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辖区,两个居委会,哪个合法?
▲ 北京某小区居委会换届选举。 (人民视觉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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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羊头峪居委会虽然名称上有“居委会”字样,但没有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功能。
山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目前系统上不存在同一个区域有两个居委会的情况。信用代码就和人的身份证一样,民政部赋的码对于一个村委会或居委会就是唯一码,没有这个码就没有作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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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叫羊头峪居委会,一个叫羊头峪社区居委会,后者名称中多了两个字。
如果不是因为一桩官司,山东省济南市环山公司总经理张金龙都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的居委会。
羊头峪居委会由村改居而来,后来又在济南市历下区统一部署下改称羊头峪社区居委会。
按照常理,羊头峪居委会此时应该就不复存在。
但是,从区到市、省三级法院均认可羊头峪居委会合法存续至今。而民政部门又认为,羊头峪居委会没有民政部赋予的信用代码,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才是政府承认的唯一合法居委会,法院裁判文书的表达不规范。
那么,两个居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哪个是合法的?
半路“杀出”的居委会
羊头峪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原本是济南市中心的一个小村庄,随着城市建设的扩张,被划入市区 。
1989年,羊头峪村完成“农转非”。1990年5月,羊头峪村民委员会更名为羊头峪居民委员会,辖区和隶属关系不变。
张金龙介绍,1998年7月,某公司购得羊头峪居委会67.786亩土地。后来,该公司又将土地转让给张金龙担任总经理的济南环山公司(以下简称环山公司)和济南市人防办公室。其中,转让给环山公司57.133亩,转让给济南市人防办公室10.653亩。
张金龙回忆,环山公司购得土地后,陆续开发建设,但受困于资金规模,以及手续限制,始终没有完全开发这块土地。
“有一些手续需要羊头峪居委会帮忙,合同里也是这样约定的,由居委会协调一部分审批手续。”张金龙说,羊头峪居民委员会与环山公司曾在2006年9月21日签订过一份协议,约定羊头峪居民委员会收回未开发利用的土地12.622亩,并享有全部征地补偿,而土地证暂以环山公司名义保留。
后来,也就是这份协议引发了环山公司与羊头峪居委会的一系列诉讼。
2020年12月16日,为实施佛慧山开元寺入口改造项目,环山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中243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济南市政府收回。环山公司获得的补偿款、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助共计约1400万元。
但是,羊头峪居委会根据2006年9月21日签订的协议,主张这2439平方米土地包含在已被收回的12.622亩土地中,也即各种补偿、奖励归羊头峪居委会所有。
环山公司不予认可。羊头峪居委会遂向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有全部补偿。
张金龙委托的律师整理资料发现,历下区羊头峪行政区域内竟然有两个居委会,一个是和己方发生纠纷的羊头峪居委会,另一个是羊头峪社区居委会 ,两居委会混用一个场所,挂的是后者的牌子。
为此,张金龙向多个政府部门问询到底哪个才是合法的。
一审庭审时,环山公司辩称羊头峪居民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羊头峪居委会则提供了历下区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材料:“羊头峪居委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直存续,且与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是两个同时存在的独立单位。”
文化东路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这份证明材料有何依据?南方周末记者在工作时间多次拨打该办事处电话,均无人接听。
历下区法院在判决中未就羊头峪居委会的合法性作出特别说明,只是裁定1400万元补偿收益中的1300余万元应当归羊头峪居委会享有。
环山公司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羊头峪居委会成立合法,其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于管理规范问题,不能以此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维持原判。
环山公司申诉后,山东省高院也驳回了再审申请。
“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羊头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为刘兆强,其职位为居委会主任。
但根据民政部登记在册的居民委员会信息显示,该行政区域只有一个羊头峪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为刘敏。
那么,羊头峪居委会与羊头峪社区居委会,到底哪个是“真”的?
环山公司先后向历下区民政局、济南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反映情况。
2021年12月,历下区民政局回复称,2000年6月,羊头峪居委会改称羊头峪社区居委会,原羊头峪村的土地等集体资产仍在羊头峪居委会名下,并事实上延续至今,“确系历史遗留问题”。
不过,这份回复也指出,羊头峪居委会虽然名称上有“居委会”字样,“但并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意义上的社区居委会,没有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功能,社区居委会的法定权利义务完全由已登记备案的羊头峪社区居委会依法享有和承担。因此,羊头峪居委会不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沿用该名称至今是为了继续行使原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并处理相关资产处置产生的遗留问题。”
不过,环山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不认可这份回复,“这是文字游戏。一方面说羊头峪居委会不是居委会,另一方面又说它行使着居委会的部分职能。”
2021年12月23日,环山公司又向历下区人民政府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回答羊头峪居委会是否为依法设立、备案登记、合法存续至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若非法设立,则请求历下区依法取缔该组织。
在法定期限内,历下区人民政府未回复环山公司。于是,环山公司将历下区政府告上法庭。
2022年5月,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历下区政府辩称,羊头峪居委会是法律上承认的民事主体,环山公司要求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取缔或撤销,既没有法律依据,在事实上也不可能。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采信了前述历下区民政局的答复件,驳回了环山公司的起诉。
在多次庭审中,羊头峪居民委员会对法院的答复为:羊头峪居委会和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是两个居委会,办公地点都在羊头峪30号,两个居委会都是独立办公,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职能更为广泛。
然而,羊头峪社区居委会一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两个居委会的事情,也不存在两个居委会。我也不认识‘羊头峪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兆强’,我们片区居民的事情一直都是我们居委会负责,居民认可的、政府认可的一直都只有我们这个居委会。”
南方周末记者拨打羊头峪居委会主任刘兆强的手机,其称自己并非羊头峪居委会工作人员,并拒绝回答其他问题。
环山公司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9日,该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文书表达,可能不规范”
那么,在同一个区域内同时存在羊头峪居委会和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本身是否合法?
“同一个辖区中不可能有两个对应的居委会,这是不合法的,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必定有一个是有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说,虽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辖区对应一个居委会”,但可以合理推导出这个逻辑。
历下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并未正面回答南方周末记者提问,但反复强调“这一块主要是用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因为客观需要而存在的。我们区里只存在一个羊头峪社区居委会,它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敏。羊头峪社区居委会是我们承认的唯一合法的社区居委会”。
山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有些居委会是由村改居而来,其中存在一个村集体资产的改制问题,是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的。
相关工作人员还表示,村改居之前,如果该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建立,按照法律要求,村委会可以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环山公司与羊头峪居委会的纠纷中是不是有这样的前提问题,尚需调查。”
此外,针对裁判文书中将羊头峪居委会表述为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居委会,该处工作人员称,“裁判文书上的表达可能出现了不规范的情况,在民政系统里,如果某个主体没有统一信用代码,它就不能称作‘居委会’。”
值得注意的是,该处工作人员也指出,“目前系统上不存在同一个区域有两个居委会的情况。信用代码就和人的身份证一样,赋码权在民政部,民政部赋的码对于一个村委会或居委会就是唯一码,赋码工作已经完全完成了,居委会没有这个码就没有作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
中国法学会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分析,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财产所有权的流转问题,对应的法律尚待完善,土地财产流转的细节很可能就是环山公司与羊头峪居委会产生纠纷的关键,“一是本身法律规定有缺漏,二是当地基层政府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不规范的地方。”
高其才认为,从理论出发,村改居之后,财产要一并转移,但是根据历下区政府的文件,只是将羊头峪居委会改称为羊头峪社区居委会,并没有提及是否撤销羊头峪居委会的问题,而改称和撤销不同,所以无法确定羊头峪居委会继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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