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家庭则是基于自然情感之上的一种固化了的关系,依靠这种固化,情感成为了现实生活的根本规则,虽然有外在的“礼”的规矩,但并不是法则(“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而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也不可规范化的“潜规则”。家庭的使命不是培养社会化的有公德心的公民,而是培养合格的家奴和臣民。所以中国家庭成员虽然有时也面临“忠孝不能两全”的矛盾冲突,但并不是两种不同原则的根本冲突,因为忠孝骨子里本是一个东西;而是同一种情感的两种表现的内心矛盾,是顾“小家”还是顾“大家”、维护家庭还是维护家族(乃至种族)的冲突。从黑格尔的立场来看待中国传统的这种家庭关系,可以说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伦理意识”,有的只是“类意识”或“种族意识”。由此可见,在黑格尔那里,家庭作为伦理精神是以有理性的个体的养成和维护为目的、为核心的。一方面,家庭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合格的、独立的公民;另一方面,当家庭成员死去时,家庭的义务就在于帮助自己的亲人维护其死后的独立人格和尊严,使他的死亡不仅仅只是一个自然事件,而是“把意识的运动加入进来,把自然的工作打断,把血缘亲属从毁灭中救出来”,也就是防止那些自然力量如野狗(“无理性的个体性”)或日晒雨淋(“抽象物质的力”)来支配和玷污死者的尸体。所以相比而言,家庭甚至比国家更加立足于个体权利、更加体现了个别者的根本性的力量,因为通过家庭的工作,“这种个体把挣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民族的自身意识到的现实性的个体性拉回到作为其本质的纯粹抽象之中,正如这个体是那个体性的根据那样。”或者说,正是由于有家庭的后盾,个体才有可能以独立个体性的姿态进入到国家政治生活的现实性中发挥公民的作用,并最终在家庭中以有尊严的方式获得自己个体的归宿;而国家虽然以独立的公民为其组成要素,却更多地要求公民从个体性提升到普遍共相。但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在黑格尔那里,家和国统一于法,即人法和神法,表现在人法管生,神法管死。但人法除了组织社会生活来保障人们在其中建立自己个人劳动和享受的权利之外,还要每隔一段时间发动战争来激发国家的生命活力,通过死亡和牺牲防止成员堕落为庸俗或沉没在自然欲望之中,并在为共同体献身中提升为自由独立的公民。“所以,共同体就在神的法则的本质和地下王国中拥有了真理性,并确证了自己的权力。”神法帮助人法完成了自己世俗共同体的使命,人法在为国家献身这一极限要求中体现了人法和神法的合一。黑格尔的这一战争观历来颇遭物议,主要是因为他把发动战争视为国家保持社会机体健康的手段。不过就战争作为一个国家最终的生存底线、把为国家牺牲作为对公民的最高的普遍性义务而言,他的观点也不是完全无道理的。在中国也有“家法”和“国法”,但国法其实也是皇帝的家法(王法),它们都基于自然血缘的原则,而不是理性的法则。它们既管生也管死,但不论生死它们都只考虑世俗的自然需要和秩序,都只放在现实性的层面来考虑,而无关乎个人的精神或尊严。所以它们都是“人法”,确切地说都是“人情”(“人情大于王法”),而没有什么与精神相关的“神法”。黑格尔认为,家庭原则分三个层次,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前两个层次都带有直接的自然情感,因而并不是单纯伦理的。黑格尔认为,作为伦理的家庭关系不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之上,而必须另有基础,但也免不了掺杂有自然情感的成分。所以在伦理的层次上谈家庭关系的时候,必须小心地把这种自然的成分区分出来并加以剔除,以免遮蔽了家庭关系的本质。首先,夫妻是由对对方的自然(身体外貌)的直接认同和互相承认而结合起来的,但这种互相承认只是一种“精神的表象”,而不具有精神的现实性,他们的关系只有在孩子这个“他者”身上才间接地拥有其现实性,并靠这种代际之间滚动式的世代交替而加入了整个民族的现实存在。“因此夫与妻的相互尊重(Pietät)就与自然的联系和情感混杂在一起了”。夫妻之爱以及他们对子女的爱都基于自然情感,即自然的两性吸引和亲子之情,但从伦理意义上来说,联系他们的牢固纽带是“尊重”,不但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而且父母对子女同样也应该尊重。