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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丨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

李强丨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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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最近二十多年来,自由主义在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面临来自多方面的挑战。第一,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潮流在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毫不留情地摧毁许多人视为“弥足珍贵而且不可替代”的传统社群纽带、传统价值观念、传统美德、以及传统文化认同。[1] 一批社会政治观点迥然不同的理论家 – 从传统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到形形色色的左派 -- 都试图在个人主义之外寻求某种群体认同(group identity)或社群自主,以各种模式的社群主义取代自由主义,或者至少弥补自由主义的不足。第二,在非西方国家,特别是在前苏联与东欧,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们正在为自由主义改革所遭遇的困难而苦苦挣扎。这些国家的人民在品尝政治家们所承诺的自由主义改革成果之前不得不吞食这些改革酿成的苦酒。在摧毁了传统的集权主义制度之后,人们看到的并不是经济繁荣、法治、民主与个人自由,而是经济停滞、贪污、腐败、混乱与无序,是一种近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而且,这些国家还不得不面对势不可挡的全球化潮流,并在全球化秩序中以弱者的身份接受发达国家在自由主义名义下强加给它们的规则与裁决。因此,对于这些国家的理论家与人民而言,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是否有助于实现国家总体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目标?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改革是否必然导致一种无政府或准无政府状态?
  后一种挑战对于中国的语境有极大相关性。事实上,大陆理论界在最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思考、讨论这些问题。理论界关于国家能力问题的争论、关于自由主义与新左派的争论等都反映了这种思考。这些争论涉及许多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譬如对中国改革成就的评价,对中国改革与前苏联改革的比较分析,对目前影响中国发展主要问题的认定,对全球化秩序的评估,以及对中国参与全球化秩序的思考等。这些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是否可以为中国的改革提供某种启迪甚至指导。这种模式是否有助于中国建立一种既有经济活力、又有秩序,既有个人自主、又有社会公正的国内秩序;同时使中国在全球化过程中能够维护自己人民的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福祉?
  尽管这些争论与讨论产生了某些积极的成果 – 至少,这些争论提醒人们注意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争论迄今尚未产生重大的理论突破,从而使我们对中国改革的模式有更深化的认识。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人们对争论的焦点---自由主义--本身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战时期的话语所制约,这种话语限制了我们思考问题的视野。正如霍尔姆斯在最近一篇文章中敏锐指出的那样,西方二战以来的政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所构塑。这不仅意味着有些理论本身是直接为冷战服务的,而且意味着,冷战时期自由主义与集权主义的两极对立使人们对政治理论的关注集中在某些问题上,而忽略了另外一些问题。[2] 以人们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为例,由于冷战时期两种制度的鲜明对立,自由主义的某些特征得到彰显,如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强调、对民主的追求等,而自由主义的另一些特征却被忽视,如自由主义对社会正义、道德、与国家等问题的关注。
  由于在这种冷战话语的笼罩下争论问题,当讨论中国的改革模式时,我们似乎仅仅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是维持全能主义或半全能主义的政治社会结构,维持一个具有广泛权力的国家,维持旧的经济模式,否定个人的自由,拒绝民主制度,实行道德上的家长主义(paternalism);要么接受自由主义,追求最小国家、弱国家,让市场关系毫无羁绊地支配所有领域,期望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搏弈导致理性秩序,否定传统与道德,否定社会正义。
  然则,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方式是相当简单化的。这种对自由主义的理解也是相当片面的。事实上,自由主义的内涵颇为复杂,自由主义的资源也比人们通常所想象的丰富。但是,由于最近几十年的特殊历史发展,自由主义的某些原则得到详尽阐释。另外一些十分重要的原则却被人们忽略。我们可以将这些被忽略或掩盖的原则称作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hidden agenda)。或者,借用霍尔姆斯的话来说,它们是自由主义埋在土壤下面的(the undersoil)原则。[3]
  一个文化在接受、移置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条件下发展出的政治理论时,不仅要看到这些理论公开昭示的原则,而且要分析这些理论产生的背景,揭示这些理论隐蔽的主题。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些预设在某种文化与社会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不言而喻、无需讨论的,但在另一个文化与社会中、在另一种社会背景下却全然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生搬硬套在特定背景下出现的理论,而不去同时创造实施这些理论的背景,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在这方面一个现成的例子就是前苏联的改革实践。西方新自由主义学者在为前苏联设计改革方案时,罔顾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天真地以为只要消除国家的控制与干预就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市场经济,结果使前苏联的改革弊端丛生。前苏联改革也许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失败,但它确实展示了,在缺乏自由主义政治与经济政策背景条件情况下引进自由主义是行不通的。
  在前苏联缺乏并被许多自由主义者所忽视的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恐怕是一个强有力的现代国家。最近几十年来,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与批评者通常都强调自由主义对国家的恐惧,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非此即彼的零和游戏。然则,这种理解是相当片面的。事实上,自由主义与国家的关系颇为复杂。自由主义的国家观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视国家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因此,自由主义的基本倾向是限制国家权力。正如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德国政治学家卡尔•斯密特(Carl Schmitt)所言,自由主义宪法的核心内涵是,个人自由的范围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而国家干预这一范围的能力在原则上是有限的。换句话说,个人行动在理论上毋需证明其合理性;相反,国家的干预行动必须证明其合理性。[4] 自由主义对国家权力的恐惧是自由主义十分明显的特征,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本质属性。
  但是,在国家问题上,自由主义除了这一明显特征外,还有一个不大彰显的特征,即强调现代国家的重要性。自由主义在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强调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需要有效的现代国家,强调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与保障一定程度社会正义中的积极作用,强调国家在保护民族利益中的作用。不过,与自由主义的反国家特征相比,自由主义这一特征不够彰显。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特征是自由主义隐蔽的主题。
  在中国的语境下,揭示自由主义这一隐蔽的主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它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理解经济自由主义与市民社会赖以运作的外部条件,理解全球化秩序与民族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理解中国改革所面临的任务。
  本文的宗旨是探讨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文章的视角是历史的与理论的。在下面的文字中,笔者试图分析英美自由主义经典作家的国家观念,分析德国国家理论中包含的有益启迪。笔者的目标是从理论上探索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使这部分被掩盖的理论内涵重新成为思考自由主义时必须考虑的背景。
二、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与现代国家
  分析自由主义理论与现代国家的关系必须首先从自由主义的发祥地--英国—开始。传统的说法是,英国的政治学说、特别是自由主义学说中不包含国家理论。十九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从德国引进的。[5] 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应该说,英国自由主义在其初创时期曾对现代国家问题有过较多关注,尽管这种关注并未发展为象后来德国国家理论那样成系统的学说。在霍布斯、洛克、布兰克斯通、亚当•斯密等早期个人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现代国家是其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
  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具有一种近乎冷酷的逻辑严密性与一致性。他的基本前提是,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私、冷酷的动物。他们互相竞争、猜忌,追求权力、财富与荣誉。鉴于此,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不是一般的战争状态,而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6] 所有人惶惶不可终日,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自己的生命、自己的所有物被夺走。在这种情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7]
  为了摆脱战争状态,过一种安全的生活,就必须有一个使大家摄服的共同权力,这就是“国家”,即“利维坦”。这个“利维坦”是集体人格的化身,是集体意志的体现:


