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 SPAC 和 De-SPAC 交易的新提案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 市场正面临一套新规则和对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规则的修订。上个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SEC”)提出了规则,以应对其所谓的 SPAC 非传统 IPO 的“空前”激增。尽管 SPAC 在 上世纪90年代就诞生了,但在近几年才大规模流行。
SPAC 的使用增加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造成的极端市场波动。SPAC 使用的大幅增加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监管担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宣布其提案时,引用了对 SPAC 市场各个方面的一些担忧和批评,例如利益冲突,有问题的发起人薪酬、不充分且通常不完整且不可靠的披露、投资者回报不佳以及缺乏稳健的尽职调查。通过拟议的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寻求“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强大的投资者保护,以帮助投资者评估和做出有关这些交易的投资、投票和赎回决定。”
SPAC 通常是具有名义资产或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其组织目的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通常为两年)合并或收购一家或多家身份不明的私人运营公司(“去 SPAC 交易”)。通常,SPAC 的唯一资产是 SPAC 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的资金。参与IPO的投资者不知道被收购目标公司的身份。一旦 SPAC 筹集资金,资金就会进入一个有息信托账户,直到 SPAC 找到一家希望通过收购上市的私营公司。收购发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其 SPAC 股份换成合并后公司的股份或赎回其 SPAC 股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收回其原始投资以及应计利息。
SEC 提案中的要点如下:
披露要求。该规则将要求在特定时间段内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SPAC 的发起人、潜在利益冲突和稀释的额外披露,以及对 de-SPAC 交易的额外披露。值得注意的是,每个SPAC将被要求说明“(1)它是否有理由相信去SPAC交易和任何相关的融资交易对投资者公平或不公平,以及(2)它是否收到任何外部报告、意见或与交易的公平性有关的评估。” SEC 还将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封面页和与 SPAC 首次公开募股和去 SPAC 交易有关的注册声明的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进行某些披露。
承销商责任。该规则将对承销商施加更大的责任,并将扩大承销商的范围,将承担责任的承销商视为 (1) 担任 SPAC 证券的承销商,(2) 采取措施促进去 SPAC 交易或任何相关的融资交易,或 (3) 以其他方式参与(直接或间接)去 SPAC 交易,成为证券法第 2(a)(11) 条含义内的承销商。SEC 的目标是“通过确认 SPAC 承销商对这些信息负有第 11 条的责任,更好地激励 SPAC 承销商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以确保这些交易中披露的准确性。”
关于涉及 SPAC 的业务组合的更多证券法保护。 该规则还将认为涉及向报告空壳公司股东出售证券的任何涉及报告空壳公司(包括SPAC)的业务合并交易。此外,SEC 提议修改适用于涉及空壳公司的交易的一些财务报表要求。除其他外,这些规则将要求企业合并中的财务报表报告要求更符合传统 IPO 的要求。
预测。其中一项拟议规则将更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在委员会文件中使用预测的指南,并要求在与涉及 SPAC 的业务合并交易相关时对预测进行额外披露。
目标收购为共同注册人。当 SPAC 在表格 S-4 或表格 F-4 上为去 SPAC 交易提交注册声明时,规则将要求目标收购是共同注册人。这些措施旨在通过确保目标收购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投资者负责,从而使他们对登记声明中的披露负责,从而提高在 de-SPAC 交易中向投资者提供的披露的可靠性。
1940 年《投资公司法》下的安全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根据该法提出一个新的安全港,其中规定满足拟议规则条件的 SPAC 将不是投资公司,因此不受以下规定的监管该法案。这些条件包括:(1)SPAC 必须在 18 个月内宣布业务合并,并在 IPO 后 24 个月内完成交易;(2) SPAC 的资产必须仅由政府证券或基金组成;(3) SPAC 的活动必须仅限于一项 de-SPAC 交易,其中存续实体将主要从事目标公司的业务并注册一类证券;(4) SPAC 的员工、管理人员和董事必须从事目标公司的业务。
一位委员 Hester M. Peirce 反对该提议,认为这些规则似乎旨在阻止 SPAC 的发展。异议反映了许多市场参与者的担忧,即如果这些规则被采纳,将会给 SPAC 活动降温。然而,所考虑的规则以及支持它们的其他委员显示出一种实质性的担忧,即由于缺乏有意义的监督,SPAC 已经激增,而且它们的更广泛使用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总的来说,SEC目前的提案主要是以保护投资者的角度为主,并没有准备扼杀或者暂停SPAC。目前SEC仍在积极向市场征求意见,短时间内SPAC市场可能跌入谷底,不过SEC也不可能完全遏止SPAC的发展,可以预见新规实施后市场对SPAC的信心也必将增加,这也就意味着当实质条例公布实施后SPAC可能彻底摆脱目前交易低下,交易停滞的窘境。
★华尔街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是纽约华尔街专注于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服务商。
★美国国泰金控,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跨国精品投行,业务涵盖纽约、洛杉矶、香港、台湾、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新加坡,伦敦等地区,既有传统投行业务又有新兴创新业务。
1)为企业海外上市设计顶层方案;全程辅导和保荐;首发公开募集(IPO)及上市后再融资;
2)担当SPAC发起人,负责设立专项造壳基金和IPO的股票承销,以及后续标的寻找和De-SPAC 合并全程统筹;代表标的公司,寻找、匹配已经完成上市的SPAC壳,设计交易方案,帮助标的公司搭建海外架构和系列文件,直至完成合并;
3)OTC造壳、买壳、更名、反向并购装资产,以及后续NASDAQ和NYSE转板上市;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市值管理;
5)PIPE(上市前、后私募股权投资);
6)财务咨询及估值模型建立服务;
7)上市前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落地和兑现安排;
8)商业计划书策划和撰写;公平性意见函发布;
9)禁售股解禁销售;非交易性路演;投资者关系和危机处理等。
联系我们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