因为在伦理的意义上,夫妻是作为两个独立的人格而结合在一起的,而父母对孩子的伦理义务也正在于把他(或她)培养成独立的公民,也就是培养成与自己具有平等人格的个体。不过,夫妻之间这种自然情感和伦理性的尊重还是混杂在一起的,没有外在的区分,而只有在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中才有了外在确定的区分,在这里,家庭关系的互相尊重才开始超出自然情感。当然这种互相尊重仍然是由自然情感引发的。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尊重(Pietät),正是由于有感于(vondieser Rührung)在他者中拥有了对这关系的现实性的意识,并在他者中看到自为存在的形成而并不将之收回来,这自为存在反而是一种异己的、独自的现实性,而激发起来的———而孩子对父母的尊重却反过来带有这种感动(mitder Rührung),即他们自己之所以得以成长并在一个他者的消逝中拥有自在,之所以达到自为存在和自己的自我意识,只是由于他们与根源相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枯竭了。”换言之,父母对孩子的尊重是由于预计到并且亲眼看到孩子日益成长为“独自的现实性”而深感欣慰;孩子对父母的尊重则带有一种由于回想到父母为自己的成长所付出的爱和生命而受到的“感动(Rührung)”。但这种欣慰和感动与它所引起的东西以及“带有”它的东西还是不同的。这里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就是Pietät。贺麟、王玖兴先生把这个词翻译为“怜爱”(夫妻间)、“慈爱”(父母对子女)和“孝敬”(子女对父母),对同一个词在同一段话中做了三种不同的译法;而更重要的是,原文是一个宗教上的用语,其中并没有自然情感的“爱”的意思,而只有(对神的)“虔诚”、“崇敬”、“尊敬”的意思,所以我把它译做“尊重”。我们从上述有问题的中文翻译中可以看出中西两种不同文化的巨大差异。孔子讲“爱有差等”,中国人的确很难想象在家庭这种自然天伦中可以没有爱或差等之爱(怜爱、慈爱和孝敬)。但这样一翻译,就使黑格尔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意思完全被遮蔽而不知所云了。因为黑格尔之所以写这段话,就是要指出在这里有两种东西“混杂在一起”,即一种是伦理性的Pietät;另一种是“自然的联系和情感”,或者说“感动”(Rührung,原意为拨动、搅动)。虽然这种感动是“激发”起家庭成员之间的尊重并由这种尊重所“带有”的,但毕竟不同于这种尊重,否则就不能说这种尊重是和“自然联系和情感混杂在一起”的,而只能说它本身是自然联系和情感中的一种了。而在谈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时,黑格尔一律用的是Pietät,没有差等,不但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子女对父母“尊重”,甚至就连父母对子女也抱有同样的“尊重”。这是因为父母把子女看做“一种异己的、独自的现实性”,而“并不将之收回来”,也就是说孩子将要走向社会,要与家庭这个“根源”相“分离”,而不是家庭的所有物,所以必须从小就尊重孩子的人格。这是我们中国人很难理解的。或者可以说,黑格尔所批评的那种自然主义的家庭观,正适合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这种家庭观不是建立在各个成员人格的独立性之上,而是建立在自然情感和欲望之上,建立在把对方看做自己理所当然的所有物之上。这种伦理意识,未经“立法的理性”和“审核法则的理性”的洗礼,实质上还未上升到伦理的层面上来,只不过是一种“类意识”而已。黑格尔最后谈到第三种家庭关系,即兄弟与姐妹的关系。他认为,前两种关系“仍然停留在它们所分别承担的双方互相过渡而又总是不平衡的范围内”,而“兄弟与姐妹之间则发生着一种毫无混淆的关系。”兄弟姐妹当然是出自同一个血缘关系,可是“这同一血缘在他们中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他们的血缘关系不再像夫妻那样,急于在子女身上结合起他们的血缘,也不像父母对子女的血缘关系那样起一种直接的维系作用。所以这种关系其实是最平静的血缘关系,以至于在此基础上,“他们彼此都是自由的个体性”。如果说,夫妻的个体独立性只存在于双方的精神表象中,孩子对父母的个体独立性也只是在父母对孩子的预期和培养的目的中,那么兄弟姐妹的个体独立性则本身已经是客观的现实性了。黑格尔仍然举《安提戈涅》为例,安提戈涅说:“一个丈夫死了,可以另嫁一个,一个儿子死了,别人能让我再生第二个,但[我的父母已长眠于地下],我不能希望再有一个弟兄降生人世。”