  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象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8]


  霍布斯的理论为我们思考国家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当有意义的起点。这种意义在于,霍布斯的理论既具有自由主义特征,又具有反自由主义特征。反自由主义特征在于他的结论,即绝对主义的国家观念。但是,霍布斯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他对人性的悲观描述、他关于国家必要性的见解、以及他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是自由主义理论发展中不断出现的主题。自由主义理论家与霍布斯的分歧仅仅在于是否应该建立一个具有无所不包权力的国家,而不是是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自由主义的主流会接受霍布斯的基本结论:强有力的国家是提供秩序与安全的渊源,是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
  洛克在讨论国家的起源与作用时与霍布斯颇为相似。在洛克看来,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仅在专制国家会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在无政府状态下受到侵害。用洛克的话来表述,如果没有一个功能健全的公共权力,就不可能防止人们之间的互相伤害,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就不可能有人们赖以生存的规则。英国另一位自由主义思想家、英国宪法的著名阐释者布兰克斯通甚至断言,“无政府状态比暴政更差。任何政府都强于无政府”。[9]
  在英国自由主义传统中,另一个对现代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的是亚当•斯密。斯密被不少人视为放任经济的鼓吹者,他有关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以及政府扮演守夜人角色的观点已深入人心,但人们似乎对斯密关于现代国家的论述重视不够。其实,在斯密那里,“看不见的手”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国家以法律的方式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斯密阐述了一个在二十世纪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至关重要的观点:如果说市场经济的特征在于鼓励经济活动自发性的话,市场经济本身却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有赖于一套特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有赖于现代国家的建立。为了从反面印证自己的观点,斯密举出中国经济发展缓慢的事实为例。他认为,“中国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其原因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中寻找。以中国的自然条件,如“土壤、气候和位置”而论,中国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但是,中国的法律制度制约了发展的可能。譬如,斯密注意到,中国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财产权利,“富者或大资本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不但不能安全,而且随时都可能被下级官吏借口执行法律而强加掠夺”。此外,中国的法律不能保障契约的严格履行,从而“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它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斯密认为,“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10] 过高的资本成本显然使近代意义的“资本主义“无法发展。
  斯密在《国富论》中专门论述了国家必须履行的若干职能。其中包括,第一,国防的职能,“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11] 第二,司法的职能,“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12] 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13]
  在论及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国家观念时,我们不应忘记提及美国宪法制定者们对一个强有力国家的关注。美国宪法制定时的主要考虑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以克服邦联的软弱无能。阐释美国宪法原则的经典著作《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篇开宗明义,指出制定宪法的目的:


