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提前两月通知收回出租房 判赔租客1.9万!
列治文一名租户在被业主终止租约后搬出,及后发现单位放售,遂向住宅租务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提诉,指业主不诚实地收回单位。
租户指收到业主发出的两个月终止租约通知,声称其儿子需要搬住该单位,于是在去年7月搬出。
三个月后,租户发觉该单位正在放售,负责的地产经纪更表示单位处于空置,可以立即交吉。
pexels图
租户声称,业主的儿子未有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搬进该单位,相信他从来没有意图这样做。租户认为,业主只是在知道租务处正在审理这宗索偿,才安排儿子入住,以规避赔偿金。
业主一方解释,当初提出终止租约,是因为其子准备与伴侣一起入住该单位,但后来两人分了手,儿子希望搬到本拿比,以便靠近上班地点。
业主表示,在10月收到租户申请索偿后,取消了放售;业主儿子其后搬进了该单位,自此每月缴付1,000元租金。业主更指自己通情达理,发出了两个月终止租约通知,而非一个月或十天。
租户则称,在迁出该单位后,现居地方的租金较之前高了45%。
租务处仲裁员得出结论,业主在发出终止租约通知后,其子很可能没打算搬进该单位。而如果租户没有申请索偿,业主就不会取消放盘,也不会安排其子搬进去。
仲裁员认为,业主儿子搬进该单位,更有可能是为了减低要向租户作出赔偿的机会。
据此,租务处判业主向租户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金,共18,720元,并须负责100元的索偿申请费用。
编辑:小星
编审:言西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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