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堕胎案引众怒,最难过的人应该是他……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孟小洁律师
周五美国最高院Dobbs案决定一出,媒体和民众都炸了。
这个决定推翻了50年前最高院关于堕胎权的判例Roe v. Wade,意味着堕胎不再是宪法权利。
在舆论风暴中心的最高法院,5位决定推翻Roe v. Wade的保守派大法官,目前应该自我感觉相当良好,为自己的勇气感到很骄傲。
Alito法官在多数意见中说,前任法官们没有推翻Roe v. Wade,可能考虑到了政治影响和公众意见。但是,法官判决,不能被这些外部因素干涉,该出手时就出手……
3位已经被气炸的自由派法官们,反对意见洋洋洒洒写了70来页,愤怒之情溢于言表,不仅指责多数派法官冷酷无视妇女权益,声称对方丢人不做功课不懂历史,以及进一步质疑他们是不是按这思路要把避孕权也一起取消算了?
在喧闹的争吵声里,有一个落寞的身影,眼看着身边这些同事们势不两立,眼看着最高院往一条不归路上走,自己作为领导却无能为力。
这就是目前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
这份极具历史意义的最高院判决,却和这位首席大法官毫无关系。
罗伯茨大法官自己一个人孤零零地写了一份意见,表达了与5 位保守派同僚的不同意见,字里行间满是痛心。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
“没必要啊同志们!咱们判州政府赢就好了,真没必要推翻判例啊……”
罗伯茨大法官的无奈,就好像当前美国社会中,中间派温和派的处境。在两派对立中无可奈何,也不知道怎么身边人就这样越走越远了……
01
堕胎权不是宪法权利是什么意思?
在美国敏感的政治议题里,堕胎权可能是华人移民最不关心的议题了。
毕竟枪支关乎人身安全,种族关于上学和机会平等。堕胎?大部分人并不遇到这个问题。一方面因为移民大多在自由州,本来就不禁堕胎;二来,真要碰上堕还是不堕的情况,也并不多。
总而言之,很多华人觉得美国社会把这个问题上升到这个高度很难理解。别人爱生生,爱堕堕,管那么多干嘛,也不差这么几个。这么不情愿生下来也不幸福,何苦呢。
这次判决一出,很多人被吓到了。堕胎不是宪法权利?什么意思,是全美不能堕胎了吗?
并不是。
堕胎不是宪法权利,意味着最高法院不打算掺和这个事情了,不会来替大家严格把关各州禁止堕胎的立法了。各个州自己制定州内政策,你们自己看着办吧。
世间的很多权利都不在宪法里,都不是宪法权利,但是并不是说得不到保护。美国的法律基本秉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做。
那么为什么宪法权利那么重要呢?
因为宪法权利意味着,法律想禁止都禁止不了,要经过特别严格地审查,即“法明文规定,也不一定为罪,咱们最高法院走着瞧”。
那么,堕胎这事儿最高院过去50年都管,都认为是宪法权利,要严格把关。怎么突然说不是就不是了呢?宪法权利这么随意的吗?
Alito大法官说,不是我们随意,是50年前Roe v. Wade一案的法官随意。你们看,宪法上白纸黑字,一点没提堕胎权。50年前的决定,属于无中生有,是一个错误的判例。
这事儿倒不是Alito大法官瞎编,确实当初的这个堕胎权被“发明”出来后,争议一直很大。
但是,也不是毫无依据,当年的法官也是循序渐进,从程序正义中的“自由”定义,推演出“隐私权”,再慢慢从隐私权推演出堕胎权。
这属于虽然没有白纸黑字,但是根据判例推导衍生出来的宪法权利。
这种推演出来的宪法权利,在自由派和保守派中争议一直很大。最极端的保守派完全就不想承认这类权利,比如托马斯大法官。
所以呢,这事儿原本应该属于一个学术争议。双方各自都有自己的道理。过去50年属于谁也没说服谁,但是谁也没干掉谁的状态,一直修修补补,动态平衡。
02
从92年勉强保住堕胎权,到15年同性婚姻合法化
学术争议原本就很难判断对错。再说了,不论对错,这里有着本次判决的第二个大隐患:偏离遵从判例(stare decisis)原则。
这是英美法的一个基本准则。按理说,不是特别离谱的判例,不能以一己之见就给废了。
就算看之前的案例不爽,一般也只能想办法慢慢推演,直到推演出一个自己想要的结果。
这也是英美法司法体系特别自豪的一点,认为自己循序渐进,司法上的变化都是慢慢演变的,不太会出现剧变。很符合老派人士的调性。
一般剧变的情况都是特别重大的历史变革,而且一般是大比分通过,比如,9-0结束种族隔离。
这也是为什么从Roe v. Wade诞生以来,大家一直看它不爽,左修右补,就是不推翻的一个很大原因。