  对目前邦联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宪法。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14 ]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强调,强有力的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对外安全以及内部秩序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术语是“安全”。“安全”既意味着“保证防御外国军队和势力的威胁”[重点号是原文所加],也意味着“保证防御由国内原因而出现的同样威胁”。[15] 关于前者,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以霍布斯式的悲观主义态度将国与国的关系描述一种战争状态,“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指望几个相邻的独立而未联合的国家一直和睦相处,那就是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为了保障美国的利益,必须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16] 关于后者,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重复了在洛克、孟德斯纠、边沁等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不断出现的主题:自由意味着安全(security),意味着个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不可能有个人的权利。孟德斯纠将这种状况概括为“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他指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每个公民出于对自身安全(safety)的判断而产生的头脑的平静。为了能够有这种自由,有必要构建一种政府,从而使一个公民不必恐惧另一个公民。”[17]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联邦党人明确提出:“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 [18]
  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并不怀疑自由与强大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兼容性。他们以一种相当乐观的语调写道:


  专制政治的拥护者,从玷污那些共和国历史的动乱中提出论据,不仅反对共和政体的各种形式,而且反对公民自由的原则。他们诬蔑一切自由政府都是与社会秩序不协调的,并且对自由政府的赞助和拥护者表示幸灾乐祸。对于人类来说,幸运的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多年来欣欣向荣的巨大组织,用少数光荣的事例就驳倒了他们的悲观诡辩。我相信,美国将是另外一些同样大厦的广泛而坚固的基础,这些大厦将是他们的错误的同样永久的纪念物。[19]


  其实,从霍布斯到联邦党人所阐述的国家理念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发展中只不过是老生常谈而已。在理论上,任何自由主义者都不会否认国家的必要性,否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毕竟,承认国家的必要性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根本区别。
  但是,不幸的是,恰恰由于这些道理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老生常谈,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大家似乎毫无争议的共识,人们就很少讨论这些道理,甚至逐步将这些道理淡忘了。自十九世以来,英美自由主义者很少关注斯密讨论的国家职能的第一与第二方面,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国家职能的第三方面,各种政治意识形态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国家是否应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market failure)、以及国家是否应该实行再分配(redistribution)政策,以实现某种程度的社会正义。
  当人们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淡忘得较为长久之后,就逐渐以为这些理论不是自由主义的组成部分。人们倾向于强调自由主义反对国家专断权力的一面,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开始强调自发秩序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声称理性的个人通过搏弈或重复搏弈可以构建理性制度,相信各种利益团体、社会力量追求自身利益最终可以通过竞争达成妥协。这些就是二战以来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主流,即“多元主义”理论向我们昭示的道理。应该说,这些道理是相当引人入胜的。但必须指出,这些道理的背后是以西方现存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正如迈可•曼精辟地指出的那样,多元主义国家理论并不适合所有国家,“而仅仅解释西方民主国家,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民主(特别是美国民主)的自我画像。”[20]
  笔者并非在此批评英美自由主义的疏忽。任何理论的产生都与特定的社会需要有关。英美自由主义者对国家问题的忽视更多地反映了社会的状况,而不代表理论的无知。以英国为例,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较早地完成了现代国家构建的任务。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潮都将现代国家的存在视为理所当然。在国家对外维护安全、对内提供司法保障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似乎并无明显不同。不同政治立场的政治家对这些问题基本没有争论。大家在争论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时,都有一个暗含的共识:即国家必须履行对外保护安全与对内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能。

