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洞察|从供给侧角度探索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实现路径(上)
背景/导读
我国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计划普遍采用企业投资选择代替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管理模式,其模式有制度设计谨慎稳妥的考量和特殊的历史成因。随着第二支柱年金规模不断累积、职业年金制度并轨运行,在政策氛围、社会环境、企业意识、个人诉求、机构服务能力等方面助推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渐具条件。
实现个人投资选择权,是打通企业年金保障的“最后一公里”,是面向个人并满足其生命周期和财富储备的有效路径,也是培养个人账户权益和风险意识,确认个人养老责任的重要过程。本文从政府政策支持和企业、管理机构服务支持的供给角度,分析了海外尤其是美国第二支柱个人投资选择权的优秀实践,结合中国自身发展现状、企业年金账户特点,提出我国实现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可行路径,希望通过发挥政府、企业、市场机构三方优势,进一步完善第二支柱养老金管理模式,为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加新的引擎。
第二支柱账户制养老金与投资选择权紧密关联
我国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模式,这也是世界主流国家第二支柱养老金采取的惯行制度。缴费确定型计划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础,强调账户资产的独立性和投资者权益,在这样的制度下,如何实现个人账户积累的利益最大化,派生了投资选择权和个人投资选择权如何实现的问题。
目前,投资选择权的实现主要分为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是企业雇主或者管理机构进行集中投资决策,个人共享所在集体的统一收益率。分散管理模式是雇员个人进行投资选择,承担个人账户的收益和风险,一个账户一个投资收益率。海外第二支柱养老金一般采用分散管理模式,而我国主要采用集体管理模式的企业选择权。
海外第二支柱养老金普遍实现个人投资选择权
海外第二支柱养老金分散管理模式下,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机构选择权、投资基金选择权和投资产品选择权。
表14-1 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实现路径
模式 | 模式介绍 | 采用国家 |
管理机构选择权 | 个人选择管理机构,或者在该机构提供的投资组合中进行选择。 | 智利、波兰 |
投资基金/策略选择权 | 个人对于养老金融产品的选择有很大自主权。受托人在市场中挑选符合企业要求的基金形成基金池,个人在基金池中选择产品,如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生命周期基金等。 | 美国、英国、瑞典、澳大利亚 |
投资产品选择权 | 个人可以直接自由选择公开发行的债券和个股。 | 美国 |
资料来源:房连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改革:放开个人选择权的重要性》,《开发研究》2017年5月。
三种模式各有特点。第一种“管理机构选择权”模式以智利为代表,个人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金管理机构,或在该机构提供的投资组合中进行选择,但该模式易造成投资选择向部分机构集中,影响市场竞争。以智利为例,在启动养老金市场之初,共有24家养老金公司,随着一些公司被兼并或破产,数量迅速缩减到6家,其中,两家外国资本控股公司市场份额高达50%以上,反而可能放大养老金投资风险。第二种“投资基金选择权”模式,是当前海外主流的个人投资选择权实现方式,其中以美国的401(k)计划最为典型。401(k)为代表的第二支柱账户通常只能投资基金,账户一般会有多种不同的基金类别供个人选择。例如从2010年到2018年的9年间,随着401(k)规模不断增加,不同规模的年金计划可供选择的产品数均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所有401(k)计划平均可选择产品数量为28个,如果把生命周期基金组合当作一种选择的话,超过100个雇员参与的较大的401(k)计划平均提供21个可投基金产品,产品种类涉及权益、固收、混合、货币、衍生品等。虽然个别公司允许401(k)投资本公司的股票,但至2021年末,401(k)计划主要资产仍投资于共同基金(约占64%),其中包含60%的权益基金、28%混合型基金、10%债券基金、2%货币基金。此外,美国401(k)计划也允许投资产品选择权,即个人也可通过账户自主投资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等。不过,如同硬币的两面,美国养老金制度虽然赋予个人更大的产品选择权,但在个人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下可能会放大账户风险。因为在美国个人养老账户中,积累多少很大程度取决于个人投资能力。
我国企业年金主要以企业选择权为实现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选择主要采取集中决策方式。企业委托法人受托机构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集中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代替个人制定投资决策。截至2022年二季度末,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12.3万个,共建立1847个计划,涉及职工2954万人。其中,企业年金单一计划1770个(104个理事会受托计划、1666个法人受托计划),通常由委托人/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设置投资组合,并进行计划层投资决策,只有少数的金融、外资和IT行业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开放个人选择投资组合。
此外,市场中12家法人受托机构另建立58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小微企业可立足简化企业年金办理程序、节约成本、提升投资成效的需要,选择加入某个集合计划。目前绝大部分集合计划投资策略相对灵活,可面向委托人提供不同类型、风格的投资组合选项和投资转换支持,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委托人需求,但仍限于企业投资选择,仅有个别集合计划面向企业职工试行个人投资选择。
以企业选择权为实现方式的历史成因
与海外相比,我国个人选择权目前大部分让渡给企业选择,有其特殊时代背景和原因。
我国较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源于国有经济传统劳动人事管理体制下的补充保险计划。在转向市场化运营的过程中,管理模式并没有彻底转变,延续了企业包揽的传统理念。另外,在年金设计过程中,针对过渡期的“中人”待遇支付,企业一般“不患寡而患不均”,兼顾待遇领取的公平性,尽量平滑因个体选择造成的待遇差异、规避个人不理性选择引发的账户损失风险。同时绝大部分公众投资基础较为薄弱,由于职工个体缺乏养老金融素养,对于企业的依赖程度也偏高。此外,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初期,受托人部分职能也存在缺位或弱化,战略资产配置、个性化养老投资服务经验尚浅的问题。虽然各法人受托机构相继推出具有灵活组合选择权的集合计划,但产品或多或少仍有同质化特点,对满足个性化投资服务需求有限。所以我国暂时未大面积实践个人投资选择权,而采用了企业投资选择的管理模式。这是历史背景下的必要阶段,这种账户投资选择模式具有其稳妥性,一定程度保障了年金基金的安全、操作统一和简便性,对过往十余年企业年金发展行稳致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第二支柱”年金规模不断累积、职业年金制度并轨运行,在政策氛围、社会环境、企业意识、个人诉求、机构服务能力方面渐具条件,有序推行企业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是大势所趋。
政策氛围:二支柱政策多剑齐发,为推进个人投资选择权奠定良好基础
社会环境:第三支柱方兴未艾,个人投资选择逐步进入大众视野
企业意识:试水共担年金投资风险,增强人才吸引力
个人诉求:投资意愿提升,不同人群的利益取向显性化
管理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深化,信息披露和系统建设日趋完善
原文载于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22》,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课题组
排版: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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