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乃信心之基|《财经》社评
三年抗疫,成绩有目共睹。接下来各方面的工作重点将进一步向稳经济和保民生倾斜。人们期待民营经济在稳经济和保民生中发挥重大作用。也因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壮大发展。
作为投资的主力军和保就业的主阵地,民营企业的壮大发展利国利民。当前重中之重是要提振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而要提振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关键是要稳定民营企业的预期。
稳定民企的预期,当然需要营造良好的、有利于民企发展的舆论氛围。近年来针对“民营经济离场论”等奇谈怪论,中央也屡屡发声予以公开批驳,旗帜鲜明地指出民企是自己人,三番五次给民企吃下定心丸。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置中央的良苦用心于不顾,一有机会便兴风作浪,蛊惑人心,比如大肆扭曲“共同富裕”和“人民至上”等政策的初衷,将其篡改为指向民企的“杀富济贫”等,极尽混淆视听之能事。有鉴于此,包括中财办副主任韩文秀等在内的诸多官员都公开发声驳斥“杀富济贫”论。这些别有用心的言论扰乱了人心,搅乱了舆论场,干扰了中央的工作,令中央鼓励民企发展的良苦用心几乎毁于一旦。
还有一些人士大挖民企所谓历史旧账,将当年一些民企勇于突破既有政策法规桎梏的探路之举包装成所谓“原罪”,妄图对数十年的改革史加以否定甚至反攻倒算。
凡此种种,都表明我们一方面要按照中央的精神旗帜鲜明为民企的发展鼓与呼,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抹黑民企发展、歪曲中央政策意图的种种妖言惑众的行径,还人们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如此才能充分全面地维护和营造有利于民企发展的舆论环境。
除了政策和舆论鼓励外,更重要的是让民企在一个稳定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和生态中谋求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
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不意味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体现对国企民企的平等对待。一方面,它意味着在既有的制度和法律框架内真正做到对国企民企一体相待。比如针对资本无序扩张,不管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只要违反了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依法加以规制,不会宽严有别。
另一方面,人们也希望相关部门更多通过法律手段对包括民企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而少用红头文件这样的形式加以管制,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有时事出紧急,情势所迫,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出台相关文件来加以管制或纠偏,但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主动自觉做到所出台文件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也要为包括民企在内的市场主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形式提供司法救济的路径。长此以往,管治和被管治者的博弈将依循法治轨道进行,类似动辄拉闸限电、随便开启某个领域的管治“风暴”这样有权任性、荒腔走板的管治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对民企投资信心的提振和维护也要更多依靠制度和法律手段。历史上的多次实践表明,与其出台一轮又一轮的鼓励民企投资多少多少条,不如一个“法无禁止即入”来得明确爽利,而与其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加大对某某领域的投资,不如明示一个负面清单。
除了民营资本投资意欲的提升,中国经济下一阶段的增长将更多依靠科技创新拉动,其间涉及的产权保护、市场竞争规制、对创新的激励与规范的平衡,都需要更高水平的法治市场经济环境和生态。
未来全球经济的竞争主要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谁更能打造一个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谁就更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致力于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的中国,理应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有益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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