关进口商参与调查。

鉴于本程序可能涉及大量非相关进口商,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通过抽样(这一过程也称为 "抽样")将接受调查的非相关进口商限制在合理数量内。抽样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27 条进行。

为了使欧盟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及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抽样 调查,现要求所有无关进口商或代表他们的代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提 供本公告附件中所要求的有关其公司的信息。

为获得其认为必要的信息,以选择无关联进口商样本,食典委也可联系任何已知的进口商协会。

如果有必要进行抽样,可根据被调查产品在欧盟的最大代表性销售量来选择进口商,这些销售量可在可利用的时间内进行合理调查。委员会将通知所有已知的无关联进口商和进口商协会被选入样本的公司。

一旦委员会收到选择样本所需的信息,它将把关于进口商样本的决定通知有关各方。委员会还将在档案中添加一份说明,反映抽样选择情况,供有关各方查阅。对抽样选择的任何意见必须在通知抽样决定之日起 3 天内收到。

为了获取委员会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委员会将向被抽样的无关进口商提供调查问卷。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这些当事人必须在抽样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填写完整的调查问卷。

进口商问卷的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也可在贸易总署的网站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684 上查阅。

5.4.    确定损害和调查欧盟生产商的程序

损害的认定以积极证据为基础,涉及对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其对欧盟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这些进口产品对欧盟产业的影响进行客观审查。为了确定欧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被调查产品的欧盟生产商被要求参与委员会的调查,特别是考虑到基本条例的第 11(11) 条。

鉴于相关欧盟生产商的数量可能很大,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抽样(这一过程也被称为 "抽样")的方式,将接受调查的欧盟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抽样根据基本条例第 27 条进行。

为了使欧盟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及在有必要的情况下选择样本,特此要求所有欧盟生产商或代表其行事的代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其公司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通过 TRON.tdi 提供,地址如下: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S689_SAMPLING_FORM_FOR_EU_PRODUCER。TRON 接入信息见第 5.7 节。

委员会将在文档中添加反映样本选择的说明,供有关各方查阅。有关各方将应邀就临时样品发表意见。此外,其他联盟生产商或代表其行事的代表,如果认为有理由将其列入样本,必须在临时抽样通知发出之日起 7 天内联系委员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在临时抽样通知发出之日起 3 天内收到有关临时抽样的所有意见。

委员会将通知所有已知的联盟生产商和/或联盟生产商协会最终选定的抽样公司。

除非另有规定,被抽样的联盟生产商必须在收到将其纳入样本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填写完整的调查问卷。

欧盟生产商的问卷副本可在档案中查阅,供有关各方查阅,也可在贸易总署的网站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684 上查阅。

5.5.    欧盟利益的评估程序

如果补贴的存在和由此造成的损害得到证实,将根据基本条例第 31 条,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是否不违反欧盟利益。欧盟生产商、进口商、供应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组织应邀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欧盟利益的信息。

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联盟利益评估的信息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7 天内提供。这些信息可以自由格式或通过填写委员会编制的问卷提供。调查表的副本,包括针对被调查产品用户的调查表,可在档案中查阅,也可在贸易总司的网站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684 上查阅。根据第 31 条提交的信息只有在提交时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

5.6.    相关方

为了参与调查,相关方,如出口生产商、欧盟生产商、进口商、供应商及其代表协会、用户及其代表协会、工会和代表性消费者组织,必须首先证明其活动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根据上述第 5.3.1、5.3.2、5.4 和 5.5 节所述程序提供信息的出口生产商、联盟生 产商、进口商和代表协会,如果其活动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将被视为相关方。

其他各方只有在其活动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才能从其公开之时 起作为相关方参与调查。被视为利害关系人并不影响《基本条例》第 28 条的适用。

利益相关方可通过 TRON.tdi 查阅档案,网址如下:https://webgate.ec.europa.eu/tron/TDI。请按照页面上的说明进行操作 。

5.7.    向委员会调查部门陈述意见的可能性

所有相关方均可要求委员会调查部门进行听证。

任何听证申请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理由以及相关方希望在听证会上讨论的问题。听证会将仅限于相关方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

听证会的时间安排如下:

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前举行听证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申请,听证会通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天内举行。

在临时阶段之后,应在临时披露之日起或信息文件之日起 5 天内提出申请,听证会通常将 在披露通知之日起或信息文件之日起 15 天内举行。

在最终阶段,应在最终披露之日起 3 天内提出申请,听证会通常在对最终披露发表意见的期限内举行。如果有额外的最终披露信息,应在收到该额外的最终披露信息后立即提出申请,听证会通常会在对该披露信息提出意见的期限内举行。

上述时限不影响委员会服务部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接受时限之外的听证的权利,也不影响委员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听证的权利。如果委员会部门拒绝听证申请,将告知当事人拒绝的理由。

原则上,听证会不会用于提供尚未归档的事实信息。然而,为了良好的管理以及使委员会服务能够推进调查,可能会指示有关各方在听证会后提供新的事实信息。

5.8. 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发送填妥的调查问卷和信件的说明

出于贸易防御调查目的向委员会提交的信息不受版权保护。利益相关方在向委员会提交受第三方版权保护的信息和/或数据之前,必须向版权所有者请求特别许可,明确允许委员会 a) 将信息和数据用于本贸易防御程序的目的,并且 b) 以允许其行使辩护权的形式向本次调查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和/或数据。

利害关系方可以要求不公开其身份。根据请求中显示的正当理由,我们将授予匿名权。

所有书面提交的材料,包括本通知中要求的信息、完整的调查问卷以及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要求保密处理的信件,均应标记为“敏感”(10)。请在调查过程中提交信息的各方说明其保密处理请求的理由。