三、德国思想中的国家理论


  与英美政治学传统相比,德国理论界自十九世纪末期以来一直关注现代国家的构建。不幸的是,德国国家学说的主流视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为相互对立的两极,以非自由主义乃至反自由主义的立场讨论国家问题。不过,德国学者关于国家的讨论揭示了英美自由主义所忽略的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的必然联系,有助于我们理解英美自由主义本身的特征。
  开启德国国家学说的重要人物首推黑格尔。黑格尔断言,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国家的建立,没有国家所提供的秩序,就不可能有市民社会。黑格尔理想的国家模式是,有一个具有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对内与对外安全事务。但国家在经济事务中采取分权政策,而且不确立官方宗教。[21]
  在黑格尔之后,不少德国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国家问题,对国家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譬如,中国读者并不陌生的伯伦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i, 1808-1881)在其著作《关于现代国家的学说》(1876)中视国家为有机体,强调国家应该超越社会各冲突阶级之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22]此外,Ratzel, Oppenheimer, Gumplowicz, Thurnwald等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国家理论作出过贡献。[23]
  为什么德国思想家对国家理论情有独钟呢?这恐怕应该从德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寻求解释。当英国与法国早已完成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的任务、以统一民族国家的姿态活跃于欧洲乃至世界舞台时,德国仍然是一个松散的邦联。德意志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这种松散的政治邦联无法提供现代化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统一而有效的法律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许多德国社会政治理论家将现代国家视为现代化的核心要素。
  在当代德国国家理论的发展中,有两个人物尤其值得注意,其一是韦伯,其二是斯密特。尽管他们的分析方法不尽相同,如果用今天的术语来描述的话,韦伯的兴趣是实证研究,而斯密特的目的是阐释规范的国家理念,但两者的国家理论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就我们目前关注的问题而言,我只想引证韦伯关于国家的定义。这个定义很重要,因为韦伯认为,对现代政治的所有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对现代国家的描述。那么,什么是国家呢?韦伯的定义是:国家是一种持续运转的强制性政治组织,其行政机构成功地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以此维持秩序。[24] 根据当代学者的分析,韦伯关于现代国家的定义包含三个要素:领土、暴力的垄断以及合法性。[25] 但是,对合法使用暴力手段的垄断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在前现代社会,或者在现代的某些国家、地区,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也许并非由国家垄断。譬如,在许多传统社会,家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以暴力方法处置自己成员的权力;在中世纪欧洲,贵族享有巨大的独立权力,教会也享有使用暴力的权力;在今天的俄罗斯,黑社会掌握巨大的权力。
  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如果缺乏现代国家,就不可能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秩序,就不可能保障个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就不可能为经济生活提供一个“可以预期的”法律环境,最终,就不可能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笔者曾试图在一篇探讨韦伯理论的文章中展示,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未能产生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6] 在韦伯理论的影响下,当代英国社会学家迈可•曼(Michael Mann)与约翰•豪(John A. Hall)甚至断言传统中国不存在“国家”,并将这一特征视为中国无法实现现代化的原因。[27]
  为了理解韦伯国家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借助当代德国社会学家艾利亚斯(Norbert Elias,1897-1990)对现代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分析。艾利亚斯是二十世纪最出色的社会学家之一,他的著作的价值只是在最近才逐步被人们发现。艾利亚斯国家理论的起点是典型的韦伯观点:


  我们所谓的现代社会 --尤其是西方社会 -- 是以相当程度的垄断为特征的。个人被剥夺了自由使用军事武器的权利,这一权利由不论何种形式的中央权威所保有。同理,对财产或个人收入征税的权力也集中在社会的中央权威手中。这样,流入该权威的财政手段维持了它对军事力量的垄断,而后者反过来又维护了对税收的垄断。这两者没有主次之分,它们是同一垄断的两个方面。如果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会自动消失,尽管在有些时候,某一方面的垄断统治会比另一方面受到更强烈的动摇。[28]