毕竟,法律圈那么小,前辈们也是要面子的。
30年前,保守派大法官们就完全有机会推翻Roe v. Wade,也不是没动过这心思,最后选择保留。
1992年的Casey案里,当时9位大法官里,有8位都是保守派大法官,但是在是否要推翻Roe v. Wade问题上意见并不统一,最终以微弱多数决定保留:维持Roe v. Wade的核心原则,承认女性的堕胎权为基本权利,尊重判例,但是具体操作另议。
其中的关键人物肯尼迪大法官还有一段被传为佳话的小插曲。
原本肯尼迪已经同意加入推翻Roe v. Wade的阵营。但是在最后关头倒戈,被同为保守派的奥康纳和苏特大法官说服,认为直接推翻Roe v. Wade会有损法院的形象和声誉,选择保留。
这个判决充满了3位法官的机灵劲儿。一边口头上表示要尊重判例,维持Roe v. Wade,一边把具体操作修改得面目全非。维持了法院的体面,也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回看那个时代,虽然内部讨论得火热,但是对外没有泄密之类的抓马,懂得进退,超越党派,一切都以大局为重。
转眼到了30年后的今天,Alito大法官坚决表示,之前的Roe v. Wade就离谱!不废不行。
同时奉上了文章开头的那段话,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管什么公众影响……
虽然相信大法官们的专业素养,但是很难不让人怀疑,大法官有没有一点赌气的成分在里面。
2015年,自由派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在争议声中,以5-4宣布,同性婚姻合法,推翻了先前1971年的判例。
当时的判决依据,和这次堕胎权一样,同样来自对宪法权利中隐私权的解读。只不过,2015年那次的解读以自由派宣告全面胜利告终。
本次执笔的Alito大法官,就是2015年不服气的4位保守派反对者之一。
法官们的想法没变,但是法院的构成变了。
这次当机会来敲门的时候,保守派大法官们决定不再放过,一举拿下。
“宪法权利”的解读权之争,自由派7年前在同性婚姻上宣告胜利,保守派这次在堕胎权上扳回一局。
这些年的最高法院,表决起来党派分明。
那种30年前超越党派的大局观,已经渐渐消失了。
03
大法官罗伯茨:咱们受理案子的时候,不是这么说的!
如果首席大法官知道今天的结局,想必当初就不会同意最高院受理这个案件吧。
在5月份Alito法官的意见被泄漏的时候,罗伯茨大法官还曾向媒体表示,那份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决定。
当时,他对于说服他的5位保守派同僚显然还是怀有希望的。
他或许还曾暗暗期待,这一次,有哪位也可以像30年前的肯尼迪大法官那样,临阵倒戈,为法院保留一点颜面。
不过,这次奇迹没有发生。他就眼睁睁看着Roe v. Wade在他的任内被推翻了。
而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他,无能为力。
在罗伯茨大法官的意见书里,他显然非常耿耿于怀的一点是,Roe v. Wade不是不可以被推翻,而是这个案件里面,明明没有必要啊!
罗伯茨大法官秉持着传统的英美司法理念,最高院通过处理小问题就能解决的案件,那就不要去碰大问题,更不要说伤筋动骨的原则性问题。
这不是因为怂,也不是因为懒,而是主张温和地循序渐进,避免激进主义。
在罗伯茨大法官和很多老派人士的辞典里,激进是一个贬义词。
这次的Dobbs案件,最高院决定受理的时候,只想解决一个关于堕胎立法的技术性问题:胎儿成型前,是否所有禁止堕胎的法律都违宪?
本案的被告,密西西比州,在请求最高院审理案件时,还特地强调,他们并没有要求最高院推翻Roe v. Wade。
结果,最高院受理案件以后,密西西比州画风一转,开始得寸进尺,要求最高院推翻Roe v. Wade。
罗伯茨大法官对密西西比州这样的做法显然很不满意,也不愿意趟这趟浑水。这是其一。
其二,即使要推翻Roe v. Wade,也不需要像现在这样连根拔起,一杆子打死。
罗伯茨大法官认为Roe v. Wade的判决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承认妇女堕胎的权利属于宪法权利;另一个是怀孕期间,哪个阶段可以不受限制地堕胎。
退一步讲,即使决定推翻Roe v. Wade,本案的处理也只需要推翻第二个部分,没必要把第一部分也推翻了。
罗伯茨大法官以非常沉痛的语气在判决书中呐喊,明明有这么多路可以选,你们5个为什么非要选最极端的那个!
