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现实混乱的背后,是正义观的混乱
追求正义是因为利益,还是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利益?
我们当下现实的混乱,很多时候是因为正义观的混乱。正义观的复杂多元,让我们常常在处理日常小事时都无从措手,而更深层意义上,这也导致了法治的永恒难题。
9月,罗翔老师在混沌文理院授课,与同学面对面交流我们当下生活的困境与法治思维。罗翔老师说,正义,既在洞穴之内,也在洞穴之外。洞穴之内的正义,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日常来思考。洞穴之外的正义,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本文节选自罗翔老师课程第二部分,正义与法治。
混沌文理院·罗翔课程往期笔记:
讲述|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混沌文理院讲师
编辑|混沌文理院
义利之辨
什么叫正义?
在观念史上,一直存在着义利之辩,人类争论了几千年都没有争论清楚。这个争论,很可能也会伴随我们一生。
一种观点认为,正义本身就是利益。
这种立场最骄傲的表达是: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实现,那就塌吧。
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康德有句话,“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与此针锋相对,另一种正义观认为,正义是为了利益。
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边沁,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这两种观点在各自的逻辑中都是成立的,但它们彼此却对立冲突。这再一次提醒我们,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不总能完全自洽。
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在成对的观念中产生。柏拉图的正义观,便是试图在两者的观点中取得平衡。
柏拉图说,正义是最好的事物,不仅行为本身是好的,而且通常能够带来好的结果。如果拉到永恒的视野,那一定会有好的结果。
只不过我们有限的视野,可能看不到这种好的结果。
但是,看见的是不用去相信的,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
柏拉图的“洞穴之喻”
法律人的思维,总是“既要,又要”。在我看来,正义,既在洞穴之内,也在洞穴之外。洞穴之内的正义,是经验的产物,是理性可以证明的;而洞穴之外的正义,是超越经验的,你只能去相信。
具体生活中的正义
可是,洞穴之外的正义,是超验的,我们有限的人类无法精准把握。怎么办?
这个时候,就要回到具体的情境中。
拿一个现实小事举例。
前段时间,有个朋友向我诉苦,夏天快到了,关于小区垃圾桶摆哪,大家争论不休。朋友说,听说你读过很多书,这种小事对你而言应该不是个大问题。
我说这个问题就大了,如果找来人类几位著名的哲学家共同会诊,小区垃圾桶的摆法可以有好多方案。
第一种方案,来自边沁的功利主义。按照功利主义,正义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小区垃圾桶摆到哪,应该交给所有小区业主投票决定。
朋友说,这样干的话,垃圾桶最后可能摆到了别墅业主的家门口。因为占小区绝大多数的,是普通业主,别墅业主只有零星几家。
那我接着说,第二种方案,来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只有每个人让渡一部分自由,形成一个公共意志,才能实现所有人的自由。
我朋友又说,这不好吧,业委会中好几个人都住在别墅区,他们难道没有自己的小算盘?
我回答,按照卢梭的思想,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卢梭认为,当我们让渡了自由,形成了社会契约,公意机构一定会让你获得自由。如果你反对公意机构,那就证明你已经陷入到非理性状况。为了让你变成一个自由的人,公意机构就要对你进行惩罚。惩罚你,是因为爱你,想给你自由。
当然,这也就是为什么以塞亚·伯林说,卢梭,自由最可贵的捍卫者,最终却沦为自由最危险的敌人。
既然朋友看到了业委会的权力可能堕落,我继续说第三种方案,来自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学说。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业委会的权力应该分成好几股,让他们之间互相制衡,PK方案……没等我说完,我这个朋友就拒绝继续听下去了。
他说,等你这么分析下去,这个垃圾桶到明年夏天都不知道摆在哪。
我说,我这还刚开头呢,后面还有一大堆正义学说没有讲到。
同学讨论ing
大家注意到没有?我们有限的人类,并不能准确定义洞穴之外的正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经验领域中出现了各种关于正义的学说。
大致来说,不同正义学说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关注行为正义,这叫德性主义。
比如,刚才讲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属于德性主义。但我同学也指出,卢梭的学说有着重大BUG,就是代表公意的权力也可能腐败。
所以后来,就出现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对卢梭思想最重要的补充,就是重新思考什么是公意。
假如你是公意机构的一员,让你来为整个社会制定规则,怎么保证你不偏袒自己,制定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
罗尔斯的答案是,给你蒙上一层“无知之幕”。也就是说,你不知道自己所出生的家庭,是穷是富,不知道自己是愚蠢还是聪明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会想,万一自己运气不好,成为社会的弱者,怎么办。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你一定会尽力制定一个照顾所有人利益的规则。
前几天,我在读桑德尔的《精英的傲慢》。桑德尔就指出,现在很多精英都忘记了出身、家庭等运气因素。他们认为,自己的成就全靠自己的努力得来。那些没有成为精英的人,只能怪自己不努力。这就造成了人心分化、社会割裂。