  艾利亚斯将现代国家的特征概括为对强制性暴力手段的垄断与对税收的垄断。根据他对西方历史的研究,这种垄断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过程。大约从十世纪、十一世纪起,在欧洲,首先在法国,这一进程开始出现。欧洲现代化的进程在政治上首先表现为国家构建的过程。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以及征收税赋的权力日益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利用这一优势对外维护独立与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从而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如果缺乏这样一种中央权威对暴力以及税收的垄断,现代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便会受到极大影响。艾利亚斯对德国魏玛共和国时期政治的分析展示了这一点。魏玛共和国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国家丧失了对合法使用暴力权力的垄断。
  艾利亚斯对现代国家作用的分析在卡尔•斯密特那里得到更清晰的阐述。斯密特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著述对我们理解国家问题颇有启迪。斯密特目睹魏玛共和国的混乱与无序,目睹自由主义的魏玛宪法无法解决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他遇到了一个英美自由主义者似乎从未遭遇的问题:那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各种政治力量的共同权威与共同利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冲突并不可能通过彼此之间自由讨论与讨价还价而达致妥协。以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斗争为例,共产党、法西斯、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保守主义者似乎都没有与政敌妥协的打算。
  斯密特对魏玛宪法的态度相当复杂,但他对魏玛宪法所体现的自由主义原则的批评却十分明确。他对自由主义的最大指责是,自由主义缺乏国家观念。斯密特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主义与多元主义。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中,不存在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独立的国家。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个平台,各种社会力量,各种利益在这个平台中自由竞争,并通过竞争达成妥协。国家没有任何协调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29] 没有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行动,制止危害国家稳定与统一的行为,从而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30] 斯密特写道,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三种类型的冲突:利益的冲突、观念的冲突以及最终价值观的冲突。自由主义期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理性讨论的方式解决观念的冲突,宗教个人化的方式解决最终价值观的冲突。[31]
  然而,斯密特指出,人类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在许多情况下是非理性的,理性协商的方法很难解决所有冲突。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将这些冲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斯密特将视角投向国家。斯密特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尽管与霍布斯相比,他缺乏对个人主义的同情。和霍布斯一样,斯密特希望利用国家这个“利维坦”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制止可能发生的内战与内乱,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32] 鉴于此,斯密特呼吁在德国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超越各种政党、政治派别、阶级利益之上的国家。在斯密特的理论中,“国家是具有决定性的政治实体”,是政治的核心。“国家享有巨大的权力,可以在具体情况下决定谁是国家的敌人,并有能力以国家的全部力量去与敌人斗争。” “国家的宗旨是在国家与领土内部保证全面的和平。”[33] 只有建立一个超越各种政治派别利益之上的国家,社会的秩序乃至正常的经济发展才有可能。
  笔者无意在这里讨论斯密特国家理论的细节,斯密特的许多概念,诸如他关于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区分朋友与敌人的概念是相当有争议的。我只想在这里指出,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缺乏国家观念的批评确实指出一个被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所忽略的问题。
  不过,应该指出,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的这一批评仅仅适用于一些自由主义理论家公开昭示的理论,适用于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建立的自由主义政治秩序。实际上,自由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中立的,更为重要的是,自由主义国家在履行国家的职能方面并非总是软弱无能。斯密特一生一个无法解开的理论谜团是,为什么同样奉行自由主义政策,英国的国家在对外维护国家利益、对内维护秩序与统一方面丝毫没有表现出软弱性。[34]


四、自由主义与强国家的悖论


  斯密特的谜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当代社会学的研究解开。迈可•曼与约翰•豪等人的社会学研究向人们揭示:自由主义的国家与弱国家并不是同义语。自由主义国家可能是强有力的国家,专断的国家可能是软弱无能的国家。为了解开这一似乎颇有悖论意义的谜团,迈可•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其一是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range)。其二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国家能力。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capacity)。[35]
  基于这种界说,迈可•曼对英国与法国在近代的国家权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其结论颇出乎人们的意料:就国家的基础性权力而言,法国自中世纪以来的绝对主义国家并不比英国的宪政国家强大。英国政府能够汲取比法国更多的财政收入,能够更有效地动员社会各阶层,从而更有效地提供内部的统一秩序,维护国家的对外利益。[36]
  如果我们把迈可•曼的历史分析与斯密特的理论分析放在一起,就会发现,斯密特关于国家重要性的理论并没有错,但他低估了自由主义构建现代国家的能力。忽略了自由主义理论中包含的国家观念。
  其实,不仅斯密特,相当多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与批评者都倾向于忽略自由主义与强国家的联系。就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概念而言,自由主义反对权力专断的政府,主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因而它与强政府是水火不相容的。从一般常识来看,自由主义国家必然是弱国家,而权威主义或者集权主义国家才可能是强国家。
  这是一种误解,是一种基于常识的误解。正如约翰•豪所指出的那样, 这种误解的实质在于, “常识性的知识预设使我们将强制等同于国家的力量,将残忍视为强有力,并将其等同于有效率。同理,寻求被统治者同意的行为被视为国家的软弱。根据这一观点,国家与社会力量讨价还价以及国家受到制衡意味着国家权力与方向的削弱。[37]
  为了消除这种误解,有必要首先廓清“强国家”的概念,尽管这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有两位理论家的概念框架对我们廓清概念有所帮助。第一是斯密特本人,第二是迈可•曼(Machael Mann)。
  斯密特在讨论国家权力时曾引入“全能国家”的概念,为了进一步解释他的观点,他区分了“质的全能国家”(qualitative total state)与“量的全能国家”(quantitative total state)。前者指在行使职能方面有绝对权力的国家,后者指在权力界域方面毫无限制的国家,即不存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国家。斯密特希望建立的强国家是“质的全能国家”,而不是“量的全能国家”。[38]
  与斯密特的概念相比,迈可•曼关于国家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与国家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区分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为了利于分析中国的个案,笔者曾将迈可•曼的两种权力表述为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之间的区分。[39]
  在这种区分得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权力与能力之间的明显悖论。也许,国家权力与能力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对应的反比例关系。但经验向我们昭示,至少可以建立这样一种概括,在相当多情况下,国家权力大会削弱国家能力,自由主义的有限国家、宪政国家、民主国家会增加国家能力。
  让我们进一步展示这种情形。就常识性理解而言,国家权力大的情形至少有三种:国家权力的界域宽泛而无限制;国家行为不受法律的制约;国家行使权力不受各种社会力量与民主机制的制约。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国家权力最大的例子就是全能主义国家(total state)或曰集权主义国家(totalitariani state) 。[40]从表面上看,集权主义国家比自由主义国家更强有力,因为集权主义国家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贯彻自己的意志。而自由主义国家是权力有限的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清楚的界限,国家只能管理社会赋予的事务,而不得越雷池一步。
  然而,这种常识性的理解经不起推敲。这里,我想再次引证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德国理论家的观点。当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第一次以“全能主义国家”(total state)作为号召时,许多人将这种新型的国家视为强有力的国家。但是,德国的一些理论家,包括斯密特,却敏锐地观察到,这种全能主义国家必然导致国家能力的削弱,导致弱国家。斯密特恐怕是最早分析集权主义的理论家。在他看来,集权主义国家是二十世纪出现的全新的国家形态,其本质特征是国家权力延伸到社会的所有领域,人类生存的所有方面都实现了政治化。没有任何领域可以免受国家的干预。“甚至连一个保龄球俱乐部也无法存在,如果它不与国家保持良好关系的话。”[41]
  这种国家的必然结果不是强国家,而是弱国家。强国家意味着国家是“自主(autonomous)的国家”、独立(independent)的国家。国家独立与自主的前提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保持清晰的界限。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原因之一恰恰在于现代国家将自己的职能局限在十分有限的领域内。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区别之一在于现代国家根据分殊(differentiation)原则履行特殊的职能。但在集权主义国家,这种分殊消失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二为一。国家跨越了区分自己利益与市民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卷入本应该属于市民社会的事务。这样,国家就丧失了自主性与独立性,这将削弱国家的权威。从长远的角度讲,这埋下了国家自身毁灭的根源。[42]
  前苏联的解体以及解体之后改革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全能主义国家演化的逻辑结果。中国改革中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全能国家导致国家的无能。颇具悖论意义的是,全能主义国家以追求强国家为起点,却以弱国家作为结局。全能主义国家享有无限的权力,在表面上似乎十分强大。但是,强大背后却是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无能。这里的逻辑并不复杂:宽泛的国家权力需要庞大的官僚机器,维持庞大官僚机器需要巨大的公共财政收入。财政不足几乎是所有全能主义国家难以克服的顽疾。更何况,国家权限太大、国家控制资源太多,必然扭曲社会的经济活动,使特定个人与群体经济活动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支持或抑制。这样,国家管理人员就会有广泛的寻租机会。寻租不仅造成社会的不平等,而且会大大削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性,使国家在保护产权、提供公平的竞争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方面软弱无能。
  国家权力大的第二种情形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而不必受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制约。尤其重要的是,国家权力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不受分权与制衡原则的限制。
  对这种观点,美国自由主义学者斯蒂文•霍尔姆斯在其著作《激情与制约: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曾作过精彩的分析,他写道:


  有限政府也许会比无限政府更强有力。制约可能是力量的渊源,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种充满悖论的洞见。这一见解是自由主义宪政的核心。经常有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民主政府无力解决国内或国际的重大问题而沮丧,批评者便倾向于将自由主义的制度,诸如分权制度,视为阻碍解决问题的过时制度。但是,责备自由主义导致政治无能是一种缺乏历史感的表现。一部自由主义宪法通过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断权力,可能在适当条件下增加国家解决特定问题以及为了共同目标而动员集体资源的能力。[43]



  为什么分权与制衡可能增加、而不是削弱国家的能力呢?这恐怕首先与增加国家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增加国家的合法性(legitimacy)有关。托克维尔很早就观察到,国家的能力依赖于它的合法性。[44] 一个缺乏法治的政府、一个行为难以预测的政府、一个专断而随意的政府必然是一个缺乏人民信任的政府。缺乏人民信任必然会缺乏对人民的号召力。没有号召力的政府,仅仅依靠大棒来驱使人民的政府很难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约翰•豪的判断是正确的:“宪政增加国家的力量”。
  国家权力大的第三种情形是国家不受民主程序的制约,不受多元主义社会力量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这似乎可以增强国家的自主性。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混淆了国家、政府以及具体执政者之间的区分。对于具体的执政者而言,民主程序愈健全,执政者个人行使“自主”权力的可能性便愈小。但是,执政者个人并不能等同于“国家”。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实体,它代表公共利益。如果这样理解国家的话,可以发现,民主政治事实上是现代国家构建必不可少的要素。韦伯在分析德国政治时曾敏锐地观察到,创建一种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政治过程的核心是逐步实现“大众民主”。韦伯这一理论在西方1950-60 年代的现代化理论中得到进一步发展。根据现代化理论,民主是“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的关键。[45] 通过民主程序,国家得到合法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用希尔斯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将大众从社会的边缘带进社会的中心,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并最终增强国家的力量。[46]
  民主政治可能增强国家的力量,这恐怕是现代政治的必然逻辑。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区别之一是,在现代社会,政治过程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说服与协调,体现为被统治者自觉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民主的程序实质上是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它能使被统治者增强对国家的认同,从而增强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即以学者们常常讨论的所谓国家汲取能力为例,民主的制度设置显然有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如果纳税人只有交钱的义务,而对纳税的数目及用途毫无置喙的权利,那么,很难设想纳税人会自觉纳税,以提高国家的汲取能力。中国近代的思想家们很早就意识到民主可以促进君民沟通、上下沟通,促进人民对政权的认同,并最终提高国家的能力。这些想法是相当深刻的。