对姐妹来说,她对兄弟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取代的,是为了兄弟这个特定的个体,她执意哪怕违反国王的法令也要按照家族的原则埋葬自己的兄弟,把姐妹对兄弟的任务看做“最高的义务”,因为对兄弟的这种承认是“纯粹的,不与自然的联系相混杂”。当然我们不能排除安提戈涅对她的兄弟感情深厚,但她冒死埋葬兄弟时并没有突出对兄弟的自然感情,对于最高义务而言,这种感情根本就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要维护家庭的法则和死者的尊严。她对兄弟的埋葬仍然是出于理性法则,而不是出于情感。由此也就跨过了一条界限,“在这条界限上,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瓦解自身,而不成其为家庭了”,而这就意味着从神的法则(家庭)向人的法则(市民社会)的过渡。这就是兄弟相互之间的关系。黑格尔的观念、即当时西方人的观念与中国传统的观念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在男女各自的分工中认为男主外、女主内(因为中西两者都是父权制社会)。所以在他看来,兄弟和姐妹不同,兄弟是面向社会生活和人的法则的,而“姐妹即将成为的、或妻子一直保持的则是家庭主妇和神的法则的守护者”。兄弟关系是最具社会性和平等性的关系,人们往往把它和朋友关系甚至任何两个自由人或公民之间的关系相提并论。这一点,中西都有类似的说法。孔子说过:“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西方人历来也是如此认为的,在基督教《圣经》中就有“人人皆兄弟”的说法,英译本的《水浒传》就译做《四海之内皆兄弟》(AllMenAreBrothers,赛金花的译名)。中国人出门在外,与人交朋友都称兄道弟,用这种家庭关系来比附社会关系、友谊关系和朋友关系,应该是中西人性的共识。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人口里说出的“兄弟”二字和西方人口里说出的Brüder(英文brothers)有很不相同的含义。西方人的意思是大家平等,不分彼此;但中国人的意思并非如此,在朋友关系中仍然要分出个上下尊卑等级来。所以在汉语中,“兄”、“弟”两个字是不可混淆的,各自有其固定的身份。中国人以兄弟规范朋友的关系最为人称道的就是所谓的“结拜兄弟”,以“桃园三结义”为典型。刘、关、张按照年龄辈分确定了大哥、二哥、小弟,并且一直到死都遵守着这种等级关系,其中下对上、尤其是弟弟对“大哥”必须像是对父亲一样恭顺孝敬,当然上对下也表现出相应的关怀和照顾,而不论是哪一方对哪一方,都决无平等可言。这层等级关系如果不遵守,则兄弟情谊立马不存在。这是因为,在一般中国人家庭内部的兄弟关系就是如此,我们传统中常将“父兄”并提,父兄在等级上必定要凌驾于“子弟”之上。这样看来,即使“四海之内皆兄弟”了,大家也不是平等的公民,而不过是等级制下的和谐社会而已,如同梁山泊好汉一样必须排定“座次”,而为了争座次就会“兄弟阋于墙”或“窝里斗”。相反,基督教《圣经》讲的“人人皆兄弟”则恰好意味着人人平等的意思。在西语中,兄弟(Bruder,英文brother)这个词就根本没有分出哪个是兄、哪个是弟,或者说,它既可以理解为兄,也可以理解为弟,所以兄弟之间有事可以通过平等的谈判和契约来解决。但在黑格尔的理解中,兄弟关系以及由兄弟关系扩展开来的社会关系或公民关系也只是伦理关系的一个方面,尽管它以人的法则而超出了自然性,但又只有返回到神的法则才能构成伦理世界的整体。所以黑格尔认为男人所代表的人的法则和女人所代表的神的法则在伦理中是不可分割的,双方相辅相成:以这样的方式,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并在自己的伦理含义中表现为这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自身中划分出伦理实体给自己提供的两种区别。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之所以把自然本性上区别开来的两种自我意识当做自己特定的个体性,是因为伦理精神是实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是这样一种直接性,以至于按照实在性和区别来看它同时又显现为一种自然区别的定在。也就是说,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使男女双方以不同的方式共同提升到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这是对他们自然本质的克服,但同时又是以这种自然区别(男女)作为自身个体性的体现。