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女孩喝白酒和逼男孩吃屎的,是同一个未成年人
9月21日,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 9月17日16时许,13岁女孩贾某,带半瓶白酒在某祠堂独饮,遇到了郎某(男,13岁)等4名男孩。郎某等以给烟的方式唆使怂恿贾某继续饮酒。
当晚,贾某因醉酒被送医院诊疗,留观至酒醒后返回家中休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郎某等4人予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中。
从通报披露的内容看,和网传“13岁女孩遭受4个男孩逼迫喝酒致醉酒休克”相比,这更像一起越轨行为,一次不知轻重、不计后果的起哄怂恿,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人们松了一口气,毕竟没有人希望这些少年真的如此残忍无知。
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但是,媒体又从权威知情人士处获悉,此案中的涉事男孩郎某,就是3个月前伙同他人逼迫12岁男孩吃粪便的行为人。当时公安机关就责令监护人对郎某严加管教,学校也对他给予记过处分。
这个结果令人吃惊。
严加管教,管了吗?痛改前非,改了吗?
很多人义愤填膺地表示,罚的太轻,起不到教育的意义。前一个受害人的伤害尚未化解,新的受害人又出现了。家长、学校对这个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做了什么挽救?是在眼睁睁地等着他满14岁、满16岁犯更大的错,再交给国家法律来制裁吗?
在这起未成年人不止一次对他人施暴的案例里,需要检讨的是,是否存在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和未成年加害人的教育、训诫同时失灵。
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待解:在本该健康成长的年纪,为什么追风少年产生病态心理、凌虐他人?当家庭支持系统失灵的时候,社会和国家可以做些什么?
他为什么凌虐
在警方的通报中,郎某呈现出顽劣、无知、凌虐他人的特点。
这个郎某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他为什么会一步一步成为这个样子,他们几个又是怎么结成这个小团体的?对于被害少女,我也很想知道,她为什么独自饮酒?她能很快从这次伤害中恢复过来吗?
大量案例表明,现实中绝大多数走向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非“天生”,其心理出现偏差都经历了一个过程。他们在最初心理状态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得到调整。假如心理偏差越来越大,最后就会以违法犯罪的极端方式爆发。我们从郎某涉及的两个案件中已经看到了这种心理偏差,他正踩在罪错的边缘。
《隐秘的角落》剧照
从一般规律讲,这个年龄的孩子会有强烈的独立意识,迫切地希望摆脱“孩子”这一身份,尝试着扮演一些社会角色,并逐步减少对家庭、学校的依赖。他们会通过各种角色扮演和行为模仿,来认清自己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
而之所以出现越轨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正是他们在寻求定位过程中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发生偏离。
在这价值观将成未成、摇摆不定之际,他们特别容易受一些偏激、庸俗的观念影响,比如拉帮结派、讲团伙义气、追逐物质享乐。他们中一些人做坏事的态度,好像是在寻求刺激或者探索禁忌,甚至有些人可能仅仅为了获得群体认同,误入歧途。
结伙作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常见形式,“伙同朋友”也是处罚决定和判决书里最常出现的字眼。郎某所涉两案均呈现出了“结伙”的特点,这也给成年人提出了警示:孩子需要朋友和圈子,但必须需要警惕这些圈子追逐的是什么快乐,他们内部有什么样的价值观。
《孩子们》剧照
再从心理特点上看,这个阶段的孩子往往缺乏共情能力,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他们很少能够换位思考。他们可能会放大别人对他们的伤害。他们的行为往往没有预谋,也并非出于什么深仇大恨。要么是“不计后果”,要么就是“临时起意”。
但同时,他们又是意志极其薄弱的、一方面容易被鼓动犯罪,另一方面也会很快悔罪认错。这都说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重要性。
对于这一事件中的涉事孩子,应该有专业团队分析他们的家庭状况,对其心理偏差进行针对性干预,并长期跟踪辅导评估,必要时进行社区矫正。如果仅仅是再一次“责令严加管教”,很难避免这些孩子的继续滑落。
给孩子筑网
美国学者特拉维斯·赫希曾在《少年犯罪的原因》中提到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程度与四个因素有关:依恋、投入、参与、信仰。
如果他与社会的联系程度越紧密,犯罪的概率就越低。形象的说,这些联系就像一张网,网线像蛛丝一样牵绊着他,使得他更不容易滑落。在作出决定时会下意识地考虑别人的看法、社会的评价,尤其是在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时,会因为一些来自道德、法律的规训而选择放弃。
《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剧照
上述案件中郎某今天的行为必然和他的家庭存在关系。根据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家庭矛盾,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发生重大变化。他是否曾经得到父母的认同与关心,他和父母的关系到底如何,他的家庭存在何种教育方式?这决定了他对社会的依赖感,而这种感觉会影响他行为的选择。
假如他还有一个爱好,有一个目标,并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自己目标,比如学习、游戏、赛车、长跑……如果为了某一既定目标耗费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那么他为了避免已经投入的成本的浪费,也就不容易转向犯罪行为。所以有经验的教育从业者常说,有专长和爱好的孩子不会走上邪路。这也应证了社会控制理论的投入和参与要素。
信仰则体现为,学校应当首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学校教育如果只强调考试和只重视升学率,未能在孩子心里种下平等、人权和尊严等概念,那么孩子就有可能形成畸形的价值观,会在自己拥有某种优势时去欺负不如自己的人,并把这种欺凌视为人生成功的体现。
在郎某所涉案件中,不能只停留在学校的常规道德法治宣讲上,有关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应介入到学校的法治教育中,采取社工帮教、社会观护、专门矫治等多项措施,帮助走上迷途的未成年人。
《少年法庭》剧照
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这也说明,惩戒处罚是教育的必要部分,但将视角延伸到问题产生的上游,或许才有治本之效。
最后,假如郎某父母不能承担起监护责任呢?此时,国家亲权就应当及时介入。当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时,应用国家亲权代替“并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本位”。
该下调刑罚年龄吗?
未成年人的犯罪依然让人咋舌。
除了郎某案,近日,上海两名13岁初中女生往同学水杯里投放漂白液事件。因此,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恐惧感也急速上升,“法律是不是他们犯罪的保护伞?”的疑问也时常被提起。
实际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家的态度其实是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在202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年法庭》剧照
而轻其轻者的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比如,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从这一修订看,多办一所专门学校,多接收一个孩子,挽救那些犯罪边缘的即将滑落者,可能才是国家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治标之本,而不是在年龄和刑事责任上继续施压。
到底惩戒为主,还是教育为主,其实最终目的仍是有效降低和抑制未成年人犯罪。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的心里都住着魔鬼,也住着天使。到底呈现出什么,取决于他所处的环境。希望我们构建的社会环境,能够召唤出天使。也希望这些罪错的孩子,能够值得这些善意和宽容。
编辑 | 向由
排版 | 八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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