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9万元财产,黄婷婷为何这么穷
黄婷婷现在有两个身份,一个是艺人,另一个是“老赖”。
这两个身份都跟丝芭传媒旗下的偶像女团SNH48有关。2013年,她跟丝芭传媒签约,加入SNH48成为艺人。
2022年,她输了跟丝芭传媒的官司,离开SNH48,因没有支付违约金在最近成为“老赖”。
女子偶像团体SNH48
这个消息最早由丝芭传媒传出。2023年2月28日,丝芭传媒发微博称,因黄婷婷女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当天,黄婷婷在微博回应称,她尊重司法判决,在收到法院判决后,也在请律师积极协商解决方法和赔偿方式,但没想到以这样的方式收到公司的回应。
几天后,这事上了热搜,但补充了一些细节——“黄婷婷违约强制执行仅查出9万财产”。
2022年10月8日,黄婷婷在跟丝芭传媒的合同纠纷一案中败诉,被判支付350万违约金。但她并未按时支付,今年2月底,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裁定书,上海虹口区法院冻结了黄婷婷名下两张银行卡和微信支付账户,共划扣了90516.77元。这9万多元财产中,法院扣除执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后,实际发放给丝芭传媒的只有38810.9元。
丝芭传媒发布微博要求黄婷婷履约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如此表述。
目前,法院向黄婷婷发出限制消费令。
这意味着,在没支付完巨额违约金前,黄婷婷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入住星级酒店,也无法旅游、度假和购房等。
网民们更为好奇的是,作为出道近10年的知名艺人,黄婷婷为何只有9万元财产?是隐匿了财产,还是真的如此穷?
从明星到“老赖”
黄婷婷跟丝芭的这场纠纷早在2019年就被公众知晓。当时,黄婷婷讲述的是丝芭传媒没有为她的发展提供全面的培训及规划,并且隐匿了她活动项目所得薪酬真实情况。
而丝芭传媒则称黄婷婷故意拒绝公司的安排,私下跟第三方合作。
当时,是黄婷婷加入SNH48的第6年。
2019年是黄婷婷加入SNH48的第六年
2013年,黄婷婷通过偶像女团SNH48第二期的选拔,于当年8月16日跟丝芭传媒(时称上海久尚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SNH48专属艺人合约》,合约有效期8年。
不过,合同还约定了,若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八年时黄婷婷还未满30周岁,则合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其满30周岁之日。
黄婷婷签约时,将满21岁。这意味着,在她30岁以前,这份合同都在有效期内。
早期,黄婷婷的星途发展顺利。前6年,黄婷婷在四届SNH48总决选中排名靠前,是人气颇高的队员。从一个素人渐渐成为国内较为知名的艺人,微博粉丝过千万,但她跟经纪公司的关系愈发变差。
根据黄婷婷和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所载,2019年11月8日,黄婷婷曾委托律师在微博发律师函声明解除与丝芭公司的合约。
2019年黄婷婷发微博称委托律师发函解约
判决书显示,黄婷婷在辩护时称,解约声明发出后的第8天,丝芭公司在公开场合派人想强行带走她,双方发生争执。之后,丝芭在微博回应称黄婷婷无权单方面解约。
2020年1月3日,丝芭传媒将黄婷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婷婷继续履行合同。之后,法院支持了这一判请,判决黄婷婷与丝芭传媒的合约继续生效。
但判决没有弥合黄婷婷和丝芭传媒之间的裂缝,黄婷婷没有归队,并称丝芭传媒也没有给自己安排新的工作。一年多后,黄婷婷向法院起诉了丝芭传媒,要求解除合约,法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但随后,丝芭传媒提出反诉,也请求解除合约,并让黄婷婷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
审理过程中,黄婷婷辩称,丝芭公司没有按约为她的演艺事业提供全面培训及规划,并且隐匿了她活动项目所得薪酬的真实情况,请求解除合约。
黄婷婷
法院并未认可黄婷婷的辩解,认为双方并未对解除合约达成一致。此外,“涉案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黄婷婷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法院认定,丝芭传媒根据黄婷婷不履行合同约定而行使解除权,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丝芭传媒主张黄婷婷承担100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酌情调整后,判决黄婷婷向丝芭传媒支付违约金350万元,并负担反诉受理费14343元。
法院做出判决后,黄婷婷并未按时支付违约金,因而有了被列为“老赖”和强制执行时只查出9万元财产的事。
艺人并非都是富人
黄婷婷的事广受关注,但她并非孤例。根据企查查数据,近10年来,丝芭传媒与旗下20多名SNH48成员有合同纠纷。
其中,丝芭传媒既有原告身份,也有被告身份,以原告居多。判决结果大多有利于丝芭传媒,艺人多数败诉,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有博主整理了2014-2018年SNH48退团成员名单及应付违约金
南风窗记者在多份丝芭传媒与艺人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发现,丝芭传媒在艺人合约中对违约金金额约定得颇高。
多份判决书载明的合同内容显示,艺人培养在三年之内(包含三年)的,艺人违约需支付500万元;三至五年的,800万元;超过五年的1000万元。
但在实际中,法院并不支持如此巨额的违约金。
合同内关于艺人培养及违约金的说明
企查查数据显示,目前公开的与丝芭传媒有合同纠纷的艺人中,有10人需向丝芭传媒支付违约金。其中,黄婷婷被判的违约金最多,350万元。其次是冯薪朵120万元,其余的8人在10-50万元。
像黄婷婷一般,被强制执行的艺人有6位,包括李雨桐、丁紫妍、冯薪朵、陈美君、李豆豆、俞慧文等。
至于众人关心的,黄婷婷是否真的只有9万元资产,目前难有定论。