五、中国的改革与国家构建


  中国近代自西学东渐以来,对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且,十分有趣的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在论及西方自由主义时,曾觉察到英美自由主义理论直接运用于中国的局限性,并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现代国家问题的关注。严复对斯密国家理念的关注,梁启超以伯伦知理的国家理论补充自由主义之缺失 ,[47]以及孙中山对中国缺乏国家观念、缺乏凝聚力的感慨,代表了前辈们的智慧。不幸的是,这些思想家大都视强国家与自由主义原则为冰炭不相容,而他们对国家的关注也被当代研究者视为对自由主义的歪曲或背离,而不是对自由主义本来内涵的发扬。
  今天,我们面临与前辈相似的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既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又有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并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法律条件的制度。
  中国目前的许多问题必须放在全能主义国家转型这一框架中理解。全能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消除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界限,使国家丧失了独立性与自主性,从而使国家与现代国家的距离更加遥远。改革开放之后,尽管在市民社会的重建方面有重大发展,但国家全面控制社会与经济的状况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在这种基本政治结构下,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全能主义国家的各级组织便愈来愈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导向,而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降到次要甚至从属的地位。[48]
  这样,中国政治就产生了一种颇具悖论意义的情形:即国家权力太大造成国家能力的衰弱。尽管国家机构作为一个无所不在的庞然大物依然存在,但这些机构已经不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国家”的职能。全能主义国家的层层职能机构正在演变为追求各自利益的行为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职责的统一的公共权威正在弱化,而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经济与社会生活愈来愈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我们只要简单提及中国目前法院判决的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商标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海关与税收情况,就会发现,国家已经无法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无法为社会提供一个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律秩序。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威正面临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由于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秩序而受到影响。
  如果这样理解问题的话,我们似乎可以认定,中国的改革实际上面临着双重任务,即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或者,换句话说,在解构全能主义国家(de-totalization)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
  这种集解构与构建双重任务为一体的情形似乎是在世界历史上仅见的。为了理解这种任务并探索改革的方向,我们有必要超越西方近几十年来意识形态争论的话语环境,从广泛的知识资源中汲取营养。譬如,当论及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时,西方最近几十年来自由主义与批评者之间关于国家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争论有一定借鉴意义,但我们不应忘记,双方的争论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国家为市场经济的运作提供必要的政治与法律保障。如果忘记了这一前提,如果混淆了国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政治与法律环境与国家参与资源配置这两个全然不同的问题,许多争论就会毫无结果。
  为了理解中国面临的这种双重任务,我们似乎也应该从一些常识性的关于强国家与弱国家的争论中摆脱出来,使我们对西方模式、亚洲模式以及苏联东欧改革实践有较为中肯的思考。我们不应将国家权限的宽泛、国家权力的专断误以为是国家能力的强大,不应该陶醉于独裁有利于国家稳定与强大、民主可能削弱国家能力的梦幻之中。
  这种复杂的任务也对那些试图从自由主义传统中汲取启迪的人们提出更高的要求。它要求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不仅关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家明确昭示的原则,而且能够揭示那些被西方理论家视为老生常谈而搁置不谈的背景性理论,即本文所谓的“隐蔽的主题”。就国家问题而言,这种自由主义除了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有限政府、宪政以及代议制民主等原则之外,还必须能够容纳一个强有力的、有效的国家。这个国家能够履行许多重要的对外与对内职能。
  首先,这个国家应该有能力维护国家的安全、独立与统一。从近代历史的发展看,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并不必然构成矛盾。自由主义尽管追求普遍主义的理想,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它一直是民族国家的孪生兄弟。[49] 今天,在自由主义名义下出现的全球化秩序既包含了普遍主义的因素,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特殊主义的利益与诉求。对于不发达国家而言,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有效的国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其次,国家应该有能力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与秩序。这些法律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包括产权,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全环境,并为市场经济的运转提供规则。如果没有国家为社会提供的法律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就无法维持,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形成。在严格意义上讲,国家的存在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存在的制度前提。
  最后,这种自由主义也不应拒斥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从而实现某种社会正义的职能。如果说“放任经济”在十九世纪曾经是有影响的口号的话,那么,在今天,任何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理论都不能不考虑社会正义问题,不能不赋予国家某种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能。
  自由主义如果试图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有一定影响,就必须重新构建理论的内涵,至少是重新思考该理论中各种内涵的关系,使理论能够为中国目前面临的对内、对外问题提供某种借鉴。否则,自由主义便可能在中国寻求社会经济发展与民族繁荣强盛的过程中再次成为毫不相干、毫无号召力的理论。



