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行为的“重建”与对法律文本的“理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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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鱼山黄河)
一是对犯罪行为的“重建”;一是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对犯罪行为的“重建”
对犯罪行为的“重建”,是侦查人员在构成要件的的指导下,用证据对应的“增强现实”来“拼接”犯罪行为,从而在司法人员的脑海中形成犯罪的“整体轮廓”。
所谓构成要件的“指导”,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将构成要件称之为“指导形象”,对犯罪行为的“重建”,就是在这样一个“指导形象”的指引下进行的重建。
这个“指导形象”中的“形象”,是司法人员过去处理类似案件说形成的对法律文本的理解。
比如杀人罪,过去杀人案件是,用刀将人捅死,用木棍砸头杀人,用毒药毒死等等。
因此,当司法人员看到杀人罪的文本时,他的脑中就浮现出过去杀人案件的各种方式,他脑中的印象,就是一个“形象”,这个“形象”对现实的案件有指导作用,因此,称之为“指导形象”。
二、对法律文本的“理解”
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是司法人员在看到法律文本的那一刻,用自己过去的知识、经验作为“建筑材料”,对文本描述的犯罪的本质进行“重建”,重建的“形象”栩栩如生,就好像在眼前。如亲眼见。这就是“此在”。
比如杀人罪,司法人员办理过各种杀人罪的案件,他很清楚各种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方法,这些形成司法人员的“经验”,此外,司法人员还阅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通过这些书籍,他了解更多离奇的杀人案件,这些形成司法人员的“知识”。
当看到杀人罪的文本的时候,司法人员自己处理过的各种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以及自己阅读的书籍中的各种杀人案件的杀人方式,即栩栩如生地呈现在司法人员的脑海中,非常生动,恍如眼前,如亲眼见。这就是“理解”。
这里司法人员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对诗词文本的理解是完全相同的。
比如,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看到这首诗,我夜晚爬磁山的时候看到的明月、青松,清泉,石头等等就浮现在我的眼前。
我的面前展现了一副画,一首诗,一首美妙的乐曲。
此时,我将我的经历、经验“填充”了诗词的文本,并认为,王维看到的和我看到的相同,读这首诗,我恍如回到了王维的时代,王维回到了现在这个时代。从而实现了我和王维,过去和现在的完美统一。
司法人员对法律文本的理解也是如此。
三、两者的关系
两者是什么关系呢?
人们首先“重建”犯罪行为。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发展的初期,第一次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件:某甲用刀某乙捅死。司法人员通过讯问询问,通过勘查现场,法医确定死因,查清下列事实:某甲和某乙因为琐事争吵,某甲很气愤,持刀将某乙捅死。这是司法人员用证据的“增强现实”“拼接”出来的案件事实。
司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处罚,并通过处罚来禁止这种行为。于是法官判处某甲死刑。
后来又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件:某甲给某乙下毒,毒死了某乙。
司法人员运用同样的方法重建了某甲的行为,并认为这种行为也该处罚。于是判处某甲死刑。
这样法官办理了一系列的这种案件。
于是,法官总结除了一条规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为杀人罪。
这就是“用点连成线”的制度,这是普通法的特点。
在成文法下,立法者面对的情况是:某甲捅死了某乙;某甲毒死了某乙;某甲用砖头砸死了某乙等等。
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处罚,于是进行了归纳,归纳的法律文本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罪。
立法者为了特定的目的,将某种过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为了预防某种行为,将某种行为规定犯罪,这是成文法的特点。
无论普通法的归纳总结出的法律规则,还是成文法国家通过立法机构指定的法律文本,这些都构成一个“构成要件”,称为一个“指导形象”。
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行为方式:某甲将某乙骗到某景点的悬崖,乘某乙不备,将某乙推下悬崖,某乙死亡。
司法人员用构成要件作为“指导形象”来观察,并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
这种观察和重建对案件事实具有“裁剪”作用:符合构成要件的被保留,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被砍掉,司法人员仅仅关注法律需要的事实。
同时,案件事实对构成要件具有“具体化”作用。
之前的杀人方式,都是用刀捅、用毒药毒死、砖头砸死等等。
从来没有出现过推下悬崖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是“剥夺他人生命”?
此时,案件事实对法律的文本“剥夺他人生命”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司法人员要对法律的文本进行诠释,让法律的文本的“探照灯”涵盖当前的案件,这被称之为“涵摄”。
在普通法国家,司法人员要和之前的案件进行对比,如果认为当前的案件与之前的案件从“事物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将人推下悬崖,和用刀捅死他人,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有相同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因此,就将用刀捅死他人的法律后果“适用”到将人推下悬崖的案件上,这称为“类推”。
四、总结
对犯罪行为的“重建”,针对的是当前的案件,目的是将法律规则和法律的文本适用到当前案件。
对法律原则和法律文本的“理解”,是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填充”法律原则和法律文本的“空白结构”,其运用的材料是过去的案件的行为方式。
我们无法分清何者在前,何者在后。这就好像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
这好比硬币的两个方面,不分彼此,不分你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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