04
虚伪的自由派,和同样虚伪的保守派
这次最高院的决定一出,美国媒体纷纷开始指责最高院保守派如何大逆不道,利用多数席位全面推进自己的政治理念。
利用多数席位为所欲为不假。不过这招倒不是保守派的专利,自由派的法官用得也很得心应手。
比如,最近一次在2015年同性婚姻这样的重大政治议题上,利用5-4的一票优势直接就把同性婚姻在全国范围内合法了。
笔者不是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本身,只是,那波操作怎么看都和这次的Alito大法官的操作没两样。
当时保守派的心情,应该和今天的自由派差不多吧。
不过自由派媒体,当时可没指责自由派大法官利用席位优势推进自己的政治理念。
一样的招数,自由派用在自己支持的立场上,就双手赞成;用在自己不喜欢的立场,就急得跳脚。
俗称,双标。
除了上面的利用席位优势以外,也体现在很多政策态度方面。
同样对待宪法权利,一方面希望推演出来的堕胎权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却希望白纸黑字的拥枪权越来越小。
这本来就自相矛盾,不可兼得呀。
另一边,保守派自诩克制,却变得越来越像双标的自由派。
这次Alito法官大笔一挥,推翻了Roe v. Wade,表示宪法解读要严谨,司法要克制,不能无中生有。
听着好像没毛病。
但是,克制的人,会在明明有选择的情况下,非要推翻一个看不顺眼的重要判例,而不选择大事化小吗?
反正罗伯茨大法官不会。
克制的人,会冒着让法院蒙羞的风险,放弃“尊重判例”的重要司法原则吗?
反正92年的保守派大法官们没有。
更讽刺的是,Alito大法官在派判决书中,一边表示推翻Roe v. Wade,实属身不由己,因为逻辑自洽让他不得不这么做;另一边,反复强调,这次的判决仅限于堕胎权,不影响其他的隐私权。
问题是,在推翻Roe v. Wade的过程中,Alito大法官已经对隐私权作为宪法权利进行了一番暴击。
如果Alito大法官的暴击成立,凭什么其他隐私权就应该存在?逻辑自洽不要了吗?
如果Alito大法官的暴击不成立,那又凭什么推翻Roe v. Wade?
结语:分裂的美国,连知识分子都没法好好说话
大家是否知道,被Alito大法官视为眼中钉的判例Roe v. Wade,到底是谁做出的决定呢?
很多人或许会默认一定是当年一群自由派大法官做的决定。
我们来仔细看看,Roe v. Wade这个当年7-2做出的决定,是怎样的一个人员构成:
赞成票(7人)
Harry Blackmun (Nixon, R) -共和党
Lewis Powell (Nixon, R) -共和党
Warren Burger (Nixon, R) -共和党
William Brennan (Eisenhower, R) -共和党
Potter Stewart (Eisenhower, R) – 共和党
Thurgood Marshall (LBJ, D) – 民主党
William Douglas (FDR, D) – 民主党
反对票(2人)
Byron White (Kennedy, D) – 民主党
William Rehnquist (Nixon, R)-共和党
你没看错,是共和党占多数带着民主党同僚们一起做出的决定。而反对者中,也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各一人。
50年前的大法官们,投起票来可完全不是按党派划分,泾渭分明、势不两立的。
难怪罗伯茨大法官在本次判决书中非常遗憾地表示:
“不管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在这个法律问题上,都不表现出一种不容置疑的坚持,我无法苟同任何一方”(Both the Court’s opinion and the dissent display a relentless freedom from doubt on the legal issue that I cannot share)。
世道变坏,或许就是从大家都以为自己掌握绝对真理开始的。
---End---
本文作者:孟小洁律师,坐标洛杉矶,加州执业律师,主要从事美国商业移民法领域业务,Meng Law Group PC主管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以下信息:
作者:孟小洁律师
出处:“闲话移民”公众号
案件咨询,商务合作,请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电话626-339-9363(美西时间周一-周五,9-6点)。Meng Law Group PC致力于服务通过技能、投资等移民美国的专业人士,关注在美亚裔社区的权益。本所公众号“闲话移民”,分享美国移民法律干货,探讨中美文化差异,欢迎关注xianhua_immigration。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