[1] John Gray & David Willetts, Is Conservatism Dead? London: Profile Books, 1 997, p. 3,
[2] Stephen Holmes, “Can Weak-state Liberalism Survival?” Dan Avnon & Avner de-Shalit ed., Liberalism and Its
Practice, London: Routledge, 1999, p. 31.
[3]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 1.
[4] Joseph W. Bendersky, Carl Schmitt: Theorist for the Reich,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 107-122.
[5] 参见L. T. Hobhouse, The Metaphysical Theory of the State, London: Macmillan Co., 1918, esp. Lecture V, pp. 96-133.
[6]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页92-93。
[7] 同上,页94。
[8] 同上,页131-132。
[9] 参阅,Stephen Holmes, “Can Weak-state Liberalism Survival?” p. 35.
[10]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版,页8788
[11] 同上,下册,第254页。
[12] 同上,第272页。
[13] 同上,第284页。
[1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3页。
[15] 同上,第12页。
[16] 同上,第23-24页。
[17]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trans. T. Nugent (New York, 1949), B k xi:6, p. 151.
[18] 同上,第4页。
[19] 同上,第40页。
[20] Michael Mann, The Sources of Social Power, Vol. II: The Rise of Classes and Nation-States, 1760-1914,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6.
[21] 参见Eric Weil, Hegel and the State, translated by Mark A. Cohen, the John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8, p.57。
[22] J. K. Bluntschli,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English edition,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1.
[23] 参见,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chapter 1.
[24]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vol. 1, p. 54.
[25] David Held, “Central Perspectives on the modern state,” Gregor McLennan , David Held & Stuart Hall ed.,The Idea of Modern State, Milton Keynes: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4 , pp. 62-64.
[26] 李强,“传统中国社会政治与现代资本主义:韦伯的制度主义解释”(《社会学研究 》,北京,1998,第二期)。
[27] 参见,John A. Hall & John Ikenbery, The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9, esp. pp. 24-30.
[28]Norbert Elias, The Civilizing Process (德文版,1939),引自,Norbert Elias , On Civilization, Power, and
Knoledge, ed., Stephen Mennell & John Goudsblom,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 139.
[29]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76, p. 70.
[30]关于斯密特的国家学说,参见 Julien Freund, "Schmitt's Political Thought," in Telos, No. 102 (Winter 1995), pp. 11-42;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 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 s Press, 1998,pp. 181-2.
[31] 参见,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olitical Ideas of Carl Schmitt between 1921 and 1936,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Greenwood Press, 1989;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0.
[32] 关于斯密特与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区别,参见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41-2.
[33]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translated by George Schwarb, New Brunwick: Rutgers UniversityPress, 1976, pp. 12-13, p.45.
[34] 参见,Stephen Holmes, The 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 ress, 1993, pp.53-57.
[35] Michael Mann, 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 Oxford: Blackwell, 1988, pp. 5-9.
[36] 参见,Michael Mann, “State and Society, 1130-1815: An anqlysis of English State Finances,” States, War and Capitalism, pp. 73-123.
[37] John A. Hall, Coercion and Constent: Studies on Modern State, England: Polity Press, 1994, p. x.
[38] 关于斯密特对两种类型的全能国家的讨论,参见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pp. 193-199, George Schwab, The Challenge of the
Exception,
p. x.
[39] 参见拙作“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2月。
[40] 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这两个术语的内涵没有差别。
[41] 参见,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p. 32.
[42] 同上,p. 23.
[43] Stephen Holmes, Passions and Constraint: on 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
c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xi.
[44] 引自John A. Hall, Coercion and Constent: Studies on Modern State, England: Polity Press, 1994, p. xii.
[45]Anthony D. Smith, "State-building and Nation-making," in John Hall ed., States in Histor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6, pp. 232.
[46]Edward Shils, "The Integration of Society," in his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2, p. 6.
[47] 关于梁启超“国家主义”观念的分析,见Hao Chang, Liang Ch’I-ch’ao and Intellectual Transition in China: 1890-1907,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esp. Chap. 8 “New Citizen and Statism.”
[48] 关于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悖论,参见拙作“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2月。
[49] 参见拙作《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264-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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