丝芭传媒在判决书中辩称,黄婷婷与公司合作的6年间,共获得800多万元的演艺收入。但法院对此金额没有加以确认,黄婷婷也未对此承认或否认。
在常人的认知中,明星是典型的高收入群体。“一爽”“一范”,犹如天文数字单位。
被判120万元违约金的冯薪朵
但实际上,并非所有艺人都是如此。南风窗记者从丝芭传媒和几位艺人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发现,有些艺人的收入跟常人无异。
按照丝芭传媒和艺人的合同约定,艺人签约后,丝芭传媒每月会给艺人一定的生活补贴,并按照其参加的演艺活动,对演艺收入进行协商分成。
生活补贴方面,在艺人半年的培训期中,补贴不低于2000元,但会根据出勤等情况扣减。成为正式艺人后,每月补贴不低于3000元。此外,在总决选中获得冠军等成绩时,会有一定的奖励。
关于演艺收入的具体分成比例,合同未做明确约定。但有些艺人在判决书中称丝芭传媒并未跟他们协商分成比例,发放方式也不透明。但法院一般不采纳此种说法。
SNH48一期成员赵嘉敏与丝芭传媒合同纠纷的一判决书显示,赵嘉敏在与丝芭传媒签约的5年中,共收到丝芭传媒费用55.1万元(税后)。这包含了生活补助、冠军奖金、代言费和各种演艺活动报酬。
年收入11万元,跟不少“打工人”差距不大。当时,赵嘉敏属于SNH48较为主要的成员,在SNH48第一届和第二届总决选中分别获得季军和冠军。
SNH48中的赵嘉敏
判决书还显示,赵嘉敏代言“可爱多”,在合同价40万元中,其分得3万元。在“格力高菜园小饼”代言中,她与15名队员一人分得5000元,合同价为120万元。
2013年,丝芭传媒前身上海久熵模特经纪公司与李雨桐的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显示,李雨桐参加了85次包括杂志拍摄、品牌走秀和电视节目录制等活动通告,共获得收入5.22万元,平均每次通告614元。
在蒋某某和丝芭传媒的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中,蒋某某称“有几个月都没有任何演出的收入,有的月份就区区数百元,最多一次不过2000元。”
艺人合约严苛,违约风险大
收入虽然未必高,但艺人们的违约风险一定不低。
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其合同约定也比其他行业严苛的多。艺人跟经纪公司签了合约后,除非健康问题或毁声、毁容等特殊问题,否则很难跟经纪公司在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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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记者从丝芭传媒和几位艺人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发现,其与艺人一般签署《艺人专属合约》。合约中,对解约和违约条件作了较为严苛的约定。
艺人一旦签订合约后,在普遍8年的合约有效期内,艺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由丝芭公司独家代理,艺人不得私自参加第三方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公司安排的活动和培训,否则有违约风险。
此外,艺人无法随意使用自己的“脸”和决定自己的发型和发色。
对于婚恋问题也有相应约定,在合约期间未经公司同意,艺人不得恋爱、结婚;但艺人年满28周岁之日起,可以自由恋爱、结婚。
若无法遵守这些约定,多次违反,也有违约风险。
与此相对的是,公司可无需任何理由解除合约,此时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损失。
而在续约问题方面,合约约定,如果艺人综合年度人气排名在前五十名以内,公司则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艺人自动续约,条件与此前合约相同,艺人不能拒绝或提异议。
合同关于续约问题的说明
尽管看似严苛,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
现实中,不少艺人在想离开丝芭传媒或跟丝芭传媒产生矛盾后,都会选择通过让律师发函来告知对方解除合约。在对方签收后认为合约已经解除,然后开始参加第三方的演艺活动。
但到了司法阶段后,法院不认可这种二者未协商一致而单方面解约的行为。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艺人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
多个丝芭传媒与艺人的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均否决了这种单方面解约行为,认定这种解约行为后艺人参加第三方演艺活动属违约。
此外,到司法阶段后,有些艺人以合同签署时自己还太过年少为由辩护。年少的确是事实,这类参与偶像选拨的人大多是高中生或大学生。记者查询到的与丝芭传媒有合同纠纷的艺人,平均年龄18岁左右。但也有一些未成年的初中生,其中最小的蒋某某在签约时仅12岁。
SNH48一期生中,最小年龄13岁
在蒋某某与丝芭传媒的合同纠纷一案中,蒋某某方辩称签约时蒋某某未满13岁,该合同受到包括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约束,因违反禁止性条款而应当确认无效。
但法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法院指出,蒋某某签约时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并认可。而关于违反义务教育法方面,法院认为蒋与丝芭传媒的关系并非招用与被招用的关系,而是教育培训与实践演艺的关系。因而并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蒋某某支付丝芭传媒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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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向由
值班编辑 | 吴擎
排版 | 郑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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