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诱导后插管失败,气管切开送ICU,患者三月后死亡"案例分析
病例汇报
患者,男,72岁,CT:左侧肾中部可见1.5cm肿块,考虑恶性肿瘤。准备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左侧肾部分切除术】。
患者2年前曾做过颈椎手术,有腔梗病史5年,12年前曾做过先天性颅底凹陷修补手术,具体手术名称不详。
平时右侧下肢肌力减退,走路不稳,因曾做过颈椎手术,平时头不能后仰、头部不能左右旋转,长期低头位行走,颈椎处于强直状态。晚上睡觉时头部不能后仰,需要垫特殊枕头半卧位睡眠。
手术前一天麻醉前访视时,患者因去做检查不在病房,麻醉医生未见到患者。手术当日患者被平床推进入手术室后,麻醉医生开始麻醉前评估、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家属麻醉相关风险并签字。
常规监测生病体征后给予面罩吸氧,开始麻醉诱导,约3分钟后气管插管。打开口腔发现在可视喉镜下无法找到声门,连续三次插管失败。立即面罩通气发现阻力很大,脉氧饱和度和血压迅速下降、心率最慢下降至20次/分。
采取各种方法失败后,请耳鼻喉科医生行气管切开,前后耽误时间大约15分钟。后来血压、心率、氧饱和度逐渐恢复。当日手术取消。虽然患者有睁眼,但没有应答反应,转入ICU,三个月后患者在ICU死亡,共花费90多万。
医疗事故专家组鉴定意见
【存在问题】:
1、泌尿外科手术前病史询问不详,手术前没有请麻醉科会诊,手术前病历讨论也没有请麻醉科医生参加。
2、麻醉医生手术前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
3、麻醉过程中采取的抢救措施欠妥:特殊患者麻醉诱导和气管插管的方法存在不足,患者低血压和缺氧时间持续过长。
4、气管切开采取的抢救措施不及时。
【鉴定结论】:
患者死亡与麻醉和手术有因果关系,判定责任麻醉科【主要】泌尿外科【次要】。
医疗事故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人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如下:
1、完全责任,对医疗事故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2、主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60%至90%的责任;
3、次要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20%至40%的责任;
4、轻微责任,需要对医疗事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在这起医疗事故中,该院麻醉医生和泌尿外科医生需要共同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
给我们带来的反思
第一、某些医院术前讨论沦为形式,手术医生为了图省事,根本不请相关科室医生参与,病历讨论内容随意编造,目的只是为了完善病历。
第二、"外科医生治病,麻醉医生保命"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该医疗事故中泌尿外科医生明知道患者是困难气道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手术前没有请麻醉科会诊,工作存在严重失误。
第三、麻醉医生术前访视时在患者不在病房的情况下应该告知病房医护人员等患者检查回来后二次去麻醉前访视。对于困难气道的患者手术前一天必须见到患者本人,结合相关术前检查,进行详细麻醉前评估,制定充分周祥的麻醉方案。
第四、手术当天患者进入手术室后,麻醉医生明知患者是困难气道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清醒气管插管或逆行气管插管而是直接采用了常规麻醉诱导后直接可视喉镜下气管插管,反复插管失败后发现通气困难,延误时间太长才导致了严重后果。在通气困难的情况下应该第一时间环甲膜穿刺或进行气管切开。
第五、麻醉医生必须熟练掌握【环甲膜穿刺术】,关键时候真的能救命。
第六、麻醉医生必须对生命,对手术患者时刻保持一颗高度的敬畏之心。麻醉前准备尽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对于困难气道患者,麻醉前做好最坏的打算,和最充分最周全的麻醉预案。小心,小心,再小心!谨慎,谨慎,再谨慎!麻醉医生最忌讳平时工作中抱有侥幸心理,要把每一台麻醉当第一次来做。
第七、麻醉医生需时刻谨记:【患者不会死于插管失败,只会死于通气失败】!
第八、麻醉医生和外科医生是一个战壕里共同的战友,遇到特殊患者一定要多交流,多沟通,多学科协作。对于该例患者,麻醉前如果五官科医生就在旁边做好随时气管切开的准备可能不至于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总之,一条鲜活的生命已经逝去,外科医生和麻醉医生唯一能做的就是以此为戒,以后更加谨小慎微,尽可能杜绝类似的不良事件再次发生。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生命负责。
声明: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