提供“敏感”信息的各方必须根据基本法规第 29(2) 条提供非保密摘要,该摘要将被标记为“供利害关系方检查”。这些摘要应足够详细,以便合理理解秘密提交的信息的实质内容。

如果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未能提出保密处理请求的充分理由,或者未按照要求的格式和质量提供非保密摘要,则委员会可以忽略此类信息,除非可以从适当的来源令人满意地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

欢迎感兴趣的各方通过 TRON.tdi (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 提交所有意见和请求,包括扫描的授权书和证明表。通过使用 TRON.tdi 或电子邮件,感兴趣的各方表示同意贸易总局网站上发布的文件“与欧盟委员会贸易防御案件的对应”中包含的适用于电子提交的规则:https:// /europa.eu/!7tHpY3。相关方必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应确保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是有效的官方商业电子邮件,并每天进行检查。一旦提供联系方式,委员会将仅通过 TRON.tdi 或电子邮件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除非他们明确要求通过其他通信方式接收委员会的所有文件,或者除非要发送的文件的性质需要使用 挂号信的。有关与委员会通信的更多规则和信息,包括适用于通过 TRON.tdi 和电子邮件提交的原则,感兴趣的各方应查阅上述与感兴趣的各方的沟通说明。

委员会通信地址:

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G局

办公室:CHAR 04/039,1049 布鲁塞尔/布鲁塞尔,比利时

电子邮件:

补贴:mailto:[email protected]

受损:mailto:[email protected]

六、调查时间安排

调查通常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结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 13 个月。根据基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时措施通常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个月内实施。

根据基本条例第 29a 条,欧盟委员会将在实施临时措施前 4 周提供有关计划实施临时关税的信息。感兴趣的各方将有 3 个工作日的时间对计算的准确性提出书面评论。

如果委员会打算不征收临时关税而是继续调查,则将在基本条例第 12 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 4 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利害关系方不征收关税。

除非另有规定,原则上将给相关方 15 天时间就临时调查结果或信息文件发表书面意见,给相关方 10 天时间就最终调查结果发表书面意见。在适用的情况下,最终披露的补充信息将明确规定相关方提出书面意见的最后期限。

7.   提交信息

作为一项规则,利益相关方只能在本通知第 5 和第 6 节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提交这两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其他信息应遵守以下时间表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0 天内提交临时结论阶段的任何资料。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有关各方不得在对临时披露或临时阶段资料文件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新的事实资料。在此截止日期之后,利益相关方只能提交新的事实信息,条件是这些利益相关方能够证明这些新的事实信息是反驳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的事实指控所必需的,并且这些新的事实信息能够在可及时完成调查的时间内得到核实。

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将不接受有关各方在对最终披露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材料,或在对补充最终披露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之后(如适用)提交的材料。

8.   对其他当事方的呈件发表意见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辩护权,利益相关方应当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的信息发表意见。在评论时,利益相关方只能针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问题发表意见,而不能提出新的问题。

此类评论应在以下时限内提出: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最迟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5 天内,就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实施 临时措施前提交的资料发表意见。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对临时调查结果或资料文件提出意见的截止日期起 7 天内,就其他有关各方针对临时调查结果或资料文件的披露所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对最终调查结果发表评论的截止日期后 3 天内,提交对其他利益相关方针对最终调查结果的披露所提供信息的评论。如果有额外的最终披露,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对该进一步披露发表评论的截止日期后 1 天内,就其他利益相关方针对该进一步披露提供的信息发表评论。

上述时限不影响委员会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相关方提供补充信息的权利。

9.   延长本公告规定的时限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要求延长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而且只有在提出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会获 得批准。

在任何情况下,问卷答复期限的延长通常以 3 天为限,一般不超过 7 天。

关于提交启动通知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的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延期不得超过 3 天。

10.   不合作

如果任何相关方拒绝在规定时限内获取或不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可根据 《基本条例》第 28 条,根据现有事实做出肯定或否定的临时或最终裁定。

如果发现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则可以不考虑该信息,而利用现有事实。

如果利害关系人不合作或仅部分合作,而根据《基本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调查结果是以可获得的事实为基础的,则对该利害关系人的结果可能不如其合作的结果。

不提供计算机化答复不应被视为不合作,只要有关方表明,按要求提供答复会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有关方面应立即与委员会联系。

11.   听证官

利益相关方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程序。听证官负责审查调阅卷宗的请求、有关文件保密的争议、延长时限的请求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的辩护权有关的任何其他请求。

听证官可组织听证,并在利益相关方和委员会服务部门之间进行调解,以确保利益相关方充分行使辩护权。向听证官提出的听证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听证官将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只有在委员会服务部门未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的情况下,才应举行听证。

任何请求必须及时和迅速提交,以免影响程序的有序进行。为此,有关各方应在有理由介入的事件发生后尽早请求听证官介入。如果听证请求是在相关时限之外提交的,听证官还将审查迟交请求的原因、所提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些问题对辩护权的影响,同时适当考虑良好管理和及时完成调查的利益。

欲了解更多信息和联系方式,有关各方可查阅听证官在贸易总干事网站上

12.   个人数据的处理

本次调查中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都将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2018/1725 号条例(11)进行处理。

贸易总司网站 https://europa.eu/!vr4g9W 上有一份数据保护通知,告知所有个人在委员会贸易保护活动框架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暨大数据工程师双证上海

时间2023年10月底(周末两天)

地点:上海交大附近,广州、北京同步招生

联系手机(朱老师 )138 1664 6268;微信(徐博士) hegui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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