所以桑德尔建议,哈佛大学应该凭什么条件录取呢?凭抽签录取。也就是说,在满足一定学业要求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抽签,抽中谁,谁上名校。如此才能杜绝名校的傲慢、精英的自负。这其实就是从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所派生的想法。
第二类,强调结果正义,这叫功利主义。
典型的,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当然,我们也发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有一个重大BUG,那就是会导致“多数的暴政”。
这就是为什么边沁的学生穆勒,对功利主义做出了一个重大修改,那就是功利主义,一定要尊重个体自由。
穆勒的基本论证是,多数人的暴政会让人无法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对天才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天才往往不被大多数人所容。为了导向人类的最大幸福,一定要诞生天才,而要诞生天才,就一定要尊重个人的自由。穆勒给出的自由边界是,只要人的行动不伤害他人,就可以不受他人干扰。
除此以外,还有第三类正义学说,怀疑主义。
怀疑主义者,怀疑一切,他们怀疑世上可能没有超验的正义,当然,也对权力保持充分的怀疑。所以诞生了权力分立学说,用野心对抗野心。
……
总而言之,洞穴之外的正义,是我们永远的追求。它不断挑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我们身处洞穴的人,也因为看到了正义的影像,所以才试图通过经验、各种正义的学说,把握这些影像。
认真做笔记的同学
法律中的正义
有人会问,整天考虑这些抽象的正义问题,有什么意义呢?又没有人能给出定论。
我觉得,思考正义最大的价值,就是让我们对现状时刻心存反思,而不是觉得一切都是理所当然。
今年年初,我发表了一个观点,认为规定服刑子女不能考公,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但是我怎么都没想到,会有那么多人骂我。很多人觉得,这些父母实施犯罪的时候,子女享受了恩惠,为什么不能受到牵连?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震慑其他人不要犯罪,也可以择优录取公职人员。
同样的,我怎么也没想到,在信息化时代,除了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也会写入档案,影响人从事警察等职业,甚至让人开不了滴滴、送不了外卖,连签证都办不了。我们知道,违法和犯罪是不同的,酒驾、嫖娼、赌博这些都属于违法,但都不属于犯罪。
很多人可能觉得违法这件事跟自己没关系。但是我告诉你,很多违法的人也没想到自己这辈子还会违法。比如,在很多地方,赌资超过200块钱,就构成违法。再比如,买那种长得好看、会说话的鹦鹉,也可能会让人坐牢,因为所有的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还是回到我们刚才讲的思维方式,如果降下无知之幕,我们也可能成为最不利的人群,那么我们的这些基本权利还应不应该捍卫?
同学各抒己见
我们的刑罚有一条叫“剥夺政治权利”,中间有一个情节,就是不能担任公职。所以不能担任公职,是相当严厉的惩罚。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世界上为什么需要刑罚?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这叫报应主义。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惩罚犯罪在道义上具有正当性。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这叫功利主义,也就是所谓的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就是一方面起到震慑作用,预防其他人犯罪,俗话说的杀鸡给猴看。另一方面,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那么,按照这两种基本观点,前面我所说的一些刑罚是否正义呢?
按报应主义的说法,只有人实施了犯罪,才能施加刑罚。比如张三犯了罪,只能惩罚张三,没有道理还要连带惩罚张三的家人。
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刑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但也不能超过正义的限度。
刑罚不是一种善,而是一种恶,刑罚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刑罚之恶可以防止更大的恶。可是,是药三分毒,就像父母犯罪就牵连子女,轻度的违法犯罪记录伴随一生这种,就构成过重的刑罚,多余的刑罚就造成了多余的恶。
另外,所有违法犯罪记录伴终生,这其实相当于古代的墨刑,让人终身无法抹去耻辱记号,甚至影响就业,连改过自新的道路都给堵塞了,很可能把人推到社会的对立面。这不仅太过严厉,而且与刑罚的教育功能相去甚远。
所以,我给出的一个建议是,轻罪的前科,也应该建立一个消灭制度。比如,出狱后五年无再犯,记录就予以消除。
其实,借这个现实案例,我想说的是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本身不是正义,法律永远都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
用卡尔·波普尔的话说,“没有理想的制度,只有不断纠正错误的制度”。
当然,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法律要有自知之明,不能跑得太快,因为我们有历史的羁绊,有现实的约束。法律不可能做最好的选择,只是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这是法律人的现实主义,也是法律人的理想主义。
最后,想和大家分享加缪的一句话:一切伟大的思想和伟大的行为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关键是,在路上。
在混沌文理院课堂,罗翔老师与同学一起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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