自然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被扬弃在伦理精神的实体之中,由自我意识的个体独立性来主导了。这种模式并没有导致中国传统伦理中的“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在“人的法则”之下,固然是由父权制和男性主导着社会生活,但在“神的法则”之下,妇女仍然保持有自己的尊严,并以另外一种方式维持着自己特定的个体性,她们是在男权社会中建立起伦理世界的精神实体这一事业的不可缺少的合作者。这种合作的目标是和男性一起(从两个不同方面)共同确立和维护人的个体独立。“所以,这两种普遍的伦理本质就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和作为个别意识的实体;它们以民族和家庭作为自己普遍的现实性,但却以男人和女人作为自己自然的自身和能动的个体性。”显然,黑格尔这里是以古代希腊人的伦理世界作为自己分析的样本的,并且带有对古代社会的美化,实际上反映了他心目中理想的家庭关系,体现的是近代启蒙思想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个体权利的高扬。但也不可否认,古希腊的伦理实体的确也埋藏着近代人文主义精神的种子,正是这种潜在的联系,使近代思想家们在阐述自己的新观点时总是将希腊人作为榜样,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一种文化的传承。黑格尔把这种家庭中的男女关系模式总结为两个三段式推理形式。一方面,“其中的一端即普遍的意识到自己的精神,与它的另一端,即与它的力和它的元素、与那无意识的精神,通过男人的个体性而联合在一起”;另一方面,“神的法则之拥有其个体化,或者说,个别者的无意识的精神拥有它的定在,则是通过女性,以女性为中项,无意识的精神就从非现实性升入现实性,从无知也不被知状态升入有意识的王国。”而男方和女方的这两个三段式联合起来,则“构成着整体的中项”,因而构成一个大的三段式,它“使前面那两个推论成为同一个推论,并把那相对的运动结合为同一个运动:一个是从现实性降为非现实性———使本身在独立环节中有机组织起来的人的法则堕入到死亡的危险和验证之中,另一个是从阴间的法则上升到日光下的现实性,上升到有意识的定在,前一个运动是属于男性的,后一个运动是属于女性的。”这就将家庭中的男女两性关系归结为一种逻辑关系了。在我们中国人眼里看来,这种归结完全没有必要,也很可疑。中国传统家庭关系说到底就是一种自然情感关系,或者说一种“情理”。情理不是可以用逻辑理性来归结的,而是必须用情感去悉心体会的,凡是在人之常情上“过不去”的地方,就是不合情理的地方。但其实情理是由既定的社会环境而定的,也必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先秦以来的社会环境使人之常情越来越走向“三纲五常”的固定格式,而妇女则越来越被纳入到“三从四德”的框框。西方人由于有理性的普遍法则,他们在把妇女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同时,还有一个“神的法则”能够让她们安身立命;但中国人由于不信神,更不信神的(理性的)“法则”,所以女性被排除在现实社会生活之外以后无路可走,只有成为男性的奴隶。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家庭观念代表了西方家庭观的本质性的看法,其特点就是把家庭内部的关系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都建立在理性和法则的基础上,用它们来规范家庭的自然性,包括血缘关系和情感关系,并由此以独立的个体身份走向社会;中国传统家庭观则是建立于人的自然性之上,并以此来吞并社会、形成“家国”,凡吞并不了的那就被划出伦理之外(“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成了纯粹功利的对象,而失去了一切伦理底线。选自邓晓芒《黑格尔的家庭观和中国家庭观之比较———读<精神现象学>札记(之一)》原载《华中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27卷第3期插图:本文插图原作为个人收藏,想了解其他更多画作信息,欢迎加入"蓝袜子艺术赏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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